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1 05: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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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統性。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深刻變革、經濟轉軌變型、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兩種體制并存的歷史階段,公共權力與經濟財富之間的通道已經打開。由于權力與市場共同參與資源分配,造成了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大量政治、經濟租金產生和市場扭曲等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面對反腐倡廉建設所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我們比較注重單項制度的建設,但在制度體系的系統性方面做的不夠,各項制度在彼此銜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綜合效應。制度的不完備,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給腐敗分子有空可鉆,有機之乘。如,財產申報制度是世界各國公認的重要反腐敗“陽光法案”。各單位都制定了《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但這項制度應該由誰來監督落實,或申報的情況如何核定、對瞞報的如何處理,都沒有相應的配套制度和規定,結果往往流于形式,最終沒有形成規范的、統一的、配套的監督制度,到腐敗分子案發時才發現存有大量不明財產,使本該發揮作用的制度體現不了應有的效應。
二、在制度的推進上,缺乏具體化。這些年來,中央制定出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規定,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和現實性。但這些制度在地方和基層能不能落實,很大程度取決于能否“具體化”。在現實中,有不少單位將中央的文件照搬照套,不把原則性要求具體化,不結合自身實際提出更加明晰、更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實施意見,這雖然表面上是貫徹了,但在推進和執行上則大打折扣。另外,在制度的推進上,多數側重于實體性的規定,正面要求的制度多,追究處罰的規定少,比較注重明確“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在把實體性要求程序化、具體化方面做的不夠,缺少規定“這些事情該怎么做”,“應按何種程序去做”,“不這樣去做該怎么處置和追究”,使實體性的要求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懲戒的標準與力度。
三、在制度的執行上,缺乏剛性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執行,就形同虛設,甚至導致人們對制度的漠視。我們不能只是把制度寫在紙上,掛在墻上,而不落實在行動上,進入一個“不出事,就沒事;出了事,才有事;實在要出事,那就‘就事論事’”的怪圈,要形成有法可循、有法必依、執法比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機制,加強制度的約束力和執行力,按照制度規定旗幟鮮明、態度堅決地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形成對違法亂紀分子的強力震攝,讓人不能腐敗、不敢腐敗,決不能搞“下不為例”,姑息遷就。要知道如果對違法違紀行為手軟,就會使我們的制度、紀律失去嚴肅性、權威性,喪失了約束力和威懾力,必然助長腐敗的滋生和蔓延。
四、在制度的監督上,缺乏強制力。列寧曾指出:“不受節制的權力,必然導致不受節制的墮落”。監督是正確行使制度的保證。沒有對制度強有力的監督,制度就會失去其規范人們行為和辦事程序的作用,權力就會絕對化,而絕對化的權力必將走向腐敗?,F實中,一是存在著監督體制不暢,監督機構的職能弱化。作為行使監督職能的紀委和行政監察部門,與同級黨委和董事會、經理層事實上存在著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這種在監督關系上主客顛倒的狀況,造成了對同級黨委和行政領導不敢監督、不主動監督的現象嚴重。二是存在著對“一把手”監督不力或無人監督,監督出現缺位。不少單位的“一把手”權大位重,好像制度與規定是專門對下面的,自己可以不受任何制約。難怪胡長清“坦言”:“官做到我們這一級,也就沒有人管了”。廣西李乘龍“感嘆”:“黨給我的權力太大了,沒人監督我,也沒人敢監督我”。真是這種無人監督的職能缺位,使多少“一把手”經受不住糖衣炮彈的誘惑,走上了貪污受賄、胡作非為的違法犯罪道路。三是存在著注重監督結果,不重視監督過程,監督不到位。監督既是一個過程,又是對過程的監督。對制度執行的結果進行監督固然重要,但對制度執行的過程和情況的監督就更為重要。按照邏輯學的原理,前提不對,其結果必然錯誤。加強對制度執行過程的監督,不僅可以及時糾正在執行制度中的行為偏差,把預防工作做在前面,把問題處理在萌芽狀態,而且可以發現和修訂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制度更加符合實際,更好發揮作用。
對于上述在制度建設上反映出的問題,我認為需要在如下方面作出努力:
1、注意制度制定中的系統和配套。一是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結合。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黨和國家的章程、法律、法規以及上級的規定,又要從實際出發,因時制宜、因地制宜,進行細化,形成符合本單位情況、有利于操作的具體規定,保持制度體系上下的統一,無抵觸和矛盾,增強制度的實效性。二是連續性和開創性的結合。開創性是在連續性基礎上的制度創新。既要保持被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不因人而變;又要以發展的眼光和與時俱進的態度,審視現有的反腐倡廉制度,對不合時宜、不完善的制度進行重新制定和修訂,對一些新出現的腐敗現象,及時研究制定相關制度,避免制度缺位。三是穩定性和前瞻性的結合。既要防止因制度更替頻繁,導致管理壁壘的形成,或讓人無以適從;又要在穩定性的前提下高瞻遠矚地分析可能出現的腐敗情況,制定應對預案,超前防范,避免制度僵化。四是完整性和配套性的結合。廉政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從全局高度進行周密設計,把制度建設貫穿于反腐倡廉全過程,體現在每個環節,落實到各個方面,真正形成用制度規范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又要通盤綜合考慮針對某個側面的單項制度,形成制度上的配套,防止單項制度之間出現歧義、扯皮、抵觸、矛盾等情況,維護制度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2、注意制度執行中的懲處和預防。一是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什么人,只要違反了制度,必須按照制度規定進行處罰。不容許因人而異,搞特殊化、避重就輕或下不為例。在制度執行上開口子,就是挑戰制度的權威性,就是“自毀長城”。二是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懲處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對腐敗分子的經濟處罰和贓款贓物追繳力度,增加腐敗的成本,扭轉腐敗行為“低風險、高收益”的不正?,F象,使腐敗分子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法律制裁的同時,經濟上得不償失甚至傾家蕩產。三是增強“懲處也是預防”的觀念。充分認識到對違反違紀案件的懲處,既是對犯案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時對其他人員也是發人深省的警示,同時在對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分析發案的原因,針對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時予以糾正和完善,都是做好預防工作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加大懲處力度的同時也要做好相關預防工作。四是在以反面典型進行的警示教育中,要糾正“典型案例的級別越高、涉及的金額越大、犯罪的手段越狡猾,警示教育作用就越好”的錯誤認識,應注意分層次、分類型、分對象選擇不同的反面典型,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不然的話,不但起不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反而效果適得其反。
3、注意制度監督中的體制和機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只要有制度的存在,就應建立和完善監督體制和機制。一是堅持多層次、多渠道的監督體制。一方面要將干部管理體制中隸屬關系的組織優勢,轉化為分層次實行執行制度全程監督管理的體制優勢,通過層層簽訂和落實黨風廉政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同時通過組織考核、民主評議等方式,建立起同級對同級、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體制,形成各級干部“人人監督、人人被監督”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黨內監督、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多渠道的監督體制,發揮各個渠道具有各自特點的監督作用,為全方位、多角度對反腐倡廉制度進行有效監督奠定基礎。二是推行紀委、行政監察、財務審計“三位一體”的監督機制,從組織機構、職責分工、處理類別等方面打破單位內條塊分割、各管一方的限制,統一對人權、事權、財權、物權四個方面的內控制度進行有效的監督,強化監督的力度。三是推廣黨內“巡視制度”。實踐證明,巡視在反腐敗中已發揮出重要的監督作用。2007年8月2日,中紀委副書記干以勝在新聞分布會上說:“近年來查處的陳良宇、侯伍杰、徐國健、李寶金、杜世成、何閩旭等案件的部分線索,就是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在巡視中發現的?!痹诳偨Y巡視工作成功經驗,提高巡視工作水平的基礎上,是否能將巡視制度逐步向下推廣,由上一級紀檢組織和組織部門向基層單位派遣巡視組或者巡視員,加強對反腐倡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以改變基層單位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不到位和對“一把手”監督缺位的狀況,強化對基層單位領導層監督的力度。四是強化“權力陽光運行”的監督機制。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上,黨的十七大報告和中央紀委的報告,都強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強調推進黨務公開,完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事業辦公公開制度。以公開、透明求得公平、公正,是在知情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對權力運行進行的有效監督。目前,我國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缺乏具體規定,辦事公開,制度透明的工作剛剛起步,權力運行有不少還處于“神秘化”狀態。因此,在強化“權力陽光運行”的監督機制方面,需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做大量扎實有效的工作,加強對領導干部和權力部門權力運行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把決策的內容、決策程序和決策結果予以公開或公示,讓廣大群眾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做到有權必有責、有權必受監督、違規違法用權必受追究,真正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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