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務車輛管理的意見
時間:2022-01-28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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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車輛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公車私用,確保正常工作用車,以達到“節儉、優質、高效、安全用車”的目的,結合我局實際,經研究對公務車輛管理意見如下:
一、管理范圍
1、局機關、運管所、縣鄉站公務用車分別由各單位辦公室統一管理。
2、運、路政各站隊(含稽查站和鄉鎮各交管站)、治安辦、新型企業公務用車由小車隊統一管理、統一維修、統一保險、統一年審、統一入庫。
3、鑒于路政隊、檢維中心工作的特殊性,車輛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停車點,報局分管負責人同意定點停放,自行確定加油站點,由其主要負責人掌握出入庫時間;稽查站選停車點報局分管負責人同意定點停放;離縣城較遠的鄉鎮交管站,稽征車輛存放在各交管站車庫中,自行確定加油站點,出入庫時間由其站長自行掌握。
二、車輛使用
局機關車輛使用按照“分工分塊的原則”相對固定,特殊情況由局辦公室統一協調;運管所、縣鄉站、路政隊自行協調使用。
小車隊按照其管理的車輛,分別與運管所、新型企業簽定協議書、與各駕駛員簽定責任書;運管所與運政各站隊簽定責任書。根據季節規定出車時間,規范派車程序。
縣城內執法隊用車:正常工作用車時間原則上為:春、夏季早6:00,晚7:00;秋、冬季早7:00,晚6:00。
正常工作由各站隊、新型企業填寫申報單,注明上下班時間,小車隊派車;特殊情況或突擊任務、節假日、凍、滑、霧、雪等惡劣天氣時,執法隊用車由運管所所長簽批,車隊派車;“四站一辦”用車由其分管局長自行調節,車輛出縣時,由其分管車隊負責人簽批申報單,小車隊派車。原則上不準公車私用,特殊情況,由局分管小車隊負責人審批,用車人支付在車輛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用車單位遠遠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范圍,屬加班用車,用車單位必須履行加班手續,否則出現一切后果用車單位自負。
小車隊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對用車進行調整。
以上車輛、駕駛員與站隊的關系總的原則是“人定車、車定站”。
三、維修加油
以上各單位車輛由小車隊通達維修站定點維修,該站不能維修的由通達維修站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簽署意見指定其它維修站點進行維修(縣鄉站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維修),所產生的經費由小車隊統一結算。所有車輛不得自行在外維修,否則不予報銷經費。所有車輛一律實行定點加油。小車隊為其直管車輛每車每月180公升油料,其余自行調節。
四、經費結算
1、駕駛員(各執法隊、閘北站、城西站、城東站、治安辦、稽查站)經費由局計財股直接劃撥給小車隊,小車隊負責考核發放。各新型企業駕駛員經費由企業自行負責。
2、車輛經費。小車隊管理的車輛按每車每年20000元經費包干,車輛使用10年以上,每超過一年包干經費增加1000元。各新型企業車輛經費每年每部車暫定20000元,由企業劃入小車隊專戶,由車隊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雙簽字把關使用,超補節退。
3、局機關、運管所、路政隊、各鄉鎮交管站、新型企業車輛保險、年審、維修經費每車預計8000元,由局計財股統一劃撥至小車隊專戶,由小車隊統一安排,超補節退。
五、幾點要求。
1、按“車輛歸屬,各自負責”的原則,誰管好誰的車輛,小車隊對所有車輛有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的職責。
2、堅持“八個嚴禁”。嚴禁將帶交通標志的車輛停放在賓館、飯店、桑拿、舞廳等娛樂場所,在城區街道亂停亂放;嚴禁用車單位強迫駕駛員接送工作人員上下班;嚴禁公車私用,在未經相關領導批準的情況下車輛出縣;嚴禁用車單位領導私自駕車及將車交于他人駕駛;嚴禁公務車輛參與婚喪嫁娶,車內容留社會閑散人員和使用車輛參與非法活動;嚴禁酒后駕駛、超速等違章駕駛;嚴禁用車單位在未經相關領導的批準下強迫駕駛員駛出本工作轄區;嚴禁亂使用警燈警報。
3、所有帶標志的公務車輛必須合法,對私自噴漆、安裝警燈,以及違反“八個嚴禁”規定的,一經發現,除按省交通廳皖交電[2007]83號文件規定,吊銷領導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交通行政執法證》,還將給予效能處分。
4、由局效能辦牽頭,法制股、紀檢聯絡員、小車隊負責人組成糾違小組,定期不定期上路巡查,發現問題,堅決按規定處理。
5、各用車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在不違反本意見的前提下,制定車輛使用規定。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