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體會

時間:2022-10-18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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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體會

黨的十七大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收入”后,引起社會的強烈響應。在一片叫好聲中,我們也發現了對問題本身以及對解決問題的對策措施認識上還有一些模糊認識亟需澄清。

如何理解“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

我國統計部門將“居民收入”分成四類:工薪收入,經營凈收,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柏敭a性收入”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但不能望文生義地把出售財產所得當作“財產性收入”。

十七大報告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是應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總要求下的具體措施要求。其含義主要有四:現在已經有部分群眾擁有了“財產性收入”;目前的一部分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但從人群比例上看,并非是令人滿意的狀態;應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但目前缺乏足夠條件;應當設法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要求的重點顯然不是讓群眾“擁有更多”財產性收入,而是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同樣一個“更多”,位置不一樣,其含義有相當差異?,F在有的人津津樂道于如何“增加群眾財產性收入”,而不是完整理解十七大的有關精神,在“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上加以思考并尋求對策。

如何認識當前我國居民的“財產性收入”

改革開放以前及初期,我國絕大多數居民的收入和支出基本上處于平衡(維持)狀態,幾乎沒有積余。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相當部分家庭的收支狀況開始出現積余,而且人們可以利用更多的渠道從積累的財產中獲得“財產性收入”。

在我國目前的統計實務中,“財產性收入”屬于“居民可支配收入”四類中的一類,而“財產性收入”又可以具體細分為“房屋租金”、“利息”、“股息及紅利”和“保險收益”等小類。“房屋租金”在許多地方是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構成。“股息及紅利”的收益受股市行情影響很大。2007年牛市中,不少居民家庭的財產性收入超常增長。

抽樣調查顯示:2007年浙江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1080元,比2006年增長21.5%,財產性收入占居民家庭總收入的4.8%。其中,人均出租房屋收入458元,增長23.3%;人均股息紅利收入248元,增長10.8%;人均其他投資收入244元,增長29%;人均利息收入117元,增長25.7%。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需注意的問題

居民獲得財產性收入的兩個基本前提是:穩定的私人財產積淀和明確的私人財產保護。沒有財產,無所謂財產性收入;沒有法律保障,財產和財產性收入無法持久。換言之,財產性收入至少需要兩塊基石:財產基石和法律基石。

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相當一部分群眾有了私人財產積累,其中最普遍、數量最大的是金融資產和房屋財產。對多數居民家庭來說,勞動收入(工薪收入)是生活最主要的來源,也是財產積累的主要來源。因此,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進而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根本之道,就是不斷增加群眾的勞動收入。只有勞動收入提高了,財產和財產性收入的增加才有堅實的基礎。

另一方面,要用法律從產權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特別是中低收入群體的財產,要高度重視法律層面上對廣大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特別是農民的土地,城鎮居民的房屋,小商小販的商鋪、攤位等,應受到審慎的保護。因此,更大力度地保護普通群眾的財產權,以及他們在任何地方都能靠勞動謀生的機會,是最應該被創造的條件。

同時,還要注意“財產性收入”增加過程中的“馬太效應”。在多數國家,居民財產的基尼系數要高于收入的基尼系數。“馬太效應”有可能使收入的差距進一步擴大財產的差距。“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決不可演化為“讓一部分群眾擁有更多財產性收入”。

應當看到,“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是一個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框架內的問題。在“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問題上,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最重大的思路和對策在于兩個“提高”: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這樣的思路和對策,深刻反映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不是權宜之計,它是社會整體協調發展要求下的價值表現和政策訴求。這里的政策設計和實施,必須充分考慮政策特有的相互影響特性和利弊特性,避免“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片面思維和實踐。因此,政策設計的起點和重點,要首先確保初次分配的公平公正,使廣大群眾有更多的勞動收入向財產性收入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