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27 0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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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調研報告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同時,也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臨著一個新的課題:如何發揮登記職能作用,確保《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實施真正給農民帶來實惠。

××工商局就本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中存在問題進行了調查。

問題一,部分登記人員對合作社登記不重視。認為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解決當前農業產業化問題的唯一選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出臺的時候也比較倉促,有的地方規定不夠嚴謹、詳細,我們登記人員也要從支持農民經濟發展的角度,簡化程序、審查無需太嚴。如:合作社名稱、業務范圍用語表述、成員身份確認等問題存在把關不嚴的現象。

問題二,合作社業務范圍用語亟待規范統一。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經營范圍的表述不統一,造成各地工商部門核準的業務范圍多樣化。有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是組織供應成員所需的化肥、農膜、藥械等農業生產資料,這些合作社的成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本意不一致,不能有效地推動農民經濟的發展。

問題三,農民身份和簽字的確認。確認農民身份證往往都是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相關證明,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把關不嚴就會引起非農民身份的居民假借農民身份從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農民的簽字有一部分是政府代辦人員為完成合作社成立任務而幫助代簽,登記的成員有可能就不知情,上述兩種情況在隱瞞事實的情況下,登記審查人員無法辨清申請人的真實身份和真實簽字,此類執照發出后,加上監督管理力度跟不上,很容易出問題。

問題四,成員發生變化,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沒有要求其他成員簽字,退社社員的利益有可能無法保障。

問題五,有的企業把成立專業合作社作為保證自身企業貨源供應、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途徑。比如,有的發起人在發起之初就是以某加工企業為中心考慮的,并沒有考慮該企業一旦不適應市場,退出市場,自己如何發展的問題。

應當看到,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簡單的農民組合體,它的設立不僅有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且在經營中又會產生更多的法律責任,一旦解散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進程中,工商部門應注意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應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采取多種形式,全方位宣傳該法,使農村各級政府和廣大農民正確認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讓基層干部、農民真正了解這部法律,端正發展專業合作社的態度,大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先進典型,使農民群眾實實在在地感受到參與農民主業合作的好處,增強他們參與合作組織建設的信心。

二是應加強培訓教育。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工作專業性很強,尚處于起步階段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迫切需要專業人員對農民合作組織進行系統的指導和管理。一方面加強注冊登記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登記人員的自身業務水平和對外指導水平。另一方面加強對涉農部門及相關領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負責人和部分農村種養大戶開展工商登記業務的培訓,引導農民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設立和管理合作社。

三是應加強發展引導。一方面要適度控制合作社規模,防止盲目發展,實現真正的自愿聯合;一方面應嚴格規范設立程序,防止因任意簡化程序可能對登記工作造成的被動。要突出章程制定、財務會計制度和成員賬戶的建立,維護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共同利益和農民成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冊商標、開展廣告宣傳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從而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四是應嚴格審核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防止其從事非成員產品之外的經營活動,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其可能對個體私營經濟發展造成的負面沖擊。

五是嘗試統一規范業務范圍用語,避免出現各地登記的業務范圍用語不統一的現象。農民身份證明建議由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關手續。各級鎮村不應提倡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資料購買的專業合作社,而要注意引導農民從事以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為基礎的專業合作社,從而真正推動農業經濟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建議成員退出辦理成員備案登記的,由退出成員說明該成員已帶走自己加入時的出資和記載在其成員賬戶內的由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

六是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督管理。不能因為不收費、不年檢、不處罰,就放松對農業專業合作社的日常監督。對未設立登記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的,要嚴肅查處;對超出業務范圍的經營活動要從嚴查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提交虛假材料或虛假農民身份的,要快速糾正,嚴重直至撤銷登記;要嚴肅查處假冒合作社商標、商號和農產品商標的侵權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實施品牌經營的積極性。

七是積極開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調研,動員專業合作社參與養殖業、種植業等主導產業經營,提高參與主導產業經營的能力,做大做強主導產業,提高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吸納國家投入資金和項目的承載能力,使千家萬戶農民真正受益,在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和整個農村經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