關于開展如何落實責任追究工作的研討
時間:2022-10-02 17: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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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責任追究制度是強化干部責任,促進干部勤政、廉政、優政的有效舉措。目前少數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風建設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責不擔的現象依然存在,這與落實責任追究制度不嚴肅、彈性大有很大關系。責任制落實的關鍵在責任追究。這個道理已盡人皆知,那么如何克服當前責任追究過程中存在的難點問題,從目前情況看,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仍存在一些值得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所謂責任追究是指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不履行應盡的領導責任或者有某些違法違紀案件、重大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在責任追究過程中,理應按章辦事,不打折扣、不留尾巴、不搞形式。但在工作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困難和問題,從而影響責任追究,下面從具體情況談談對責任追究工作存在的現狀與難點、對策問題的思考:
(一)、對責任追究工作存在的現狀的思考
1、思想認識不易統一。由于責任追究規定(時間)實施時間才幾年,有相當一部分黨員干部對責任制追究的有關事項還不太了解,存在三種錯誤觀點:一是“依賴思想”,有少數黨員干部和部分黨政組織對責任追究重視不夠,認為落實責任制,實施責任追究是紀檢監察部門的事,與己關系不大,有依賴思想。二是“好人主義”,認真實施責任追究,影響地方、單位形象,影響年終評比考核和政績評定,弄不好還有可能“拔出蘿卜帶出泥”,因此,每當論及責任追究時,總是想方法掩蓋、搪塞,希望內部消化。三是“從輕觀念”。認為被追究本人沒有違紀,只要批評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上述種種錯誤觀點和看法目前在一部分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思想都有反映。
2、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給予批評教育、辭退、降級、免職,還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職、開除黨籍,在責任追究幅度上,不象對待違紀問題那樣好量化比照,結果是避重就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例如“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惡劣影響”,都是一些定性的詞語,很難進行定量分析,絕大多數是通過人們的思維來主觀判斷的,而不是量化的必然結論,沒有對違反責任制的情節的輕重進行界定,對被追究者的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檢查與組織處理、組織處理與黨政處理的界限規定不明確,造成責任追究失之于寬,失之于軟,使責任追究失去“鋼”性和“硬度”,達不到懲戒的作用,有的處理個人不處理班子,有的處理分管領導而不處理主要領導,有的只追究下級領導的責任,而對上級領導的責任由于種種因素干擾而處理難于到位。為此,有些責任問題因為幅度上難掌握,只能放一放,結果往往一放了之,沒有下文,責任追究存在空檔和死角。
3、組織實施不易操作。在組織實施責任追究時,由于實施主體不夠明確,程序不夠規范,追究的形式不夠完全等,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也可能無法操作,如一名科級干部違法了黨紀黨規,受到了黨政紀處理,按責任制規定應追究其主要領導的責任,但這個主要領導可能是一位縣處級干部,而縣處級干部按干部管理權限規定,主要在市、地級,那么這個追究在實施中就存在一定的不科學性。這些都是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制中應逐步解決的問題。
4、監督檢查不易深入。對不負責任或對違法違紀問題負聯帶責任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是否如上所述追究到位,也需對其進行檢查監督,特別是對有問題不查,有責任不追究的都要嚴格進行監督檢查,追究不追究責任的責任,當前這項工作開展不夠深入。
(二)、對責任追究工作存在的難點問題的思考
1.不愿追究。普遍存在著以下三種現象。一是地方保護主義作祟。某些單位部門認為進行責任追究會影響本地、本單位的形象和利益,主要領導從地方保護主義出發,認為搞市場經濟,冒點風險、出點失誤、交點學費沒什么,動輒追究責任,會導致人心渙散,妨礙地方經濟建設。二是好人主義作祟。一來有領導干部與被追究者比較熟悉、了解,認為其德才素質不錯,平時工作很努力,也很有成績,因為某一件事就要處理其本人,于心不忍,對被追究者有同情心理,就網開一面了;二來有些屬下同事,對發生在領導身邊的腐敗行為漠不關心,事不關已,高高掛起,沒有責任追究的意識。三是官本位主義作祟。我國封建社會歷史特別長,封建專制主義制度和封建思想體系影響很大,官本位意識很深,權力過分集中,領導干部職務實際終身制,能上難下,能官不能民,缺乏追究和自我追究的勇氣。
2.不敢追究。主要表現有“三怕”思想:一怕追究本轄區域,會影響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政績考核。畢竟是自己所轄范圍出現嚴重的腐敗問題,怎么說也跟自己有關,這會影響上級對自己的考核成績,會影響自己的前途。二怕追究同級領導,影響團結。有些同級領導后臺硬,“關系”好,擔心進行追究會招惹麻煩,怕實施責任追究會撕了面子,傷了和氣,影響關系,為今后工作帶來不便;況且許多問題干部也是自己一手培養提拔上來的,處分他們不是打自己的臉嗎?三怕追究基層干部,影響自己的聲譽和形象。有的黨政“一把手”本身不干凈,有問題,擔心被追究者在受到追究后,捅自己的簍子,怕實施責任追究會拔出蘿卜帶出泥,只好捂著、蓋著或干脆“一把手”故意“攬過”,盡力為其開脫。
3.不能追究。一是追究主體不得力。紀委是查辦案件的主體,但其雙重領導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責任追究工作,紀委是否立案,受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的個人因素制約,許多領導干部是否要進行責任追究,需征求同級黨委意見。紀委認為該立案追究,當地主要領導不同意,也只好撤案,也不敢私自往上級紀委報告。二是追究對象不明確。有的地區和部門沒有很好地進行責任分解,有的雖然進行了分解,但其責任互相交叉,甚至有責任空白點,出了問題要追究誰呢?三是追究制度不完善。有的單位雖制定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但未出臺與之相適應的追究制度;有的雖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但未真正形成制度,尤其是雙重領導的單位,是與主管單位黨組織簽還是與地方黨委簽,容易形成空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否具有追溯力,到底上幾級,追究時是否給予組織處理還是紀律處分,無據可依,實際工作中操作性不強、
(三)、對落實責任追究工作對策的思考
1、統一認識,增強責任追究的主動性。對責任追究不實的危害影響形成高度統一的認識,針對個別地方存在的責任不明、有責不擔和追責不力等問題和少數干部中存在的政令不通、律己不嚴、作風不實等現象,推行“干部責任管理”,強化了責任追究工作。
2、量化責任,分解任務,把責任落到實處。責任分解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步驟,是防止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流一形式的制度,保證和實施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首先,各級黨組織都要根據黨中央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精神,制定出符全當地實際情況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意見,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進行總體部署,明確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把具體工作量化到崗、到人,做到責任主體、責任分工、責任內容、責任追究四明確,建立起“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網絡。其二,落實“一崗雙責”,通過簽訂《黨風廉政建設目標責任書》,實現抓黨風廉政建設由一重責任到雙重責任乃到多重責任的轉化。責任機制重在強調必須完成的責任,強化黨政領導班子的集體責任感,克服“一手硬,一手軟”的狀況和誰都負責,又誰都不負責的弊端。其三,實行“動態責任”管理,在抓好《目標責任書》中責任到人的同時,目標責任要根據階段性工作側重點和不同,工作動態變化,針對存在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校正和修訂,防止因環境動態等外在因素發生變化造成原定目標不符合實際而導致的個別責任人主觀上的推諉、扯皮等現象。
3、強化兌現,增強責任追究的嚴肅性。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和年度考評考核情況,運用組織、紀律、經濟甚至法律手段等,重點對經濟作風有不良反映或違紀違規的干部強化追責,分別采取組織處置、紀律處分和司法處理。
4、常檢查、嚴考核,推動責任制工作的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即是對該項工作的督促、落實,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檢查考核應采取自查與組織檢查、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全面檢查與局部檢查、專項檢查與其它工作一起檢查等多種形式,也可以通過信訪、群眾監督,新聞媒體等渠道,督促檢查責任制各項工作的落實,也為執行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一是結合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檢查目標任務的落實情況,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二是圍繞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檢查,重點檢查解決問題的效果,以提高責任意識,增強群眾反腐敗信心。三是針對階段性工作或突發事件、重大問題,要抓住關鍵時機使黨風廉政責任制既能解決過去存在的問題,又能預見和防止新問題的發生。此外,還要對實行檢查考核責任制,對在檢查考核工作中造成的失真、失實、有重大問題卻沒有發現,隱瞞問題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也要相應追究責任,保證監督有效到位,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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