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管調整

時間:2022-03-10 02:56:00

導語:企業所得稅征管調整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企業所得稅征管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對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進行調整。從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通知明確,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稅局、地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通知規定,從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稅局管理。

通知還對若干具體問題作出了規定,如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從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從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稅局管理。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