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異地轉移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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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農民異地轉移工程是指縣根據省委、省政府“搬得下、穩得住、富得起”的指導精神,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科學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將居住在高山上、深山中,交通條件差、發展潛力有限的農民從生存條件惡劣、自然災害頻繁的山村搬遷出來,搬到中心村、中心鎮、縣城等生產生活條件較好的地方居住,改變其生產生活方式,使之徹底脫貧致富的一項長期性工作,亦稱為農民下山脫貧工程??h自2003年開始開展這項工作,截至2012年底,已經異地轉移農民6千多戶,2.3萬多人,約占全縣農業人口的12%。隨著轉移農民的規模不斷擴大,政策實施所引發的問題逐步顯現。為此,縣人民法院通過走訪、座談和發放問卷的形式,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調查,共發放問卷800份,收回有效問卷233份,調查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15日?,F將調查情況匯總如下。
一、縣農民異地轉移的主要做法
在2008年以前,縣針對該縣烏溪江水庫周邊群眾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生產生活條件較差的狀況,將工作重點放在了烏溪江庫區農民的異地轉移上,就庫區農民轉移出臺了單獨的扶持政策。到了2008年,庫區與非庫區的農民轉移納入了統一的政策管理。根據2008年以后出臺的文件,縣農民異地轉移的主要作法是:
1、劃分轉移區域,確定不同轉移補助標準。轉移政策涵蓋該縣的全部農業人口。根據農民居住的自然條件和收入情況的不同,轉移區域分為烏溪江庫區、低收入農戶集中村和其他區域,三類區域又再劃分優惠區和非優惠區,即總共分為六類區域,并結合不同安置模式,規定了每人3000元到20000元不等的補助標準。
2、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結合。所謂集中安置,就是由政府在城鎮(縣城)、集鎮統一征地、統一規劃,由農戶聯建或政府委托建房并低價出售給農戶,以此轉移農民的安置模式。通過集中安置的農戶,還可以另外獲得財政補助。所謂分散安置,就是農民到縣外、縣城規劃區內投親靠友、到城鎮(縣城)、集鎮、村購建房,政府給予財政補助的安置模式。
3、鼓勵拆除原住宅。有關政策規定“異地轉移農戶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須拆除,新居建成后一年內退宅退耕還林,新增耕地林地歸原居住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具體實施過程中并未對此作強制要求,而是通過預留補助資金總額的10%作為原住宅拆除押金的方法,促使轉移農民拆除原住宅。原宅基地復墾的,還可以獲得每人約8000的補償和獎勵。
4、鼓勵整村搬遷,對進行整體搬遷并拆除原住房的村(自然村),給予額外的優惠政策。例如,對整個自然村搬遷的,按拆除房屋戶籍人數每人1500元給予村委會獎勵。
5、被轉移農民可以保留農業戶籍和生產資料。早期政策要求在縣城購建房、投親靠友的轉移農民必須轉為非農業戶口,原承包土地到期后不再繼續承包。但在2009年規定,在縣城購買安置房、商品房或建房的,不再強制要求轉為非農業戶口。
二、縣農民異地轉移政策總體效果評價
從問卷情況來看,農民對異地轉移政策普遍表示歡迎,其中63%的人對目前的政策表示滿意或較滿意。但是這項政策的實施效果如何,還要從它是否符合政策的預期效果著手,看它對農民異地轉移起到了多大的激勵作用。由于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的政策內容不盡相同,同時縣城安置和村鎮安置有著明顯的地域差異,因此我們將安置模式劃分為四類,即縣城集中安置、村鎮集中安置、縣城分散安置和村鎮分散安置,并分別予以分析。
(一)四種安置模式的總體情況
目前集中安置農民為10463人,占全部異地轉移農民的45%,其中在縣城安置3083人。分散安置12691人,占比55%,其中在縣城安置的比例約為分散安置人數的四分之一。在全部轉移農民中,向縣城轉移的農民占比約為27%。由此可以看出,集鎮和中心村對于偏遠鄉村農民而言,吸引力要大于縣城。
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在安置規模上雖然相當,但這并不代表兩者的政策吸引力也相當。目前,烏溪江庫區、地質災害點和低收入農戶集中村以外區域的農民,基本上還無法享受集中安置的優惠政策。在可以選擇不同安置模式的烏溪江庫區,只有不到5%的轉移家庭選擇了分散安置。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集中安置不僅可以獲得財政補助,還可以獲得優惠的土地或房屋,政策的吸引力遠大于分散安置。以縣城的滕龍小區為例,庫區優惠區農民購房價在每平方米2200元左右,每戶可購買面積約為65平方米,按市場差價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單是房屋就可獲得26萬元的好處。因此,在可以選擇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時,農民更傾向于選擇集中安置。
(二)“搬得下”的效果評價
為了考察異地轉移在“搬得下”方面的激勵作用,我們在問卷中設置了“如果沒有優惠政策,你是否會選擇搬遷”的問題?;卮鹎闆r是:集中安置的農民有43%回答“不會”,34%回答“不好說”,只有23%回答“會”。也就是說,有近77%的人在沒有優惠政策的情況下,不會或者可能不會轉移。在縣城安置的農民,多數表示即使沒有優惠政策也會到縣城生活。而在縣城以外范圍集中安置的農民,近66%的人明確表示如果沒有優惠政策,就不會選擇搬遷,只有10%的人表示沒有優惠政策也會搬遷;在村鎮分散安置的,政策對68%的農民產生了激勵作用。
上述結果顯示,優惠政策總體上起到了較大的激勵農民異地轉移的作用,尤其是集中安置模式,無論是縣城還是村鎮安置,都起到了較好的激勵效果。但是,分散安置政策在促使農民向縣城轉移的作用并不明顯。究其原因,是由于縣城的生活成本遠高于集鎮和中心村,多數長期有農村生產生活的農民無力自行在縣城購建房屋。以庫區優惠區的3口之家為例,在縣城購置商品房后可獲得的補助為4.2萬元~6萬元,而縣城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價格在60萬元以上。有購房能力的農民多是已經在縣城長期生活,本身就有購房需求,因此即使沒有財政補助,也會考慮買房。而對于本來就沒有能力買房的農民而言,補助的比例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而向集鎮轉移的成本僅在一二十萬元左右,多數農民有能力承擔,因此補助的激勵效果較好。
(三)“穩得住”的效果評價
在“穩得住”方面,在不同地域安置的效果明顯不同。調查顯示,在縣城的集中安置小區,有63%的人仍有回原所有地生活的打算,有7%的人已決定回去生活,只有30%的人已經安心在縣城生活。在縣城分散安置的農民,基本上能夠安心在縣城生活。在鄉鎮安置點,不打算再回去生活的人占到75%。也就是說,在“穩得住”方面,除縣城分散安置外,鄉鎮安置的效果總體上比在縣城安置要好。這與多數農民沒有完全脫離對土地的依賴有關。根據問卷結果,在所有轉移農民中,有60%的人不愿意轉讓或轉包原有的承包土地;選擇在縣城集中安置的農民,還有許多人仍以土地收入為主。在沒有脫離土地依賴的情況下,由于生產資料所在地與居住點距離較遠,生產很不方便,因此在縣城安置的農民想回村的較多。而選擇在集中鎮或中心村安置的農民,距離原來的生產資料不遠,因此能夠比較安心地在安置點生活。
(四)“富得起”的效果評價
在較早建成的烏溪江小區安置的農民,他們在縣城已經生活了六、七年,然而就業問題仍然非常突出。當問到“轉移以后最大困難是什么”時,78.6%的戶主回答是就業困難或者沒有穩定職業。在收入方面,與轉移前相比差不多的占60%,更差的占20%,更好的僅占20%。這批人的平均年齡為44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大專文化程度的僅占11%,普遍缺乏就業技能。被調查者多數反映政府未提供過就業方面的服務。在村鎮安置點,多數被調查者的收入結構仍和搬遷前一樣,收入情況沒有太大的變化。
因此,政府在下山脫貧的“富得起”方面,不能僅僅依靠被轉移農民的自發就業和自主創業,而是需要提供更多的就業服務和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來滿足大量轉移農民的就業需求。
三、縣農民異地轉移相關法律問題
(一)自愿原則的問題
農民異地轉移與庫區移民最大的區別就在于一個是自愿遷移,一個是強制遷移。如果異地轉移工作不嚴格遵守自愿原則,就會損害農民遷移的自主決定權,導致農民對該項政策的抵觸,甚至引發農民的強烈不滿。因此,自愿原則的貫徹情況是此次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從問卷的結果來看,所有已轉移農民均認為轉移是自愿的,沒有存在被強迫的情況。但是從政策本身的制訂來看,關于“列為農民異地轉移優惠區的村(或自然村),今后原則上不在原村址安排宅基地建房和拆建蓋房”的規定,似乎有違自愿原則。因為對于那些不愿轉移的農民,不準其在原址修建住房,無異于強迫其向外遷移。
(二)宅基地復墾問題
由于在政策實施時,實際上未強制要求轉移的農民拆除原住宅,加上財政激勵效果不佳,農民轉移后的宅基地復墾率不高。據農辦統計,當前農民轉移后的宅基地復墾率僅在10%左右。我們通過問卷調查發現,有31%的農戶準備讓老人住到老后才拆掉原住宅,而有59%的農戶準備長期予以保留。也就是說,如果按每戶房屋占地面積150平方米計算,目前就有近千畝宅基地可能被長期閑置,這將導致土地的極大浪費。
(三)騙取補助問題
在走訪過程中,我們發現存在部分農戶將購買優惠土地或房屋的資格進行轉讓,騙取財政補助并從中獲利的情況。據群眾反映,在烏溪江庫區二期工程中,有大約10%的購房者并非為自己購買;在一些鄉鎮的集中安置點,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建房的比例甚至高達三分之一;有個村有五分之一的人將優惠資格轉給了他人。轉讓優惠資格的,一種是在政策出臺前已經向外遷移,另一種是不愿遷移或無力遷移,但又不愿錯過享受政策機會的人。這些人將購買安置土地或房屋的權利讓渡給他人,自己則可以領取轉移補貼。由于享受補貼后原住宅無需強制拆除,騙取補助就沒有任何經濟風險。但是這種行為不僅不符合政策規定,甚至可能觸犯法律,但由于是在私底下進行,有關部門難以查處。
(四)安置小區建設與管理問題
1.安置小區在建設過程中存在安全隱患。目前集中安置小區的建設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政府供應土地并負責基礎設施建設,由農民自行聯建房屋,一種是政府委托房地產開發商建房后進行銷售。在第一種建設模式中,存在較多的管理困難。一是財政資金審批用時較長,導致個別小區的配套設施建設滯后,為此曾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如金竹鎮安置小區緊鄰水庫,在居民已經入住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安裝防護欄桿,致小區某居民酒后墜入水庫溺水身亡。政府因此被法院判決承擔了部分賠償責任。二是自建房屋施工隊伍沒有資質,施工安全和房屋質量都難以保障。三是建房時間不統一,一些農戶已經入住,而一些農戶卻還在施工,極易造成安全事故。四是雖然政府要求農戶必須按設計圖紙施工,并通過分階段驗收合格才支付相應比例補助的方式進行約束,但仍有一些農戶擅自改變設計,致使房屋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2.安置房屋分配不盡合理。作為安置規模最大的烏溪江庫區農民異地轉移安置小區,采用的是第二種建設模式。在安置房屋的分配上,第一期工程規定按人口確定優惠購房面積,超出部分需按較高的價格購買。而在第二期工程中,房屋是按戶抽簽銷售,每戶只能購買一套房屋,導致出現一些農戶只有1個人口的情況下,可以購得70多平方米的房屋,而人口最多的農戶為7人,卻只能購得60多平方米的房屋。部分農戶對此意見較大,也有些家庭因此放棄購買縣城安置房的打算。
3.安置小區未依法設置物業管理??h在縣城集中安置異地轉移農民時,未事先考慮到小區的物業管理問題。在烏溪江庫區一期異地安置小區,至今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和開展物業管理。在烏溪江庫區二期安置小區的售房合同中,建設單位也沒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約定前期物業服務的條款,但小區今后必然需要物業管理。如果小區居民對物業管理費用由于沒有心理預期而抵制交納,將導致物業管理困難。小區的物業管理最終可能不得不由政府出面買單。
4.安置房限制轉讓的措施不合理。為了避免農民利用政策套取優惠安置房獲利,政府采取了限制安置房轉讓的措施,規定除以下兩種情形外,轉讓安置房應當補交補助資金、原優惠稅費和優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1)原在鄉鎮安置,現到縣城購買商品房或獨立式住宅的;(2)原在縣城安置,現在縣城購買面積在于原安置房面積的商品房或獨立住宅的,否則不予辦理產權轉讓手續。并且規定,國土和房產部門在辦理農民異地轉移土地和房產證時,應在權證上注明“農民異地轉移”標志。然而這一規定可能為法院審判帶來難題。
當安置農戶私下轉讓安置房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轉讓合同由于僅僅違反的是縣政府的文件規定,不屬于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不能認定為無效。安置房屋的產權證明上雖然標注了“農民異地轉移”的標志,但是該內容不足以讓買受人知道房屋上存在的權利限制,從而認為其是與出賣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也就是說,法院也不能依據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為由,判決此種買賣合同無效。因此,即使出賣人并沒有取得轉讓安置房的條件,安置房的買賣合同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而有關部門顯然不會認可這樣的判決,給予辦理產權轉讓手續,這就可能使法院判決陷入兩難的境地。
(五)異地轉移農民的社會管理問題
政策制訂伊始,要求轉移到縣城的農戶,其戶口必須轉為非農業戶口。烏溪江庫區一期轉移的農民均按此規定轉變了戶籍性質。但是在這批人中,許多人還未徹底脫離對土地的依賴,或者希望今后還能通過土地獲得好處,普遍要求轉回農業戶籍。由于之后的政策發生了改變,這批人認為待遇不公平,因此反映較為強烈。
修訂后的政策在轉變戶籍的問題上采取了自愿原則。盡管非農業戶籍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可以享受更好的待遇,但轉移后的農民轉為非農業戶籍的卻只占極少數。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戶籍關系與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相捆綁的制度規定。農民一旦轉變戶籍性質,就喪失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從而在承包期滿后無法再獲得土地的家庭承包資格,因此農民多不愿意將戶口遷往城鎮。
而在當前,教育、醫療、養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均與戶籍相掛鉤,城鄉二元體制還沒有徹底破除,轉移到城鎮的農業人口還無法正常享受城鎮的公共服務。同時,由于現行的暫住人口管理制度不適用于這一人群,造成他們的人口管理屬地與實際居住地長期割裂,這將為社會人口管理帶來極大的困難。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受害人為農村戶口,但是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的,可以按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損害賠償費用。由于在縣城安置的農民多數仍保留農業戶籍,根據上述規定,當他們受到損害時,還需要證明其主要收入來自城鎮,才能視為按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而他們中許多人在縣城并沒有固定職業,城鎮收入證明非常困難。也就是說,在縣城安置的農民,仍然可能要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這容易引發此類人群的不滿。
四、對策和建議
(一)政策制訂方面
1.調整政策規定,提高異地轉移優惠政策效用。農民異地轉移是一項“授之以漁”的工程,它的目標是要讓轉移的農民“穩得住、富得起”。因此,要適度加大村鎮的安置力度,引導農民選擇適合自身條件的安置點,使他們在轉移后可以穩定下來。要遵守自愿原則,取消優惠區建房限制,避免強迫那些確實沒有能力轉移或者不愿意轉移的農戶向外遷移。
2.完善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分配與管理。要制訂公平合理的安置土地或房屋的分配辦法,不能僅強調機會公平而忽視結果公平。要制訂合理的安置房限制轉讓措施,可以改變現有作法,以國有劃撥的性質提供安置用地,通過土地性質來限制安置房地產的轉讓。在安置房屋權證上注明“限制轉讓”的字樣,增強對買受人的法律約束效力。要規定對私下轉讓安置房屋和土地的制約措施,例如保留政府收回土地或房屋的權利。要合理規定農戶無力還貸時安置房的處置辦法,避免農戶利用制度漏洞來規避安置房限制轉讓的規定。要引導具有一定規模的安置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規范小區的物業管理,政府可以為此提供必要的補助。
3.制訂轉移農民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政策。要針對轉移農民居住地與生產資料所在地相分離的特點,在居住地為安置農民提供有效的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同時,保障他們的集體組織成員權利。在戶籍、醫療、教育、就業、公民選舉、殯葬、計劃生育、社會保障、社會治安等方面,可以在安置點設立統一的管理組織,將異地轉移農民納入該組織進行管理,也可以納入當地的基層組織代為管理,允許他們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的社會福利待遇。在村民選舉、村集體資產管理等方面,繼續由原村集體組織負責管理。法院要統一裁判標準,保障轉移農民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權利。
(二)政策實施方面
1.嚴格執行政策中關于“異地轉移農戶新居建成后,原居住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須拆除”的規定,一方面避免農民獲得補助后又返回原村居住,導致政策失去效用,一方面減少騙取財政補助的行為發生,另一方面避免宅基地的閑置和浪費。
2.規范農民異地轉移補助的發放,杜絕騙取補助行為的發生。一要加強法制宣傳力度,促使群眾認識到此種行為的違法性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自覺減少違法騙取補助的行為。二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訪查制度,了解和掌握安置房屋與土地的真實使用情況。三要加強與政法機關的合作,切實查處騙取政策優惠的行為。
3.加強農民自建房管理,減少安全事故隱患。要加強小區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管理,做到早預算、早投入,尤其要保障安全設施的及時修建。要加強小區建房的施工進度管理,盡量使各戶同時竣工入住。要做好施工現場督查工作,檢查施工安全防患制度落實情況,檢查建筑材料進貨來源和質量。要根據農民的實際住房需求,盡可能多的提供戶型設計,同時加強對擅自更改設計的檢查和制約,確保房屋結構安全。
4.多措并舉,保障轉移農民的就業權利。一要切實加強對轉移農民的技能培訓力度,特別是當前比較緊缺的家政服務、發展旅游需要的餐飲、接待服務和農產品加工技術等技能的培訓。二要從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當前的產業政策出發,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業龍頭企業,以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來帶動移民脫貧致富,如竹炭、竹膠板、菊米、纖維板等生產加工企業。三要以當地大力發展生態旅游為契機,積極引導和幫助移民發展農家樂、休閑觀光農業、森林旅游等服務業。實施“家門口脫貧致富工程”。四要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來料加工業,特別是適宜那些出不了遠門、文化素質又不高的移民通過手工簡單勞動也能創收的新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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