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制度反腐敗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01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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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制度反腐敗調研報告

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執行力,必須提高制度的質量和執行的剛性。一是制度設計必須持定“無賴原則”。在制度設計時,應有這樣一個假設,就是每個人都是“無賴”,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約,才能讓其規規矩矩服從公共利益。英格蘭著名思想家休謨提出,制度設計要從“最壞”情形出發,不能對人的“覺悟”心存僥幸。

二是制度操作必須具有可行性。制度是運用于實踐的,不是用來裝飾的。它必須具體、可操作,具有內在邏輯性。既有實體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規定;既有宏觀架構,又有微觀措施。要在實際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強的制度,除了造成資源浪費和信譽流失外,沒有任何正面效益。

三是好的制度應該上升為法律。只有把制度變為法律,上升為國家意志,才能強化制度的權威性和懲治性。讓遵紀守法者在全社會暢通無阻,使破壞法律者在全社會無路可逃。這樣的制度才稱得上科學的反腐制度。

由于各國的國情不同,腐敗的發生有其特殊原因,因而懲治腐敗的措施和對策也就有所差異。中國的反腐敗有中國的特殊性,因此,中國應走中國特色的反腐敗之路。經過長達十多年的認真研究,筆者認為,當腐敗現象在中國尚未取代經濟發展成為社會主要矛盾前,采取措施遏制和懲治腐敗,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緊迫,既是現實之需,更是歷史之舉。

借鑒世界各國的反腐成果,中國特色的科學反腐制度,主要應包括家庭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度、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五種,并以此為核心內容,制定和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只有科學設計和強力推行上述五項制度,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使之互相配合、互相銜接、互相支撐,才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多發、高發的態勢,為現代化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政治和經濟保障。

毋庸置疑,隨著以陽光法案——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出臺,中國社會將面臨一場深刻的變革。

既然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國為什么不用?

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實踐證明是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科學制度,而中國懲治腐敗的方略,應該是建立在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科學制度上。對此,人們不禁要問,既然以家庭財產申報制為代表的反腐制度如此高效,那中國為什么現在還不用?這里面既有深刻的歷史原因,更有復雜的現實原因。

歷史原因是:以君主專制為核心的倫理型政治,在中國占統治地位并長期延續。數千年來,人們可以對現存的政治狀況進行激烈的批判,主張各種政治改革甚至進行政治“革命”,但很少有人對這種以人治為基本特征的君主政治的根本點發生懷疑。君主專制、中央集權、自上而下的官僚網絡等等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即使存在著政治腐敗現象,也不過是帝王、官僚的道德品質問題,關鍵在于使統治者——權力握有者保持或恢復他們內在的賢明、善良。之所以產生如此認識,都是基于一個基本的理論前提和思想信念——人性本善。恰恰相反,在地球另一端的發達國家,為防止政治權力的擴張、壟斷和專制,卻進行著另一種探索,即建立法理型政治體制,全力謀求對政治權力的外部制約。所以如此認識,也是基于一個基本的理論前提和思想信念——人性本惡。

顯而易見,發達國家與中國在防范權力異化、政治腐敗上所走的路線是有所不同的。但如何評價這兩種路線的社會效果呢?無疑,這兩種路線在其歷史發展中都有過自己的光榮,但從歷史必然性和現代社會發展的趨勢看,應該說,倫理型路線過于理想化,它將希望寄托在某些領袖的重視與官吏的自律上,因而往往只能在某些時期或某些個人身上發生作用。中國古代的太平盛世大多出現在王朝之初,而其清官又寥若晨星便是最好的說明。

相比之下,發達國家的法理型路線則以其突出的穩定性、常規性而更貼近于實際。世界上所有清廉國家在近現代,幾乎無一例外地建立了一整套相關的法律制度,來防止、消除政府官員貪污受賄、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其中諸多成功經驗足以證明廉政制度化的必要和可行。當然,在發達國家的發展歷程中,也有過政治黑暗和官員腐敗,但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完善與制度未得到切實執行。而這又從事物的另一面向我們昭示:建立制度必須科學有效,執行制度必須具有剛性。

現實原因是: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和金融實名制為代表的幾項制度,將使黨和國家面臨三大風險。

一是政治風險。任何政治改革都是為政權鞏固服務的,但政治改革常常容易加速政權的喪失,這樣的例子在當今世界不勝枚舉。如時任韓國總統金泳三實行的金融實名制,導致兩位前總統的身敗名裂和自身的垮臺;意大利、日本的反腐舉措使得政府內閣象走馬燈似地頻繁更迭等。

二是經濟風險。家庭財產申報制、金融實名制等制度的實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的出臺,使腐敗成為一種“風險極大”而“收效甚微”的事情,使原有巨額的腐敗資金成為“燙手山芋”。俗話說,“狗急跳墻”。腐敗分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必然想方設法掩蓋事實、轉移財產,勢必造成大量國有資產流失,國民經濟由此面臨重大風險。

三是社會風險。歷史上許多動亂最初都是以反腐敗的名義發動的。腐敗現象的曝光和查處在一定程度上顯示了執政黨的決心和勇氣,同時也使執政黨的公信力面臨巨大的考驗,容易引發民眾不滿和社會騷亂,造成執政基礎動搖。

上述三大風險,對于一個正處于上升期的發展中國家,盡管有著不可確定的因素,但仍屬“刮骨療傷”之痛。正如一個身患重病的人,采取積極的手術治療可能有生命危險,但不動手術幾乎沒有希望。與其坐以待斃,不如在身體免疫力較強的時候冒險救治,其成功的例子不勝枚舉。同樣的道理,未來10年,在我們黨正處在歷史上最興旺發達的時候懲治腐敗頑癥,無疑是選擇了最佳的手術期。

筆者最近出版的新著《科學制度反腐論》,對未來10年如何構建反腐格局進行了系統論述,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閱,或許會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