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交管部門推廣救助保障基金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18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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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市交管部門主要向社會推出了兩項便民措施。其中之一是協調司法部門進一步擴展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簡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程序和條件,試點人民調解室和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調研和試點推廣救助保障基金工程、“平安綠色通道祈福卡”工程,探索扶助交通事故當事人醫療救護的有效途徑。本調研以兩個案件實例分別引出兩個問題,分析問題原因,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一、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年1月11日《濟南時報》)我真的走投無路了,如果哪個企業愿先借給我些錢,給父親交醫療費,我愿用一輩子的時間打工償還?!?/p>
那么,**陷入怎么的絕境呢?報道說,**的父親遭遇交通事故,導致其父親左眼眶處、胸骨骨折,左胳膊左腿動彈不得。警方找到肇事車輛后,對方甩下6萬元,聲稱從此再也不另外掏錢。如今,已花掉20多萬元醫療費。家里能變買的已經買光,能借的都借了,尚欠醫院4萬多元醫療費,而其父親的病又不能停止治療。
案例二
(20**年1月22日《浙江工人日報》):農民工站在腳手架上安裝廣告牌,一輛摩托車飛駛而來撞倒腳手架,農民工墜落死亡。他的家屬會獲得怎么樣的賠償?
48歲的**是**省**市**鄉農民,其弟弟王元銀在**松江區泗涇鎮鼓浪路上開了一家個體刻章店,**就在弟弟的刻章店里做幫工。泗涇旅游廣告公司接到一個在大街上制作廣告牌的活,幾經層層發包,最后把活轉給了王元銀,王元銀派**去街頭搭腳手架安裝廣告牌。
20**年12月3日,在鎮上開小店的浙江人馮玉珍無證駕駛牌號為滬EJ9143的輕便摩托車(該車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由西向東行駛,至泗涇鎮鼓浪路、江川路口東50米處,撞倒了施工腳手架,正在腳手架上施工作業的**摔了下來,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認定,馮玉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就駕駛摩托車,并且沒有定期對摩托車進行車輛安全檢驗;泗涇旅游廣告公司未按有關規定施工;受害人**無過錯。馮玉珍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泗涇旅游廣告公司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的妻子唐蘭華常年在農村勞動,丈夫的死究竟能獲賠多少呢?唐蘭華心里沒底。她四處奔走打聽。
據介紹,賠償分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搶救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尸體保存費、物損費、工商查檔費等多項,其中最關鍵的兩項是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這兩項賠償的標準有“農民”和“城鎮人口”之分,兩者之間賠償數額不同,相差30多萬元。
二、案例引出的問題并分析其原因
(一)案例一引出的問題及其原因
我們不得不追問,在該事件中交通事故救助金為何缺位?該事件中交通事故救助金按理為何四年沒到位?是不該遭遇這樣的事情。可事實上,除了極個別的地方,如廣東深圳、惠州,浙江紹興市、永嘉縣等地,其他省市都未設立救助基金。顯然,這個“救命金”仍是“鏡花水月”,無疑是件尷尬的事情。
據觀察,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相應救助機制長期缺失、長時間不到位,是該“救命金”沒能從紙面走進現實的直接原因。**典當事件,很悲壯,實在令人心酸,無疑是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沉重拷問,再次敲響“救命金”建設警鐘。
(二)案例一引出的問題及其原因
同樣一條人命,在我國賠償卻分4種不同情況,僅死亡賠償金一項,最多的可獲賠41萬元,少的只有7萬元,兩者之間相差5.7倍。單拿死亡賠償金來說,2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921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813元,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3587元。按基數乘以20年,**城鎮居民可獲賠413360元;**農村居民可獲賠184260元;**農村居民可獲賠116260元;全國農村居民平均可獲賠71740元,與**城鎮居民相差341620元。如此差距讓我們看清了問題:即同命不同價,標準不一的問題。
(三)兩案例引出深層次問題
就目前兩案件雖以按照相關規定妥善解決,但對案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應如何處理卻值得探討。相應救助機制長期缺失、長時間不到位,同命不同價,標準不一的問題,究其深層次原因是:相關部門(交管部門、司法部門、保險部門)如何協調一致的開展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如何簡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程序和條件,如何開展交管部門人民調解室和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如何推廣救助保障基金工程,探索扶助交通事故當事人醫療救護的有效途徑。
三、交管部門履行交通事故崗位職責,推廣救助保障基金,擴展交通合議庭功能
我國現行法律對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承擔的規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組成:一是《民法通則》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及有關部門單獨或聯合的通知(批復)等規范性法律文件。解決好交通事故中的問題,要與地區相適應。
(一)交管部門履行履行交通事故崗位基本職責
公安交管部門是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交管部門實施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的行政管理費用支出,由財政部門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不得從救助基金中列支。救助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谩>戎鹉杲K結余全額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救助基金年終不足的,由財政給予適當補貼。救助基金出現大幅結余或者嚴重不足時,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財政部門、保險監管機構就下一年度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調整意見,經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2、接受、審核救助申請后,并按規定實施救助
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實施救助。公安交管部門受理申請并經調查核實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墊付的理由。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3、救助基金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會計檔案和收支業務的有關材料并定期將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向市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市財政部門報送救助基金業務統計報表和救助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并抄送深圳保險監管機構。
(二)簡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程序和條件,加強辦理交強險理賠,推廣救助保障基金工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我國目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分別適用于不同情形。從這兩種程序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簡易程序不夠簡易,適用的具體標準、具體程序不夠明確,缺乏配套規定和其他部門的有力配合,大大限制了簡易程序在事故處理中的應用,沒有充分發揮簡易程序快速、簡便的優越性,沒有有效地降低輕微交通事故對交通擁堵的影響。而與此同時,對于很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現行的一般程序對事故的處理又顯得過于草率、簡單。因此,現在的事故處理程序的問題,總結起來就是沒有根據不同交通事故的特點和處理目標,確立相應的、針對性很強的,能有效實現交通事故處理目標的處理程序,沒有將有限的警力和資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1、輕微交通事故應實行快速處理程序
公安交管部門對輕微交通事故實行快速處理,以最低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對于大城市而言,顯得尤為重要。相信大家都有這樣的經歷,在**的道路上,一起損失可能只有百元的交通事故,由于雙方當事人互不相讓,都堅持等交通警察來處理,結果造成大面積擁堵,這不僅嚴重影響道路暢通,也嚴重侵犯其他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于城市而言,對輕微交通事故必須最廣泛地實行快速處理程序。現在要做的,不是爭論對輕微交通事故是否應當實行快速處理程序,而應是進一步完善快速處理程序,以使這種程序在輕微交通事故處理中得到更充分的應用。
2、重特大交通事故應適用特別程序
重特大交通事故通常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事件,而是一個涉及到多個因素的綜合性事件,交通參與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往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只分析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這樣的事故認定,充其量只是揭示、分析了事故發生的部分原因,甚至不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如果在處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時,有關機關綜合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全面查清事故真相,就可以及時制定出相應的預防措施。因此,對于重特大交通事故必須適用特別程序。特別程序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一是事故調查內容方面。全面調查事故原因,形成綜合的分析報告和認定結果,避免認定事實的簡單化和認定結果的簡單化。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是人、車、路等多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所以,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認定不僅要分析道路交通參與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必須分析道路和車輛的情況,形成綜合的分析報告和認定結果。二是事故調查機關和人員方面。重特大交通事故原因的復雜性決定了事故調查必須要由多方面的機關和人員參與,公安機關只是其中之一。從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我國目前政府機關的組成及職責來看,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除了公安機關外,至少還要有交通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城建部門參與。因為,交通部門、城建部門是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者,與事故發生原因中路的因素直接相關;質量監督部門是車輛質量管理及車輛缺陷認定的管理部門,與事故發生原因中車的因素直接相關。路和車的管理部門直接參與事故調查,一方面有利于全面查清事故原因,另一方面可以及時掌握道路和車輛存在的缺陷與問題,從而制定出預防和改進措施。
(三)加強辦理交強險理賠,推廣救助保障基金工程
1、公安機關應嚴控交強險理賠責任范圍。
相對于商業三者險20多條的免責條款,交強險的免責僅為“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相關仲裁及訴訟費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間接損失,保障范圍要大許多。而且,無論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有沒有責任,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都予以賠償;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甚至包括了地震、洪水等一些常規的免責項目,并且不設免賠額和免賠率。
值得關注的是,交強險的保障范圍還覆蓋了“精神損害”和“相關后續費用”。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法院判決或調解承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營養費甚至“整容費”,交強險將為其埋單,賠償費用控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以內。具體的死亡傷殘的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包括:搶救費、醫療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及營養費。
2、理賠原則:交強險先行
這也就意味著,在發生涉及第三者的交通事故時,交強險將先賠付,額度不夠的,商業險再根據責任認定進行賠付。例如甲乙兩車相撞,甲車無損,負主要責任,乙車車損1萬元,乙車車上人員受傷住院花費2萬元,對此,交強險在限額內賠付2000元財產損失,8000元醫藥費;剩下的8000元車損和1.2萬元醫藥費在商業責任險的限額內按照主要責任70%的比例賠償。如果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上述事故保險公司總共賠償24000元。
再如單車傷人事故。甲車撞傷行人乙,造成乙住院治療,總核定損失5萬元。由于交強險實行無責賠償,假設甲負有責任,在理賠中,甲車主能獲賠交強險8千元,其余的4萬2千元可由商業責任險按責任認定的比例進行賠付彌補;倘若甲無責,那么在理賠中,甲車主也能獲賠交強險1600元(交強險無責實行20%的分項給付),而商業責任險由于甲無責將不承擔賠償。
(四)試點人民調解室和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方便解決交通事故
1、人民調解必要性
公安交管部門把人民調解室“搬進”法院和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是交管部門與法院系統的創舉,目的就是大力加強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更好地化解交通事故矛盾、解決交通事故糾紛。
一是人民調解最大的優點就是高效、便捷、免費。舉個例子,打一個普通的民事官司,一審加上二審,前后一般需要花費1年時間;以一個標的額為10萬元的民事糾紛計算,大約需要花費訴訟費1100元左右。而人民調解,也許就一兩個小時,甚至幾十分鐘,更重要的是人民調解是免費的。向前邁一步,可以進入法院訴訟;退后一步,可以化憤怒為理解握手言和。
二是人民調解最大的作用就是公安交管人民調解員是“普法”者。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往往注重情理和道德,缺乏法律知識,這可以說是一部分人民調解員的‘軟肋’。”這就要求注重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提高調解組織與工作人員調解水平和工作能力。舉個一個例子:村民張某與李某素有積怨,一天趁夜色張某在李某祖墳上釘入一鏵尖,李某請求調解委員會進行處理。當地調解委員會認為李某的請求于法無據,只對張某進行了批評。縣法院的法官得知這一情況,立刻告知人民調解員,張某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確立的公序良俗原則,構成了對李某的侵權。后來,在調解員的勸解下,張某主動認錯道歉,并寫下檢討。
三是實現法官與調解員的良性互動
人民調解工作與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既相互獨立,又互相促進。這兩個工作千萬不能割裂,否則矛盾就可能越積越多。根據區劃特點將轄區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分成若干小組,每個聯絡員聯系一個小組,負責向人民調解委員會傳達最新的法律知識、審判工作發展態勢。通過雙向聯絡制度的建立,拉近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與法院之間的距離,增強了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效性。
公安交管部門不斷探索完善多元化交通事故糾紛解決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人民調解與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切實成為交通事故解決的有效途徑。
法院本著強化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職能、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標準、方便群眾訴訟和就地解決糾紛的原則,組成法庭合議庭,實施一審交通事故案件級別管轄的調整。級別管轄的調整,明確地方三級法院的審級功能定位,基層法院成為了受理絕大部分普通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的初審法院。排期上不再進入隨機滾動辦案系統,承辦人員由主管院領導從具有審判長資格的人選中選定;程序上都以普通程序立案,組成合議庭,由庭長、副庭長主審案件;注重監管,對審理的進程和結果要逐案向分管院領導匯報。
人民調解與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實施以來,基層法院原有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會進一步凸顯,帶來了工作量顯著增加,法官業務素質亟需提升,公正廉潔司法面臨考驗等諸多影響。面對這些困難,人民調解在審判實踐中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有效運用速裁機制,合理調動干警工作積極性,定會取得了收案數和結案率的雙突破,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民法院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相關機制的落實與完善,是確保交通事故案件辦案效率和審判質量的有效途徑。
積極完善多元化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形成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處理與司法解決互動的多元化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積極指導各基層組織規范地開展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作用。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利于各類糾紛徹底的解決。人民法院結合審判資源配備及轄區特點,因地制宜地創建了調解指導中心、服務中心兩類指導模式,構建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轄區經濟發展狀況、糾紛類型的不同特點,以地域為單位,設立不同的服務中心。積極引導當事雙方和解,及時進行行政調解,充分運用司法調解,尤其對多發的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賠糾紛處理,聯合交通管理部門的力量,形成多元化交通事故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調研結語:為了加強人民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密切協作與配合,及時、高效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實現此類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通過人民調解與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在雙方擬定的工作方案中,明確了指導思想,確定了工作原則,細化了組織、人員和設施配置,規定了雙方的工作職責,尤其對雙方工作的相互銜接與配合作了全面細致的安排。這些規定和要求,能夠確保合議庭在公安交警部門的支持協助下,通過現場受理,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和訴前調解,依法判決,及時執行,第一時間介入事故處理,實現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設立,重在發揮其訴訟調解功能,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及時平復矛盾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上訪和纏訴。同時這也是一項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提高了處理相關案件的效率,增強了辦案效果,更有效地降低了司法成本,減少當事人訟累,真正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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