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市場圍標活動的對策思考
時間:2022-12-09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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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以來,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市委趙書記、市紀委周書記的批示精神,結合《實施方案》的活動安排,針對近年來招投標市場圍標串標現象在一定范圍和領域內依然存在,但核實較難,社會反響較大這一突出問題,組織力量,深入各縣(市、區)招標辦、中介機構、部分投標企業,通過收集典型案例、走訪了解、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專題調研。
一、我市招投標市場圍標活動的現狀
圍標,就是投標人為增大中標幾率,在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通過操縱或聯合多家投標單位,進行分散或密集報價,人為抬拉或壓低投標價格,使正常的投標報價失去競爭力,從而影響商務報價得分的行為。為嚴厲打擊圍標串標行為,市建設局、監察局2007年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遏制串標、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制定13項措施防范圍串標行為,起到了較好的遏制作用。目前,圍標活動在我市招投標市場依然存在,并呈現“三多三少”現象:
一是疑似較多但查實極少。有的采取密集報價,如城南新區某路燈安裝和景觀照明項目,1標段最高限價220萬,最高投標報價與最高限價之間僅相差1.15元,幾家投標單位投標報價最多相差60.74元。有的采取不平衡報價,如市直某中央空調采購項目,一國產普通品牌投標報價不僅高于其以往的投標報價,而且明顯高于其它進口知名品牌的投標報價,遠遠偏離正常市場價格水平。這些項目因缺乏依據,只能懷疑卻不能對其作為圍標行為進行處罰。
二是舉報較多但證據較少。2009年一季度反映投標環節圍串標的信訪件有8封,占全部信訪件總數的22.9%。由于投訴人多是從中標價格偏高等表象進行推斷,或是道聽途說,均未能提供確切的證據。
三是廢標較多但深究較少。在項目評標過程中,標書或清單報價出現部分雷同較為常見,由于受監管力量薄弱、監管手段缺乏等因素制約,對出現不該雷同而雷同的投標單位,通常取消其參與評標的資格,一般不作深究。如民政局某土建工程,因其付款方式較好,有21家單位參與投標,經評審,有18家單位因電子標書錯誤一致或文本標書出現明顯雷同,被作廢標處理。有的準備深究時,投標人已通過各種關系,將投標保證金退回。如市民航站某工程招標出現了5家投標單位標書不該雷同之處出現了明顯雷同,2家投標單位出現2處取費錯誤雷同,存有圍標、串標嫌疑,但公安部門介入時,投標保證金已全部退還給投標人。
二、圍標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圍標行為的產生有著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受利益驅動等主觀因素,也有市場監管環節薄弱、招標技術不完善等客觀因素。
(一)違法成本低。一是風險系數小。認定圍標與否,需要確鑿的證據,一般情況下,收集這種證據是很難的,因為圍標都是私下進行,手段比較隱蔽,難以調查取證;作為利益共同體,只要圍標當事人之間不發生內訌,真正被依法查處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寥寥無幾。二是處罰額度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投標人圍標串標的,可處單位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處直接責任人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以1000萬元中標額計算,如投標人圍標串標行為被查處屬實,可對單位罰款五萬元至十萬元,對個人罰款2500至一萬元。而1000萬規模的項目如被圍標成功,為圍標組織者帶來的利潤一般應在100萬元左右,其處罰額度遠小于其違法所得,難以有效遏制少數不法企業的投機行為。三是不法收益大。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圍標成功,項目的中標價較正常市場價格水平平均上浮10個百分點左右,參與圍標者可從中瓜分中標額5%左右的利潤。號稱中國圍標串標第一案——溫州市政工程圍標串標案,工程投資總額2.96億元,參加投標的7家單位均參與了圍標,陪標單位先后從中標單位分取好處費1216萬元,占中標價的4.1%。
(二)責任難追究。其一,招投標環節多流程長。投標報名、資格預審、標書出售、保證金收取等多個環節都可能導致招標人信息泄露。以資格預審環節為例,由于該環節涉及招標人、公司、招標辦三方,參與人數較多,人員情況復雜,容易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名單和聯系方式泄露。2008年海鹽博物館幕墻工程招標過程中,我們曾接到深圳南玻幕墻及光伏工程有限公司投訴,稱其數次受到匿名電話威脅,要求其配合進行圍標。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成立了聯合調查組,因取證手段有限,最終也沒能查實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其二,部門職能定位不清。目前,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雖已成立,但其和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專業招投標辦的職能定位,市招投標交易中心和各專業招投標交易中心的運作模式、工作流程等一系列招投標監管中的重要問題還沒有明確界定,工作中推諉扯皮現象仍客觀存在。其三,缺乏可操作性強的責任追究辦法。對違反招投標紀律,擾亂我市招投標市場秩序的行為還沒有出臺一套切合我市實際的責任追究辦法。
(三)打擊手段弱。一是監管力量嚴重缺乏。就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而言,其承擔了全市招投標工作的指導、監管、協調,對市重大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稽查,協調監管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行政執法工作,協調管理市招投標交易中心等職能,目前,組成人員為發改委招投標管理處,編制3人,實際到位2人,工作雖然得到有力推進,但由于人手嚴重缺乏,只能疲于應付,不能達到效益最大化;與職能類似的市行政服務中心比較而言,形成鮮明對比。市行政服務中心除一把手編制在政府辦,現有正式編制13人,附屬編制2人,領導班子成員1正3副,設辦公室、督查處、協調處3個職能處室。二是查處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強制措施,只能通過外圍說服教育,招投標活動中的當事人出于種種考慮,不支持、不配合的現象時有發生。市公安局駕考中心道口綠化工程投訴查處過程中,某當事人電話里先稱其在深圳出差,再聯系就無人接聽,或者說抽不出時間,后經證實其實際是在阜寧。三是執法力量分散。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審計、工商等部門各管一塊,監管與處罰脫節,形成事實上的兩張皮,沒有形成綜合執法效應,往往使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有恃無恐。以建設工程市場監管為例,其現有執法管理權相對分散,處罰權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后方職能處室,對查實的招投標違規行為需要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處理,移交后需形成卷宗,要經多個領導簽字或集體研究,手續繁瑣,過程復雜,時間拖的過長,往往拖到最后就不了了之。
(四)誠信體系缺失。我市在誠信體系建設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諸如實行“誠信手冊”、建立“曝光臺”、推行“黑名單”,但由于國家和省級層面缺乏統一部署,各地對企業失信認定標準及處罰輕重不一,信息不共享等因素,投標人在一個地方受到懲罰,在其他地方照樣暢通無阻,不能做到一處受罰,處處受制。對同級地區之間乃至所轄縣市區的處罰和通報是否采用,尚未形成統一意見。如市開發區東方投資公司招商大樓內裝工程共四個標段,其中有2個標段的中標人2008年因參與南京市某項目的圍標串標活動,2009年1月被作為不良記錄計入誠信檔案,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南京市國有投資項目投標。
三、圍標的對策分析
(一)加強招投標誠信體系建設。失信懲戒制度是解決圍標的良藥,當前應加快做好*市招投標網改版升級,盡快讓“黑名單”上“曝光臺”曝光;定期做好其它地區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定出臺《外地市場懲戒失信信息采用辦法》,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加大懲處力度,規范處罰行為,對參與圍標活動的企業,從嚴從重打擊,發揮對圍串標行為的震懾作用。
(二)理順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對現有制度進行認真梳理??杖钡淖ゾo制定出臺,滯后于市場發展的抓緊修訂,存有明顯漏洞的及時完善,過于原則、不便操作的盡快制定實施細則,需要配套的抓緊制定配套措施,使各項制度彼此銜接、形成合力。二是進一步明確招標人責任。圍標串標常常與轉包分包等違紀違規行為相聯系,提請市政府及早出臺相關文件,明確招標人在招投標運作管理中的第一責任人責任,規范工程量變更和簽證流程。積極探索在標書編制過程中,對一般性工程項目適當考慮工程量變更,作為不可預見費用,一次性包死;不斷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形成重大事項決策集體領導制度,從根源上強化對圍標行為的監管。三是加快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市招投標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兩個規范性文件。明確和界定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市招投標交易中心和各專業招標辦(中心)的職能定位、運作模式、工作流程等招投標監管中的重要問題。對在招投標活動監管、交易、服務過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交易規則的各方主體明確責任追究辦法。
(三)創新管理手段。強勢推進招投標平臺的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實現扁平化管理。積極探索、加快推進網上報名,網上下載標書,實現投標保證金網上收取、系統自動識別,切實減少招投標活動中的人為因素。
(四)創新工作思路。一是在綜合評估法中引入低價概念。市交通部門在道路工程招標過程中,大多采用綜合評估法,所不同的是,在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次序時,是在綜合評估得分的基礎上,對綜合得分前三名的投標人,按投標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名次序,得分相同時,報價低者優先。二是改變資格預審方法。變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為將資格審查權力交給全體投標人,招標人不再組織集中資格審查,由各投標人對照《招標公告》,符合條件的自主報名,評標結束后,在評標結果公示期間,將各投標人名單及各評委打分情況一并上網公示,對不具備投標資格或偽造業績、弄虛作假參與投標的,一經查實對其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從而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
(五)形成監管合力。一是力量整合。鑒于招投標違法違規問題的隱蔽性和復雜性,有必要組建大市區跨部門的綜合監管執法隊伍,將招投標處罰工作向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歸口集中,對外統一以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名義實施處罰,綜合運用行業監管、紀檢監察、公安、檢察、審計等職能,實現市區與部門、現場與市場“雙聯動”,努力形成執法合力。二是職能整合。進一步深化招投標管理體制改革,目前我市招投標市場整合雖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就其實質而言,只是服務場所發生了位移,各行政主管部門“管辦不分”問題仍未受到絲毫觸及,各專業交易中心仍各為其主、各施其政,部門利益沖突時有發生。要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必須從體制上尋求解決辦法,徹底解決各行政主管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問題。從長遠看,建議吸收外省市及我市響水、東臺等地經驗,組建市政府直屬的招投標管理局(辦公室),逐步形成招投標管理局(辦公室)牽頭抓總,招投標交易中心提供統一平臺,各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參與招投標環節的具體運作,集中精力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監督職責。
在實踐中我們認識到,整治圍標串標等招投標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決不僅僅靠在一兩個環節、一兩個部門就能徹底根治,只有全社會齊抓共管,才能營造一個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招投標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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