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8 01: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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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管啟示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監管經濟學是一個涉及經濟學、法學、政治學等多領域的交叉性學科,它已經成為當代西方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和最有活力的研究領域之一。本文從歷史發展的角度,對公共利益理論、利益集團理論、監管型政府興起理論和不完備法律理論等主要的西方監管理論進行了梳理,研究它們的主要觀點、內在聯系、缺陷與突破,揭示其變遷的內在邏輯,以此為基礎挖掘國外監管理論的借鑒意義,對如何完善我國保險監管進行了深入思考。
[關鍵詞]監管經濟學,公共利益監管理論,利益集團監管理論,不完備法律理論,監管型政府興起理論,保險監管
一、國外監管理論的演變
(一)公共利益監管理論
一般認為,監管理論的主流起源于福利經濟學的公共利益論。以庇古為代表的舊福利經濟學以邊際效用論為分析工具,將市場失靈與國家干預結合起來,認為國家干預能夠使經濟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和使社會福利最大化。20世紀50年代以來,新福利經濟學以帕累托最優為標準,致力于分析市場缺陷,深入研究國家干預的合理性。西方學者對市場失靈和政府矯正措施的研究逐漸衍生出公共利益理論。公共利益監管理論認為,由于傳統微觀經濟學關于完全競爭的條件很難滿足,因此市場失靈不可避免,而政府是仁慈的,有能力而且有必要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資源誤配和分配不公,進而增進社會福利。20世紀30年代以來資本主義的經濟危機充分證明了市場的不完全性,政府干預經濟的思想逐漸受到青睞?,F實生活中政府監管的范圍也似乎無邊無際:不僅包括公用事業和反托拉斯政策,還包括對要素市場的公共干預,貨幣籌措及支付,以及對商品的服務和生產、銷售或交易的公共干預。
盡管公共利益理論一直在監管經濟學領域居正統地位,但在20世紀70年代前后出現了范式危機(o。首先,從規范分析的角度對理論隱含的行為假設提出質疑。公共利益理論認為監管是應保護公共利益而提供的,這里顯然缺少一個鏈接點——立法政策或安排如何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行為轉化為立法行動。其次,“阿羅不可能定理”對政府監管職能的質疑。古典效用主義認為個人福利可以計算,并且經簡單加總即形成社會福利。但阿羅指出,經由個人的偏好次序推出社會的偏好次序是不可能的,不存在一種把個人偏好加總為社會偏好的理想方法,因此政府監管在理論上不可能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第三,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對公共利益理論提出的質疑。1962年,施蒂格勒和弗里德蘭通過對電力行業價格管制的實證研究,發現監管并沒有實現公共利益理論所預期的效果,并由此提出了完全不同于公共利益理論的演繹推理。
保險監管模式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以銀行業、保險業為主導的金融并購浪潮席卷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日漸深入,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西方各國的保險監管模式也發生了很大變革,我國已加入WTO,保險市場將全方位對外開放,傳統的嚴格監管模式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但照搬西方松散的監管模式也不符合我國國情,所以采用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兼顧市場行為監管的折衷監管模式是理想選擇。
保險監管是保險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因素,對保險機構行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險市場競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保險監管模式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為達到保險監管的某種預期目標而作出的監管法規和監管方式的制度安排。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銀行業、保險業為主導的金融并購浪潮席卷全球,金融混業經營日漸深入,不僅導致了西方各國的保險運行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西方保險監管模式的變革:四個轉變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四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標志,全球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保險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主要表現為集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監管于一體,成立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使保險監管受益于銀行、證券監管的技術和信息優勢;放寬對保險資金投資領域的管制,支持保險企業上市和兼并,推動金融向混業經營方向發展。如英國已經通過改革建立起統一的監管框架,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保險公司為主干企業的金融服務公司,統一由金融監管局的一個集團公司部監管,而對單一保險公司,則仍然由保險監管部監管;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也維持原有的統一監管結構,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監督廳行使統一監管職能而已。
2.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轉變。傳統的保險監管主要是市場行為監管,即對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重點是對市場準入、業務行為、費率厘定、保單設計等經營實務的監管。但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國家逐步從市場行為監管轉向償付能力監管,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為監管目的。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超出正常出險概率的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對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有效監管,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及時提醒償付能力不夠充分的保險公司采取積極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如英國于1982年頒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法》,特別強調了償付能力監管問題,并規定經營不同業務的保險公司有不同的償付能力額度;美國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風險資本為基礎(RBC)的償付能力監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監管指標;日本于1996年頒布了《新保險業法》,明確將保險監管工作重點由市場準入的嚴格審批轉向對保險人償付能力的管理,注重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
3.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指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而無論這個活動由誰從事,其目的是提高流程的秩序和效率(美前財長RobeaRubin)。功能監管的最大優點是可以大大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裴光,2002)。在金融混業經營越來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傳統業務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不同金融機構功能的一體化和業務交叉使傳統的機構監管變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從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變已是現實的客觀要求。從保險監管角度來看,采取功能監管方式對處于混業經營中的保險業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
保險監管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近年來,中國保險業飛速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保險制度還存在一定的問題。為了保證保險事業順利進行,這就對中國的保險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監管工作應隨著保險事業的發展而應該更加完善。法律監管無疑是保險監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規武器,但必須充分估計到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環境和社會公眾對保險法律認同程度甚低的客觀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須符合我國國情。
關鍵詞:保險業;監管;保險產品
保險業是經營保險商品的特殊行業。保險業作為經濟損失補償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對保險業都進行監管是必然的。
一、保險業的特點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監管問題管理論文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局限于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并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根據市場經濟理論,在完全競爭的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市場上每一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等于邊際費用,在這一點上社會利益達到最大化,社會資源達到最佳配置。但是,市場并非萬能,也有弱點和平共處足。當市場信息能夠在完全競爭方式下運罷,也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其主要表現有:(1)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當事人就付也代價便可行到處自外部經濟的女處。(2)市場競爭失靈。例如,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導致壟斷,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導致效率的損失。(3)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的調節,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4)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于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結果出現“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導致市場失靈。此外,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保險監管問題研究管理論文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宣告成立,這是保險監管體制的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機制將得到進一步完善。一改革措施僅有效地解決了原中國人民銀行保險管理體制所存在的與生俱有的監管力度相對而言足等問題,而且也在某種意義上重新界定了我國保險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我國在五十年代,保險管理體制屬“財政型”,即“財政管保險”,在八、九十年代保險管理體制屬“金融型”,即“銀行管保險”。從實踐看,這兩種保險管理體制都給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因此,這次保險管理體制改革強調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提高了保險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必將有處于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符合保險業發展的內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局限于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并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保險監管問題分析管理論文
1998年11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宣告成立,這是保險監管體制的重大改革,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機制將得到進一步完善。一改革措施僅有效地解決了原中國人民銀行保險管理體制所存在的與生俱有的監管力度相對而言足等問題,而且也在某種意義上重新界定了我國保險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我國在五十年代,保險管理體制屬“財政型”,即“財政管保險”,在八、九十年代保險管理體制屬“金融型”,即“銀行管保險”。從實踐看,這兩種保險管理體制都給我國保險理論和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不利于保險業的發展。因此,這次保險管理體制改革強調了保險監管機構的獨立性,提高了保險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必將有處于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符合保險業發展的內在要求。
新近成立的保監會,無疑應根據新的監管體制和我國未來保險業的發展確立其監管任務、內容和原則等。因為,此次保險監管體制改革的意義和宗旨顯然不應局限于監管組織形式上的變化。但是,由于我國保險監管的法律依據——《保險法》對保險監管方式已作了明確規定,所以,我國保險監管的對象、內容、方式、程序等并聯會改變。
一、我國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保險業短短的發展歷史上,有較長的一段時期實施的是保險模式和政策。應當指出,這種與當時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壟斷經營模式在我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這種經營模式下,保險不屬于商品的經濟范疇,保險經營行為本質上是政府行為,保險監管也失去了意義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險壟斷經營模式已不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其弊端也愈加明顯,打破這種市場壟斷經營模式已具有客觀必然性。1985年,我國頒布了《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這一條例從法律上確立了我國保險市場應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壟斷經營模式,從而掀開了我國保險業的新篇章。從理論上說,制定這一法規的基本目的在于確立我國保險市場競爭體制,推進保險經濟發展;制定這一法規的理論依據在于市場經濟和市場機制具有提高經濟活力、有效調節社會資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保險一按照市場機制要求運行和發展時,保險是否應被監管?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什么?目前多數學者認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其具體表現為:保險經營對象的特殊性、保險銷售過程的特殊性、保險經營對象的負債性、保險基金的返還性、保險業務的分散性、保險影響的廣泛性等。事實上,上述經營特殊性在國民經濟各行各業中并非都是唯一的。也就是說,保險經營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說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保險監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場失靈”。
保險業監管體系研究管理論文
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1.進一步確立開放型的現代保險業監管目標和理念。2.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3.努力改進保險業監管方式和手段。4.加強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5.要強化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6.借助中介機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7.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國內和國際合作。
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
一、國際保險業監督發展趨勢
在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國保險市場相融性不斷增強,保險業的國際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這種國際化趨勢,使得一國保險市場的發展非常容易同時受到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沖擊。為了避免本國保險業出現重大波動和災難性風險,確保本國保險業安全和健康發展,各國紛紛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強本國保險業監管。一方面,各國相應地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把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作為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綜合起來看,各國保險監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標:一是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國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二是要依法監管,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三是要平衡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行業間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五是要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六是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制度的導引下,各國保險業監管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日益明顯,混合監管體制正在建立,普遍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還很不適應,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保險業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保險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客觀上也要求我們遵照國際慣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保險監管借鑒研究管理論文
美國擁有世界上規模最大的保險市場,其保險監管體系的運行已有140多年的歷史。研究美國的保險監管情況,對我國保險監管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美國保險監管體系
美國對保險業實行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重監管制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擁有各自獨立的保險立法權和管理權。聯邦保險局負責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聯邦犯罪保險等特定義務。各州有自己的保險法,各州保險局在州管轄范圍內行使保險監管權,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保護投保人利益為主要監管內容。各州法院通過對保險法的司法審查也發揮著一定的監管作用。在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的努力下,美國各州保險法的內容已無太大差別。近年來,美國聯邦政府為適應監管的需要,逐漸加強了對保險業的監管,建立了以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和州保險監督機構為主的保險監管體系。
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是對美國保險業執行監管職能的部門。它是一個非盈利性組織,由美國50個州,哥倫比亞特區以及4個美國屬地的保險監管官員組成。該協會成立于1871年,其目的是協調各州對跨州保險公司的監管,尤其著重于對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監管。同時,該協會也提供咨詢和其他服務。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雙重監管制度有其歷史淵源。1869年美國最高法院對“保羅訴弗吉尼亞州”案件的判決認定了各州享有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的權力。1944年最高法院在“聯邦政府訴東南保險者協會”一案中在事實上推翻了它先前在1868年的判例,意味著聯邦權力可以介入對保險業的監管。1945年的“麥克蘭—富格森”法案一方面宣布國會承認各州對保險業監管的現行體制和法律,另一方面宣布某些聯邦法律將介入對保險業的監管。
美國保險監管體系有其獨特之處,州政府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各州都設一名保險專員,具體負責對州內經營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費率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根據有關規定,所有美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必須在至少一個州登記注冊,并接受所在州和有營銷業務的州的監管。
保險監管啟示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當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保險監管模式逐步由嚴格轉向寬松,保險監管的重點轉為以償付能力為主。介紹了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并分析了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不足,進而提出增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有效措施,以保障中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償付能力保險監管資金運用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發生賠償和給付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經濟實力的一個綜合指標。償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資產的市場價值大于負債,同時還要求有足夠的流動資產以履行所有因債務而導致的財務責任。合理的償付能力應該在使保單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險業運營成本較低這兩個因素的權衡中達到均衡。目前,西方國家主要通過對償付能力有效監管來達到監督保險公司經營同時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目的。
1美國償付能力監管
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保險監管成本,美國最早建立了償付能力評級機構和評級制度。這些評級機構以相對較低的成本提供了關于保險公司財務實力的總體信息。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和財務分析跟蹤系統(FATS)作為美國保險監管預警機制的兩個重要的信息系統,主要幫助保險公司的無償付能力進行預測,避免更多保險公司破產。20世紀90年代美國保險監管協會提出了風險資本要求法(RBC),該法隨著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的具體數量和類型而變化,使保險公司的資本與其承擔的風險大體匹配?,F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變動為主要假設來測定壽險公司責任準備金的充足性,分析壽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是否匹配,屬于動態監管方法。為了對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時能及時進行補救,美國建立了保證基金體系,以保護可能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
美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既有事前的預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彌補;即有靜態監管,又有動態監管,兩種監管相互補充,其體系建設比較完整。
保險監管制度管理論文
當前,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我國的保險監管制度已經成為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美日兩國是當今保險業最發達的兩個國家,由于兩國在市場經濟結構、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借鑒它們在保險監管方面的經驗,對于完善我國的保險監管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美日保險監管制度的比較
(一)監管主體的比較
保險監管的主體就是保險業的監督者和管理者。從機構設置來看,各國不盡相同。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兩級多頭管理體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權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美國聯邦政府成立聯邦保險局,只負責聯邦政府法定保險,如聯邦洪水保險、聯邦農作物保險等。根據1945年《麥克云——佛戈森法案》,每個州都被賦予監管本州保險業的權力。美國聯邦保險局與各州保險局之間不是隸屬關系,而是平行關系。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必須獲得州保險監管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在該州營業。為了對各州的監管進行協調,1871年美國成立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共主要職責是討論保險立法和有關問題并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參考。經過保險監督官協會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趨于一致。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改變和擴充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職責,使其成為聯邦一級的保險監官機構。
日本屬于集中單一的監管體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險業的監管部門。大藏大臣是保險監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設銀行局,銀行局下設保險部,具體負責保險監管工作。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機加劇,金融機構倒閉頻繁。為了加強金融監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監管廳(FSA),接管了大藏省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監管廳更名為金融廳,將金融行政計劃和立案權限從大藏省分離出來。金融廳長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確保其在金融監管方面的獨立性。
(二)監管內容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