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及防治對策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1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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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賄賂的概念及其危害
商業賄賂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而采用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它利益的行為。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商業賄賂犯罪已經滲透到經濟領域的各個環節,只要有商業活動,幾乎就存在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同時,由于商業賄賂大都是在賬外暗中進行,產生的不正當利益進入交易對方單位的“小金庫”或者個人腰包,導致國家、集體財產被私人大量侵吞的嚴重后果。聯合國所做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全球范圍內,商業賄賂使得合同成本提高15%左右,而在中國,這一數字可能更高;商業賄賂已成為滋生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的溫床。
二、商業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查處力度的加大,商業賄賂的花樣不斷翻新,手段越來越隱蔽,現就一些主要形式進行闡述。
(一)回扣
回扣是一方交易人為爭取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在暗中從帳外向交易相對人及其有影響有決定的經辦人員支付錢財及其報償的行為,是一種很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是在雙方惡意串通之下通過商品購銷活動,將財產落入了買方單位的小金庫或者個人腰包,最終損害了集體的利益。如大家深惡痛絕的醫療腐敗,在醫藥行業,推銷人員一般按藥價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給醫務人員以回扣,這些回扣最后打在了看病者的身上,導致小病花大病錢、大病花不起錢。而在實際中,回扣總是打著“折扣”的幌子出現,“折扣”是一種正常的商業促銷行為,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受法律的規范和保護,“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受賄人是故意混淆折扣與回扣的界限,以折扣為名,行回扣之實,將其落入個人或單位小金庫,是為了被調查時找借口蒙混過關。
(二)傭金
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與折扣、回扣不同的是,傭金不發生在交易雙方之間,傭金是經營者付給商業活動中為他提供中介服務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傭金可以是買方給予的,也可以是賣方給予的,還可以是買賣雙方給予的。中間人本身是一個介于買方和賣方之間的經營者,中間人必須有獨立的地位,即要有合法的經營資格。經營者給予傭金必須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和接收傭金的都必須如實入帳。這里的明示和入帳與關于折扣明示和入帳的規定涵義相同。在現實生活中,與假借借折扣一樣假借傭金之名行商業賄賂之實的現象屢見不鮮,這都是受賄者的托辭。所謂的“傭金”的表現形式也是多樣的:
一是直接以“獎金”、“手續費”、促銷費、推介費、廣告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等名義,以現金方式支付對方好處費。這些形式中有的情況看起來很合理,比如勞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等,也確實有少數分不清法律概念的人心安理得地拿了錢卻不知犯了錯;
二是以贈送禮品、實物或購物卡、購物券等形式回饋相關人員;從實際情況看,對行賄的經營者而言,以實物或者其他方式支付,處理帳目的手段更多,更“方便靈活”;對收受賄賂的單位或個人而言,也常常認為收取現金違法,感到不安,要求以實物或其他方式收受財物;
三是企業按照一定比例給業務員“提成”,再由業務員暗中支付對方的“業務費”、“手續費”。多采取“一對一”方式進行,作案時一般沒有第三人在場,作案后通常也不留痕跡,局外人很難知悉內情,這種就是所謂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安全”不過了。
(三)其它形式
1、是提供境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培訓、度假、考察、消費、服務活動等,由行賄方報銷全部費用;
2、是邀請相關人員打牌,給“底子錢”或故意輸錢“打業務牌”,不動聲色間給對方好處;
3、是購買小汽車、高級手機等高檔消費品以“無償借用、費用企業報銷”的形式,讓相關人員得實惠;或者是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或高于市場價格進行房屋、汽車等大宗物品的買賣;
4、是照顧子女就業、就學、提拔、榮譽、特殊待遇等非財產性利益等等;
5、以聯合辦公司為名收受干股、紅利等。
從大的方面講,我國治理商業賄賂立法上存在局限,行政制裁的種類較為單一,而且治理商業賄賂的刑事立法不夠完善,行政執法手段單一、力度不夠,各執法部門尚未形成打擊商業賄賂的合力,這都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里僅就企業如何防治商業賄賂進行研究:
(一)加大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人員的監督制約。一是加強對壟斷行業或部門“一把手”監督。許多商業賄賂犯罪的涉案人員是壟斷行業或部門“一把手”,尤其是一些窩案串案說明,目前對壟斷行業或部門“一把手”的監督往往處于失控狀態。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領導班子議事規則,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而是“一把手”個人說了算。由于這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職,手握單位大權,職工畏其權勢敢怒不敢言,群眾即使知道一些情況,也不愿舉報。二是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部位權力行使監督。有的單位或部門對資金的運行或大宗交易監督不到位,導致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大肆受賄;對國有資產和金融的監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門人員大肆受賄,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生產和經營企業要通過制定科學、規范、制約的工作流程,設置必要的監控機構,加強對經營管理和財務等重點人員的管理,加強對生產經營、采購銷售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既防微杜漸,又亡羊補牢,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商業賄賂行為的發生。三是進一步明確經營單位對其下屬單位或個人進行商業賄賂監管失察所應承擔的經濟、行政責任。
(二)加強制度建設。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者有章不循,使得腐敗分子有機可乘。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行政審批制度存在漏洞,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流于形式。有些企業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被表面化、形式化,重大事項的決定往往還是一個人說了算,大額度資金使用仍然實行“一支筆”;有些單位、部門財務管理沒有透明度,民主理財流于形式。二是財務制度落實不到位。目前,財務管理無章可循的情況已不多見,但相當一部分單位有章不循的現象卻相當普遍。一些單位內部財務制度松弛,管理混亂,為賄賂犯罪的出現提供了溫床。三是工程建設招投標、物資采購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這些情況,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切實落實廠務、政務公開,建立、完善治理商業賄賂的內控機制(如對重點人員特別是一把手和經營、技術、采購人員簽訂廉政責任書和領導干部財產定期申報制度等來加以約束),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強票據管理,規范和減少商業活動中的現金交易,充分發揮紀檢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能都是有效的措施。如金陵船廠紀委在江蘇金陵擴建工程開始之前就開展效能監察工作,與相關人員簽訂責任狀,介入大額采購和招投標,定期開展審計,這些有效措施保證了工程優質、人員高素質。
(三)扎實開展預防工作,筑牢懲防腐敗體系。一是要針對商業賄賂案件多發的現狀,加強對目前查辦商業賄賂案件的分析研究,注意掌握商業賄賂案件案件多發行業、多發部門的人員的權力運行情況和內部管理狀況,結合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幫助相關部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比如金陵船廠發生的案件中,有設計部門的技術人員是接受設備商的委托,利用自己的技術充當服務商的角色,設備商以低于正常付給服務商的報酬支付服務費,雙方都認為受益,而船廠也由于服務及時未有任何損失甚至是縮短了工期,但在檢察部門處理時,認為這部分也是違法所得,這就是法制觀念淡薄和船廠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后來船廠制定了政策,允許技術人員從事此項活動,但要通過申請和財務審批,通過制度將這一行為合法化、制度化,對技術人員也形成了激勵機制。二是要加強與相關行業、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聯系,經常分析各行業、部門違法犯罪動態,研究制定打擊防范措施,在相關行業實行綜合治理。三是要加強法制教育和宣傳,發動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行動,廣泛宣傳,大造聲勢,充分運用法律、行政、輿論等手段遏制商業賄賂犯罪上升的勢頭。在商業賄賂案件中,存在一些案件罪與非罪界限難以區分。如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的回扣、手續費與傭金、勞務費混在一起,接受禮金與受賄有時難以區分;有的行賄人在實施賄賂時,往往以所謂正常的業務活動、行政行為掩蓋賄賂真相,讓受賄人認為拿錢理所應當;還有一些案件本身就很難定性,受賄人認為是合理合法的收入。對這些情況都要通過大量的案件、事實進行針對性的普法教育,對重點人員和部門實行定期法制教育,減少因不知而犯錯誤,對那些意志不堅定的人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總之,商業賄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將會造成經濟秩序的嚴重混亂,導致市場腐敗盛行、經濟增長乏力,危及社會穩定。因此,必須下大力氣依法進行治理整頓,堅決剎住這股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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