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機構問題的申論標準表述

時間:2022-03-17 02: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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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機構問題的申論標準表述

“濫設臨時機構”背景:

近年來,為推動某項工作的完成,一些地方政府以“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小組”等名義,組成了大量臨時機構。由于各類臨時機構層出不窮,加之管理制度的缺失,其工作人員犯罪現象也呈逐年增多趨勢,嚴重地影響了政府的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設置臨時機構的初衷是對某一特定事務進行專門管理。這是全國很多地方長期以來廣泛的做法,主要是為了應對復雜的社會情況,以發揮行政行為的靈活性,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問題。盡管在一段時間內,這些臨時機構較好地履行了職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當今依法行政、打造責任政府的大方向及要求下,過多設置臨時機構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應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采取強力措施予以解決。

在一次河北省機構編制工作會議上,河北省委書記、省人大主任白克明對濫設臨時機構之風進行了批評:“有的地方辦一件事就成立一個領導小組,搞一個臨時機構,濫設臨時機構、領導小組,帶來了什么?表面上是對工作加強領導,實際上是削弱了職能部門應起的作用、應盡的責任。本來職能部門應該做的事,有了領導小組,他們倒沒責任了,也不發揮作用了?!?/p>

“我搞不清自己頭上戴了多少頂帽子,這個領導小組組長,那個總指揮,還有什么主任!”白克明說,“我就記住了我有兩頂帽子,一個是省委書記,一個是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有時候別人介紹我是什么組長,我才知道,原來還有這么一頂帽子?!?/p>

2014年11月,陜西省對2014年12月前設立的各種領導小組、委員會、協調小組、指揮部、組委會等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清理,撤銷了265個議事協調和臨時機構。2014年8月,深圳市對1995年以來成立的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全面清理,145個機構被撤銷。2014年8月,安徽天長市對部分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進行了清理、合并和調整,52個臨時機構被撤并……

“濫設臨時機構”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一、濫設臨時機構降低行政效率。

由于政府管理機制的不健全,目前大多臨時機構,都是各部門之間分工不清,職責不明,人浮于事、好大喜功等的產物。由于政府部門太多,部門職能交叉,部門與部門之間職責權限劃分不盡合理,造成事權與責任脫節,協調性事務人為增多。例如社會保障事務分別屬于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分管,交通運輸事務分別屬于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以及石油天然氣公司管理等。協調的方式,更多的體現在臨時機構內各部門利益之間的爭奪,這必然導致行政效率的降低。

二、濫設臨時機構容易滋生腐敗現象。

首先,臨時機構人員由相關部門抽調派出,導致權力缺乏制約與監督。臨時機構主管部門通常涉及幾家,政出多頭,劃分責任時則無人承擔,很難定性。特別是對臨時機構由哪些部門承擔監管職能以及如何進行監管缺乏明確規定,使得這一機構容易脫離黨委、政府及職能部門原有的監督制約機制,又游離在紀檢監察、工商、稅務、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管視野之外,加之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領導本身也有“臨時”觀念,這就為一些人利用職權實施“權錢交易”提供了可能。

其次,臨時機構收支金額較大,財務管理機制不健全。臨時機構負責重大任務,掌控巨額資金,但機構內控制度普遍不夠,缺乏制度約束,會計資料不健全,甚至缺失,各項資金也未能實現財政專戶儲存。由于臨時機構失去了監督與制約,加上個別負責人權重一時,不按財務管理制度進行操作,形成非正規渠道收入增加,開支隨意性較大,掌管巨額資金的工作人員腐敗起來,也就更加輕而易舉。

第三,不少臨時機構決策隨意性大,為“權錢交易”提供可能。為完成某項工作,很多臨時機構決策的隨意性導致土地審批、稅務、工商管理、公檢法等等部門得紛紛為其“讓路”。他們可以直接取代工商、物價、技術監督等市場執法部門,往往就成為不法分子重點“攻關”的對象。

關于“濫設臨時機構”問題的對策:

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處理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多重管理、多頭執法等問題。首先,整合行政職能,政府機構設置宜采用大部委設置模式,進一步減少政府部門設置數量。

所謂大部委制是指將詳盡的職能盡可能集中到一個部門,一方面可以精簡政府機構,另一方面可以減少橫向協調困難,增強政府首長對各部門的有效控制協調力;其次,裁并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在整合行政職能的基礎上,進一步精簡政府部門設置,合并相近管理事務,加強部門協調功能。在此基礎上裁并原有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二、完善法制,按照法定程序設立臨時機構。一些發達國家設置臨時機構,都有著特別嚴格的程序。先是由有關部門、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題報告,接著行政會議討論,最后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緊迫性較強的臨時機構外,大多數都需要議院批準才可以任命。應盡快出臺《政府機構編制法》,對臨時機構的設置必須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三、合理設置臨時機構的編制和財政預算,明確臨時機構的撤銷條件及期限。臨時機構完成任務后繼續存在會導致機構冗員和行政資源的損耗,在成立之初應制定好相應的存在期限或撤銷條件。應盡量減少編制,最好不占用編制,臨時機構一旦撤銷,財政預算同時停止撥付。

四、明確臨時機構的管理部門。應加強臨時機構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對臨時機構的監督機制。對臨時機構的財務實施有效的監管,發揮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職能作用,防止臨時機構蛻變成滋生腐敗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