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黨員工作失察、失實責任追究制
時間:2022-03-03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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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新時期發展黨員工作方針,堅持從嚴治黨,嚴把發展黨員"入口"關,確保新黨員質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入黨介紹人責任制
(一)具體責任
1、認真做好對被介紹人的培養、教育工作。定期與被介紹人談話,及時準確地填寫培養意見。
2、如實向黨組織匯報被介紹人的全面情況,準確提出能否發展的意見。
3、指導被介紹人正確填寫《入黨志愿書》,并認真負責地填寫自己的意見。
4、被介紹人被接收為預備黨員后,入黨介紹人繼續對其實施培養和教育。具體包括:定期聽取思想工作匯報;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綜合考核其各方面現實表現情況;向黨支部匯報;指導其寫好轉正申請。
(二)責任追究
1、被介紹人在被列為重點積極分子、擬發展對象和被接收為預備黨員期間,在教育培養等方面出現問題并影響到新黨員質量的,要嚴格追究介紹人的責任,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進行直接責任追究:
(1)不如實、不認真或找他人以及突擊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意見的;
(2)《入黨志愿書》中不認真填寫或找他人填寫介紹人意見的;
(3)對預備黨員繼續實施培養、教育時,其中的環節有遺漏或不認真,出現差錯的;
(4)介紹人經手的各項材料時間不符的;
(5)違章規定,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的。
(三)處罰標準
1、違反上述第(1)、(2)、(3)、(4)條中1條的,基層黨委提出批評;
2、違反上述第(1)、(2)、(3)、(4)條中2條的,基層黨委給予通報批評;
3、違反上述第(1)、(2)、(3)、(4)條中3條或3條以上的,除基層黨委通報批評外,實行誡勉談話;
4、違反上述第(5)條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
二、黨支部書記責任制
(一)具體責任
1、制定發展黨員工作計劃上報黨委;及時召開支委會或黨員大會研究確定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在確定發展對象前,認真搞好民主測評,并嚴肅認真地搞好發展新黨員公示,公示期滿后,及時反饋公示結果。
2、搞好對積極分子的系統性培養教育,建立規范的積極分子檔案。
3、確定好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并對組織的培養教育工作實施有效監督、檢查,及時檢查指導積極分子考察簿的填寫記錄情況。
4、有計劃地選送積極分子參加基層黨委和組織部門舉辦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
5、做好發展黨員對象的政審工作,不能出現遺漏、應付或個人行為。
6、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認真考察擬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和現實表現。
7、認真指導發展對象填寫《入黨志愿書》,并按黨章和細則要求履行入黨手續和健全各種材料,最后組卷,做到材料齊全,組卷合格。
8、及時組織召開接收新黨員的支部黨員大會,保證黨員出席人數,并充分聽取黨員意見,認真負責、如實準確地填寫支部大會決議,十天內將卷上報黨委。
9、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后,要將審批結果通知新黨員,并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活動,同時要及時組織新黨員進行入黨宣誓。
10、對預備黨員繼續加強培養、教育、考察和管理,到期轉正時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并認真履行手續,如實填寫支部意見,并組織好有關材料上報黨委。
(二)責任追究
1、被發展對象在入黨全過程中,出現問題并影響到新黨員質量的,要嚴格追究黨支部書記的責任。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進行直接責任追究:
(1)沒有通過支委會或黨員大會研究批準就列為積極分子的;
(2)沒有建立積極分子檔案或檔案不健全的;發展前突擊建檔的;
(3)不認真填寫或找人填寫《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簿》中黨支部意見的;
(4)不認真填寫或找人填寫《入黨志愿書》中支部大會決議的;
(5)不經公示就確定為預備黨員或轉為正式黨員的;
(6)不經支委會或黨員大會研究通過就確定為擬發展對象或上報發展計劃的;
(7)該由支部履行的入黨材料不健全、有差錯,時間不符,造假的;
(8)不組織預備黨員進行入黨宣誓的;
(9)不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或召開支部黨員大會,但不符合法定人數或偽造支部大會決議,接收新黨員的;
(10)政審不真實,失察或隱瞞事實的;對公示中反映出的問題不認真核實、隱瞞事實的;
(11)違章規定,弄虛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條件的人拉入黨內的。
(三)處罰標準
1、違反上述第(1)、(2)、(3)條中1條的,基層黨委提出批評;違反2條或2條以上的,基層黨委通報批評;
2、違反上述第(4)、(5)、(6)、(8)條中1條的,基層黨委通報批評;違反2條或2條以上的,除基層黨委通報批評外,實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處分;
3、違反上述第(7)、(9)、(10)、(11)條中任何一條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
三、黨委組織委員責任制
(一)具體責任
1、指導黨支部做好對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工作,搞好培訓提高。
2、指導黨支部建立積極分子名冊,健全檔案,掌握積極分子隊伍的整體情況。
3、認真審查支部上報的發展對象的基礎材料,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
4、認真審核支部發展計劃,對支部上報的發展對象進行嚴格的超前考察,考察要認真、嚴肅、細致,考察后要認真負責地寫出超前考察報告,提出意見。
5、做好發展新黨員公示和預備黨員轉正公示,并將公示結果及時向黨委匯報。
6、制定黨委發展黨員工作年度計劃,黨委審批后上報市委(縣委)組織員辦公室。
7、及時將擬發展對象的材料卷上報市委(縣委)組織員辦公室。
8、認真負責地審查發展黨員材料卷中的各種材料和需存檔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合格。黨委討論確定后,在接收新黨員支部黨員大會后1個月內上報市委(縣委)組織員辦公室。
9、搞好對預備黨員的接收及轉正考察,做好向接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兩個黨委會議的匯報工作。
10、年末實事求是地寫出本黨委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質量檢查報告,上報組織部門。
(二)責任追究
1、在發展黨員工作過程中,對基層指導、監督不到位,考察不實不嚴,入黨手續出現嚴重問題,影響到新黨員質量的,要嚴格追究黨委組織委員的責任,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進行直接責任追究:
(1)對基層黨支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基礎工作指導、檢查不力的;
(2)對基層支部上報的發展對象的基礎材料審查不嚴不細的,發展黨員材料卷中各種材料不全,有差錯的;
(3)發展黨員材料卷上報不及時的;
(4)黨委履行的材料不真不實,時間不符的;
(5)發展計劃沒通過黨委討論審批的;
(6)在考察中不細、不嚴、失真、失察,降低標準,影響黨員質量的;
(7)違章規定,弄虛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的。
(三)處罰標準
1、違反上述第(1)、(2)、(3)條中1條的,組織部門提出批評;
2、違反上述第(1)、(2)、(3)條中2條或2條以上的,組織部門提出通報批評;
3、違反上述第(4)、(5)、(6)條中1條的,除組織部門提出通報批評外,實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黨紀處分;
4、違反上述第(7)條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
(各級黨委的黨辦主任參照組織委員的責任制開展工作)
四、黨委副書記責任制
(一)具體責任
1、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建設和年度發展黨員工作進行全面的安排部署,側重抓好基礎工作和培養教育工作。
2、按照組織部門要求,指導基層黨組織建立健全入黨積極分子信息庫,并依據庫內信息制定并落實好本黨委的發展黨員工作計劃。
3、嚴格檢查、精心指導基層黨組織發展黨員的程序、手續,確保程序規范,手續健全。
4、逐一嚴格審查發展對象的政治背景、家庭情況、入黨條件等材料;逐一考察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及現實表現,督促檢查支部公示情況,確保發展黨員工作質量。
5、總結發展黨員工作中的正反兩方面典型,采取培訓等積極措施,不斷提高支部書記和各級組織委員的業務能力。
6、協助黨委書記及時召開黨委會,嚴格審批接收預備黨員及其轉正。
(二)責任追究
1、對發展黨員工作部署、指導、檢查不力,把關不嚴、工作失控,影響了新黨員質量,發展黨員工作長期滯后的,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進行直接責任追究:
(1)對積極分子隊伍建設的基礎工作和培養教育工作指導不到位的;
(2)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制定不嚴密、隨意更改、執行不力的;
(3)對基層支部發展黨員程序、手續沒有履行把關職責,出現問題,造成不可挽回影響的;
(4)因下屬人員素質、業務能力問題而使發展黨員工作被動,屢屢出現問題,給全局帶來不良影響的;
(5)在考察中不細、不嚴、失真、失察,或不親自參加考察,降低標準,影響黨員質量的;
(6)沒有履行該由黨委會討論決定或審批有關發展黨員工作事宜的;
(7)違章規定,弄虛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的;
(8)未經上級黨委聘為兼職組織員或未經委托的黨委副書記,擅自以組織員身份進行發展黨員談話的;或者被上級黨委聘為兼職組織員卻擅自委托非組織員進行發展黨員談話的。
(三)處罰標準
1、違反上述第(1)、(2)、(4)條中1條的,組織部門提出批評;
2、違反上述第(1)、(2)、(4)條中2條的,組織部門提出通報批評;
3、違反上述第(3)、(5)、(6)條中1條的,組織部門除通報批評外,要實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黨紀處分;
4、違反上述第(7)、(8)條中任何1條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同時,還要取消被發展對象的預備黨員資格。
五、黨委書記責任制
(一)具體責任
1、認真貫徹發展黨員工作的指導方針,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對發展黨員工作提出新要求,保證發展黨員工作的政治方向。
2、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聽取工作匯報,及時發現問題,有效指導工作,穩妥解決問題。
3、對下屬工作人員嚴格要求,經常督促檢查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下屬人員履職盡責情況,不定期抽查發展黨員工作手續和卷宗,嚴肅處理違規違紀人員。
4、嚴把年度發展計劃關和黨委審批關。發展計劃和審批黨員必須堅持集體討論的原則,必須召開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必須親自在《入黨志愿書》上黨委審批欄中如實準確地填寫黨委審批意見。
(二)責任追究
1、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沒有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工作不重視、不到位,發展黨員工作出現嚴重問題,給全局帶來不良影響的,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要給予黨紀處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要進行直接責任追究:
(1)不深入、不過問、不調查了解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工作作風不實,解決問題不力,官僚主義嚴重,給工作造成損失的;
(2)對下屬人員出現的問題和錯誤糾正不到位,處理不嚴、姑息遷就的;
(3)不經黨委會研究討論,擅自上報年度發展黨員工作計劃的;
(4)黨委會討論審批黨員不嚴肅、不認真、不民主、一言堂、走過場或不親自在《入黨志愿書》中簽署黨委審批意見的;
(5)不經黨委會討論,擅自審批黨員的;
(6)違章規定,弄虛作假,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出現假黨員等嚴重問題的。
(三)處罰標準
1、違反上述第(1)、(2)、(3)條中1條的,組織部門提出批評;
2、違反上述第(1)、(2)、(3)條中2條或2條以上的,組織部門通報批評;
3、違反上述第(4)條的,組織部門除通報批評外,要實行誡勉談話;
4、違反上述第(5)條的,視情節給予黨紀處分;
5、違反上述第(6)條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四十五條規定,視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開除黨籍處分,并在全市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