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既濟未濟(二)
時間:2022-02-14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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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健康的行政權力
2004年全國人代會上,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里描繪“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法治政府藍圖時,普通民眾乃至基層官員或許并未意識到,一場以轉變政府職能、限制并規范政府權力為核心的行政體制改革大幕已經拉開;最高行政首腦在很多場合不斷傳達出這樣的信念:傳統意義上的權力自授、權力無限、依賴審批制度管理社會的政府模式已經不合時宜,一個有著自律意愿、親近民意、試圖與公眾溝通、希望解決社會深層次問題的形象正在成為政府的目標。
構建法治政府的內部動員性文件,無疑是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其中包含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等現代法治政府理念,經過各級政府法制部門的宣講,嵌入了公務員的行為指令系統。敏感的觀察者注意到,國務院各部委出臺規章、法規之前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漸成制度。
可觀的階段性成果是2004年7月1日開始生效的《行政許可法》。這部起草六年、經過四次常委會審議才獲通過的行政法律,被認為是“奠定法治政府的基石”。政府行政權力主要表現為行政許可與行政處罰,對行政許可的規范很大程度上剝奪了官員干預經濟、借機謀取私利的機會。計劃經濟下政府主要的行權方式就是行政審批,而《行政許可法》則清楚地規范了行政審批的邊界。如果政府違反了法律規定,公民以及組織可以據此提起訴訟,這實際上給了公民監督與制衡政府行政許可行為的可訴的權利。
始于2003年SARS時期的“官員問責風暴”,在2004年刮得更為迅猛。如果說去年4月14日至17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總經理馬富才、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張文以及吉林省吉林市市長剛占標接連的“引咎辭職”,帶來更多的是人們對此新制度的探索與思考,那么對公共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官員被高效率地追究刑事責任,則真正令中國人體會到“有權必有責”的深意——
2月20日,原XX書記XXX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被執行死刑。此前一天,原河池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主任晏之華因犯玩忽職守罪,被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他們以此對三年前震驚海內外的拉甲坡礦特大透水事故以及81名礦工之慘死負責;
3月4日,原湖北XX山區環保局副局長XXX境監管失職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成為新刑法出臺后首次因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治罪的環保官員;
8月24日,XX云縣城關派出所原所長XX年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提起公訴。他們對年初北京密云彩虹橋“25”特大傷亡事故負有直接的責任。在此之前,密云縣委書記夏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縣委副書記、縣長張文引咎辭職,副縣長王春林受到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縣委副書記陳曉紅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月3日,陜西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原主任XXX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該中心西安管理站原站長、西安市體彩中心負責人XXX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陜西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張永民、吳燕華、田偉東、李智文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25”西安寶馬彩票案中公務人員的責任追究由此告一段落。
2004年另一場風暴的策源地是國家審計署。6月23日,國家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200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報告中披露了國家林業局、國家體育總局、國防科工委、科技部等中央單位虛報、挪用預算資金的違規事實,還披露了淮河災區和云南大姚地震災區有關地方政府虛報、挪用救災款的事實,以及原國家電力公司領導班子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調查結果。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強勢的審計監督對政府內部監督體制乃至反貪格局產生了深刻影響,如果說監察監督以及檢察監督的線索往往需要來自于公民或組織舉報,那么審計署的審計卻似乎更加直接,不僅能夠及時發現各個國家機關以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制度漏洞,而且成為反貪機關追查案件的有效來源:2000至2004年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全國共有3253名領導干部被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處理,1232名領導干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2004年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廣東南海74億元騙貸案中,迄今有69名涉案人員已被采取司法措施;長江堤防建設工程中21名違法違紀人員受到了處理、原山西省電力科學研究院院長陳懋龍等也已被判刑;而原華中電力公司總經理林孔興、原北京供電公司總理趙雙駒案或已經審結,或進入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