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學習四項監督制度體會

時間:2022-05-17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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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學習四項監督制度體會

編者按:重點解決了以下問題:什么樣的情形要追究責任、應該追究誰的責任、如何追究責任等,詳細地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原則,責任追究的對象,以及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與追究實施等條文,為全面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提供了實際有效的法規依據,彌補了以往干部選任監督制度設計上系統性方面的缺漏。報告事項: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方可進行的5種事項,如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7種事項,如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等。這個《辦法》通過明確報告事項,完善審核程序,進一步將關口前移,把好選人用人關。《“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實行的“一報告兩評議”,是指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峨x任檢查辦法》的基本要求是,對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4月1日,人民日報等中央重要新聞媒體全文刊登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等四項監督制度。這四項制度配套銜接,相得益彰、相互促進,構成了一個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選拔任用監督體系。下面,筆者結合自己的學習理解,談幾點粗淺認識和體會

第一,《責任追究辦法》著眼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重點解決了以下問題:什么樣的情形要追究責任、應該追究誰的責任、如何追究責任等,詳細地規定了責任追究的原則,責任追究的對象,以及責任追究的情形、方式與追究實施等條文,為全面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提供了實際有效的法規依據,彌補了以往干部選任監督制度設計上系統性方面的缺漏。

第二,《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兩類報告事項: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方可進行的5種事項,如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7種事項,如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重新任用等。這個《辦法》通過明確報告事項,完善審核程序,進一步將關口前移,把好選人用人關。

第三,《“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實行的“一報告兩評議”,是指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這個《辦法》主要對“一報告兩評議”的內容、方式方法、結果運用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以期通過規范和全面推行“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強化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第四,《離任檢查辦法》的基本要求是,對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實行這項制度,看似亡羊補牢,實則防患于未然。這項制度的核心是,把市縣黨委書記履行選人用人職責情況與自身的進退流轉掛起鉤來,以倒逼機制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

總之,這四個試行辦法意義重大,一是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堅定不移地推行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必先治官的堅強決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是比較容易發生腐敗的領域,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關鍵部位,近年來中央抓住這個核心地帶,動真格,下猛力,收到了顯著的成效。二是提振了人民群眾對反腐倡廉建設的信心。人民群眾早就希望中央出臺行之有效的制度規范,現在四個試行辦法公開了,老百姓可以運用它們,對干部工作進行監督,最大限度地發揮制度的功效,匡正選人用人風氣,提高選人用人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