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區縣和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單獨組織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4-30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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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區縣和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單獨組織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務員政策法規

區縣,各部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及有關單位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天津市區縣和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單獨組織把考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天津市區縣和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單獨組織

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縣和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單獨組織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工作,根據《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區縣和市級國家機關在全市未統一組織國家公務員招考時,因特殊原因急需補充主任科員及其以下非領導職務國家公務員的,經市人事局批準,可單獨組織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

第三條市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各區縣人事局(以下簡稱招考單位)單獨組織招考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貫徹凡進必考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四條招考單位應在招考公告前十五天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單位編制及使用情況,招考錄用理由,招考范圍、對象,招考崗位名稱,招考數額及資格條件,招考工作實施方案。

第五條申請經市人事局審核同意后,招考工作由招考單位自行組織實施。

第六條招考單位應在考試前三十天,向社會或在一定范圍內經市人事局批準的招考公告。招考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招考單位、職位、專業和人數;

2.招考范圍、對象及資格條件;

3.考試科目、內容及方法;

4.考試時間、地點;

5.報名時間、地點及報名時所需證件;

6.錄用原則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條招考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考生報名,并按照公布的招考范圍、對象及資格條件,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報名人選并辦理報名手續。

第八條招考單位提出考試方案,經市人事局審核同意后實施??荚嚪譃楣P試和面試兩部分,試題可由市人事局提供,也可由招考單位在市人事局指導下自行組織命題。考試考務工作按照錄用國家公務員考務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招考單位根據考試情況研究確定考試合格分數線,按照招考職位數將合格人員考試成績從高到低分排出順序,依次確定進入體檢人員名單,并對外張榜公布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成績。

第十條對進入體檢程序者,按照《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辦法》組織體檢。

第十一條對體檢合格者,按照《天津市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實施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招考單位應在對考生進行考核的基礎上,研究確定擬錄用人員名單,按照有關規定報市人事局辦理審批錄用手續。

第十三條招考工作結束后,招考單位應對招考工作進行總結,并以書面形式報市人事局。內容包括:招考工作的基本情況,工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改進的措施和建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天津市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