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監管出國考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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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監管出國考察報告

近幾年來,伴隨著世界范圍內信息技術革命的浪潮和中國市場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電子商務在中國得到了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可能遠隔萬里而互不相識,在交易過程中也可能自始至終互不謀面,這就為假冒者提供了假冒他人身份或捏造虛假身份從事交易的機會。因此,必須加強電子商務的監管,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作為國家監管市場經濟秩序的主要政府部門,工商部門通過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對市場實行全方位的監管,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營造良好的消費和經營環境。依法對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市場實施監管,既是工商部門的職責所關,更是“知識經濟”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

2002年9月14日~29日,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黨組的指示,在總局外事司的大力協助下,國家工商總局研究中心組團赴美國和加拿大,就電子商務監管問題進行了學習和考察。美國是全世界電子商務發展最早和最為發達的國家,政府和相關組織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和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次考察的目的是在中心組織的《電子商務監管》課題研究已經取得初步成果的基礎上,赴美國、加拿大兩國實地考察了解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監管體制、方式、手段,借鑒他們的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已有的研究成果,推動全系統工作在電子商務監管方面取得新的進展。研究中心主任譚小英同志任考察團團長,考察團成員包括來自地方工商部門的8位長期從事理論研究工作并卓有成效果的同志,以及研究中心的3位同志。出國前夕,總局李東升副局長和外事司袁有祥副司長、吳潔處長接見了考察團全體成員,要求大家在考察期間一定要堅定地維護祖國和民族的榮譽,嚴格遵守考察團各項紀律,在認真完成考察任務的同時,了解并批判接受西方發達國家的政治制度、風土人情、社會習俗,以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偩诸I導的囑托和外事司同志們的幫助為這次考察活動的順利開展打下了堅實的思想基礎。全部考察工作歷時15天,考察了美、加兩國的6個城市,詳細了解了美、加兩國政府的電子商務監管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法律法規、執法程序以及政府鼓勵電子商務發展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邀請國外的專家學者進行了研討講座,圓滿完成了預定的考察任務。美國、加拿大兩國的電子商務監管經驗以美國的更為典型和成熟,下面主要就電子商務在美國的發展、美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政策支持、美國電子商務監管體系以及中美兩國電子商務的比較與借鑒等幾個問題報告如下:

一、美國電子商務的關鍵發展時期

根據國際商會在世界電子商務會議的定義,電子商務是指整個貿易過程中各個階段貿易活動的電子化。狹義的電子商務就是商業交易的電子化,它涵蓋的業務包括:信息交換、售前售后服務、銷售、電子支付、組建虛擬企業、公司和貿易伙伴可以共同擁有和運營共享的商業方法等。電子商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復雜,包括電子合同、知識產權、個人隱私、網上管制、法律適用、甚至計算機犯罪等多方面的問題。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電子商務活動帶來的新問題。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運營方式,電子商務的成長不僅取決于網絡技術的發展情況,在很大程度上更取決于國家和整個國際社會如何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一個適當的法律環境。

美國是世界上較早提出電子商務概念和目前電子商務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經歷了萌芽期(1985年~1990年)、快速發展期(1990~2000年)和2000年以后的低潮期。在其快速發展期間,美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監管采取了積極扶持的政策,極大地推動和促進了電子商務在美國國內及世界范圍的發展。

1993年9月,在美國總統克林頓提議下,美國商業部創建了基于國家信息基礎(NⅡ-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的美國顧問委員會,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的基本設想和計劃。1995年,美國政府又推出了“全球信息基礎(GⅡ-Glob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合作議程”,旨在把國家信息基礎構建的事業有計劃地擴展至全球平臺,分階段將NⅡ和GⅡ相互聯通,從而形成有利于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全球網絡系統。隨著這些計劃的逐步實施,美國在電子商務技術和電子商務推廣等方面的發展水平一躍為世界領先水平。

1997年,美國政府在廣泛征求了產業界、消費團體和IT業界的意見之后,制定了“全球電子商務框架”(A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計劃。美國政府認為,Internet是第一個全球性媒體,不能采用傳統的各國獨立的方式來發展國際談判的模式,應該從一開始就建立一個全球性的框架和協議,促使Internet順利發展。事實上,從1997年7月1日開始,美國政府已為此實施了一項戰略性計劃,即通過與其他國家討論的方式來達成對美國所建議的電子商務框架的共識,并已取得了實質性進展。1997年12月,美國與歐盟發表有關電子商務的聯合宣言;同年,美國政府出臺了同時支持國內和全球電子商務的統一商業法律框架(UniformCommercialLegalFramework),這個法律框架旨在確證、認可、強化和促進美國及全世界的電子商務交易。在美國國內,各州已采納了“統一商業法規(UCC)”,這是一個涉及美國商業法重要領域的范圍廣泛的法規。

1998年5月WTO第二屆部長級會議在慶祝多邊貿易體制建立50周年時把電子商務自由化作為重要議題,并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聯合宣言》。6個月以后,美國又推出了發展電子商務的最新計劃,強調保護在線購物的消費者的利益。美國政府在1998年10月頒布了《互聯網稅收自由法案》,規定在3年內禁止征收新的因特網訪問和服務稅。1999年1月1日起,美國要求聯邦政府所有對外采購均采用電子商務方式,這一舉措被認為是“將美國電子商務推上了高速列車”。12月,美國有關部門公布了世界第一個《INTERNET商務標準》。同年,美國政府還公布了《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

2000年2月1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公眾對電子商務障礙的評價報告。2000年3月,美國與歐盟就網上隱私權保護問題達成安全港口協議。2000年6月,克林頓簽署了國會兩院一致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表明美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走上了聯邦統一立法的道路。

二、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經驗和政府政策支持

(一)美國電子商務行業基本經驗

美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經驗表明,電子商務作為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面軟硬件配套設施及適當的發展環境:1、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設。網絡是電子商務的傳媒和載體,沒有高速通信網絡的技術支持,電子商務將流于空談;2、金融支付手段的完善。電子商務的優勢在于能夠實現零距離支付和零距離購銷,離不開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務的支持;3、標準和法律環境建設。電子商務涉及數字簽名、電子發票、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信息安全問題、隱私權保護問題、交易程式規范和數據交換標準等諸多技術問題,急需法律和統一技術標準提供相關的保障;4、企業內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企業要實施電子商務,就要實現企業信息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共享,并將自己與貿易伙伴聯系在一起,建立快速回應系統,實現“零庫存”;5、實物商品配送服務體系的建立。缺少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商品配送服務體系,電子商務只能實現網上購物目錄服務。

電子商務從其交易雙方的形式和實質內容上,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企業對消費者(BtoC)、企業對企業(BtoB)、消費者對消費者(CtoC)以及企業對政府(BtoG)、消費者對政府(CtoG)等形式。無論怎樣劃分,電子商務的核心應該是企業間的電子商務,作為經濟活動“細胞”的企業在新經濟形式中仍然居于核心地位。

(二)美國政府支持電子商務發展采取的法律政策措施

電子商務向現有的傳統商業規范模式提出了技術、財務、法律和市場準入等方面的重大挑戰,這使得電子商務的推廣過程不同于一般新技術的推廣,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幫助。政府有計劃地進行電子商務的推廣,不僅可以大大加快其發展速度,而且對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在這方面,美國運用計劃方法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美國政府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措施立足于倡導企業發揮主導作用、加強宏觀組織協調、創造市場環境、注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消除體制與制度障礙、推進全球合作等數項基本原則,從戰略角度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以信息技術促進產業革命,從而全面推動經濟發展。美國政府采取了幾項有利措施:一是利用政府采購上網、通過互聯網清單、推進政府信息化等方式,促進和影響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二是直接資助,支付電子商務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電腦及附屬設備的升級改造費用,以適應電子商務網絡技術的推廣;三是通過稅收政策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肆诸D政府通過了《互聯網稅收自由法案》,同時成立電子商務發展委員會,積極倡導減免關稅,以稅收為杠桿,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四是開放通訊行業,允許多家企業競爭,通過公平競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五是美國政府不直接監管電子商務,而是成立行業組織“電子商務協會”,由協會制定本行業的經營和競爭規則,包括登記域名、注冊網站、仲裁糾紛和調查公布網站信用等,約束行內企業,促成行業自律;對違法行為則通過司法手段予以制裁。

克林頓兩屆政府(1993年~2000年)對電子商務的支持值得引起我們的重視。克林頓執政時期是美國經濟發展的鼎盛時期,經濟的繁榮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契機,而電子商務理論及電子商務技術本身所產生的客觀效應,使得網絡技術與信息化緊密結合起來,讓更多的人看到了電子商務的價值。1998年,克林頓政府通過了《互聯網稅收自由法案》,規定對凡在2003年10月前由電子商務運作所產生的產品或商品流通稅給予免繳的優惠。這項規定主要分三個層面,一是減免關稅。美國國際電子商務推廣促進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給予國際貿易中運用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的某些商品部分或全部關稅免除的待遇;二是廠商與廠商之間的交易往來免稅,激發了企業之間的貿易熱情,使BtoB交易方式流行起來;三是除消費稅,鼓勵消費者運用網絡進行消費,直接從電子商務活動中得到實惠。

1997年制定的“全球電子商務框架”集中體現了美國政府對發展電子商務的三項基本政策:(1)讓企業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起主導作用;(2)政府參與的管理應以積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為原則,強調政府的參與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個人隱私的角度出發,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及合理解決糾紛機制,防止假冒,增加透明度,支持商業交易,制定適合電子商務環境的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政府應認識到Internet具有飛快增長的擴展速度和與日俱增的涉及范圍,所以及時地調整管理模式和管理政策是非常必要的;(3)在國際范圍內促進Internet上的電子商務。

總之,美國政府對電子商務在推進現代產業革命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有著清醒的認識,其扶持、培育的力度極大。在對電子商務監管中,美國政府恪守政府職能,有所為有所不為,不越位不錯位;經營和競爭規則由行業協會制定,政府不介入,不偏袒,扶持而不直接干預,管理而不越俎代庖,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和橋梁紐帶作用。上述政策措施是美國政府管理市場經濟的縮影,是西方發達國家政府行政管理科學發揮作用的表現,充分體現了其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三、美國電子商務監管體系

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樣性和多元化特征使美國政府對電子商務監管涉及多個部門,主要是通過立法形式進行。其監管電子商務的體系與國家的市場監管體制基本相當。從監管的角度看,電子商務的監管主要包括市場經營主體的監管、市場行為的監管以及市場體系的監管,其重點在于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管。

(一)美國市場監管體制

美國政府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主要集中在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廣告監督管理、期貨市場、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體制上。

1、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監管體制

美國實施反托拉斯(即壟斷)法的機構有兩個,分別是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反托拉斯局是一個在反托拉斯以及其他有關事務方面代表政府從事管理活動的專業法律機構,在行政上隸屬于司法部,其主要職責是實施反托拉斯法,監督和貫徹反托拉斯法的執行,其追究違反該法行為責任后果的方式是在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聯邦貿易委員會是一個獨立于政府的執法機關,它的工作直接受國會監督。委員會內設競爭局、消費者保護局、經濟局,同時還設置國會關系辦公室、公眾事務辦公室、消費者和競爭保護辦公室、消費者和商業教育辦公室、法律顧問辦公室等若干機構。委員會總部設在華盛頓,但為了使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執行,以便更有效地發揮委員會的職能,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全國設有10個垂直領導的地方辦公室,每個地方辦公室負責管轄幾個州的反壟斷和消費者保護事務。作為一個重要的行政執法機關,《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賦予聯邦貿易委員會行政調查權、要求報告權、資料公布權、公司重整權、結束行為和停業令權以及準立法權、準司法權。

2、廣告監督管理體制

美國政府管理廣告的主要機構是聯邦貿易委員會,它代表政府對廣播、電視進行管理,負責確認電臺與電視臺的經營資格,對電視臺、電臺播出廣告作一些具體規定。一旦當事人違反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委員會有權對當事人處以罰款或對當事人起訴,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聯邦貿易委員會下屬的消費者保護局沒有廣告處,對州與州之間的違法廣告進行管理和查處,同時還受理由于廣告引起的一些經濟賠償案件,做出必要的行政裁決。聯邦貿易委員會還出版一些有關廣告的指南性讀物,使廣告從業者切實了解哪些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哪些是應該避免的。

此外,聯邦保護消費者委員會可以依據聯邦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廣告和廣告商提起訴訟。其他如聯邦郵政總局、聯邦農業部、聯邦證券委員會、美國專利局以及國會圖書館也可以按照各自的職能進行監管。

3、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

美國的消費者保護機構主要是聯邦貿易委員會?!巴V惯`法行為令”是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基本執法工具,具體適用于兩種情況:一是聯邦貿易委員會對某種違反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五條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裁決后,二是委員會頒布了某項具體的貿易規則后。另外,美國商務部也具有保護消費者利益的職能。

(二)電子商務監督管理

根據美國電子商務專家的介紹,目前美國電子商務監管工作主要由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白宮高科技辦公室等政府部門及非官方協會進行行業自我管理。由于電子商務發展時間尚短,美國政府目前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部門或機構主管電子商務??肆诸D政府時期對電子商務基本采取寬容自由、放任發展的,隨著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政府就進行指導性立法,以便更好地規范電子商務市場。根據傳統的行政管理經驗,美國聯邦政府對電子商務的扶持和促進主要體現在調整稅收政策和電信行業政策方面,一般不介入到具體的管理事務中去。

至于網絡欺詐行為視性質而定——若為全國性的,就由美國證券委員會行使管轄權;若為地方性的,嚴重的由司法機關介入,一般性的由商會仲裁,不過最終均通過法院解決。美國目前出現的網絡欺詐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網上購買股票詐騙行為,屬證監會管轄;與股票無關的屬聯邦調查局管轄。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目前網絡交易發生糾紛的不多,即使發生按照美國有關法律可馬上退貨,或尋求地方商務仲裁委員會仲裁、消費者委員會及法院解決,其主要法律根據是美國統一商法典。在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小額的爭議和糾紛,一般由當地的商務仲裁委員會解決,或者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法院對訴訟標的在1萬美元以下的訴訟設立專門的法庭,并采取相對簡單的程序,訴訟的周期和費用都控制在當事人可以接受的范圍內。

在行業自律管理方面,美國的電子商務管理很多是由非官方機構來承擔的,如著名的E-TRUST和DandB公司,就是由政府鼓勵支持,由企業出資設立的非盈利性機構。這些負責行業管理和協調工作行業協會具有很強的官方背景,在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方面確實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總的來講,美國電子商務的經營秩序基本良好,這種良好的經營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傳統交易活動中已經具備的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已經形成的良好的交易環境,以及經營者對自身商業信譽的重視。

(三)美國規范電子商務立法淺析

美國是判例法系國家,司法過程實際上是立法過程的一部分,法官作出裁決必須堅守“遵循先例”的原則,因此美國的立法體系較少預先創設法律。面對電子商務這一新鮮事物,美國政府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事后救濟。美國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大致可分二類:一是現有法律,如統一商法典等;二是專項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法律文件,如《全球電子商務綱要》、《互聯網稅收自由法案》、《INTERNET商務標準》、《網上電子支付安全標準》、《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法案》、《電子簽名法》。另外,對于“電子付款”、“網絡銀行”、“線上下單”等,美國政府也都已著手擬訂修法草案。

電子商務發展初期,美國的監管比較寬松。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和一些問題的出現,美國相繼公布了《網上電子支付安全標準》和《全球電子商務綱要》,許多州通過了《電子簽名法》和《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法案》。這些法律法規較好地解決了電子商務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電子商務行為。

即使象美國這樣一個電子商務發達和法律體系完善的法治國家,目前對電子商務監管的專門立法也并非很多,并非十分完備和健全。究其原因:一是美國政府對電子商務持支持鼓勵態度,不愿設立太多的條條框框阻礙其發展;二是電子商務活動并不是整個商品買賣交割、支付過程都是電子處理,是10%的電子處理、90%的傳統式商品買賣運作行為,即許多現有的法規仍適用,并非過時;三是電子商務發展時間尚短,人們還未能完全揭示電子商務的規律及潛在問題,對其管理只能從“補救”逐步走向“預防”。美國的一些專家認為,美國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監管比較放任,出現問題才介入管理,主要是事后補救。今后應作預防性立法,使美國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體系逐步達到完善和健全。

四、中、美兩國電子商務的比較與借鑒

(一)與我國電子商務管理的比較

1、我國缺少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尚未健全建立電子商務所需要的法制環境。目前,我國先后制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網絡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暫行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出入口信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40余種。1999年3月15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采用數據電子形式訂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也給予確定,但是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也還是停留在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的狀況。缺少有關電子簽名、電子合同等電子交易的法律法規及有關電子商務方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私人隱私權的立法,網上交易各方面的權、責、利不明。

2、政府電子商務管理脫節。美國等國家基本采取上網瀏覽和接受投訴的方式,強化對網上欺詐、侵犯消費者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在加強電子商務政府管理方面,美國賦予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聯邦調查局等部門責、權。全國性問題由聯邦證券委員會管理,地方性問題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與股票有關的電子商務問題由證券委員會管理;與證券無關的網絡欺詐由聯邦調查局管理。此外,由白宮高科技委員會支持電子網絡科技發展,引導行業出資成立調查公司,對每個公司經營信譽進行評估;聯邦貿易委員會運用實體市場的法律對有網上欺詐行為的公司進行查處。而我國面對這一新興的綜合工程,缺乏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和明確分工。全國乃至同一地區各部門之間均未實現電腦聯網,信用信息相互保密,信用資源難以共享,使其成為電子商務管理的前提障礙。同時,部門職能不明,管理職能交叉,存在有能力管理的部門無管理依據、有依據的部門無管理能力的情況固有企業化的部門管理難以適應社會化的電子商務發展。

3、我國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尚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我國互聯網上網人數居亞太地區之首。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一組數據顯示:我國上網計算機數2000年1月為350萬臺,2001年1月為892萬臺,2002年1月達到1254萬臺;國際出口帶寬2000年1月為351兆,2001年1月為2799兆,2002年1月達到7597.5兆。高速寬帶互聯網絡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制約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網絡技術瓶頸有望得到緩解和逐步解決。但是,我國網絡建設較慢,網絡運作質量尚差,電信費用較高;網絡安全性能差,信息安全缺乏保障。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必須要有網上工作平臺,至少要有可上網電腦,但中國相當多的地方基層執法單位都不具備此條件,直接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違法案件的查處。

4、網絡經營缺乏信用基礎。總書記指出,互聯網的發展首先要解決真實性問題。電子商務作為虛擬市場,其規則是與物理市場規則等同的。只是因Internet的特殊性而產生不對等性。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經營者的合法,加強跨地區和國際間的合作,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等都必須以市場信用和社會信用為基礎。在美國等發達國家,極少有明目張膽欠債不還、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現象,首先是受益于他們有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如美國最具代表性的《公平信用報告法案》規定,不守誠信將受到嚴厲懲罰,迫使大家養成守信的習慣。而當前中國信用立法欠缺,尤其對目前大量出現的網上信用調查組織和網站評級機構等信用中介機構管理的立法一片空白。這些信用中介機構經營混亂,自身的信用缺乏保障,直接影響了我國證券業、網絡銷售等健康發展,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規范必須標本兼治。

(二)對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經驗的借鑒

畢竟美國的國情不同于中國,我們應該借鑒美國電子商務的成功經驗,而不應照搬照抄或盲目模仿。

1、政府政策。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中,美國政府的政策基調是盡可能按市場經濟和網絡經濟的要求減少企業的包袱,多讓企業發揮作用;現有法律不能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的,并不急于立法?!?11”事件后,布什政府全力應付國際問題,對電子商務的發展采取放任政策,也未作投資。而我國的現代化水平、市場化程度、信用意識比美國低得多,電子商務的發展剛剛處在起步階段,這決定了我國必須著力解決自己發展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尤其是政府要加大協調力度,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政府需要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代表未來方向的貿易形式,國家經貿委、外貿部應承擔培育和促進的責任,信息產業部應集中精力繼續推動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建設。電子商務還涉及金融、運輸、工商、稅務等多個部門,因此應建立一個高層次、跨部門的協調與監管機構。要在資金政策上加大引導力度,盡快建立能促進電子商務創建的風險投資基金,使我國的企業能夠得到最初的創建資本;另一方面放寬高科技公司的上市條件,使初步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公司能得到發展資本。

2、監督管理。電子商務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安全問題、稅收、技術標準、知識產權保護等多方面問題,由于其特有的虛擬性和無國界性,使交易的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在美國,有的網絡公司通過給消費者提供虛假信息進行欺詐,有的消費者利用信用系統騙取商品,有的網站宣稱房屋貸款免利息,還有消費者在網上修改自己的不良信用記錄,另外還設計電子合同的履行、著作權的侵犯等問題。美國電子商務存在的這些問題在我國也或多或少存在,因此急需對中國電子商務市場秩序進行必要的規范和整頓。目前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迅速,而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低、人們的信用意識差、對復雜經濟現象的判斷力低下等因素的影響,必須發揮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作用,引導電子商務向健康的方向發展。同美國相比,我國的優勢在于有著一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綜合執法隊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各級政府應注重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管主力軍作用。工商部門在監管各類市場過程中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人才,執行的各種國家法律法規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在我國的電子商務體系中,市場監管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聯合相關部門對電子商務進行監管,信息產業部、公安部、經貿委、科技部等在各自領域進行監管或向工商部門提供技術協助。

美國是全球網絡經濟最為發達、交易秩序最為良好的國家。其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和規范,更多的是依賴于美國在200多年的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不斷完善的各種內部機制和良好的外部環境。在這一點上,中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概而言之,美國電子商務的開展是經濟達到較高水平后在Internet上的一種應用和拓展,是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具備了現代化的物流體系和信用卡消費方式等基礎性條件。2000年以來,虛幻的網絡泡沫破滅后,有一種觀點認為,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主要是因為國外風險投資的大量涌入以及國外互聯網經濟帶來的示范效應,而并非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應該說,電子商務的發展所需要的外部環境在我國還并不完全具備,電子商務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會取代傳統的交易方式。

美國的電子商務也只是從起步階段進入起飛階段,相比之下,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還處在起步階段,離起飛階段還有艱苦的一段路要走。但電子商務是一種先進的經濟運行模式,代表著前進的方向。我們要積極創造條件,培育適宜其生長的土壤,使其能夠在未來的經濟活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我國流通業創辦超級市場、連鎖店相比,電子商務只比最為發達的美國晚了幾年。我們一定要抓住這一機遇,利用工商部門在新時期轉變職能、加大執法力度的契機,不斷完善對電子商務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模式和思路,全力推動我國以網絡經濟為代表的新經濟形式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