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不良貸款的成因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03 1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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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不良貸款的成因調研報告

一、不良貸款的形成原因:

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幾十年來我國農村經濟形態深刻變遷直接或間接遺留下來的歷史題目的反映。對于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應基于對歷史和現實的客觀分析,站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高度,探索化解的思路和對策。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可能原因進行分析,有助于信貸治理職員預防貸款風險。

一般而言,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可以分為借款人的原因;農村信用社信貸治理失誤;其它原因等三大類。

(一)、作為貸款人的農村信用社自身貸款治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貸款風險識別和篩選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對新的、資本不充足的、而且尚未開發的業務融資、貸款不是基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或貸款抵押品,而是基于對借款人成功完成某項業務的猜測?;蛘咴诮杩钊说馁Y信程度及償還能力產生質疑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過分倚重第二還款來源(如抵押物);貸款用于投機性的證券或商品買賣;貸款的抵押折扣率過高,或抵押品的變現能力很低;異地貸款、多頭貸款過多,缺乏有效的監控;貸款已存在潛伏風險時,沒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貸款已明顯出現題目,卻疏于催收或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把??醇耐杏诮杩钊恕捌孥E的發生”或不再過問,使貸款造成損失等。

二是貸款治理機制設置不公道。主要表現有:在貸前信用分析階段,獲得的貸款信息不完全,貸款項目評估質量不高。部分信貸職員缺乏必要的信用評估、財務分析知識和經驗,發放貸款時又沒有充分聽取必要的勸告而發放調查不充分、信貸資料有缺陷、抵押物變現力差、不足值的貸款;在貸款的審批階段,未嚴格把握貸款審批條件;貸款集中程度過高,過分集中于某一借款人,某一行業、某一種類貸款,致使貸款風險相對集中,貸款金額超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無力償還。使借款人產生“債多不愁”,或者干脆對信用社聲稱“反正欠這么多貸款,不增加貸款則其他貸款更加無法回還”,以一種無所謂的無賴態度毒化借貸雙方關系,使信用社處于被動尷尬局面;貸款發放后信貸治理職員對日常監視治理不力,存在“重放輕收輕治理”的現象;部分信用社由于人手較少,根本沒有按照信貸操縱規程執行等等。

三是信貸職員素質的制約。人是事業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信貸職員除了必須具備一定的金融理論、企業財務治理、法律制度等業務知識外,還必須具有老實的品格和強烈的責任心。信貸工作職員的素質直接影響到貸款的質量,尤其是在治理體制不健全、貸款運作不規范、約束不力的情況下。由于多種因素的制約,當前農村信用社信貸職員的數目有限,部分職員素質不高,難以進行貸款的科學決策和有效治理,違規放貸時有發生;在執行信貸政策方面,有的信貸職員隨意性很大,存在“人情代替制度”現象。在風險的猜測方面,有的信貸職員缺乏科學的理論知識,憑主觀經驗的成分較重,用經驗代替制度。對于即將產生風險的貸款,不能拿出一套完整的防范措施和處置辦法來,只是將??醇耐杏诮杩钊四芘まD局面或輕信借款人的還款承諾,白白浪費和錯過了清收不良貸款的有利時機。加之由于治理體制原因以及改革步伐相對滯后,部分信貸員“在其位而不謀其職”工作主動性差,缺乏開拓創新精神,不能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這些自然加大貸款風險。

四是自身經濟利益的驅動。利益與風險并存,一些農村信用社盲目地追求高效益,一味地支持風險企業和風險項目,這種貸款配置本身就孕育著高風險。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借款人欺詐。借款人欺詐可分為普通欺詐和嚴重欺詐。所謂普通欺詐行為,指借款人主要通過向信用社提供部分虛假信息以改善本企業的資信狀況,獲得用于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這種欺詐的特征有:(1)借款人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部分虛假;(2)提供虛假信息的主要用意在于進步其資信狀況,期看獲得信用社的充分信任;(3)獲得的貸款主要用于真實的生產環節。假如經營按計劃進行,借款人也不愿意拖欠貸款而在信用社留下不良記錄,即使出現其他情況時,借款人固然無力回還貸款,但通常愿意與信用社合作。嚴重欺詐是指借款人通過一切手段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并貸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從事的主營業務以外的行業或挪用貸款而獲取個人利益。這種欺詐的主要特征有:(1)為了獲得貸款,借款人不惜一切手段(包括違法手段);(2)借款人對其從事的行業并不真正關心,甚至借款人根本沒有正當主業,或者從事的行業的目的就是為了更方便地獲取貸款;(3)借款人獲取貸款并不用于主要業務,而是以轉移、投資、奢侈消費等方式,鯨吞貸款。這類欺詐行為主要以騙取信用社貸款為終極目的,且通常利用、拉攏或腐蝕信貸職員,因這種惡意欺詐??炊斐傻牟涣假J款風險極大,收回的可能性很小。

二是借款企業經營機制不健全,經營治理不善,缺乏市場觀念、競爭意識、健全機制和發展能力,形成高負債、低效益、軟約束、超分配的局面,致使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倒閉。(這在以前的“五小”企業和部分民營企業中表現相當突出)。給信用社貸款造成損失,形成不良貸款。

三是借款人通過企業改制,將信用社的貸款“一改了之”。隨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深進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企業間的吞并、收購以及企業改制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有的企業通過上述行為盤活了資產、扭虧為盈,重新獲得生機。與此同時,部分經營正常的企業,也借吞并、破產、重組、改制之機“逃債”、“廢債”、“懸空”信用社債權。大量的信貸資產在企業改制中打了水飄,成了企業改制的犧牲品。

四是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因素影響,致使貸款形成不良貸款。各種自然災難,如地震的出現,山洪的暴發,颶風的驟起,久旱無雨、農作物遭病蟲害侵襲等。由于我國農業的基礎較薄弱,農業耕作的機械化程度相對較低,農民抗御自然災難風險能力較低,大多數地方存在靠天吃飯這種情形,這增加了涉農貸款收回的不確定性和貸款的風險性。一旦碰到自然災難,農作物減產,農業欠收,直接影響農民收進,影響貸款的回還。

(三)、其它方面的原因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因素。由于宏觀經濟政策缺乏連續性,經濟波動的頻率高、幅度大,使信貸擴張和收縮的壓力相當大,在宏觀緊縮、經濟調整時期,往往形成大量貸款沉淀。

二是行政干預因素。主要表現為地方政府壓,地方財政擠,迫使農村信用社發放大量指使性貸款、救濟貸款,貸款行為行政化,信貸資金財政化,直接削弱了貸款產生經濟效益的基礎。特別是1999年封閉農村合作基金會,政府為保社會穩定,將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借款劃轉給農村信用社,其中有90%以上的借款難以收回,形成不良貸款。據了解,各地政府及部分在農村信用社都不同程度存在借貸業務,部分政府借款雖已逾期多年,卻不能保證按季付息和逐年回還本金。對于這類貸款,農村信用社感到左右為難。

三是國際因素。主要是在對外開發進一步擴大的形式下,國際貿易、信貸、利率、匯率、匯率風險,使一些經營外貿業務的鄉鎮企業經營受阻,效益滑坡,無法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使其淪為不良貸款。

二、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防范措施

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的防范,必須從其產生的根源進手,以便對癥下藥,采取施治措施。在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中,借款人本身和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都有可能導致不良貸款,但是農村信用社遭受不良貸款困擾的主要原因卻是對貸款缺乏有效治理和控制。完善的信貸治理不僅可以識別行業變化、借款人經營與治理等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安全構成的影響,而且可以通過有效的監視與相互制約機制減少欺詐行為的發生。

(一)、嚴把“五關”,進步新增貸款的質量。

1、實行四崗制,把好審、貸、查三權分離關。

粗放經營是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改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在操縱規程上必須鑒戒貿易銀行的先進經驗,結合自身實際,應抓好兩個方面:一是建立四崗制(即調查崗、審查崗、審批崗、檢查崗)和審、貸、查三權分離制。明確規定,凡新發放的貸款,不論金額大小均不得單人操縱。必須實行四崗制,通過審、貸、查環節方能發放,違者追究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二是根據農村信用社的實際,公道設置四崗。一種情況是由分社發放貸款的,其崗位設置為:調查崗—外勤信貸員,審查崗(含鑒定)—分社會計,決策崗—分社負責人(按法人代表授權審批),檢查崗—外勤信貸員、分社負責人、稽核員。另外一種情況是由主社發放貸款的,其四崗設置為:調查崗—信貸員,審查崗—外勤副主任、內勤副主任或會計員、稽核員(必須兩人以上),決策崗—貸款審批小組,檢查崗—主任、副主任、信貸員、稽核員。通過實行四崗制和三權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視的有效機制,增加貸款透明度,防止徇私舞弊,確保貸款質量。2、實行貸款權限區域控制,把好貸款風險關

即改變以金額大小為依據,分級確定貸款審批權限的做法,而是根據各信用社信貸資產質量、信貸治理職員素質以及經營治理能力,區別對待,綜合確定其不同階段的款審批權限。貸款審批權限實行一季度或半年調整一次。

3、實行信貸員集中辦公,把好資金跑、冒關

應以制度化的形式,明確規定,杜盡外勤職員單人操縱發放貸款,所有貸款必須送分社或主社按四崗制,三權分離程序同一辦理。改變信貸職員分散在家,單人調查,單人辦理貸款,無人監視的落后工作狀態。有條件的可成立貸款治理中心,分別設立個貸部、企貸部、按揭貸款部等部分,分門別類辦理貸款業務。

4、實行抵押物現場鑒定,把好抵押物足額、變現關

應對貸款抵押物實行縣聯社鑒定制,其做法是:由縣聯社成立鑒定小組,負責對貸款的抵押物進行正當性、合規性,及市場實際價值現場鑒定。并根據抵押物所在地理位置、貿易價值建筑物構造等不同情況,對抵押值與貸款額之間的比例實行區域差別,做出鑒定意見,確定貸款的最高限額。

5、實行法律顧問制,把好貸款手續正當關

應在縣聯社一級設置專門的法律咨詢機構,配備既懂法律,又懂金融業務的骨干為法律顧問。明確規定:縣聯社大額貸款必須經過法律顧問簽字同意,方能正式發放貸款。

(二)、改進信貸治理方法,建立和完善信貸治理體制

目前,多數農村信用社傳統的信貸治理方法是對信貸職員下達考核指標,過分注重結果。而對貸款的風險環節缺乏必要的分析、控制和防范。必須從傳統的結果治理轉到過程治理上來,通過對公道產品和服務的控制,從內部機制上建立先進的治理制度,防范信貸風險的發生。

一是按照“預防為主”的思想,構筑信貸風險防范多道“防火墻”。要建立全員參與,全體相關職員監視的內控機制,使信貸業務的上下部分或上下崗位的接口得到有效控制,確認并把握業務部分或流程中的風險控制點,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以便能夠迅速進行風險的識別、衡量、防范、處置。

二是實行信息化治理,建立完整、真實、靈敏的信息數據與統計分析系統,進步信貸決策的科學性。在受理每筆貸款前,先在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本行業聯網的計算機中進行查詢,防止多頭貸款和壘大戶貸款,對有不良貸款記錄的實行信貸制裁。

三是建立糾正和預防、控制程序,確保信貸治理的持續改進。建立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經常性的稽核審查制度,采取具體的糾正、預防措施,以不斷評價、發現、改進信貸流程,推進信貸治理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

(三)、進一步完善和創新信貸治理機制。

1、創新信貸治理制度。創新信貸治理制度,關鍵是要找出貸款流程的各個風險點,然后公道確定制約措施,最大限度地規范、控制、約束易產生風險的操縱行為,明確各崗位的職責。一旦風險產生,誰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一目了然。

2、創新信貸員薪酬治理辦法。首先,對信貸員要收取適當的貸款發放保證金。其次要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收進與業績掛鉤制度。信貸職員的主要收進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基本生活保障工資。另一部分要與其經手的貸款質量和收貸收息情況掛鉤。三是縣聯社、信用社班子成員實行年薪制。其收進總量與業務量掛鉤,明確轄內經營目標,完成經營目標的可按轄內職工年均勻收進的適當倍數,確定年薪。完不成經營目標任務的,按比例扣發,或者是只發員工均勻工資,甚至取消其任職資格。

(四)、以人為本,加強對信貸職員的治理,進步信貸隊伍的整體素質。

人的素質是企業素質的集中體現,進步信貸職員整體素質是改善農村信用社信貸質量的關鍵。一是要公道核定信貸崗位,充實調整信貸職員,使信貸職員數目達到員工總人數的30%。要優先選拔年輕的、文化層次較高的,思想作風優良、與農民感情深厚的職員,把他們充實到信貸崗位鍛煉。成績突出的,要優先提拔,進步信貸職員的群體活力。二是強化員工培訓,進步信貸隊伍的整體素質。通過建立規范的培訓治理程序,保持信貸職員教育、培訓、技能、經驗、職務鍛煉、知識更新等工作的持續開展。重點對信貸職員進行敬業愛崗教育和責任心的培養,積極培育其市場意識、營銷意識、分析題目和解決題目的能力。三是建立貸款責任追究制,切實加大對違規違紀放貸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嚴格執行貸款發放的終身責任追究制。進一步完善貸款實行“四包”(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的內容,并加強經常性的檢查和考核。

(五)、加強對借款人的檢查和監視。

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的好壞直接影響貸款能否定期回還,借款人生產經營惡化也可能將風險轉嫁給信用社。因此,信貸職員發放貸款后,要經常關心借款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隨時把握其發展動態,以便一旦發現貸款風險苗頭,及時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及早收回貸款本息。

三、不良貸款的清收措施

清收不良貸款是一場維護信用社正當利益的保衛戰,清非職員要有勇氣有魄力,要雷厲風行,聞風而動,看準了就動手,攻不下不放手;有一種拿不下不收兵的勁頭;清收不良貸款又是一場雙方聰明的較量戰,清收職員要有謀有略,要有“兩千”精神,即想盡“千方百計”,不怕“千辛萬苦”,根據不同的貸款對象,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責任清收、跟蹤清收、行政清收、依法清收等針對性措施,創造性開展工作,進步清收不良貸款的成效。

1、實行貸款清收責任制,實行崗位清收。主要依靠自身的氣力,把清收指標落實到人,并納進主任、信貸職員的年度工作目標和業績考核,與經濟利益掛鉤,按月考核。

2、委托清收。將適合于非金融系統外職員清收的貸款委托他們,并給予適當的報酬。

3、清收擔保、抵押貸款。對有擔保的不良貸款,要做好擔保單位的工作,由其予以償還。對抵押貸款要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執行。

4、專項清收。對那些題目嚴重,欠款時間較長,收回難度大的大額不良貸款,可組織專門職員進行專項清收。

5、通過“拍賣”方式,盤活清收。拍賣由市、縣聯社成立的不良貸款經營部負責。采取公平競爭,出榜公布,公然拍賣,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6、行使抵銷權。若農村信用社與借款人之間互負有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農村信用社在主張抵銷時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

7、行使代為權清收。當借款人無力履行債務,同時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卻怠于行使,致使農村信用社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農村信用社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一部分第11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8、行使撤銷權清收。如發生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公道的低價轉讓財產等情況,致使農村信用社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的,農村信用社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以上行為。撤銷權自農村信用社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9、發揮地方政府部分的行政作用,借助行政氣力清收。農村信用社信貸治理進要經常主動協調地方黨政的關系,及時匯報在清收不良貸款工作中存在的題目,取得黨政部分的關心、理解和支持。

10、適量注進信貸資金,“放水養魚”盤活清收。對一些暫無還款能力,但信譽較好的客戶,在考慮其還款計劃的基礎上,適量投進一些貸款,幫助其培植還款源,經營重新走上正軌,盡早回還貸款本息。

11、積極參于企業改制,跟蹤落實陳欠舊貸。信用社要加強與有結欠貸款企業的聯系,及時了解企業改制信息,及早參與企業改制,變更、落實債權債務關系。

12、依法提起訴訟,強制清收。對少數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回還貸款的“賴賬戶”、“釘子戶”、“地痞戶”,選準突破口,嚴厲進行打擊,通過依法提起訴訟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律手段,強制收回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