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申請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0 1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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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舍工程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支付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保證建設項目施工進度,依據《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細則》和《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工程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用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州、市承擔的配套資金;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條工程資金撥付,校安工程項目業主根據與項目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工程預付款時,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同時提供項目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等相關財務資料;工程預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30%。
第五條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根據項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項目施工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項目業主審核并扣減相應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的85%。
第六條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資金結算申請書》,憑《項目工程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等相關財務資料提出項目工程結算申請,項目業主按工程項目決算價款的5%暫扣留質量保證(保修)金后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結算。
民事再審申請書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財政資金集中支付制度
第一條為了大力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財政制度,強化財政監督職能,努力探索“會計集中核算制”向國庫單一賬戶集中收付制的過度途徑,根據市政府辦公室批轉的《武威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甘肅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蘭州市中心支行印發<甘肅省財政國庫管理試點資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哦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財政國庫資金集中支付管理單位以及資金額度達到規定直接支付限額餓所有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財政性資金: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四)其他財政性資金。
建設工程合同仲裁協議法律研究
摘要:本文對一起案情蹊蹺、法院兩次裁定確認建設工程中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例進行詳細解讀,研究并闡述了案件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一方主張沒有簽訂仲裁協議,能否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盜用印章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能否構成表見?如何界定和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中的仲裁協議無效?如何判斷建設工程合同中仲裁協議的效力,以及仲裁協議無效的具體情形?認定仲裁協議無效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文章還對完善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增加申請確認沒有仲裁協議的程序規定;增加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訂約人沒有訂約的行為能力、訂約資格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的規定;增加法院對包括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在內的所有仲裁事項作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也不得再審的法律規定。
關鍵詞:建設工程;仲裁協議;無效;再審;表見
一、案情與裁決:一個蹊蹺的案件,兩次新穎的裁決
(一)中建某局申請仲裁及其事由。2009年5月,中建某局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于2006年通過招投標方式向某煉油化工公司承包了南北三路北段(0+000-2+200)及改造段(0+920-2+240.61)的施工工程,并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爆破工程公司(簡稱爆破公司),簽訂《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書》(簡稱訟爭合同)。中建某局依約將工程交付爆破公司施工,并支付工程款1201.9萬元。2007年12月,工程施工完畢交付竣工驗收。經煉油化工公司委托相關單位測量、審計確認,爆破公司未能實施光面爆破的面積為11000平方米。爆破公司應向申請人中建某局返還未能實際采用光面爆破的工程款550000元,以及購買石方的款項7612455元。故根據訟爭合同第七條約定的仲裁條款,提出仲裁,請求爆破公司支付購買石方款、未能采用光面爆破的工程款以及上述兩筆款項被占用的經濟損失,開具已付工程款1201.9萬元的發票。(二)爆破公司訴請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無效。爆破公司接到仲裁委員會送達的中建某局《仲裁申請書》等材料后,即向某中級法院申請基于與中建某局公司之間不存在訟爭合同而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爆破公司訴稱:2006年5月12日,與爆破公司有業務聯系的陳某平要求為朋友陳某江、陳某勇出具《介紹信》,向中建某局項目部“聯系工程”。爆破公司出具了《介紹信》。此后,陳某江、陳某勇再未與爆破公司聯系。爆破公司沒有委托其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合同。2009年5月,爆破公司接到仲裁委員會寄發的中建某局的《仲裁申請書》等材料,方知陳某江、陳某陽偽造“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于2006年5月13日以該印章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了訟爭合同。爆破公司即向公安局控告,要求追究陳某江、陳某陽偽造爆破公司印章、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法律責任。事實是,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陳某陽代表的某貿易公司簽訂《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勞務合同書》。貿易公司2006年5月18日又與陳某平簽訂《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0460)土石方工程勞務合同書》。陳某平2006年6月6日與爆破公司簽訂《工程爆破施工合作協議書》。爆破公司據此進行工程爆破設計、安全評估和炸藥批供工作,向公安局報送《福建省爆破工程審批表》。審批表上填寫的“建設單位”就是向中建某局項目部分包工程后又轉包給陳某平的某貿易公司。爆破公司絕不可能在2006年5月13日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訟爭合同的同一天又與陳某平簽訂同一工程內容的《工程爆破施工合作協議書》。故中建某局提供的訟爭合同是陳某江、陳某陽偽造“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假冒爆破公司名義簽訂的非法合同,該合同并非爆破公司簽訂,其仲裁條款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效力,應確認無效。(三)中建某局辯稱仲裁協議有效。中建某局辯稱訟爭合同確由爆破公司或其授權代表與中建某局簽訂,爆破公司予以否認并主張合同無效沒有法律與事實依據。仲裁條款獨立于合同存在,即便合同無效其仲裁條款效力也不受影響。故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對爆破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四)法院裁定仲裁條款無效。法院審查后認為,從中建某局提起仲裁的訟爭合同書看,該合同系由陳某江、陳某陽簽訂并加蓋“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雖然爆破公司對于該合同系由陳某江、陳某陽所簽訂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認為其并未授權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該合同,并主張該合同上所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系偽造的。對此,中建某局公司則負相應的舉證責任。雖然中建某局提供了《介紹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據欲證明其主張,但該證據并未明確體現爆破公司授權陳某勇、陳某江與中建某局所屬的項目部簽訂訟爭合同。并且,對于合同上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中建某局亦未能舉證證明系爆破公司刻制并使用。而對于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爆破公司又不予追認。因此,僅從訟爭合同和中建某局提供的證據,尚無法認定訟爭合同系爆破公司授權的人所簽訂。從爆破公司提供的從公安局調取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某貿易公司簽訂的《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勞務合同書》所約定的內容來看,中建某局對于該合同的相對方是貿易公司是知情的,且該合同與訟爭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標的是同一標的工程,簽訂時間亦為同一天,合同中的中建某局項目部的相對方的具體行為人之一也是同一人即陳某陽。對此,中建某局也未能就同一合同標的卻存在由其所屬的項目部在同一天與不同的民事主體分別簽訂兩份不同合同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故從訟爭的合同本身和中建某局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存在足以使中建某局有理由相信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系代表爆破公司的情形。中建某局提起仲裁的訟爭合同,爆破公司未在該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而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事先未獲授權,事后亦未獲追認,且無法構成表見行為,故該合同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相應地,訟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同樣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爆破公司的申請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據此裁定:確認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工程項目經理部與陳某江、陳某陽所簽訂并加蓋“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的《福建煉油乙烯項目南北三路北段路基(0+780—1+460)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書》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本裁定為終審裁定。(五)中建某局不服裁定申請再審,高院裁定再審。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后,中建某局不服,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并提供新的證據。檢察院經審查后建議高院再審。高院于2010年10月裁定,指令中級法院再審本案。中建某局再審主張:⑴訟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對爆破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及其爆破公司是否應承擔合同責任等實體問題,不屬于本案審理范疇。原審超越審判權限,違法審理本案訟爭合同的效力問題,作出訟爭合同對爆破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是錯誤的。⑵訟爭合同確由爆破公司與其合法授權的代表陳某江與中建某局簽訂。①該合同除了有爆破公司授權的人陳某江的簽名外,還加蓋“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的印章。公安局印章準刻證、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證明》、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文書司法鑒定書,證明“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確是爆破公司申請刻制。②爆破公司向中建某局出具的《介紹信》證明陳某江確屬爆破公司職員,爆破公司授權其與中建某局公司聯系訟爭工程的爆破業務。同時,爆破公司向中建某局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料可知陳某江是爆破公司授權的簽約與履約代表,有權簽訂訟爭合同。③即便《介紹信》授權不明,即未明確授權陳某江代表爆破公司與中建某局簽訂訟爭合同,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授權不明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應當由被人爆破公司承擔民事責任。④假設陳某江超越了權或沒有權即以爆破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因其向中建某局提供了爆破公司所開具的《介紹信》及其蓋有爆破公司公章與總經理簽字的其它材料,作為善意相對人的中建某局,有足夠的理由相信陳某江有合法的權。陳某江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該行為構成表見。⑶仲裁條款獨立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合同對仲裁事項與仲裁委員會的約定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沒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仲裁協議無效情形。假設合同無效,根據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爆破公司再審主張:⑴訟爭合同是陳某江盜用陳某平違法刻制的“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簽訂的,屬陳某江個人行為。這有證人陳某江的出庭證言可以證明。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還與陳某江個人簽訂勞務合同書。某區法院的《民事調解書》證明中建某局直接與陳某江結算工程款、石方款,并與陳某江形成訴訟、達成調解,也證明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履行上述合同的是陳某江個人,不是爆破公司。⑵中建某局公司明知陳某江、陳某陽無權,仍與其簽訂合同,惡意串通,陳某江、陳某陽不構成表見,中建某局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⑶爆破公司是與陳某平簽訂合同,并不存在與中建某局公司簽訂合同的事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資料是提供給陳某平的,不是提供給陳某江的。⑷法院作出的對仲裁條款效力的裁定具有終局效力,不能申請再審。(六)法院再審裁定維持仲裁條款無效。法院再審認為:從爆破公司提供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陳某江簽訂的勞務合同書及某區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可以看出,中建某局工程項目部就訟爭合同的標的與陳某江本人也存在合同關系,并與陳某江個人結算工程款。且在陳某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建某局支付結欠的工程款后,中建某局承認結欠陳某江個人的工程款,并與陳某江達成調解協議。該事實可以表明中建某局是承認訟爭合同的標的實際是與陳某江個人發生關系的。上述事實與陳某江關于本案訟爭合同上落款處乙方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是其從陳某平處偷蓋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故訟爭合同上落款處乙方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是陳某江從陳某平處偷蓋的事實可以確認。陳某江、陳某陽與中建某局項目部簽訂訟爭合同時,雖然持有中建某局在原審提供的有關爆破公司出具的《介紹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材料,但從介紹信的內容看,爆破公司只是授權聯系爆破工程業務,并未授權簽訂合同,現爆破公司對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又不予追認。至于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是否使中建某局有理由相信是代表爆破公司的問題,從中建某局在原審提供的爆破公司出具的《介紹信》的內容看,并沒有陳某陽。且訟爭合同加蓋的“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是爆破公司的職能印章,是不能對外簽訂合同的,中建某局是清楚的。另從爆破公司在原審提供的從公安局調取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某貿易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書、以及爆破公司再審提供的2006年5月13日中建某局項目部與陳某江簽訂的勞務合同書這兩份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來看,中建某局對于該兩份合同的相對方分別是某貿易公司和陳某江個人是清楚的,且該兩份合同與訟爭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標的是同一標的工程,簽訂時間亦為同一天,合同中的中建某局項目部的相對方的具體行為人也分別是訟爭合同的簽訂人即陳某江和陳某陽。對此,中建某局也未能就同一合同標的卻存在由其所屬的項目部在同一天與不同的民事主體分別簽訂三份不同的合同的情形作出合理解釋。故中建某局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無法認定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系代表爆破公司的行為,即陳某江、陳某陽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無法構成表見。故陳某江、陳某陽不具有以爆破公司的名義簽訂訟爭合同中仲裁條款的行為能力,訟爭合同中所涉仲裁協議應認定無效。原審認定訟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正確,應予維持。中建某局關于本案訟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二、爭議與辨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解讀
(一)約定仲裁協議的訟爭合同上蓋有當事人一方的印章,該方當事人卻主張未簽訂訟爭合同。那么,當事人主張未簽訂仲裁協議如何提出異議?未簽訂仲裁協議是否能夠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現行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仲裁協議無效的三種情形不包括沒有簽訂仲裁協議的情形。那么,當事人對虛假、偽造、變造仲裁協議條款,或者對仲裁協議條款并非當事人簽訂的情形如何救濟?本案中,中建某局就認為,訟爭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沒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不應認定仲裁協議無效。爆破公司認為,其未與中建某局簽訂仲裁合同,中建某局提供的合同仲裁條款不具有效力,故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法庭要求爆破公司提供主張未簽訂仲裁協議確認仲裁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對此,爆破公司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人浙江省諸暨市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與被申請人香港鎧威貿易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問題的復函》【(2000)交他字第15號】。[1]該“復函”指出:浙江省諸暨市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印制的銷售確認書含有明確的仲裁條款,但在何煜生將未經該公司簽字蓋章的銷售確認書傳真給香港鎧威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莊文振后,莊并未簽字或者蓋章予以確認,故以銷售確認書的全部條款為內容的買賣合同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未成立。香港鎧威貿易公司據以向仲裁庭申請仲裁的銷售確認書是事后補簽的且是何煜生代簽的,諸暨市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并未在該銷售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而何煜生所謂的代簽事先未獲授權,事后亦未獲追認。根據仲裁法第四條和第二十條之規定,該份銷售確認書中的仲裁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法院于是根據上述“復函”規定的精神,裁定訟爭合同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司法實踐中,雖然仲裁法沒有規定未簽訂仲裁合同協議屬于仲裁合同無效的情形,但基于最高法院的上述“復函”的精神,對于主張未簽訂仲裁協議的一方,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可以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二)盜用他人印章簽訂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盜用印章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表見制度。依法理,表見的構成要件是:1、須人不具有權。2、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表見人有權的外表現象。比如,表見人持有被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3、第三人為善意。表見人依被人名義在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表見人不具有權。反之,就不成立表見。4、表見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行為除不具備權要件外,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有效要件。[2]就本案而言,爆破公司出具的《介紹信》沒有授權陳某江簽訂訟爭合同,《介紹信》上也沒有陳某陽的名字。訟爭合同是陳某江盜用“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簽訂的合同。中建某局也從來沒有支付爆破公司工程款。而且,中建某局還在同一天與陳某江個人簽訂相同內容的合同,直接向陳某江結算并支付工程款,還在后來的訴訟中與陳某江達成調解協議,故可以證明簽訂訟爭合同屬于陳某江的個人行為。況且“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也不具有簽約資格和行為能力。因此,不能排除中建某局與陳某江、某貿易公司串通,讓陳某江、陳某陽盜用“爆破公司泉港業務部”印章簽訂虛假合同,以規避其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陳某江個人和某貿易公司的法律責任,說明中建某局在簽訂訟爭合同時有明顯過錯。法院兩次裁定均認定陳某江、陳某陽的行為不構成表見的觀點是正確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香港享進糧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裁決案的復函》([2003]民四他字第9號)就盜用公章簽訂合同所涉仲裁協議效力作出了規定。該“復函”指出:案涉合同是海南高富瑞公司總經理張根杰利用其持有的安徽糧油公司派駐海南高富瑞公司任職人員的相關文件的便利,采取剪取、粘貼、復印、傳真等違法手段,盜用安徽糧油公司圓形行政公章,以安徽糧油公司的名義與香港享進糧油食品有限•3•公司簽訂的。由于張根杰沒有得到安徽糧油公司的明確授權,而是采用違法手段盜用其印章簽訂合同,且事后張根杰未告知安徽糧油公司,更未得到追認,張根杰無權安徽糧油公司簽訂合同,亦即其不具備以安徽糧油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相應地,其亦不具有以安徽糧油公司名義簽訂合同中仲裁條款的行為能力,該仲裁協議應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也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的,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盜用印章的當事人簽訂仲裁協議不屬于表見行為,該仲裁協議無效。(三)如何界定和區分合同無效與合同中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關系?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那么,除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如何正確界無效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效力就成為實務中十分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和仲裁法的規定,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從訂約能力和意思表示兩方面進行判斷。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以及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上述規定表明,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實是認定仲裁協議有效的基本要件;仲裁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仲裁協議(如受脅迫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同時,行為人如果沒有簽訂仲裁協議的能力和資格,其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判斷合同無效是否同時導致其中的仲裁協議無效,關鍵是看是否是因為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當事人沒有簽約能力或簽約資格:如果合同是受脅迫簽訂被確認無效的,則其中的仲裁協議也相應無效;如果合同是因為當事人沒有簽約能力或者簽約資格被確認無效,其中的仲裁協議也相應無效。就本案而言,爆破公司既然與陳某平簽訂了與訟爭合同相同標的的施工合同,就能推定其不可能還與中建某局簽訂合同。證人陳某江證明訟爭合同上的印章是其偷蓋的,并不是爆破公司蓋的,簽訂訟爭合同是其個人行為,并提供他個人與中建某局結算工程款以及形成訴訟達成調解的證據加以佐證。這也與爆破公司主張的只與陳某平簽訂合同的事實相互印證。這可以認定爆破公司沒有與中建某局簽訂訟爭合同的意思表示。陳某江持有爆破公司的《介紹信》上沒有授權其簽訂訟爭訟爭合同,且《介紹信》上沒有陳某陽的名字,說明陳某江、陳某陽無權爆破公司簽訂合同。同時,陳某江還以自己的名義,陳某陽還代表某貿易公司,在簽訂訟爭合同的同一天,又分別與中建某局簽訂兩份同樣內容的合同。故可以認定陳某江、陳某陽不具有代表爆破公司簽訂訟爭合同的行為能力或資格,其代表爆破公司簽訂的仲裁協議無效。(四)如何判斷建設工程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建設工程合同中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根據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判斷建設工程合同的仲裁協議效力存在一定的難度,有必要進行細化、研究。筆者認為,應當根據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簽訂人是否有簽約的行為能力、簽約資格兩方面判斷,據此認定下列建設工程合同的仲裁協議無效———1、不存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建設工程合同,其中的仲裁協議無效:⑴沒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查明建設工程合同不是一方當事人實際簽訂的;⑵建設工程合同是被脅迫簽訂的;⑶公章被偽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⑷公章被盜用或冒用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2、簽訂合同的行為人沒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或簽訂合同的資格,其中的仲裁協議無效:⑴行為人假冒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⑵行為人無權代表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⑶單位的工作人員未經單位同意或授權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⑷單位的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除外)。(五)法院作出的認定仲裁協議無效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爆破公司在本案再審時抗辯,依照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精神,法院作出的認定仲裁條款無效的裁定不能申請抗訴和再審;檢察院也不能進行抗訴,法院也不能再審。這個觀點當時沒有得到法院的采納。但這個觀點應當說是正確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劉小飛法官撰稿的《關于對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問題的請示與答復》一文指出:根據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有關司法解釋,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類裁定均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和申請再審。根據訴訟程序設置的一般原理,上訴審是針對未生效裁判的普通救濟程序,再審是針對已生效裁判的特別救濟程序,相對于上訴審程序而言,再審程序的啟動應當更為慎重,對于法律未賦予上訴審救濟的裁判,不應允許通過啟動再審程序予以變更。[3]而且,“審查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的工作是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的單一、簡單的程序性工作。將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民事裁定列入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的范疇,將增加訴訟成本,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方便當事人的原則規定?!保?]法院就仲裁所作出的各類裁定不僅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和申請再審,也不允許檢察院抗訴和法院再審。這一原則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0〕4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下級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后又以院長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2003)民立他字第4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駁回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4]9號)。因此,法院認定仲裁條款無效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再審或者抗訴。法院裁定仲裁協議無效后,當事人如需繼續解決糾紛,只能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某高院于2010年10月根據某省檢察院的檢察建議,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不符合仲裁法、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意旨,是錯誤的。2017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22號)即可證明。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實務探索
摘要:建筑業一直是中國國民經濟的主要支柱,在以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戰略基礎的中國城市化建設的強力推動下,更使得有關建筑工程及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的司法實踐研究更加的關鍵。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建筑業在實現了舉世矚目重大成就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建設及施工合同糾紛案例也時有發生。為促進中國建設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對建設工程施工的合同糾紛的司法實務問題進行相關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施工;司法實務
當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整體呈現總體數量較大,同時有著逐年增長的趨勢。從具體司法實務角度來看,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糾紛在具體訴訟中出現過較多次的證據不充分、原被告在舉證環節準備不足,進而促使案件進入二審抑或是再審程序,增加訴累。同時,由于施工合同糾紛中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較多,案件的司法實務問題也存在著復雜性、多樣性的特質。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實務重點難點問題概述
(一)關于合同主體
狹義的建設施工合同主體主要是發包人與承包商,但廣義上的工程合作主體還包含了建設業主、聯建單位、建設工程價款受讓方等。在“三無”工程開發、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假借資格、越質承攬非常常見的市場背景中,該合同的主體就變得撲朔迷離。譬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為發包人是否需要具有相關資格?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強制性規定,判定與“三無”工程開發有關的建設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也缺乏統一的司法規范[1]。對于施工人員,與施工合同等糾紛案件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沒有對施工人員做出具體定義,在該釋義的實際理解和運用過程中,基本上以行業慣例等方面為主要司法實務依據,缺乏統一的標準,民事主體很難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找準自己的司法定位,司法實務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同時在司法實務中,對實際施工人的現行立法標準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都無法適應我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2]。
關于村級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規范村級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行為,鞏固“村財鎮管村用”管理模式,加強村級“三資”監管,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鎮實際,特制定如下財務管理實施細則:
一、財務管理體制
實行“村財鎮管村用”財務管理體制,鎮政府設立“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堅持以村(居)委會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基本核算單位不變的原則,資金范圍包括村(居)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部財務收支項目。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設立“村級資金專戶”,專戶設在農商行支行。
二、收入管理制度
各村(居)應加強集體資產資源管理,以增強集體經濟收入。各村在取得收入時,必須開據,并在取得收入三日內將款項足額上交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專戶。嚴禁使用自制收據和“白條”收款,嚴禁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和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制度
政府采購工作程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為規范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程序,理順工作關系,加強政府采購的計劃性,提高采購效率和采購質量,降低采購成本,現就我市政府采購預算及計劃編制、政府采購項目的組織實施、資金支付、資金核算等政府采購的有關事項及工作程序作如下規定:
一、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年度預算的編制和審核
(一)政府采購預算
是反映市直預算單位年度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的計劃,是部門預算的組成部分。市直預算單位應當按照市財政局的要求,結合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年度預算。
政府采購預算表由市財政局在布置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一同布置到市直預算單位。
(二)采購預算審核
境外礦山建設期資金管理控制要點探討
摘要:資金管理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司得以正常運轉的動力源泉。境外礦山建設期資金管理與建設項目自身特點及投資進程安排有緊密關聯,又跟項目所在國的投資政策、外匯管理及稅收法律等密切相關。本文主要從資金籌集、使用、監管、匯率、利率以及稅收等幾方面淺述資金管理控制要點。
關鍵詞:境外投資;資金管理;控制要點
一、資金籌集、使用和監管的多向管理
(一)選擇合理貸款銀行,降低貸款資金成本
開發建設銅礦項目,資金需求額度大,則資金來源影響著資金的占用成本。選擇資金使用成本低的來源,無疑是資金管理需要考慮的重點。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是國內政策性銀行,對境外投資項目提供貸款服務,并且能爭取到貸款利率優惠政策。如銅礦項目根據自身特征,并結合國家相關貨幣政策,積極申請以國家開發銀行牽頭的銀團貸款。根據發改委批復投資總額,公司和銀團按照資本金出資與銀行借款1:3的比例配置資金。于2013年12月與銀團簽訂了《公司銅礦開發項目美元資金銀團總貸款合同》,該合同下貸款由雙方股東按持有的借款人股權比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人在提款有效期內,可以分批簽訂貸款合同分次提款。借款年利率采用浮動利率,折算下來年均4%。與此同時,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高達6.7%,僅此一項就比同期銀行貸款節約了40%的資金使用成本。另外股東的自有資金也可以投資到收益率更高的項目中,這樣節約與增收,創造了雙向效益。
(二)根據資金計劃合理安排貸款資金到位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試行制度
第一條為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加強政務環境建設,規范建設工程驗收行為,強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市建筑管理條例》、《**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會同縣環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四條建設工程實行竣工綜合驗收會制度。
行政中心半年工作總結
2013年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中心以全縣“項目突破和生態創建年”活動為主線,堅持以服務為根本,以滿意為標準,圍繞打造全省一流的政務環境和服務品牌,不斷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工作作風,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建設,提升行政服務效能。截止到6月25日共受理審批服務事項4.2萬件,按時辦結率100%,監繳收費(稅)1.7億。3月份,“輕松政務”服務品牌獲評市服務名牌,6月6日日報頭版以“營造和諧環境,打造輕松政務”為題對我們的工作進行了報道。
一、壓縮審批時限,提升服務質量
大力壓縮審批時限,共有23個事項由328個工作日壓縮為131個工作日,壓縮197個工作日。凡進廳事項一律使用“2號公章”審批,窗口常規業務管理由首席代表負責,每周三各部門分管領導現場辦公,每月召開窗口部門單位聯席會議,確保了窗口審批、蓋章、證書制作三到位。截至目前共跟蹤統計企業設立共計104個,注冊總資金16944萬元。其中,私營單位93個,內資單位11個。建設項目共60個,內資項目59個,總投資達44.5億元,外資項目1個,投資150萬美元。
二、承接市級下放審批權限,調整進駐部門及事項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濟政發[2012]26號)的要求,按照重心下移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對下放市級管理權限的166項事項進行梳理,涉及審批服務的共有72項,已在大廳相關窗口辦理的有43項,另有29項審批服務事項未進廳辦理。經中心協調,5月15日,外經貿服務中心和開發區在大廳設立窗口,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變更許可、終止許可、名稱變更、投資方名稱變更、地址變更備案等與其他部門共計25項審批服務事項納入大廳辦理,為項目落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三、優化審批服務流程,打造“一車式”現場踏勘服務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