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熱點推薦:治理商業賄賂措施的探討
時間:2022-03-28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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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賄賂整改措施
第一,“反商業賄賂需要協同作戰”。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反商業賄賂的基本權力在工商總局手中。該局在1996年制定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第一次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事實上,市場交易過程出現的商業賄賂問題,不僅工商機關有權查處,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賦予其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執法的權力。這種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的混亂狀況導致了不同部門在對查處商業賄賂的標準把握上存在分歧,執法尺度不一,“或爭或推”,加大了執法成本。司法機關要加強執法部門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持違法必糾;對行賄犯罪必須依法追究,商業賄賂的動機是謀取利益,但是損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擊力度上,應當把行賄和受賄同等對待;要提高執法隊伍水平,做到查處案件時又狠又準。另外,要抓住重點對象,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生產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商業賄賂的受賄對象,往往是掌握著相關項目的審批權、許可權和物資采購權的政府部門的官員,因此,治理商業賄賂,必須高度重視對掌握相關權力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監督制約,加大相關案件的查處力度。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二、制定《反商業賄賂法》。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賄賂行為也在不斷翻新。為了進一步打擊商業賄賂,應加緊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目前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上個世紀80年代醞釀起草的,僅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一般性規定,必須根據新形勢加以修改完善。我國現有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缺陷,難以適應現實需要,建議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中有關商業賄賂的條款,同時應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以整合、統領現有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在該法中,應明確界定商業賄賂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作為其他法律、法規相關規則的基礎;明確商業賄賂的民事責任,具體規定民事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并分別規定具體的計算、確定方法;按照主管統一、職權明確、措施有效、程序正當的原則,設計規定反商業賄賂行政監察程序規則,確定一個統一的商業賄賂查處機關,增加對商業賄賂的行政處罰種類和經濟處罰力度;建立有利于促進商業活動主體自我約束的制度;規定有關反海外賄賂的規則。
第三、對存在商業賄賂現象的機構要加強制約。法律的監督成本相當高,有時候甚至高到難以執行的程度。例如讓法律來監督每一個醫生是否收受了回扣,實際上是不太可行的。而讓各大醫院來監督醫生則容易得多。如果醫院對于接受賄賂的醫生嚴厲制裁,對于行賄廠家的藥品拒之門外,那么醫生和經銷商自然不敢造次。可是醫院監督醫生的積極性不可能來自于內部,而只能通過醫療體制改革,讓醫院的成本受到外部嚴格的審查和制約才能實現。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四、必須讓市場機制進一步發揮作用。部分國有企業成為商業賄賂的溫床,主要是這些企業面臨的市場競爭壓力不足,對于成本的變化不敏感。在完全的市場機制下,企業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商業賄賂的存在,對于采購方來說,就意味著成本的增加,成本的提高將嚴重影響企業的競爭力。因此,企業就會千方百計防范自身的采購漏洞,將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發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程度,受賄的可能性降低了,行賄的自然減少了。
第五,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要抓住不放。要重點在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上取得新進展。一是深入治理教育亂收費。二是堅決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三是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領域的失職瀆職和腐敗問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頻發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