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三輪車管理匯報
時間:2022-06-24 0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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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為維護我市道路交通秩序。整頓三輪車的生產、銷售、營運秩序,維護廣大消費者及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三輪車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三輪車”指非機動三輪車和機動三輪車。非機動三輪車是指以人力驅動。
二、生產、銷售部門不得生產、銷售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機動三輪車或者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三輪車。
三、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拼裝、改裝機動三輪車以及為非機動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罰款、收繳、強制報廢等處罰。
四、凡未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機動三輪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核發牌證,不得上道路行駛。
應依法進行注冊登記,已列入國家機動車產品目錄的機動三輪車。并取得核發的機動車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五、不得使用三輪車非法從事經營性旅客運輸和占道經營。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不予認可。
六、機動三輪車尾氣排放必需達到國家規定規范。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復測,經復測仍不合格或者拒不參加復測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下達禁止上路決定書,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相關證件。
七、非機動三輪車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必需靠近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應當在摩托車專用車道內行駛;沒有摩托車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機動三輪車在有摩托車專用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靠左側行駛。
八、機動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內行駛。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逾越每小時30公里。
九、每日700時至2100時。
十、違反本通告第七、八、九條和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平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分。
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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