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險審結分析
時間:2022-02-10 06: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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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定:旅行社“未履行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保障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從本案看,旅行社或者導游沒有提供商品,也沒有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是消費者(文中沒有表明鄭老漢是不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自己“在車上吃饅頭被噎發病”,屬于個人意外事故,與旅行社或者導游提供的服務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因此,旅行社和導游沒有任何違反約定的法定責任。如果法院判決道理成立,那么所有參加該團隊的旅游者(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旅行過程中因自身原因而發生的意外都應該由旅行社承擔責任,試問:自己喝水、吃飯被噎怎么辦?
二、文中提道:“老漢發病后,導游沒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首先,搶救顯然不是導游的法定責任,因為導游沒有行醫資質。至于導游沒有采取其他措施,如通知醫務人員搶救病人,那就要考慮服務責任盡到否?《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保證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筆者認為,本案不屬于此例。導游置一位游客發病而不顧,繼續帶領其他游客完成行程,道義上是不對的,但法律責任適用哪部法律法規沒有交代清楚。另外,在實踐工作中,經常發生因個別游客自身原因而造成導游無法全部盡到責任的現象。如本案中,如果導游自己留下配合醫務人員搶救老漢,那就無法陪同大多數游客繼續游覽,勢必造成新的違約。
三、文中,“同時,《旅行社管理條例》也規定,旅行社在與旅游者訂立旅游合同時,應當推薦旅游者購買相關的旅游者個人保險,……”這段話是文章作者想當然寫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沒有這段話。*年國務院、*年經國務院修改后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但是,*年3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有關“旅游意外保險”對國家旅游局的咨詢進行了答復,對《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旅游意外保險”的含義的答復〔國法函(*)32號〕部分內容如下:《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該條中規定的“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含義是:旅行社組織旅游,應當為旅游者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
四、從文中看出,該文“點評”作者顯然不知道對《旅行社管理條例》有關“旅游意外保險”的含義的答復〔國法函(*)32號〕,也不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內容?!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根據有關“旅游意外保險”的含義的答復〔國法函(*)32號〕,可以判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旅游意外保險是強制保險”?!包c評”作者不了解上述規定,隨意判定意外保險是強制保險(原文:“這說明,旅游意外保險是強制保險,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是嚴重失誤。
綜上所述,如果旅行社因為沒有給游客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而被判敗訴,顯然這是一樁冤案;如果旅行社因為違約被判敗訴,適用的法律法規不清楚,有待商榷?!包c評”表述的主要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以訛傳訛和誤導之嫌,請慎做“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