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企業黨政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1 0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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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企業黨政調研報告

一、當前黨政“一把手”監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監督工作的實踐看,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主要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黨政“一把手”對監督認識的偏差。有的“一把手”過于自信,自視高人一等,習慣于監督別人,不愿意受別人監督。有的認為監督是挑毛病、找岔子,是對自己極大的冒犯。有的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存在行為不規范,打政策擦邊球,聽不進他人的意見,搞“家長制”、“一言堂”,千方百計拒絕監督或逃避監督。久而久之,造成個人私欲膨脹,講關系不講原則,講私情不講黨性,工作中獨斷專行。

二是上級組織對下級黨政“一把手”疏于監督。上級領導一般只注意檢查下級“一把手”的業務工作成績,到基層考察班子或檢查工作時,聽匯報的多,查問題的少,常常只聽取“一把手”的工作意見,群眾呼聲聽得少。對“一把手”監督,處于真空狀態。對下級“一把手”存在的問題,往往是遮遮掩掩,處理起來避重就輕。

三是同級班子成員礙于面子不便監督。同級班子成員習慣于“一把手”拍板,真有意見也不敢提,一怕傷了和氣,二怕打擊報復,對自己前途不利。所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不對,少說為佳,對“一把手”采取“絕對服從”的態度。即便是年年召開的黨內民主生活會,往往是輕描淡寫作番“點評”,對“一把手”進行虛偽地“貼金”,出現“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團和氣的狀況。

四是同級監督部門體制不暢難以監督。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應對同級黨委實施監督,而其又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監督工作,這種監督主體受制于監督客體的現狀,使得紀委對領導班子成員,尤其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就不可能真正實施并有效。

五是群眾不知情或顧慮多不敢監督。有的“一把手”對重大問題的處理不廣泛征求意見,重大決策不經職代會商議,使群眾很難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監督權。而普通群眾對“一把手”具體的日常生活、人際往來,特別是“一對一”的違紀行為,往往難以發現。即使有所了解,也會擔心搞不好“穿小鞋”遭報復,一般情況下群眾也不會輕易舉報。

綜上所述,大多數企業在對領導班子的監督上,存在“上級監督夠不著,同級監督老好人,紀委監督無權威,群眾監督很薄弱”的問題,因而,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蒼白無力。

二、黨政“一把手”監督難的主要原因

對黨政“一把手”的監督之所以難,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客觀存在的隱性規則阻礙了監督工作。在體制變革過程中,國有企業的黨政“一把手”,處于權力擁有的最高位,受眾人關注,更是各種商家、業務合作伙伴“糖衣炮彈”攻擊的重點對象。而這種不廉潔行為往往是一對一的,非常隱蔽,相關信息很難獲取,行為人會采取各種措施來屏蔽信息。其次,設想某基層單位一旦出現了廉潔問題,特別是涉及到“一把手”的問題,往往會“拔出蘿卜帶出泥”波及一片,從而影響整個單位的聲譽和正常運轉,因此,對各級“一把手”違紀行為處理過于粗疏,對于群眾輿論甚大者采取“挪位”、“調離”的辦法回避問題,使得違紀者對其違紀行為沒有深刻反思,監督制度流于形式。

2、體制不順制約了監督機構作用的發揮?,F行的國有企業內部監控機構的設置及監督的方式方法,大多是從黨政機關的監督體系中演變而來,與現代企業制度下,以法人治理結構為核心的監督體制是不相適應的。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企業的監督主體受制于監督客體,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一體化,使監督往往按照個人的意向去運行實施,從而容易導致監督失控。二是國有企業紀檢監察體制缺乏辦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與公檢法機關的協同辦案尚未形成網絡和合力,涉外調查取證又是目前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力所不及的,就有可能貽誤戰機,引發串供、潛逃、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使得案件查處工作落空,給腐敗分子逃避懲罰以可乘之機。

3、制度上的缺失導致監督工作難以到位。目前,對一些“一把手”的監督制度,存在“三多三少”問題,即一般性規定多,具體要求少;彈性的多,剛性的少;原則性的多,操作性強的少。一方面,現有的對“一把手”監督的制度不配套,對權力的來源、行使情況約束不夠,對“一把手”的監督在某些方面甚至還無章可依,監督管理工作缺乏預見性和針對性,收不到應有的實效。如對“一把手”8小時之外的監督就缺乏明確的制度,缺乏實質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辦法。另一方面,從制度的執行上看,執行制度不嚴肅,抓落實不力,有章不循、不按程序辦事往往不能及時糾正,導致已有的監督制度形同虛設。

三、加強黨政“一把手”監督工作的幾點建議

今年年初,*供電公司制定并下發了《關于加強對黨政“一把手”監督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對黨政“一把手”監督的重點內容、方法渠道等,這在解決黨政“一把手”監督難的問題上提供了有利的契機。

1、明確監督重點,使“一把手”監督工作有的放矢

對“一把手”監督的內容是多方面的,但必須突出重點,抓住要害,這樣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把對“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監督作為監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該公司在《辦法》中明確規定要把黨政“一把手”重大事項決策權、用人權、干部廉潔自律情況,以及8小時以外社交圈作為監督的重點。

一是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工程建設、大額度資金使用進行有效監督。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推進決策層與執行層的分離,保證科學決策,規范操作。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工程建設、大額度資金使用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做出決定,要增加工作透明度。*供電公司在決定本單位、本部門“三重一大”問題時,實行黨政“一把手”末位發言制和領導班子成員發言記錄集體簽名制度,避免了“一把手”先定調,其他班子成員一致通過的現象。

二是重點監督黨政“一把手”執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情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通過干部年度考核、屆內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工作以及信訪舉報等多種途徑了解干部,對干部作出比較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切實把好干部任免關,不得口頭推薦,不得私下打招呼。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嚴格執行任前公示制度。*供電公司還專門制訂了《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執行黨規黨紀廉政情況加強監督的規定》,要求對擬提拔任用和職務變動的干部,經組織部門研究后,必須征求公司紀委的意見。要重點監督黨政“一把手”是否堅持黨的干部路線和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是否按照程序和標準選拔任用干部;是否存在臨時動議現象;是否保守人事機密;是否存在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三是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情況。監督“一把手”是否真正擔負起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第一責任人”的情況;是否按規定認真執行述職述廉制度,廣泛接受民主評議;是否存在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工程設計、工程施工、設備物資采購情況;是否自覺遵守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帶頭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是否能管好班子成員,管好下屬,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四是將“一把手”的生活社交圈作為監督重點。即監督時限由8小時以內向8小時以外延伸,使監督工作做到全覆蓋,貫穿全過程。

2、拓寬監督渠道,著力構建“一把手”監督體系

黨的十六大報告多次提到各種監督渠道,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有平等主體之間的監督;有內部監督、外部監督;有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等等。目前,對于基層供電企業通常采取以下六種監督渠道。

強化自我監督。應定期組織“一把手”參加專題培訓,使他們不斷提高對自我監督重要性的認識,按照“自重、自省、自警、自勵”的要求,自覺接受監督。實行“一把手”公開廉潔從業承諾制度,促進“一把手”嚴格自律,加強自我約束。

強化上級監督。上級黨組織要經常深入基層,通過述職述廉、廉政談話、個別談心等形式定期聽取下級黨政“一把手”關于廉政建設和思想工作情況匯報,及時了解“一把手”的思想、工作、學習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適時進行鼓勵、提醒、告誡、勸勉。使上級對下級的監督經?;?、制度化。

強化班子內部監督。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領導干部的情況,上級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級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級的領導成員之間彼此是最熟悉的”。對黨政“一把手”最重要的監督來自領導班子本身。這就要求領導班子成員要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切實建立起班子成員相互監督的有效責任機制,并以制度的形式明確每個班子成員的監督責任。

強化信訪監督。嚴格執行信訪回復和陽光信訪制度。鼓勵職工實名舉報和網上舉報,暢通職工信訪監督渠道。對“一把手”的一般信訪問題,要求其進行說明。對有輕微違紀違法行為的,應進行教育、提醒,要求限期改正。要充分發揮信訪的預警作用和查辦案件的治本功能,對信訪反映的問題及對查辦的具有典型性的“一把手”違紀違法案件,要從管理角度認真進行剖析,舉一反三,在班子內部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進行提醒警示教育,起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強化審計監督。要把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的重要手段,一要逐步擴大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二要把審計的關口前移,變離任審計為主為任期內審計為主;三要運用好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將審計結果作為干部監督管理、選拔任用、表彰獎勵,或作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立案偵察等決定的重要依據或參考條件。

強化群眾監督。要發動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監督,發揮對“一把手”的監督作用,關鍵要讓職工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權。只有知情,才可能進行監督。首先,要實行公開制度。實踐證明,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要把有關重大事項的決策原因、決策依據、決策執行過程和結果,通過一定的形式向職工群眾公開,要不斷提高公開的質量與水平,變結果公開為過程公開。例如,近年來在基層供電企業廣泛開展的公開招聘就是一個很好的公開形式,但是否可以考慮邀請部分職工群眾在現場旁聽,對過程實施監督,使監督更有力度。其次,要完善舉報制度,制定嚴格的處理程序和保密辦法,切實保障群眾合法的檢舉揭發權,防止由于工作疏漏而使群眾受到打擊報復。另外,建立健全群眾監督渠道,*供電公司通過建立領導接待日、政風熱線以及公司邀請的黨風、行風監督員、總經理聯絡員等,積極聽取各方面意見。

3、完善制度建設,優化黨政“一把手”監督機制

一是輪崗交流制度。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干部交流制度,對直接管理人、財、物的重要部門的“一把手”,其同一職位的任職時限不得超過5年。實行定期輪崗交流制度,一來可以避免“一把手”長期在固定環境中用權形成的思想松懈和麻痹,二來可以通過離任審計及時發現問題,為繼任者起到警示作用。這里,也建議領導干部到紀檢監察部門進行任前交流鍛煉。

二是交叉任職制度。對“一把手”職務任免采取“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方式,從制度上、組織上保證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今年,*供電公司在其所轄的5個縣級供電公司中采取交叉任職的方式,讓基層黨委書記和行政“一把手”交叉任職,進一步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的獨攬和濫用。

三是建立巡視制度。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必須要賦予監督者必要的權力。比如在基層公司設立巡視組,定期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廉潔從業情況、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禮品上繳以及職務消費情況進行巡視檢查,也可以根據需要開展專項檢查,對基層單位黨政“一把手”進行檢查考核,針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把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四是實行委派制度。上級管理公司亦可根據工作需要,向基層電網公司委派紀委書記、財務部主任、審計部主任等,對下屬基層單位經營管理行為直接進行監督。今年*供電公司在機構調整中成立了財務結算中心,對基層公司委派財務總監,達到對基層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特別是財務收支情況進行有效、及時的監督。

五是重新思考相關考評規定。由于目前的考核辦法仍脫離不了指標的考核,使得上級管理部門獲得的信息與基層單位實際信息不對稱,基層單位在一定程度會隱瞞信息。例如每年由上級部門對基層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測評,測評結果直接與該單位各項榮譽的評比掛鉤,從而間接地與該單位員工獎金掛鉤,員工填寫問卷時必然會有所保留。因而對“一把手”的考評標準是否合理、考評體系是否科學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總之,對“一把手”實施監督難度很大,這是當前的體制、市場經濟運行規則所造成,我們要在實踐中探索制定新的制度,不斷推進監督制度創新,要確保監督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實現把監督的關口前移,側重于事前、事中的動態性預防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