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09 04: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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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與《條例》的實施范圍相同。
第三條對企業職工給予獎懲,必須全面貫徹《條例》第三條的精神,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條對職工給予記功、記大功、發給資金,應經職工所在班、組評議,所在車間(處、隊、科、室)介紹其先進事跡并整理成單行材料,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對職工給予晉級獎勵,一般只晉一級,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也可由廠長(經理)按照《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職權作出決定。但每年受晉級獎勵的職工,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六條對職工給予通令嘉獎,由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報企業主管部門決定;事跡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獎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決定。
第七條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一般一年進行一次??赏髽I開展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年終總評結合進行,由工會組織群眾評選,所在車間(處、隊、科、室)根據群眾評選情況整理先進事跡材料,提請企業決定授予;表現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統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由企業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條對職工獎勵,應在適當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由企業決定,大型企業和駐地分散的中型企業,也可以實行分級管理,但對職工給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以及對企業職能部門的職工的所有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由企業決定,實行分級管理的企業,對分級管理的辦法和權限,應作出明確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職工所在車間(處、隊、科、室)負責調查,寫出錯誤事實查證材料;
(二)由職工所在基層單位的群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討論時應通知本人參加會議,并允許他申辯);
(三)由企業行政領導征求工會意見后,作出處分決定;
(四)對職工的處分決定,應以書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給予職工開除處分,在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時,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閉會,可由職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或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代行,并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受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留用察看期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間表現好,被恢復為正式職工的,在重新評定工資級別時,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處分前的工資水平。
第十三條受降級處分的職工,從批準處分之日起,滿一年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十四條被開除或者除名的職工,遷入地應按《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準予落戶:有關基層政權機關應負責辦理落戶等手續。
第十五條對企業中由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及我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省所轄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都必須認真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并可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