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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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各區縣人事局,各委辦局(總公司)及大專院校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加快我市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三步走”戰略目標的實現,根據市委《關于進一步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意見》(津黨發[2014]5號)中“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各級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單位同意,可以離崗在本市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人員、受黨紀政紀處分且處分期未滿的人員以及經考錄進入機關未滿最低服務年限或事業單位試用期(見習期)未滿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二、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審批表》(一式兩份),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審批后,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市級機關(含垂直管理單位)、市屬事業單位及各委辦局(總公司)所屬事業單位向市人事局備案,區縣級機關、區縣屬事業單位向區縣人事局備案。
三、正在承擔重點工程、已經立項的科研項目(課題)或在審計、會計、翻譯等專業性較強崗位上工作的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任免機關批準。在涉及國家安全和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經批準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其人事關系及檔案仍保留在原單位,自批準之日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原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仍按原渠道繳存并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其中應由個人交納的部分,單位可與本人簽定協議,本人按年度一次性交給單位,由單位按月代繳。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死亡的,仍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有關待遇;因公(工)負傷的待遇,按企業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所在私營企業負擔。
五、經批準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自批準之日起,三年內本人愿回原單位工作的,須提前一個月向原單位提出申請,單位應予接收,并從接收之月起恢復其工資福利待遇?;貦C關工作的保留原級別,回事業單位工作的保留原職級,并根據本人情況和需要安排工作崗位。
六、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要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義務。如有違法違紀行為,一切責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擔。
七、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在三年內遇有國家及本市統一調整工資時,應采取適當形式對其進行考察,按相關政策調整其檔案工資。
八、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滿三年(計算到月)的人員,如本人愿意繼續從事個體私營企業工作,且距本人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兩年的,可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自愿提前退休的人員,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審批表》,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并報市人事局備案。離崗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原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九、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已簽定聘用(勞動)合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與原單位簽訂協議,就聘用(勞動)合同的停止履行及其它事項作出約定。三年內回原單位的,原單位應為其安排相應崗位,并按續訂聘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與其重新簽定聘用(勞動)合同,重新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合同剩余期限。
十、我市首次職稱評聘之前進入機關的公務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按我市首次職稱評聘規定的評審條件,直接報評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我市首次職稱評聘之后進入機關的公務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可按國家和我市現行的職稱評審(認定)條件,直接報評(認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屬于國家實行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的系列(專業),須參加相應的考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其職稱評聘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如本人在私營企業工作期間變動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向原單位或任免機關報告,并變更審批表相關內容。未到私營企業工作或弄虛作假的,視情節予以嚴肅處理,直至辭退。
十二、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的人員,應在三年期滿前30日內回原單位工作或辦理調動、提前退休、辭職等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15天不辦理相關手續的,單位可予以辭退,并將人事檔案轉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十三、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和機關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十四、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1、《離崗領辦和創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審批表》(樣式)
2、《離崗創辦和領辦私營企業或到私營企業工作人員提前退休審批表》(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