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勞動局工作匯報
時間:2022-02-13 0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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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縣政府主管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門。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勞動保障工作的政策規定。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改革的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制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宏觀調控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擬定全縣勞動就業的具體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全縣企業失業人員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辦法;制定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有關政策;負責企業職工跨區域調配工作;參與縣級勞動模范評定和市級企業勞動模范的推薦工作。
(四)組織執行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規劃管理全縣各類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培訓工作,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辦法,做好技校招生和技工學校的教學指導管理工作。
(五)擬定全縣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規則,并組織實施;負責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管理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爭議仲裁和信訪工作;檢查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職工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擬定全縣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宏觀管理各類企業工資總額;監督指導企業內部分配;會同有關部門下達退伍軍人指令性分配計劃。
(七)擬定全縣養老、失業、醫療、生育社會保險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具體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制定全縣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制定全縣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方案;審批企業職工退職、退休,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九)貫徹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
(十一)指導縣屬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協調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駐平陰市屬以上用人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勞動監察室
1、宣傳、貫徹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2、對管轄范圍內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察。內容包括:(1)制定勞動管理規章制度情況(2)招用勞動者情況(3)訂立、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情況(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情況(5)支付勞動報酬情況(6)女職工、未成年工和殘疾人特殊保護規定情況(7)遵守國家有關安置人員規定情況(8)遵守職業介紹規定情況(9)遵守職業培訓以及職業技能鑒定規定情況(10)遵守社會保險規定情況等。
3、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投訴、舉報。
4、依法開展勞動保障年檢、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和舉報專查工作。
5、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6、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1、接待勞動爭議來信、來訪,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政策咨詢服務,依法受理本行政轄區內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并進行調查、調解、開庭仲裁各類勞動爭議案件。
2、督導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簽訂、負責集體勞動合同的審查備案工作,審辦勞動合同鑒證手續,督導勞動合同的履行。
3、指導用人單位正確辦理開除、除名、辭退、調動(轉移)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指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修訂、完善,督促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負責企業調解干部的培訓,檢查指導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5、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
(三)財務綜合辦公室
1、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行文、上級來文的登記、收發交辦、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立卷、保管統計和利用工作。
2、負責勞動保障信息宣傳工作。
3、部門人事、政工工作。
4、黨建、老干部服務、戶籍管理、計劃生育工作。
5、辦理用人單位招聘(轉招)職工指標核轉手續。
6、綜合協調行政事務,做好小車的調度管理后勤服務和行政接待工作。
7、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答復工作,對領導批示及局長辦公會決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督辦、查辦。
8、編制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行政事業經費預決算并監督實施。
9、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經費及預算外資金,制定財務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10、統一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11、綜合管理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12、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審計工作。
13、承辦領導交辦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