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蔬菜合作社調研
時間:2022-06-27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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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隨著我國農業與國際經濟的進一步接軌,國內農產品供求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化,農產品的國內市場國際化和國際競爭國內化的趨勢日益明顯,這使我國農產品面臨更為激烈的競爭。農業的家庭經營制度與合作制度的結合,是比較有效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既發揮的家庭制度在勞動控制、剩余分配、激勵與約束等方面的獨特優勢,又發揮了合作組織在產業產銷協同、外部性內在化、風險弱化、利益均沾的功能,能夠有效地使千家萬戶的小生產和千變萬化的大市場對接。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確立了農業的家庭經營制度,但適應當前農村的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以其為基礎的合作制度發展緩慢,其滯后性已嚴重制約了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和農業市場體系的建立。
近年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農業部和有關機構舉辦了多次有關中國農民組織建設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國際研討會,農業部和各省市用來支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專項資金也逐年增加。市新興蔬菜合作社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展起來的。該合作社于2002年底被農業部確定為全國百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試點單位之一,2004年又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示范項目得到20萬元補助資金。因此,可以說,對新興蔬菜合作社的調查研究,不僅是對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個案分析,也是對一種農業微觀運行機制制度創新的探討。
2市新興蔬菜合作社的概況
2.1新興蔬菜合作社成立的原因
新興蔬菜合作社是依托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成立起來的,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個集有機蔬菜加工、儲存、冷藏為一體的外向型企業。十年前,他們開始發展有機蔬菜種植,但是有機蔬菜種植的要求特別高,分散經營的農戶,無法達到質量方面的要求。于是從1998年起,他們開始發展有機蔬菜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組織基地農民嚴格按照有機蔬菜種植的要求進行生產。新興蔬菜合作社就是其中之一。該合作社位于市岱岳區夏張鎮新河西村,新河西村共有200多戶,803人,總耕地面積800多畝。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越來越不適應,經常出現賣菜難和增產不增收的現象,農民希望有穩定的銷售渠道。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還在新河西村投資1500萬元建立了1500平方米的蔬菜加工車間和兩座1500噸低溫冷庫。因此,可以說新興蔬菜合作社是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發起、農民積極參與而成立的。
2.2新興蔬菜合作社組織形式
新興蔬菜合作社是由河西村村干部組織創建的。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作為團體會員入股5000元,125戶菜農以200多畝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合作的投人,并且每個社員按每畝100元入股,在市岱岳區農業局注冊,注冊資金接近3萬元。目前新興蔬菜合作社社員擴大到235戶,基地面積發展到600畝。新興蔬菜合作社制定了章程,選舉產生了理事會、監事會,推選村會計李廣宇為社長,村支書李延嶺為理事長,村主任李士勇為監事長。合作社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社員代表大會,重大問題都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協商。充分發揮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合作社的所有開支,都由監事會審計后記賬。
2.3新興蔬菜合作社運作情況
新興蔬菜合作社和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有穩定的合作關系。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每年向合作社下達種植計劃,簽訂種植合同;統一安排種子品種、統一有償提供種子,統一種植,統一田間管理,統—收購。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還在新興蔬菜合作社基地設有4名專職駐場員,負責對種植戶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合作社則負責協助公司做好以上各項工作,尤其是協助做好管理工作,新興蔬菜合作社有償為社員提供有機肥、農膜、架桿等大宗物資,有償提供灌溉、打藥等服務。蔬菜銷售時,由合作社負責組織社員統一交售,貨款由公司對合作社統一結算,年底再由合作社支付給農民。公司每噸蔬菜返給合作社60元組織費,社員按每斤0.02元付給合作社管理費。2004年,合作社組織社員交售蔬菜1000多噸,社員平均每畝增收3000元。
3新興蔬菜合作社發展的經驗與啟示
3.1“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有利于降低管理費用
目前,學術界對于在“鄉政村治”格局下與村民委員會合二為一的所謂的“兩塊牌子,一套班子”的合作社基本上持否定態度。人們一般認為,村民自治委員會是一種帶有準政治色彩的自治組織,它不能作為法人和市場主體參與經濟活動。和村民委員會合二為一的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有三點:第一,全體村民參加;第二,由村支書、村委會主任或其他村干部任社長;第三,政經合一。因此,這種合作社沒有實際意義,最多以集體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時發揮“橡皮印章”的作用,是徒有虛名的空殼。而新型合作社正是屬于這種性質的合作社。
學術界理想中的合作社是與鄉(鎮)政府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與村民委員會、村黨支部、村經濟聯社等傳統組織界限分明,甚至一開始就打破原有的行政區劃邊界,突破“鄉政村治”格局的束縛,實現跨村、跨鄉鎮、跨縣域的聯合。但是,這種新的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的成本將是相當大的,絕大部分地區的鄉村是不可能實現的。首先,如果與傳統組織界限分明,勢必會造成較高的組織實施成本。以新河西村為例,如果成立上述合作社,社長就不能由村會計李廣宇擔任,理事長就不能由村支書李延嶺擔任,監事長就不能由村委會主任李士勇擔任。重新選舉組建領導層需要一定的費用。其次,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勢必會造成較大的阻力。如果以行政區劃邊界劃分,每個行政村的面積是比較有限的,這必將會使各種組織之間產生矛盾。以新河西村為例,可以預見,這將會使黨支部和村委會與獨立的合作社在蔬菜產銷問題上產生磨擦。第三,上述設想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新河西村總共200多戶,800多人,人就那么多,誰在群眾中有威信,誰熱心為大家的事操心,誰比較愿意出面組織,大家心里都有數,也就是村支部和村委會的那些人,如果把他們排斥在外顯然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
調查中發現,新興蔬菜合作社的現任領導層基本能夠維護農民的利益。因此筆者認為,在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時,應當利用農村現有的組織資源,而不是一概排斥。當然,至于合作社的規范運作還需要經一步的試點和改革。
3.2保護農民利益是新興蔬菜合作社發展的根基
在了解到新興蔬菜合作社“管辦”的性質之后,筆者認為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新興蔬菜合作社核心成員、新興蔬菜合作社普通社員之間的合作,普通社員的受益將是最小的。因為目前學術界普遍認為“中國的農民缺乏自己的代言人”。像村支部和村委會這些準政治組織不被看作農民利益的代表者,因此,由新河西村村干部組成的新興蔬菜合作社核心層和普通社員之間一定存在著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即由于信息不對稱,作為人的新興蔬菜合作社領導層和作為委托人的新興蔬菜合作社普通社員之間的目標不會一致的。新興蔬菜合作社領導層將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尋租,去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新興蔬菜合作社普通社員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和新興蔬菜合作社領導層會達成一種默契,共同占有新興蔬菜合作社普通社員可以分享的收益,因此,農民的收益將是最小的。但是,在調查中發現,農民的利益還是基本能夠得到維護的。
新河西村村民種菜的收益還是比較高的。在較好的情況下,每畝純收入可以達到4000多元,這是種糧食的四倍多。在2003年菠菜市場價格跌到二三分一斤的情況下,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仍然按照合同上的保護價兩毛五一斤全部收購,由于公司銷售不暢,蔬菜收購之后全部銷毀或免費讓農民拉走。而當刀豆的市場價達到四元多時,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又將合同中的保護價一元提高到接近四元進行收購。對于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外部利潤”內在化理論進行解釋。首先,有規模經濟為農民帶來的利潤。不論新興蔬菜合作社到底起多大作用,新河西村的村民畢竟組織起來了,能夠生產上千噸的有機蔬菜,這一定會有規模經濟的。其次,交易成本降低為農民帶來了利潤。由于新興蔬菜合作社的存在,農民的生產資料基本都能通過新興蔬菜合作社購買到,在生產過程中也能夠得到合作社的很多服務,在蔬菜銷售時,也要由合作社組織管理。第三,風險的降低給農民帶來了利潤。農民能夠以保護價全部銷售,這是分散的農民絕對做不到的,解決了千家萬戶小生產和千變萬化的大市場之間的對接問題。
3.3與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保持良好的關系是新興蔬菜合作社發展的重要條件
在有關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訂單農業的研究中,公司和農民之間較低的合同履約率是經常討論的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農產品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性、信息不完全性、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等的存在,使得農產品產銷合同不可能成為完全合同。這時如果締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在簽約后進行了專用型的投資,那么,要挾為題或稱為敲竹杠問題將不可避免。但是,在調查中發現,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和新興蔬菜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是很好的,合同的履約率是很高的。
正如上面所述,在2003年波菜市場價格跌到二三分一斤的情況下,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仍然按照合同上的保護價兩毛五一斤全部收購,由于公司銷售不暢,蔬菜收購之后全部銷毀或免費讓農民拉走。而當刀豆的市場價達到四元多時,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又將合同中的保護價一元提高到接近四元進行收購。對于這種情況筆者認為這是新興蔬菜合作社與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斗雞博弈關系的結果。首先,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需要長期而穩定的貨源即有機蔬菜。因此,該公司主動去尋求貿易伙伴,尋求有能力提供合格蔬菜的村莊建立生產基地。像新河西村這樣的生產條件是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所希望的。其次,新河西村村民需要穩定的銷售渠道,需要以較低的交易成本銷售蔬菜,目前,只有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有較強的實力,并且愿意主動和新河西村村民保持長期的合作關系。正是上述原因,使得他們之間只有保持合作才能實現納什均衡,因而新興蔬菜合作社與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履約率是比較高的。
這啟示我們合作社與產業化相結合是促進合作社發展的有效途徑。合作社產生初期,一般是低層次、松散型、服務內容單一,大部分以技術服務或銷售服務為主。這只能解決生產經營一個環節上的問題,滿足不了農民在專業生產中進行多環節聯合愿望。這就要求專業合作社在提高組織層次的同時,將服務內容由低層次、單一的簡單服務,向多層次、多功能的服務內容上發展,進而達到組織形式上的高層次,服務能力的綜合性。吸引有實力的公司作為團體社員加入,能夠較大地提高合作社的實力。因此公司、合作社和農戶聯合,會有更強的合力和活力。
4新興蔬菜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4.1新興蔬菜合作社主管部門的主體缺位
“沒有具體的指導部門。”這是新興蔬菜合作社社長李廣宇提出的第一個難題。雖然新興蔬菜合作社是在市岱岳區農業局注冊的,但是在遇到具體難以處理的問題時,市岱岳區農業局并不給予指導?!班l鎮政府干部除了吃喝要錢、參觀考察,什么也不干,他們不起什么作用?!边@時新興蔬菜合作社社長李廣宇對鄉鎮這一級政府的評價。他舉了一個例子,在合作社組建基地時,涉及到土地流轉問題。一部分農民不愿調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又明確規定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因此調地比較困難。這一問題全靠合作社領導層協調解決,沒有得到上級部門的指導和幫助。當筆者問到合作社社長李廣宇合作社最好有誰直接管理時,他談到最好有縣農業局負責,縣級干部畢竟比鄉鎮干部素質高,也比省農業廳管理和指導更方便。
新興蔬菜合作社管理部門不明確的問題,只是合作社管理體系混亂的一種表現。目前,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多頭管理的現象同樣嚴重,這是我國農業農村經濟管理體制總體上沒有理順的結果。在中央層,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中國科協等都有管理合作社及協會的功能。在地方,包括黨委政府的農村工作辦公室、農林業主管部門、科協、供銷合作系統等部門也各自對合作經濟組織行使職權。這種管理體系的混亂體系或許正時合作社出現無人管理和多頭管理的根本原因。
4.2新興蔬菜合作社應享有的優惠政策難以落實落實
新興蔬菜合作社社長李廣宇提到的第二個難題就是應享有的優惠政策不能完全落實。他指出縣鄉兩級干部特別是鄉鎮干部對優惠政策的阻礙是其落實困難的主要原因。他舉了一個例子,國家為支持合作社的發展,信用社針對農民給予一定數額的無息貸款,但是,部分無息貸款就被鄉鎮政府轉為他用,沒有到社員手中。
上述問題或許可以從制度文明建設的角度考慮。制度文明的建設主要考慮的是社會耗散系統本身結構的優化,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耗散系統的穩定性、發展方向以及發展類型。一個社會系統越是有序,則越是減少系統本身的結構熵,從而提高系統的耗散效率,促進經濟建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新興蔬菜合作社本應享有的優惠政策不能落實,主要是制度環境的缺陷使得耗散效率低下。
4.3新興蔬菜合作社運作的不規范
“新興蔬菜合作社成立較早,但是發展不好,不規范啊!”這是新興蔬菜合作社社長李廣宇提到的第三個難題。因為新興蔬菜合作社的領導與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是同幾個人,合作社的辦公場所又在村民委員會,所以社員分不清他們在生產銷售中得到的服務是新興蔬菜合作社還是村委會提供的。由于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在村民心中無可替代的權威性,他們更多地談及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做了什么,而沒有主動談及合作社的,新興蔬菜合作社好像一個空殼?!捌鋵嵕褪沁@樣。”李廣宇認同了我的判斷。去年農業部經管總站的白林等人來調查時也談到了這一問題,他說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等人雖然也是農民,但是從管理權限上講,他們一面是合作社負責人,一面又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在產權關系上容易混淆不清。不過他也沒有提出很好的對策。
李廣宇提到的另一個不規范的問題,就是敏感的資金管理問題。他說現在合作社的常規性資金來源有兩個渠道,一是公司以每噸60元的標準付給合作社的組織管理費,二是合作社在給社員結賬時按每斤0.02元的標準扣留管理費。他說直接扣留社員貨款的做法是不合適的,規范的做法是先全部付給社員,然后再以會費的形式收繳上來。按照上述標準,2004年,新興蔬菜合作社應該從亞細亞食品有限公司得到6萬元費用,從農民的貨款中扣得4萬元費用,再加上從農業部得到的20萬元補貼,應該有30萬的資金入賬,但是在調查中,沒有社員十分清楚這些資金是怎么使用的。另外,農業部白林在調查后也指出由于合作社與集體經濟組織產權不明確,造成了二者之間收益分配不清晰,造成了合作社沒有二次返利或返利很少。
5新興蔬菜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5.1加快立法工作進展速度,為新興蔬菜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法律依據
法律作為一種制度,并不是只針對某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制定的,或者說,在人類歷史上還沒有一部法律是專門為某一個人制定的,同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也絕對不是專門為了新興蔬菜合作社的發展才起草的。但是,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對一個法人的極端重要性,在討論新興蔬菜合作社的發展問題時,無法可依是一個無法繞開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關于政治規則與經濟規則關系的界定不同于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原理,諾思認為政治規則通常是決定著經濟規則的。
5.1.1合作社國際立法經驗借鑒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150多個國家在加速合作社發展的進程中制訂了有關法律,如法國有《農業法》、《農業指導法》、《合作法》和《調整法》;日本有《產業組合法》和《農業協同組合法》等,針對合作制的性質,都實行了優惠的扶持政策。我國也應借鑒這些有益的做法,盡快制定發展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已有的法律、法規的執法情況應加強監督檢查,以保證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的健康發展。盡快制訂出臺全國的統一《示范章程》,給農民一個如何辦專業合作組織的樣本,幫助農民面對市場,找到適合自己的組織形式,獲得一個合法身份,起到一個示范、引導的作用。
5.1.2目前我國有關合作經濟組織的立法情況
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新增了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鼓勵農民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愿組成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堅持為成員服務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還的原則,依法在其章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多種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財產和經營自主權?!?/p>
本條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性質、宗旨和原則,本法實施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登記辦法,使已經成立和今后發展起來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依法登記,實行規范管理。同時,本條第三款還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依法成立、依法登記,依法在其章程確定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具有經營自主權,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財產,不得侵犯和干涉其經營自主權。但是當前合作社的成立、登記情況仍然比較復雜。實際上,國家至今沒有對合作社有一個清楚的界定,這在客觀上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來規定“合作社法人”以解決這一問題。
作為支持合作經濟發展的手段,政府立法是極為重要的一方面。經過各方面的努力,2002年7月8日九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關于合作社立法建議的答復意見”中提出要制定《合作經濟組織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制定“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列入立法規劃,并由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牽頭,開始組織起草工作。這部法律草案主要包括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設立、登記及成員的條件,組織機構及內部治理機制,收益分配的原則,國家的扶持政策等內容
5.1.3關于《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建議
首先,關于合作社的概念界定。國際上公認的是國際合作社聯盟在1995年曼徹斯特成立百年大會上通過的“關于合作社的特征聲明”所規定的合作社的定義:合作社是自愿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共同擁有與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與文化的需求和抱負的自治組織。國家在制定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時,關于合作社的概念要兼顧國際通行的概念原則和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加以考量。筆者認為,針對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發展態勢和經濟全球化以及“入世”的影響,對于合作社概念的界定更應接近國際通行的概念,因為這一概念是國際合作社聯盟綜合各國的實際情況和總結各國合作社的發展經驗得出的結論。但在對于國際合作社聯盟所推行的原則的實際操作中,應該結合我國的國情加以取舍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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