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社會與律師使命
時間:2022-12-08 0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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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基礎重要組成部分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負有特殊責任。律師的職業使命及職業活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具有很高的契合度,律師在排解社會糾紛、消弭社會沖突,為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成員相互溝通、恰當反映各階層要求,為各級黨委和政府提供咨詢服務、提高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等方面都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基礎重要組成部分的律師制度和律師職業,理應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同志在論述律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時曾指出,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是維護司法公正、促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執法為民、防止司法腐敗的必要保證。我國律師必須充分認識自己所肩負的使命,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精深的專業水平和飽滿的精神狀態,投身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中。
律師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肩負特殊使命
律師制度與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天然的聯系。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律師制度創設的前提與基礎。律師職業的出現,不僅是基于社會生活對其專業技能的需要,更是國家政治建構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從世界范圍看,各國都把律師制度建設作為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的重要環節之一,律師業的發展狀況往往被當作國家民主與法治總體水準的一種標志。上個世紀50年代中期創立的新中國律師制度,對于保護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鞏固人民民主政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民主與法治的進程重新開啟,律師制度也得以恢復,對我國政治、經濟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沒有對民主法治的追求,沒有對公平正義的尊崇,就不可能有律師職業的出現;離開了律師這一職業,民主法治的實現和公平正義的維護就會付出更大的成本。
律師的職能活動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和消除社會矛盾與沖突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礎,而律師正是直面社會矛盾與沖突的職業。律師當事人參與訴訟、仲裁、調解等活動,是在解決已經形成的矛盾與糾紛;律師受當事人委托參與各種民事及行政活動,是在防范和避免矛盾與糾紛的發生。在一些尚未釀成糾紛的利益沖突中,律師對當事人的引導和建議、對當事人決策與判斷的影響,不僅直接關系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能否得到妥善解決,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全社會的社會糾紛總量以及社會糾紛發生的概率。如今,遇到糾紛找律師已成為政府、群眾、企事業單位的習慣性選擇,在國際經貿領域及重要民商事交往和行政活動中聘請律師參與的情況則更為普遍。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利益關系日趨復雜,誘發社會矛盾與沖突的因素不斷增多。在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與沖突方面,律師可以承擔起更多的責任。
律師的職業特征決定了其在和諧社會建設中具有獨特作用。一般而言,律師職業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執業活動的廣泛性,二是在執業過程中的相對中立性。這些職業特征,使律師在社會成員中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親和力。有效運用律師的公信力和親和力,有助于整合各種社會關系,協調和處理各種利益沖突,減少社會交往的摩擦,促進人們相互尊重,實現各種社會力量的良性互動。
發揮律師在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律師參與了大量的公益事務和公益活動。許多律師無償地向困難群體及其他需要援助的人們提供了各類法律援助,并利用自己的職業條件和專業特長,延伸公益活動的范圍。比如,有的積極參與信訪工作,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信訪機構處理信訪者所反映的問題;有的開設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或婦女權益保護熱線,免費提供咨詢服務;有的專注于殘疾人保護或環境保護事業;等等。所有這些活動,對于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增強社會的凝聚力都產生了積極影響。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應該更好地發揮律師的作用。
發揮律師在排解社會糾紛、消弭社會沖突中的平抑與緩釋作用。實踐表明,律師參與訴訟或仲裁,有助于推動糾紛解決程序的順暢運行,幫助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理性、恰當地解決社會糾紛。在訴訟、仲裁程序的技術性和專業性日益強化的趨勢下,律師的參與顯得尤為必要。此外,律師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無論是參與訴訟、仲裁,還是通過其他手段解決糾紛,律師都以排解糾紛、平息沖突為己任,勸導糾紛主體正確理解法律,正確選擇自己的利益訴求,正確對待他人的利益訴求,以平緩、簡約的方式化解糾紛。
發揮律師在為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中的援助與扶持作用。困難群體能否有效、及時地實現自己的正當利益,直接關系社會公平與正義能否得到維護,關系社會的穩定與安寧。在對困難群體的援助與扶持方面,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一是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二是發揮律師在解決群體性糾紛中的特殊作用。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非法集資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常常會引發群體性糾紛。在這些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律師應當幫助相關主體整合、梳理并恰當調整利益訴求,用理性、合法的方式尋求糾紛的解決。三是強化律師為社會公眾服務的功能。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均衡的實際出發,引導律師將服務重點逐步移向收入較低的人群。四是發揮律師維權熱線、網站以及媒體律師欄目的作用,加大律師承接社會公眾咨詢要求的能力,并不斷創新為公眾服務的方式方法。
發揮律師在促進社會成員相互溝通、恰當反映各階層要求中的媒介和傳導作用。社會成員之間充分溝通,各階層的要求得以順暢表達,是和諧社會的應有狀態。在我國社會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律師是一種新型的社會管理資源,應充分發揮其在促進社會成員相互溝通、反映各階層要求方面的媒介與傳導作用。首先,通過律師廣泛的執業活動,傳導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把黨和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要求傳達給社會公眾。其次,運用律師特有的執業方式,正確、合理地表達社會公眾的訴求。對于涉及多數人利益、有廣泛社會影響的問題,律師通過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方式,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在重要政策的聽證、論證或討論過程中,通過律師收集、反映并表達人民群眾的意見;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以由律師提起公益訴訟,運用司法程序,矯正在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損害群眾利益的某些偏失。再次,通過律師的公益行為,加強社會各階層間的相互交往與理解。
發揮律師在為各級黨委和政府提供咨詢服務、提高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中的參謀與顧問作用。律師的某些執業活動應同黨和政府的社會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努力成為黨委和政府實施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方式與手段。在重要的社會管理政策出臺前,律師應當提供法律分析意見與建議,這是從源頭上防止和避免社會糾紛發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在處置突發性事件、群體性糾紛的過程中,律師應當運用自己綜合的法律知識和處理社會糾紛的經驗,為黨委和政府提供相關的處置方案和建議。同時,應進一步發揮律師在信訪工作中的作用。
提高律師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能力
在我國,律師是社會主義社會中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不僅應當承擔特定的社會責任,同時在執業活動中也應當把社會利益放在應有的位置上。要克服律師業中已經有所顯露的過度商業化傾向,避免和防止利益驅動對律師職業社會功能的扭曲,強化律師對社會責任的認知,引導律師自覺地把自己的執業活動融入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事業中。
提高律師綜合素質,加快律師行業自身建設。目前,我國律師隊伍的總體狀況是好的,律師業在推進民主法治、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作用是明顯的。然而,同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相比,律師隊伍建設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應以提高律師的綜合素質、改善和強化行業管理為突破口,加快律師行業的自身建設。去年在全國開展的律師行業集中教育整頓工作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應認真總結這次集中教育整頓的經驗,鞏固教育整頓的成效。應通過大膽探索和不斷創新,逐步建立起能夠有效促進律師素質不斷提高、保證律師業健康發展的發展戰略和從業政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強對律師的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執業紀律教育,強化對律師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同時,應從我國實際出發,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性管理相結合的律師管理體制。政府的行政管理既要放得開,也要把得??;既要立足宏觀,又不能失之于空泛。行業協會要不斷改進和強化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有效地擔當起自律的職責。
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拓展律師執業空間。律師的執業活動對外部環境的依賴性很強。良好的外部環境不僅是律師職能充分發揮的基礎條件,同時也是規范律師行為、增強律師職業信心、提高律師整體素質的重要保障。因此,應進一步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在立法上賦予律師執業活動以更多的權能;在司法中尊重和支持律師正當的執業行為,糾正并杜絕各種限制律師正當執業活動甚至歧視、打擊和迫害律師的違法現象,為律師職能的充分發揮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