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達程序調研匯報

時間:2022-06-11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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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達程序調研匯報

民事送達是影響整個民事訴訟活動的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行為。立法雖然規定了幾種送達方式,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送達程序的不完善已嚴重損害法律的公正性與權威性,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也造成了嚴重影響。為進一步完善送達程序,使之合法化、完整化、合理化,區法院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踐,對民事送達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作以簡單分析。

一、審判實踐中送達存在的問題

(一)直接送達遭遇效益沖突。

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但在具體實踐中,直接送達卻遭遇現實困難。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被送達人具體地址不明確,導致法院在送達訴訟文書時送達不能或需要反復送達,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訴訟成本;另一方面,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狀況,直接送達力不從心。以區法院的人員配備和收結案情況為例:2010年1-4月份,全院共受理各類案件5037件,審結3036件,未結案件3214件。全院在崗法官49名,一線審判員22名,未結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3.7%,人均未結案件146件。

(二)留置送達的條件過于繁瑣。

《民訴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立法者對留置送達的條件做出了嚴格的限制,要求在受送達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屬拒收訴訟文書時,必須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而立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他們的見證義務。因此,是否到場見證就完全取決于他們自身的自覺性和法律意識,司法實踐中不是找不到有關代表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出面見證,出現邀請有關代表到場見證而遭拒絕的尷尬局面,使送達工作不能順利完成。

(三)公告送達過于隨意、單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公告送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仍然無法送達。公告送達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送達,因此,公告送達必須慎用。實踐中,公告送達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公告送達案件數量逐年增長。2008年區法院公告各類案件328件,2009公告各類案件437件,2010年1-4月份公告各類案件143件,同比分別增長33.2%、11.7%;2008年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5705件,2009年受理6403件,2010年1至4月份受理2226件,公告送達案件分別占受理案件數的5.7%、6.8%、6.4%;第二、公告送達過于隨意。據統計,公告送達案件中離婚、借貸、賠償案件占較大比例,部分法官只是程序性的向被送達人郵寄訴訟文書,在郵件被退回后,不經直接送達和調查核實被送達人是否確實下落不明,甚至不經郵寄送達,僅憑當事人一面之詞,就直接簡單的采用公告的形式向被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第三、刊登報紙過于單一、刊登費用過高。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實踐中,由于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受地域的限制,通常情況下,法院均要求當事人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根據上級法院要求,所有的公告必須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不僅在半月之后才能見報,而且普通民商事案件開庭、判決兩次費用高達560元,破產類案件一般需要刊登三次公告,所需費用高達1800元,如加急、超字則需加收公告費,這樣勢必加重當事人的負擔。

(四)郵寄送達過于形式,缺乏可靠性。

近年來,各地法院多以“法院專遞”的形式向受送達人郵寄訴訟文書,該項送達方式在實行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未按規定簽收郵件。法院的案卷保存期限最短30年,甚至是永久保存,由于法院專遞回執聯作為當事人收到訴訟文書的憑證需要入卷保存,使用圓珠筆、鉛筆等簽名容易退色,不易長時間保存,因此不符合法院的案卷入檔要求。按規定特快專遞一般應由被送達人本人簽收,并注明身份證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寫明簽收郵件的時間,本人確實無法簽收的,可以由同住成年家屬代為簽收,代收郵件時必須注明代收人與收件人的關系,并注明身份證號碼。實踐中,郵局工作人員僅讓收件人或代收人簽名,未標注簽收郵件的時間和代收人與收件人的關系,導致送達時間和送達效力無法確定。第二、郵件退回率高,退回時間過長。因原告起訴時大多不能提供被告的工作單位,起訴狀中只填寫被告的家庭住址,而多數被告白天家中無人,只有晚上才能送達,郵遞人員晚上早已下班,通常情況下,郵遞人員白天投遞幾次收件人家中無人,或收件人拒收郵件,即將專遞貼上“查無此人”、“拒收”退回法院,退回條上既無郵局蓋章也無投遞人員簽名。第三、費用結算沒有有效銜接。法院專遞一般由郵政工作人員到各庭室收取或各庭室送到郵局,郵局工作人員在專遞清單上簽名,以備各庭室查詢所投專遞。而在費用結算時,通常不需要各庭室將所投專遞匯總財務,而是由郵局年底根據單方記載的數量到法院進行結算。對于退回的郵件是否計費也不明確。

二、送達制度的解決對策

1、直接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擴大直接送達簽收人的范圍。直接送達不僅僅是受送人本人和其同住成年家屬有權簽收,受送達人的好友及親屬都應在簽收人的范圍之內,對于企業和其他組織的送達,不僅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其負責收件的人可以簽收,還可以允許其辦公地址的職員代為簽收。第二、強化原告的送達義務。要求原告在立案時,必須如實填寫被告的送達地址,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簽名,如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達不能,所產生的送達費由原告承擔。第三、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建立專人送達機制。針對當前法院案多人少、審判任務繁重的現狀,在全院成立專門的送達小組,對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由送達小組集中送達,避免以往誰辦案誰送達的方式,使法官更專注于審判義務,有效利用司法資源。

二、留置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明確見證人的見證義務。由于法律對見證人的見證義務沒有明確規定,見證人拒絕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留置送達無法實現,因此,筆者建議完善立法,明確見證人的見證義務,對拒絕見證的可以采取罰款等相關措施。第二、將留置送達程序簡易化。在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遇到當事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見證人又不愿到場或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時,可以通過拍照或錄像的形式將送達過程拍攝下來,并將送達時間、地點、當事人及在場人顯示出來,制作照片或錄像帶等保存入卷宗。

三、公告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加強對公告送達的審查力度。民訴法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因此,對公告送達的案件不能簡單的以郵件被退回或當事人的一面之詞就輕易公告,建議必須經過兩次以上直接送達仍然無果,并經被送達人所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予以證實,方可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向被送達人送達訴訟文書。第二、擴大刊登報紙的范圍。當前公告送達主要集中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由于受報紙的專業性與發行渠道的局限性,極少數受送達人能夠通過報紙獲得公告內容,從而錯過訴訟的有利時機。因此,可以考慮在受送達人原住址地的市、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三、引入惡意公告懲罰性賠償原則。對離婚、借貸等案件要避免一方當事人惡意訴訟,明知被告在的具體住所而不能提供或故意提供虛假的住所,致使法院無法直接通知被告出庭應訴,最終通過公告的形式達到解除婚姻,逃避債務的目的。對于該類案件的發生,建議引入國外懲罰性賠償機制,建立經濟上的懲罰和刑事上的懲處相結合的懲罰機制。

四、郵寄送達的對策及建議。第一、定期與郵政部門舉行座談會,完善郵寄送達服務。近期,區法院與郵政部門舉行座談會,對郵政部門郵寄送達提出以下建議:一、收件人簽收時,郵遞員應要求收件人在回執上署上姓名及送達時間。如收件人漏簽送達時間,郵遞員應及時補簽。二、交回法庭的回執應當是快件回執聯,不能以復印件代替。原件丟失,應在復印件上加蓋郵政部門公章并附上郵寄登記。三、若法庭快件無法及時順利送達,應將完整的退改批條交付法庭,退改批條的郵戳應加蓋清楚,以便法庭查明退件時間。四、盡快將已送達的快件回執或未送達的快件返回法庭,以便法庭在開庭之前能夠知道是否送達當事人。第二、與郵局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建立專門的法院送達網上查詢平臺,法庭可以隨時登錄法院送達網上查詢系統,查詢郵件送達情況,以方便業務庭及時了解法律文書送達情況。第三、加強管理使費用結算有效銜接。各業務庭每月月底將本庭室所發專遞與郵局投遞員對帳簽字確認后,匯總至法院財務,財務再與郵局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