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構成要件及特征

時間:2022-05-19 0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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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構成要件及特征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無權處分構成要件;無權處分的內在特征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實施處分行為、行為人無處分權、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處分行為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含義、最廣義的處分,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分、廣義上的處分,僅指法律上的處分,也包括了上述各種處分財產,能夠導致權利的設立和移轉的處分、狹義上的處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處分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無權處分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以物權及其它財產權的變動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為。無權處分的構成,以行為人實施處分行為為限,如果行為人僅實施了負擔行為,則不論其是否享有處分權,均不構成無權處分。

第二,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行為人以他人名義為處分,則構成,即便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不享有處分權)即以他人名義為處分行為,也僅構成無權,不屬于無權處分。以自己之名義或以他人之名義為處分行為,是無權處分與無權在處分行為上之區別所在。

第三,行為人無處分權。

處分權即處分能力,是指得為有效處分行為的法律上地位。處分權反映了處分人與被處分的權利標的物的關系,因此,也可將處分權的概念界定為在法律上得就權利標的物為有效處分的權能。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是否應包括相對人在主觀上為惡意?有學者主張,相對人應為惡意。也有大部分學者并不將相對人善意作為無權處分制度的要件。筆者認為相對人主觀上的惡意是否為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因認定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有效的立場而受影響且這關系到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的聯系。

無權處分的內在特征:

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處分行為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含義,**先生對無權處分做了以下界定:

(1)最廣義的處分,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分,前者指對財產的消費;后者既包括各種處分財產所有權的行為、也包括處分債權和其他財產權的行為、還包括對財產權作出限制或設定負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77條關于所有權的規定中所指的處分,即是這種最廣義的處分。

(2)廣義上的處分,僅指法律上的處分,也包括了上述各種處分財產,能夠導致權利的設立和移轉的處分。

(3)狹義上的處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處分,但這種處分主要是指處分財產所有權或債權的行為,不包括使財產的占有和使用發生移轉的行為,這種行為不需要他人的輔助即可實施。

對此,從最廣義的含義,但無權處分制度所說的處分主要是指廣義的處分概念,即是指處分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作出了各種法律上的處分行為,至于狹義的處分含義,雖不無道理,但采用這一概念,將使無權處分概念狹窄,不利于針對一些無權處分,對權利人或相對人提供法律保護。然而在學說上因是否采納物權行為理論,對處分行為的界定有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在采納物權行為理論模式下,民事行為可以分為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與此相對應是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其中,負擔行為是指當事人因債權行為而負擔的給付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保證、廣告等;處分行為是指依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某種權利的得喪變更,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主要是指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所有權的拋棄等等;準物權行為主要有債權讓與和債務免除,在此種承認物權行為理論的立法框架下,無權處分中之"處分",僅指處分行為,而不包括負擔行為。一種是非物權行為理論模式下,則不必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因而,負擔行為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以引起標的物的物權變動為目動的債權合同,而處分行為則是指履行債權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并導致標的物財產變動的行為。依通說,我國民法界不采用物權行為理論。而采用統一法律行為概念,據此,可以這樣認為處分行為通常都是從前一種意義上理解的。

行為人沒有處分權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沒有處分權,有人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根本不享有任何權利。(2)行為人對處分的財產沒有所有權,只有占有或者使用權。(3)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4)行為人對所處分的財產雖享有所有權,但其處分權受到了限制。也有人認為出賣他人之物屬于《合同法》第51條所規定無權處分,而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共有物則不屬于《合同法》第51條的無權處分,而是屬于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不適用第51條的規定。對此,我認為,對其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對于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卻沒有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擅自出賣共有物,與無權吻合,應作無權看待;而不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的情形,則應作無權處分看待,適用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規范。

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分行為,這正與無權相對應,二者的根本區別即表現在無權行為人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他人的名義來實施處分行為。

行為人實施處分行為時與相對人訂立了合同,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關系。通常我們所說的無權處分,不僅指處分人實施了處分行為,更不僅意味著行為人實施了單方的行為,更重要應是行為人實施處分行為時與他人訂立了合同,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