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考試熱點:“買官賣官”問題折射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痼疾

時間:2022-04-25 0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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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考試熱點:“買官賣官”問題折射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痼疾

湖南公務員考試申論

2014年申論考試熱點

近來互聯網上又出現了有關“買官賣官”的話題,這個問題的實質是黨員、干部、群眾要求對干部的選拔和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的實現,其再上位的概念則可歸結到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的不完善上。

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中央就開始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這些年來,我們雖然在一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但是,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并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1、干部“下”和“出”的渠道不暢,對不稱職尤其是不勝任現職的干部認定比較困難,除非是出現嚴重違紀國法,很少因為工作政績不突出而被免職;

2、選拔任用干部存在任人唯親、權錢交易等不正之風;

3、考核中的形式主義和走過場,年終考核一次定性;

4、腐敗現象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時有發生,中小的案件又層出不窮。

原因

1、主要來自三個方面的阻力,即一些主要領導干部、“下”(該下、應下、需下)的干部、社會各界三個方面,對干部“下”都存在著種種偏見和錯誤認識,導致不愿下、不肯下、不讓下、下不去。

2、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還有缺陷,黨員、干部和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還沒有充分實現;

3、科學的考評機制尚未建立,干部考核的標準還不夠具體,考核的方法、程序還不盡科學,考核的效果也不盡理想,考核結果的運用還不夠到位;

4、干部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有些干部監督制度操作性不強,對領導干部尤其是班子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措施不力,在監督主體上還僅限于上級組織的監督和執紀執法部門的監督,人民群眾在干部監督中的主體地位還沒有提升到一定的高度。

對策

1、建立干部“下”的硬性機制。要進一步完善試用期制度和聘用期制度,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細化不勝任和不稱職領導干部的具體標準。對因任同一職務時間長、年齡偏大、不勝任現職或有問題的干部,可視情況采取輪換崗位、保級待崗、降級使用、免去現職等措施,年齡大的除改任非領導職務外,還可適當安排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對于新提拔的試用期干部,在試用期間經考核不勝任的取消任職資格,按照崗位需要作適當安排。同時,要加大領導干部交流力度。重點抓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交流和年輕干部的交流,對有發展潛力的優秀年輕干部,有計劃地交流到基層任職鍛煉。對在同一部門工作時間滿5年的領導干部,要有計劃地進行交流;對在同一部門工作時間滿10年的領導干部,必須進行調整交流。對年齡偏大的領導干部,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辦法,做好思想工作,改任非領導職務。

2、切實落實“四權”。

(1)落實好群眾的知情權,建立健全考察預告制,全面實行"任前公示制";

(2)擴大群眾的參與權,正確引導群眾,創造條件鼓勵群眾積極參與,拓寬視野和渠道選準人、用好人,拓寬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工作民主參與渠道;

(3)擴大群眾的選擇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堅持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測評制度;

(4)擴大群眾的監督權,認真抓好任前公示制,加強群眾監督;完善民主評議制度,切實發揮好民主評議制度的監督作用。

3、完善干部考核,在健全擇優汰劣機制上有新的突破。

(1)細化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標準。在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根據黨政領導干部的選任標準,按照德、能、勤、績、廉五方面進一步細化,分解為若干具體項目,對能夠量化的考核指標要盡可能量化,切實減少考核中的人為因素,增強考核的準確性。結合干部實績考核,要推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同時要建立統一、規范的實績考核程序辦法,有針對性地擴大聽取意見的范圍和層面,既要看實績,也要看作風,既要了解在本單位的表現,也要了解在社會生活方面的情況,力爭全面、準確地認定干部實績。

(2)提高考核質量,堅持完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要同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要求進行考核,克服在一些單位和部門領導干部不參加年度考核的現象或簡化、走過場的做法。領導干部年度考核要以民主測評方式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切實加強群眾的參與度,把干部考核標準交給干部群眾,搞好民主測評。對在年度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領導干部,要視情況及時調整或就地免職。

(3)強化考用結合,充分運用干部考核成果。要把干部考核結果同干部的升降、獎懲、教育培訓掛鉤,真正形成獎勤罰懶、優勝劣汰的競爭鼓勵機制。要逐步制定這方面的規定或意見,以便操作,既使升降獎懲有章可循,同時又在干部中起到良好的導向作用。

4、加強干部監督,在完善制約制度和措施上有新的突破。

(1)整章建制,嚴格執行,推進干部管理監督的規范化。一要細化制度制定的程序,避免制度出臺的隨意性,增強制定規定的前瞻性、科學性、可操作性。尤其是要扭轉制度多等同于機制完善的思想,克服制定制度只求數量,不求質量的形式主義傾向。二要加大制度梳理的力度,優化干部管理監督的制度體系。分類分層次適當調整和歸并一些制度,剔除部分相互重復和矛盾的內容,使各個制度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協調。加強制度規定中的處罰內容,既明確管理監督的對象可以怎么做、應當或不應當怎么做,又明確其違反制度規定必須承擔的責任,以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三要嚴格制度的執行。在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日常檢查的同時,積極開展干部管理監督制度執行的專項檢查,完善干部管理監督的檢查保障機制,確保有關制度落到實處。

(2)健全機構,充實力量,加強對干部工作的監督。一要建立健全干部監督工作。各級人事部門要明確干部工作監督職責,負責干部工作監督的具體業務和綜合協調。各級黨組也相應明確干部工作監督或指定專人負責。對各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查監督,以人事部門監督為主,監察部門配合。二要突出監督重點,明確監督內容。嚴格執行并完善選拔任用工作有關監督辦法,對干部的競爭上崗、民主推薦、考察考核、討論決定等進行全過程監督。堅持未經過民主推薦的,不得確定為考察對象;考察中反映有突出問題或多數人不贊成的,不得提交黨組討論決定。三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舉報受理制度。

(3)實行領導干部管理監督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一要根據管人和管事相結合的原則,明確管理監督責任。二要結合實施黨建責任制,明確各級黨組(班子)一把手對班子成員的管理監督責任。三要建立干部考察責任制。按照"誰考察、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考察組、考察人員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考察中發現考察對象有重大問題或發現優秀人才的,要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考察中未按規定程序操作,造成考察結果失真、失實的,或故意隱瞞考察對象的缺點,造成選人用人失誤的,要從嚴執行考察工作紀律,按章追究責任。

(4)加強人事部門自身建設,推進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現代化。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和日常管理,保證自身工作的高效。一要增強全局意識,自覺為大局服務。在做好微觀、近期工作的同時,增強自身工作的預見性。二要增強責任意識,敢說敢為。對用人上存在的不正之風,人事部門要旗幟鮮明地加以制止。三要增強創新意識。正確處理好繼承和創新的關系,將現代管理思想、方法和內容引入干部管理監督工作中,在繼承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干部管理監督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