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聯動維權工作匯報

時間:2022-06-13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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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聯動維權工作匯報

今年以來,針對基層維權工作中存在的部門信息溝通不及時、專業鑒定技術不足、同類侵權行為引發多起投訴等問題,市局結合實際情況,積極聯合衛生、質監、農業、法院以及部分企業建立了多方主體聯動維權體系,探索推行了政政聯動、政司聯動、政企聯動等三類聯合維權機制,經過不斷協調運行取得了良好效果,有效地提升了基層維權工作水平和對突發消費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一、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信息交流,努力建立“政政聯動”的維權機制

(一)強化流通與生產兩個領域部門協作。積極聯合質監局建立了長效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制定了《生產、流通領域假劣商品聯合防控方案》,在兩個部門均設立了長期聯絡員,根據劣質商品專項整治需要,隨時開展聯合打假維權行動。明確了工商、質監兩部門聯合監管工作任務,規定在維權過程中做到“統一指揮、各盡其責、整體聯動”,工商部門接到有關食品安全類投訴,在進行維權調節的同時,通過信息聯絡員及時向質監部門反映情況,由質監部門根據流通領域劣質食品進行反向追本溯源,全力查處假劣食品的生產源頭。同時,質監部門在生產加工領域發現假劣商品時,由信息聯絡員向工商部門及時反映情況,由兩部門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共同以鏈條排查的方式全面清查劣質產品的市場銷售攤點。

(二)強化監管與技術鑒定兩類部門協作。由于工商部門無法獨立出具檢測報告,給維權打假工作造成了較大難題,有時會因抽樣送檢時間較長等原因,造成劣質商品被轉移、經營者逃跑等問題。針對這些情況,該局積極聯合衛生、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6個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部門建立了聯合維權打假制度。一是實行動態聯合共檢制度。針對消費投訴中出現的食品安全問題,積極聯合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形成聯合檢測小組,出動工商食品安全檢測車輛和設備,達到現場檢測、現場出據報告、現場立案查處的目的。二是實行質檢員派駐制度。借鑒公安人員常駐縣級工商局協助辦案的經驗,與衛生、農業等3個部門進行交流協商,形成長效的聯合檢測機制,抽調部分有資質的專業質檢人員常駐工商部門,隨時與工商人員共同開展快速檢測活動,有效提升了投訴案件的處置維權效率。

二、加強與司法部門信息交流,全面建立“政司聯動”的維權機制

為了增強消費糾紛調解的公信力,進一步降低消費維權運行成本,該局聯合法院建立了“消費糾紛聯合調解制度”,由工商維權人員與法院民事調解員共同組成“消費糾紛聯合調處中心”,對工商部門受理標的額較大的投訴案件和部分向法院提起投訴的消費糾紛案件進行調解,將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有效地提升了基層消費糾紛的調解工作水平。

消費糾紛聯合調解制度建立以來,實現了“三個提升”:一是提升調解機構的權威性。消費糾紛聯合調處中心由工商維權人員與法院調解員共同組成,由單一的行政調解轉變為行政、司法共同調解,進一步增加了調解機構的權威性。二是提升調解過程的合法性。聯合調處中心堅持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在調解機構內部形成了工商、法院相互監督力,在社會上由于媒體的介入使調解過程更加透明,進一步提升了調解過程的合法性。三是提升調解結果的公正性。分別從行政、司法兩個角度對案件進行解析和定性,調解結果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確認,當事人一方對調解結果不滿意時,依法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及時受理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理。聯合調解制度有效地提升了基層消費糾紛調解水平,共對6起標的額較大的投訴案件進行聯合調解,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40多萬元。

三、加強與經營主體信息交流,有效建立“政企聯動”的維權機制

(一)設立企業內部維權直通站。積極聯系轄區內32家大型連鎖經營企業,協助建立了企業內部維權直通站,并由經營者自行配備1-2名專職投訴糾紛調解員,對金額較小的、分歧不大的消費爭議能當場解決的當場解決,能當天解決的當天解決。對于較復雜的糾紛,除向供貨商、廠家查索資料及修復產品等特殊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處理。對于重大爭議雙方無法自行和解的,及時與消協或工商部門聯系。督促商家做到“一般消費爭議不出柜臺,大額消費爭議不出商場”,確?!皟炔空{解在先”的消費爭議處理途徑。

(二)建立政企信息長期互通制度。通過政企聯席會議,工商部門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行政機關維權信息、申訴舉報熱點的分析、商品監測狀況等信息。企業方面及時向工商和消協部門上報維權工作信息、維權工作動態、階段維權工作難點和動向。通過信息互通,切實提高政企聯動的維權工作水平,發揮12315平臺的指揮作用,提高維權工作主動性。

(三)建立政企聯合維權制度。在做好消費維權的基礎上,積極開展企業品牌維權活動,制定了《工商企業聯合維權方案》,通過威海紅盾信息網向企業公開申請品牌維權表和操作流程。同時,建立了工商部門聯系名優重點企業的聯絡員制度,保持政企經常性溝通,充分調動企業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利用企業人員的專業鑒別知識,及時發現、查處假劣侵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