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業稅收征管調研匯報
時間:2022-04-16 07:16:00
導語:旅游業稅收征管調研匯報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對旅游業要分兩種業務進行不同的稅務管理。一是注冊為旅行公司(社)。注冊為旅行社的旅游業務是指營業稅“服務業—旅游業”稅目規定的征稅范圍的業務,即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導游等旅游服務的業務。旅行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按照營業稅政策,是旅行社組織旅游團在中國境內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費用減去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門票和其他代付費用的余額為應納稅營業額;旅游企業組織旅游者在境內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單位或個人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該接團單位或個人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二是以旅游景點服務的公司。從事旅游景點經營取得的門票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等地方各稅。而對在旅游景點的特殊經營要分別不同稅目不同稅率征收營業稅等地方各稅:如在旅游景點經營游藝項目,如射擊、蹦極、卡丁車等取得的收入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在旅游景點經營潛水、照相、服裝出租等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在旅游景點從事索道、游船和電瓶車等經營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游業”子目征收營業稅。對從事旅游景點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返還給旅行社或導游的傭金、回扣,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行業計稅依據的特殊性給稅收管理帶來許多問題,對其稅收管理秩序亟待加以規范。
一、對注冊為旅行社的企業的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大部分旅行社財務制度不健全,各項費用開支核實難度較大。根據財政部的《旅行社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范本)》,旅行團體應建立部門核算制度,做到記錄完整、資料齊全、核算準確。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絕大部分旅行社不能提供確切的成本核算資料,使稅務部門的查賬征收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二)部分旅行社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逃避納稅義務。具體表現為:1.發票填開不規范。旅行社在填寫發票時出現缺目漏項的現象比較普遍。例如不填寫旅游線路的起始地點,不填寫代墊費用而只填寫實收費用,將旅游者個人支付費用記入成本費用等,達到多列成本、少記收入的目的。2.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由于參加旅行社組織出游的客人大部分都是個人,一般不需報銷旅游費用,因此大部分沒有索要發票意識,旅行社通常就以收據代替發票開具給對方,隱瞞這部分收入,降低應稅金額。3.發票使用不規范??缡÷糜瓮际潜镜芈眯猩缃M團到外省后,再交由當地的旅行社安排食宿和旅游。本地旅行社則支付現金給當地旅行社,并取得當地旅行社的空白發票后由其自行填寫。因此,其收入和費用的可信度不高。
(三)旅游業定價彈性空間較大,企業所得稅監管較難。作為新興產業,旅游行業沒有公認的利潤率,定價彈性空間也相當大,這使部分旅游企業利用這一價格彈性,對成本費用進行不實核算。如在結算成本時,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種交通費、房費、餐費、門票等各項費用,按賓館飯店和旅游景點打折前的金額予以全額抵扣,將企業自身費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費用中等等,以加大成本,降低應納稅所得額。
(四)導游收受回扣存在流失個人所得稅現象。導游的賬面收入雖然不高,但實際收入中有很大部分是通過拿回扣、多報支出等手段獲得。對于這部分收入,由于有些旅行社沒有按規定建立導游等外派人員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個人所得稅幾乎全部流失,這也導致旅行社正常業務收入的利潤越來越低,而部門或個人的“灰色收入”越來越高。
二、對以提供景點服務的旅行企業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旅游門票稅務監制實行不到位,客觀上為稅收流失開了方便之門,旅游門票的稅務監制尚未實行。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幾種弊端:一是旅游業本身存在多頭管理問題,各部門都有自己的管理范圍和部門利益,形成職權分割的狀況,在旅游收入的取得和旅游門票的印制使用上各行其事,未能實行旅游門票的稅務監制,勢必增加稅收管理的難度,使稅務部門對其旅游門票收入遠難悉數掌握和準確認定;二是個別旅游管理單位為了小團體利益,故意隱匿部分門票收入,收入不作賬面反映,存入單位“小金庫”待用,使這部分應稅收入在無監制門票控管的情況下難以被發現。三是在實行了旅游門票稅務監制的地方,門票收入的稅收管理從根本上得到了強化,稅收流失大為減少,但仍然面臨新的問題。這些問題往往與景區一些工作人員的不廉行為相聯系:少許工作人員通過各種手段想方設法“回收”舊票,再出售給新的游客,形成門票的重復使用;還有工作人員對團隊旅游者許以少要票就收費優惠,或者無票者可護送進入全程游覽的承諾,于是在共同利益驅動之下一拍即合,形成票少客多、票實不符的現象,直接導致監制門票存根在反映計稅收入上的失真,造成應征稅收的流失。
(二)旅游基礎設施建設的涉稅管理不盡人意,實現的稅收難以及時征收入庫,對當地餐飲、住宿、客運、商貿等相關產業有著明顯的帶動效應,尤其對旅游線路附近和旅游景點的相關產業效益拉動更大。每逢春、秋旅游旺季,各相關產業的經濟效益就大幅上升,這些相關產業的經營者多為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管理的個體、私營業戶,由于稅務部門未能根據實際情況對稅收定額作出相應調整,仍然執行年初一定不變的定額標準,造成稅負偏低和稅收的應收未收。為改善旅游環境,各地投入大量資金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如興建賓館、飯店,興修旅游公路,架設空中旅游索道等等,由于投資主體多為政府部門或政府引資,在涉及建筑業營業稅等稅種的征收問題上,地方政府往往以資金緊張影響旅游業發展等借口為由,對稅務部門施加壓力和行政干預,要求在稅收上讓步,使正常的稅收管理受阻,影響了稅款的征收入庫。
(三)對旅游業新的稅收增長點未能及時納入稅收管理,影響稅收收入。旅游從業者為了招徠和吸引游客,紛紛在出“奇”創“新”上做文章,如生態游、探險游、農家游、民俗游、度假游、特色游等新的旅游項目不斷推出;如纜車游、舟船游、探險游、坐騎游等新的游覽方式不斷啟動;如舉辦祭祖、旅游節、文化節、登山節等大型旅游活動;而這些都是時間集中,活動地點游客云集,商事猛增,應稅對象為日常的幾倍、幾十倍,按照稅務機關屬地管理的稅收慣例,主要活動地點的稅收只能由該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而主管稅務機關人員有限,管理力量不足,面對驟增的管理對象,雖然全體動員人人滿負荷工作在征收一線,也難以改變征納相比懸殊的局面,形成“管不過來”的境況,使不少稅收白白流失。而旅游景點地處偏遠、信息閉塞,加之旅游業從業者納稅意識差不進行主動申報等原因,致使稅務部門對新出現的旅游應稅項目不能及時掌握,稅收管理不能及時跟進,形成管理的“空當”;而當稅務部門獲知情況時往往時過境遷,造成有的經營者因競爭淘汰已撤攤走人,稅款難已征收;有的經營者雖然繼續經營接受稅務管理,但因未稅經營時間較長應補稅數額較大,無力繳清稅款,形成欠稅,致使稅務部門被動地背上清欠的包袱,增加了工作難度,延緩了稅款的征收入庫。
三、加強旅游業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加強申報管理,旅行社實行經營收入、扣除項目明細申報。旅行社實行經營收入、扣除項目明細申報,列明每次旅游收入和與之相應的營業稅扣除項目金額,對營業稅扣除項目金額明顯偏大的情況,視為異常,加強評估和稽查。一是對注冊為旅行社的企業在申報時先按《省旅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征管法》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采取核定扣除額的辦法確定其付給與該旅游行為相關的其他單位的房費、餐費、交通費、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扣除率為65%-75%,其計稅營業額=營業收入×(25%-35%)。先申報地方各稅,按季度進行單個旅游合同核實扣除項目金額,多退少補的稅務管理方式。同時加強旅行社的財務核算管理,規定企業必須保存旅游合同兩年以上,合同中必須列明組織旅游團的具體時間、人數、行程、主要費用標準及其他收費、其他代付費用等項目及相應金額等,以備稅務機關在核實其收入、成本支出等情況時有據可依。二是對以提供景點的旅行業的企業稅務管理,以旅游門票稅務監制的方式,要求企業的門票都要到稅務機關領用,以收入按月申報,同時加大對新開發旅游項目從業者不進行納稅申報的處罰力度;加強與相關部門及協稅護稅組織的聯系,建立極度靈敏的旅游涉稅信息網絡,以確保稅務部門對旅游業新稅收增長點的及時介入管理。
(二)規范旅行社發票管理。從源頭解決旅行社收入核算不實問題。一方面,要加大檢查力度。旅行社的營業收入是其在一定的時期內,向旅游者提供服務而獲得的全部收入,檢查中要注重各項收入確認時間的正確性和收入數額的正確性。要將營業收入明細賬與有關憑證和原始記錄核對,檢查旅行社有無偷逃營業稅的情況;將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管理費用等明細賬與有關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核對,檢查有無將收入直接沖減成本費用而未記營業收入的情況;還要檢查相關發票及其填制方式和程序是否正確。特別是對于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收入和發票,更要詳細檢查。另一方面,建議稅務機關推行旅行社代扣代繳制度。以組團的旅行社為代扣代繳義務人,以旅游收入全額作為營業額進行納稅;接團旅行社憑代扣代繳清單抵扣由組團旅行社已扣繳的稅款。這樣,不僅加強了旅行社稅收征管,也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了旅游業的相關部門。同時,還要加強游客稅收發票知識宣傳。讓每位旅游者都知道,向旅行社索要發票,不僅杜絕旅行社偷逃稅款,而且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時,發票也將是有力的索賠證據。
(三)旅游門票收入是旅游業的一項主要應稅收入,因此要盡快全面實行旅游門票的稅務監制。對監制門票“變通”使用的違法行為,要通過宣傳發動公眾監督舉報,并給以嚴厲打擊;同時對門票收入的應納稅額實行依票核定“雙線”管理,即通過調查測算其門票收入情況,由稅務部門核定其每月或每季的應納稅額,如依票計算的應納稅額高于核定數,則依票征收;如低于核定數,則應以核定數征收入庫。這樣既可以發揮“以票管稅”的作用,又可以減少用票過程中不規行為導致的稅收流失。
(四)加強對導游、司機等人員的個人所得稅控管納入日常管理。導游、司機等人員為雇傭單位提供服務活動取得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不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該導游的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納稅地點為導游、司機等人員的雇傭單位機構所在地。而各個景點及購物點是旅游行程的必經之路,對這些企業,稅務部門應及時做好相關稅收政策宣傳,使他們切實履行各類回扣、返回款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同時充分調研旅游行業導游、司機等人員收入狀況,在測算出導游、司機等人員個人所得稅平均稅收負擔率的基礎上,確定導游、司機等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對導游、司機等人員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
(五)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加強旅游企業納稅評估,對賬面長期虧損和達不到平均利潤率以及財務核算不健全,帳證混亂,收入、成本核算明顯不實的旅行社,稅務部門應會同旅游局、旅游公司、旅游購物中心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掌握旅游行業的平均利潤狀況,測算出平均稅收負擔率,對企業所得稅實行稅源監控,對賬面長期虧損、達不到平均利潤的旅游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按《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或定率征收的辦法。加強稽查,定期開展專項稽查,對個別偷稅、逃稅嚴重的企業和個人,加大打擊力度。針對旅游業相關產業的特點,要對旺季稅收定額進行及時調整,以合理稅負,增加收入;同時,為搞好大型旅游活動的稅收控管,應充分發揮部門整體優勢,在大型旅游活動期間,應從其他管理單位調集更多的管理力量,協助主管稅務機關做好管理工作。
(六)加大旅游行業稅收政策宣傳力度,及時將有關政策宣傳到位。對旅游企業反映對稅收政策了解不夠透徹、深入,對營業稅扣除范圍、個人所得稅代扣、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等政策不甚明了。稅務機關應加大宣傳力度,要加強行業管理,提高自身職業素質,增強旅行社及導游的自覺納稅意識,鼓勵、督促納稅人自行申報。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形成人人協稅護稅的社會環境;同時對個別偷稅、逃稅嚴重的企業和個人,要加大打擊力度,該吊銷執照就吊銷執照,該移交公安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就移交,決不能手軟。通過稅務管理員主動和強化稅收宣傳,取得當地政府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征收工作中的阻力,積極推進依法治稅,把包括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在內的各項稅收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 上一篇:書記在抗旱澆麥現場會講話
- 下一篇:全市產業園區構建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