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促進干部履職經驗交流
時間:2022-05-20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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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的發展觀,是我們黨和政府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領導干部在自己的任期內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正確履行經濟責任,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錢,使有限的建設資金充分發揮應有的效益,做到在履行職責時、運用權力時不違法、不違紀,對于促進各項工作科學發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概念和制度要求
經濟責任審計中所指的經濟責任,是指當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職務履行、承擔的與經濟相關的職責和義務。
所謂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關通過對黨政領導干部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來監督、評價和鑒證黨政領導干部或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行為。
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和要求建立起來的新的審計監督制度,也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對此,新修訂的《審計法》第25條規定:“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p>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常規審計相比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
1、特定的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審計的特定對象是人,是干部管理部門委托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由特定人的任期來界定審計的范圍和事項。
2、特殊的審計目的。實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時期與時俱進,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目的,就是為制約和監督權力的運行服務,為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服務,為民主政治建設服務,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選拔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
3、特別的審計程序。一是特有的審計項目立項程序,經濟責任審計先有干部管理部門向審計機關下達審計的建議書或者委托書,再由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二是特有的審計實施程序。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時,一般由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共同組織審計進點會,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應當在進點會上就自己任職期間工作職責和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說明,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在提交審計機關前,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和單位的意見。三是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主送委托的組織人事部門,抄送當地黨委、政府和紀檢部門,對結果進行利用等。
4、特有的審計內容。一是具有綜合性。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旨在客觀評價領導干部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既涉及常規審計內容,也涉及專項審計和其他審計調查的內容,同時運用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績效審計、財經法紀審計來確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履行的經濟責任。通過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管理行為和管理結果的審計,評價其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及應負責任的大小。二是審計的內容具有時效性。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與領導干部的任期是緊密聯系的,不是任期的經濟責任事項,原則上不作為審計的內容。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除《審計法》的規定以外,中央和省、市都陸續制定了相應的配套制度,主要有中辦、國辦印發的兩個《暫行規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省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省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確定及執行程序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以及省委辦公廳印發的《省規范和監督黨政領導干部用權行為暫行規定》、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聯合印發的《省黨政領導干部及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辦法》等,這些制度措施的建立,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當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現狀
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下,近年來,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到了空前的發展;一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機構建設、隊伍建設和制度建設得到了加強;二是縣區管理的科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完全形成了制度,做到了逢離必審;三是市直部門單位的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得到了深入發展,一批違法違紀人和事得到了及時查處和糾正;四是任中審計得到了全面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和警示雙重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五是通過對縣委書記、縣(區)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起到了強化對權力的制約監督的作用,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六是審計方法不斷改進,審計結果的時效性和審計質量有了較大提高。五年來,市、縣區審計機關共審計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605項,累計查出擠占挪用專項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偷漏稅款,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和非稅收入管理規定、違規亂收費、亂攤派、設立小金庫、違反政府采購規定、擅自處理國有資產、核算不規范等各類違紀違規、管理不規范及損失浪費問題金額4個多億元,其中:領導干部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違紀違規金額1.83億元,管理不規范問題金額2.47億元,損失浪費金額670萬元。這些數據說明有些領導干部在運用手中的權力時,在履行工作職責和經濟責任時法律法規意識和紀律觀念還相當淡薄,以法行政和科學管理的能力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必須結合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全面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2、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
一是非稅收入不納入預算管理,或者不執行非稅收入、預算外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坐收坐支,有的胡花亂用,這個問題財政部門有,但在各部門、各單位普遍存在;二是依法納稅意識淡薄,不盡代扣代繳稅收義務,特別在建設項目的結算過程中比較突出;三是截留坐支非稅收入;四是虛列支出;五是在具有行政審批權和執法處罰權的單位普遍存在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無依據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集資等,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六是個別政法機關利用職權亂收費,設立帳外帳、小金庫,截留坐支罰沒收入,挪用扣壓案款,揮霍浪費等;七是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國債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將專項資金用于彌補行政經費不足的現象普遍存在,在爭取項目和項目建設方面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八是在一些行業和單位違規集資的問題較為突出;九是在一些部門、單位擅自提高補貼標準、擅自擴大開支范圍、違規發放各類補貼的問題時有發生,特別是領導干部違規報銷移動電話費的問題和以加班費等名義發放補貼較為普遍;十是違反規定隨意處置國有資產;十一是違規采取問題比較突出;十二是個別單位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認識不清,重視不夠,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導致單位存在大量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十三是個別領導干部自身放松了紀律要求,廉政方面出了問題;十四是一些領導干部的履行職責時急功近利,眼前政績想的多,長遠利益和科學發展想的少,存在“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十五是一些縣區、鄉鎮和單位財政收支不實,債務沉重,難以為繼;十六是不合規發票報賬,其真實性、合法性難以確認。
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一方面與經濟發展的水平和公共財政保障能力不足有一定關系,但更多的問題是由于領導干部及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上以法行政的觀念和財經法規意識不強造成的,同時也與責任追究力度不夠,問責機制不完善有很大關系,說明各級審計機關在黨委、政府領導下,以經濟責任審計為抓手,促進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的發展觀,做到以法行政、以法理財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對存在的問題必須引起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領導警覺和注意。
三、經濟責任追究規定和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提醒
1、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規定
當前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中查出問題的責任追究規定主要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委辦公廳印發的《省規范和監督黨政領導干部用權行為暫行規定》、以及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印發的《省黨政領導干部及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辦法》等,各級領導干部掌握好、學習好這幾個文件,對于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和經濟責任,促進各項工作科學發展,防止在履行工作職責和經濟責任時少犯或不犯錯誤,保障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意義重大。根據《省黨政領導干部及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在履行經濟責任時,有下列十三種情形之一的,紀檢監督、組織人事部門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給予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一是擅自擴大審計權限或越權審批造成不良后果的;二是未經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款、違規擔保,特別是造成損失浪費的;三是因集體決策失誤或決策執行中存在問題,造成損失浪費的;四是不履行經濟管理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或國有資產及稅費流失的;五是以編制虛假預算、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或隱瞞、截留、挪用財政資金和專項資金的;六是亂集資、亂攤販、亂罰款、亂收費的;七是私存私放公款或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八是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財政收入的;九是在國家項目建設中,轉包和違反建筑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分包工程的;十是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或會計信息,不如實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證明性材料導致審計結果失真的;十一是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或屢查屢犯的;十二是違反國家規定,,不執行罰沒收入、非稅收入行政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十三是審計發現的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對于以上問題情節輕微,構不成紀律處分的,按照《市縣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的規定,將給予包括戒免談話、建議免職和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在內的組織處理。
2、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提醒
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是我們黨和政府領導全國人民實現小康社會和現代化建設奮斗目標的核心和中堅力量,是黨的寶貴財富,各級領導干部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和決定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成效,事關石羊河流域重點治理目標的實現。結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方面做以下提醒:
1、不違規招投標;2、不干涉和插手建設項目招投標;3、不干預和插手經營性土地使用權轉讓;4、不參與和插手房地產開發;5、不在引進項目資金中獲取獎金和好處;6、不違規使用公款;7、不虛開假發票報銷;8、不利用職務便利占用公物;9、不接受自己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吃請,不收取好處;10、不貪污、不私分國有資產和罰沒財物;11、個人和單位不受賄,也不行賄或變相行賄,更不單位公款行賄;12、不挪用國債、扶貧、救災、低保、醫保、兩免一補,社保和惠農、石羊河重點治理項目等專項資金;13、不隱瞞巨額資產和資金;14、不職務侵占,不借欠公款;15、不偷稅漏稅;16、不截留、隱瞞、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收入;17、不騙取國家財政撥款;18、不公款私存,不設賬外賬和小金庫;19、不擅自開設銀行賬戶;20;不擅自處理涉案款物;21、不對外擔保;22、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23、不違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24、不違規采購辦公設備;25、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26、不弄虛作假,搞虛假政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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