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鎮干部規范化管理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4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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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干部進行規范化管理是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加強村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促進農村穩定發展有著積極影響和深遠意義。
村干部規范化管理工作涉及的內容很多,諸如職數配備、崗位設置、建立和完善村干部的選拔任用、考察考核、物質保障、激勵約束機制等,從農村工作實際和村干部管理工作的現狀看,做好這項工作,先要研究和落實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一、村干部職數核定
目前村干部職數基本上是年行政村區劃調整時,按照行政村人口規模核定配備的,一般為人以上的村至個,人以下的村至個。并村后村干部工作范圍擴大,工作量明顯增加,尤其是稅費收繳,耗費了村干部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應該說當時村干部職數的核定配備還是比較符合實際的。而農業稅免征后,村干部的工作量明顯減少,原有的干部職數就顯得富余了。因此,要進一步做好村干部精簡工作,重新核定村干部職數。
二、村干部崗位設置
所謂村干部,是指在村里擔任一定的領導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村干部崗位應該圍繞領導工作和管理工作來設置。隨著農村的變革、社會的進步和農村工作任務的轉化,領導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范圍、職能、內容也會相應變化,村干部崗位也應作相應的調整。目前村干部崗位大體上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村會計、婦代會主任、民兵營長、團支部書記、治保主任等。以上崗位的設置存在三個方面的缺陷。一領導工作的崗位多,管理工作的崗位少。目前村干部基本上是黨組織、村委會、群眾組織的負責人,屬于管理工作崗位的只有村會計和治保主任。()崗位設置沒有隨農村工作任務的轉化而調整。多年來,人口和計劃生育是農村工作的一大任務,村婦代會主任絕大部分精力都花在這項工作上,婦代會主任實際上成了村里的計劃生育干部,而計劃生育在村干部崗位中卻未設置。()與村民自治的工作要求和發展趨勢不相適應。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民群眾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是充分發揮農民積極性,促進農村三個文明建設,確保農村長治久安的一件帶根本性的大事。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深入貫徹實施,村委會職能作用將進一步得到發揮,村民自治工作在農村工作中的位置也更為突出。而目前村干部崗位中,屬于村務管理工作的崗位很少,不利于村民自治這項農村基本社會政治制度的實行。
基于以上思考,我們認為,在村干部崗位設置時,管理工作崗位、尤其是村務管理工作的崗位要增設,如計劃生育、民事調解、治安保衛、經濟管理等。
在研究確定村干部崗位時,應將重要崗位列為必設崗位,未設立黨委的行政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的副職崗位可以不設,以減少管理層次。職能相近的可以合并為一個崗位,如民事調解和治安保衛兩個崗位,可合并為調解治保一個崗位。
三、村干部物質保障
村干部物質保障是規范化管理工作中的中心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都會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村干部也不例外。之所以以往村干部崗位缺乏吸引力,干部隊伍不穩定,村后備干部隊伍建設難以加強,其主要原因是村干部報酬低,后顧之憂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有些村因不能如數收繳稅費,村干部只能以借貸或個人報酬抵繳。村干部的物質保障主要是報酬和保險兩部分。據了解,村干部報酬一般由固定報酬和工作考核獎(浮動報酬)兩塊構成,按村規模確定固定報酬,以實績考核確定浮動報酬。應該說,村干部報酬的構成還是比較合理科學的。
村干部的年報酬定在什么幅度較為適中?就普遍性而言,目前村黨組織書記的年報酬應不低于萬元,相當于當地企業一名男性青壯年職工的年工資收入。從村與村工作不平衡性和保護村干部工作積極性考慮,村干部報酬的固定部分應當增加,按月發放。浮動部分即工作考核獎在年終按考核實績兌現。村書記年固定報酬以元至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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