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案件的民事責任之探析
時間:2022-07-29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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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因醫療事故導致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這里面既有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問題,也有危重疑難病型和醫療設備技術等問題。
病員的死亡,無休的紛爭,持久的訴訟,醫患糾紛已經引起了人們的十分關注,并不斷成為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那么,作為審判人員如何正確把握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就顯得十分必要。為此,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些粗淺的看法,以供同仁參考。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性質及歸責原則
由于醫療活動本身的特殊性,國內外民法立法、判例與學說對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眾說紛紜。有觀點認為,醫療關系是一種非典型的契約關系,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醫療科學和行業慣例、規定的要求,合理、謹慎地對患者診斷、治療、護理,醫療機構有向患者索取相應的醫療費用的權利,故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互為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構成合同關系,醫療機構因過失未適當履行其合同義務,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有觀點則認為,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這一絕對權利,給患者造成一定損失,醫療事故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有觀點認為,醫療事故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受害人可選擇主張權利,既可根據侵權法請求賠償,又可以根據合同法請求賠償。筆者認為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應認定為侵權責任,理由如下: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強調了“過失”在構成醫療事故中的重要性,而過錯責任原則是我國侵權行為法中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但是我國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⑵《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于醫療事故賠償項目的規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都不承認違約責任中有精神損害賠償,但卻承認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因此,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性質應為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從中可看出,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項:
⑴醫療事故的行為主體只能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如醫師、護士等。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主體不是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則屬于“非法行醫”。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醫療事故,但這也屬于侵權行為,受害人及其家屬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條第2款及第×××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⑵醫療事故發生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活動一般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借助其醫學知識專業技術、儀器設備及藥物等手段,為患者提供緊急救治、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等維護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動。醫務人員必須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造成就診人損害才構成醫療事故,否則屬非法行醫,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⑶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民事侵權行為法中的違法性,其本質是指行為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遭受民法的否定性評價,而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違法性是指該行為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約定俗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都在實踐中遵循的。
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主觀上具有過失。這是作為現代侵權法基本歸責原則的過錯責任的要求。醫療事故只能是過失,不包括故意,過失的形成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在審判實踐中認定醫療事故責任中行為人的過失時,一般要掌握兩個不同層次的判斷標準。第一層次,以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為標準,如果違反該標準,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根據“違法推定過錯”規則,可以判定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過失,除非其反證自己沒有過失,第二層次,以合理的技能與注意為主要標準,而以地理范圍的差異作為輔助標準?!昂侠淼募寄芘c注意”要求行為人符合自己的其他同行在相同的情形下應當采取的技能為注意。在審判實踐中,若沒有發現行為人有違法行為存在,則要按事實判定行為人在對患者進行醫療活動時,中否盡到其相應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能要求,若未盡到則可認定過失,但同時考慮地理范圍的差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文化發展狀況存在相當的差距,判定他們的醫療活動是否存在過失時,不能都以大中城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技術設施與知識水平、醫療經驗為依據,而應以同地域類似地區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技術設施與知識水平、醫療經驗為準。
⑸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這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侵害患者身體,對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所造成的損害侵權法理論要求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現實的損害,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損害作為成立要件,只要有損害就有可能賠償,否則,沒有賠償。
⑹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不法行為與患者遭受的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侵權法民事責任的歸責基礎與前提,是判定是否屬醫療事故的一個重要方面。雖然存在過失行為,但沒有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不應視為醫療事故,雖然存在損害后果,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并沒有過失,也不能判定醫療事故,只有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過失行為是患者損害后果的適當條件即具有因果關系,才構成醫療事故。因果關系的判定,關系到追究醫療機構的責任,確定對患者的具體賠償數額。
三、醫療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在醫療事故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中,正確分配醫患雙方的舉證責任,便于審判人員正確把握其民事責任,使案件得到公正、正確的處理。民事訴訟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權利請求和事實主張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實踐中,由于醫療機構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掌握相關的證據材料,具有較強的證據能力,患者則處于相對的弱勢地位。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患者往往因舉證不能而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為平衡當事人利益,更好地實現實體法保護受害人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項作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這確立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舉證倒置的分配規則,適用過錯推定、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也就要求當患者向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提出侵權訴訟時,醫療機構若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即應當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但在審判實踐,應注意讓患者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即患者應當首先舉證證明其與醫療機構存在診療關系,接受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
另外說明一個問題,人民法院處理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依據,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有的情況下,雖然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損害,但經過鑒定醫療機構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不能作為醫療事故進行處理,醫療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條和第×××條規定,對患者身體的損害承擔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因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尊重保護人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確定的基本原則。不論什么性質的侵權行為,只要損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應當給予經濟賠償,這既是我國法律給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濟方式,也是憲法中關于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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