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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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解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2002年4月14日電第351號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醫務人員責任加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關于醫療事故的內涵,同時加大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

新條例中,將醫療事故明確定義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明確醫療事故的過錯原則,并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醫療事故,其他三級醫療事故分別造成患者中度、輕度殘疾,器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組織損傷導致嚴重、一般功能障礙,或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條例取消了技術事故和責任事故的劃分。

新條例中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的,將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哪些情況不屬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了以往極易引起爭端的一條: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于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其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還有: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鑒定醫學會負責

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進行重大調整的一條是,今后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不再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改由醫學會負責。

今后負責鑒定的醫學會將建立專家庫,并組織相關專業的專家獨立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時,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從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根據新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兩級:設醫的市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對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組織技術鑒定工作。

賠償爭議如何公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同現行辦法相比,整整增加了一章內容:醫療事故賠償。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雙方協商、申請行政調解或者提出民事訴訟三種方式解決。此外,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對確定醫療事故民事賠償具體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賠償項目、標準和計算方法作了規定。具體的賠償數額由各地依照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患者有權復印病歷

對于醫療事故鑒定所必須的證據材料——病歷及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相關材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給了患者明確的說法:患者有權復印及復制病歷等資料,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的過程應當有患者的場。新條例規定,不僅涂改病歷等行為被嚴歷禁止,而且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病歷資料服務的將被責令改正,甚至,相關責任人可能因拒絕患者復印病歷、未按要求書寫保管封存病歷的行為將受到行政或紀律處分。(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