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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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縣人事局,市政府各委、辦、局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國家公務員素質,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含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基本程序是:編制錄用考試計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核、審批錄取。
第五條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照顧。各級政府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也應予照顧。具體照顧辦法由市人事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章錄用管理機構
第六條天津市人事局是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依法負責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具體職責包括:負責制定本市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指導與監督區、縣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錄用考試;負責本市各級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審批事宜。
各區、縣政府人事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規定,負責制定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實施細則;負責本級政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的錄用考試工作;受市人事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經市人事局批準,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某些事務工作可委托有關機構辦理。
第三章編制錄用計劃
第八條國家公務員的考試錄用工作,一般每年由市人事局集中組織一至二次,特殊需要時,經市人事局批準,可依據本辦法單獨組織。
第九條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要事先編制錄用計劃。錄用計劃要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員額或新增編制計劃數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要求編制。
第十條錄用計劃由用人部門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申報,經市人事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編制并申報錄用計劃應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須及時補充的,應提前一個半月申報錄用計劃。
第十二條錄用計劃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人部門的編制數、缺編數、擬錄用總數;
(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
(三)招考對象、范圍及考試、考核辦法。
第十三條根據擬錄用職位的特點及人才資源情況,錄用國家公務員可分別采取普通招考與特殊招考等形式。
第十四條普通招考適用于通用性較強,人才資源較為充足的職位,特殊招考適用于專業性較強,所需人才短缺或不宜公開的特殊職位。
第四章公告
第十五條主考機關要在錄用考試前十五天或一個月內向社會或在一定范圍內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招考部門、職位、專業、人數;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及資格條件;
(三)筆試科目、面試考核形式、方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地點;
(五)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證件;
(六)錄用原則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五章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及本市常住戶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四)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經市人事局批準,邊遠區、縣或某些特殊職位可適當放寬;
(五)報考市級政府工作部門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三十五周歲以下,特殊需要的經市人事局批準,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七)市人事局批準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工作由市或區縣人事局與用人部門共同負責,凡符合報考條件者,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報名登記表》,按國家公務員錄用管理權限,分別由市或區、縣人事局向符合規定資格條件者簽發準考證。
第六章筆試與面試
第十八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根據擬任職位所需要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水平以及業務素質與工作能力,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
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種。
第十九條公共科目的考試內容由市人事局確定,專業科目的考試內容由用人部門提出,并經市人事局批準。
第二十條筆試的命題范圍應按照市人事局指定的科目和教材內容確定,不得隨意擴大或縮小。試卷的預測難度應根據報名人數與錄取比例適當確定。
第二十一條筆試由市人事局或區、縣人事局組織實施,其中專業科目的筆試也可委托用人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筆試結束后,由市人事局或區、縣人事局確定合格分數線,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薦進入面試人選。進入面試人選的筆試成績有市或區、縣人事局采取適當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面試要在市或區、縣人事局的指導下由用人部門具體組織實施。也可由市或區、縣人事局聘請有關專家組織面試考官團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面試的測評要求和測評方式,分別由市或區、縣人事局按照擬錄用職位的要求和特點確定。
第七章體檢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對筆試、面試合格者,由用人部門根據《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組織擬錄用人員在指定醫院體檢。
體檢醫院由市或區、縣人事局按管理權限會同有關部門分別確定。
第二十六條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治態度與現實表現;
(二)思想作風與道德品質;
(三)工作能力與工作業績;
(四)合作精神與人際關系;
(五)需要回避的相關情況等。
第八章審批與錄取
第二十七條用人部門根據職位要求在應試者考試、考核、體檢的基礎上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
第二十八條對擬錄用人員,由用人部門填寫《錄用國家公務員審批表》(一式三份),連同考試、考核成績、體檢等有關材料,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核后報市人事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經市人事局批準錄用后,由市或區、縣人事局張榜公布錄取名單,并分別向被錄取人員和其原所在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及《錄用調動函》。
第三十條按本辦法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原單位應放行,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遇有爭議,由市、區縣人事局負責協調或仲裁。
第三十一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在試用期內,根據有關培訓規定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培訓。
第三十二條試用期滿,由本人提交書面總結,用人部門審核、簽發考察意見,合格者辦理轉正手續,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對考試合格而未被錄取者,由市或區、縣人事局建立預備人員檔案,保留其預備資格,各級政府部門因工作急需須補充公務員時,可從預備人員中選用。其預備資格保留到下一次招考通告之日為止。
第三十四條按國家特殊規定市級國家行政機關新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
第九章回避、監督與違紀處罰
第三十五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所列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公務回避。
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接受監督,認真受理群眾檢舉、申訴和控告,并按規定的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七條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由市人事局或委托下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分別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處理決定,對負有主要或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違法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
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罰。
對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