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當前納稅評估工作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12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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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當前納稅評估工作調研報告

1、職能定位不準。我們有些同志,評估任務下達后,第一件事就是通知企業財務人員準備賬簿憑證,“很有敬業精神”地從頭至尾仔細檢查一遍,雖然精神可嘉,但無形中你的工作已經“越界”了,不單單在未下規定文書情況下調賬、查賬有違反工作規程之嫌,而且一旦在賬面上發現了問題,往往評估人員根本無權處理,自我束縛了工作手腳。評估工作規程所規定的“納稅評估工作不做系統查賬”其實就是規范評估工作的一條重要依據。評估工作注重的是借鑒內外部信息從“輪廓”上評價判斷是否存在涉稅疑點,細節問題要靠納稅人自查和稽查人員檢查實施來落實。職能定位不準不利于納稅評估工作長遠向更高水平上發展。

2、評估數據庫內容匱乏。納稅評估的主要數據來源包括:一戶式信息、管理員日常管理所掌握信息、上級信息、地區經濟指標等。目前管理員所掌握的以上信息還遠遠不夠,能夠真正用于納稅評估的也不多,往往是一邊評估一邊采集信息,科學性、可信度低,就有可能造成評估判斷失準,制約工作質量。

3、評估結論定性不準、處理不規范。評估工作進行到一定程度,會使一些問題“浮出水面”,對發現問題的定性又成為工作的難點。現行《征管法》自2001年5月頒布實施,第63條對偷稅定性做了明確,從法理上說主觀故意是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而對非主觀故意造成少繳稅款如何定性處理卻缺少必要的明確,只是在第52條第二款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繳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迸c對偷、逃、騙、抗稅的無限期追征的不同似乎看到一點兩者的區別但又不明確,無助于對定性的界定。因此在實際稽查工作中往往對少繳稅款問題幾乎一律定性為偷稅,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還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于是有些人就形成了這樣的認識:一方面,稽查檢查發現的少繳稅款問題全部是偷稅,而對評估發現的問題,由于“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理解偏差錯誤允許納稅人自查糾正”,在不做嚴格要求情況下即統統可以自查糾正,從而隨意處理。從評估工作開展初期各地評估案例情況看,這一現象存在不少;另一方面是投鼠忌器,為規避責任對發現少繳稅款問題一律傾向移交稽查,而其中真正屬于應該移交的卻不多,牽扯了稽查部門工作精力。

4、監督制約不夠到位。如案件是否移交稽查、自查補稅是否到位、同類問題是否重復出現、典型問題是否引起全面重視等等,后續的監督管理手段還沒有跟上,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評估工作質量,也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有關問題的出現,不利于納稅評估對稅源管理質量提高的促進作用充分發揮。

以上內容僅是本人目力所及范圍內對評估工作的淺顯看法。對解決以上問題,總結了以下幾條建議:

1、健全工作制度,規范管理員工作行為。要將納稅評估工作程序上的規定做進一步完善,嚴格限定評估人員行為尺度,到位不越位地做好本職工作,準確發揮好在協調聯動機制中的“環節”作用,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建立完善的納稅評估數據庫。已經正在開展的建立評估模型工作就是很好的做法,但還需要延伸,應該在納稅人生產經營初期就開始建立起動態的信息搜集機制,將其列為管理員日常的一項基本工作,不斷充實數據庫內容,經過篩選、實踐、甄別,最終存儲有價值信息,以利長期指導工作實際。

3、進一步明確法規內容適用范圍。由于有些規定內容比較“騎墻”,于是就出現了兩種極端現象,一方面為了追求評估成績,打“擦邊球”以評代查,另一方面謹慎從事一概移交。究竟哪些情形可以定性為“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理解偏差”呢?根據現行規定幾乎沒有人敢說可以對任何情況做出準確判斷,況且同樣問題稽查發現與評估發現處理結果不一樣的情況客觀存在,建議上級對有關規定做進一步明確。

4、進一步發揮評估評審工作作用。可以借鑒稽查審理工作方法,在評估辦結環節嚴格把關,遠比進行評估復查對整體工作的促進作用要大,有利于創建和諧工作局面,而且在評審環節認真分析有關問題、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更有利于改進征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