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措施

時間:2022-11-07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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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維護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土地管理工作。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解決我市土地管理中出現的問題,逐步建立科學有效、適應我市經濟發展要求的土地管理體制。

二、繼續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對全市范圍內各類園區用地、非法圈占土地、違法違規交易、土地管理松弛等現象加大治理整頓力度。嚴禁利用農業耕地開發生態農業園或示范園;凡經營性用地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工業用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市場化方式供地。

三、嚴格實施《**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要優先保證國家重點項目、產業政策鼓勵項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項目用地。積極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農用地的控制和引導作用,確保土地利用按照規劃進行,維護土地利用規劃的嚴肅性。落實土地利用與開發整理補充耕地數量平衡。

四、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必須進行用地預審。建設項目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保護耕地的基本原則,符合合理和集約用地原則,符合國家供地政策。未通過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用地預審意見的,不得批準立項,不得選址定點,不得批準建設用地。

五、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要保證基本農田保護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全市行政區域內凡已劃為基本農田保護范圍的耕地、園地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禁止利用基本農田搞溫室養殖或其他破壞土地耕作層的經營活動;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批。

六、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做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要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項集體建設占用農用地必須履行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凡已轉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暫未使用的,允許繼續耕種,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要按法定程序辦理農用地征用手續;沒有農用地年度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項目用地。

七、大力開展節約和集約用地,發揮存量土地潛力。認真做好建成區內存量土地調查工作,摸清底數,能利用存量土地的就不新增建設用地,能利用荒漠山坡的就不使用耕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兩年以上未開發建設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市區范圍內企業和單位的閑置土地要進行統一收購和儲備,通過市場方式配置給用地單位。

八、自20**年1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工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容積率控制指標》,不符合控制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不予供地或對項目用地面積予以核減;對因工藝流程、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控制指標的,必須提供有關論證材料,方可通過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審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建設用地許可資料上明確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控制性指標,嚴格落實集約用地、布局集中、產業聚集的建設用地原則。

九、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國土資源配套法規和規章制度,促進土地資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轉變。不斷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高國土資源管理水平;嚴格執行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大力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將普法工作與依法行政緊密結合起來;強化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