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
時間:2022-12-08 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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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大學生村官考試、招警考試、三支一扶考試、選調生考試等公職考試中的法律常識的考查知識點之一,在本文中歸納總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的考查要點供考生復習參考。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調整在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為了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與特征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不正當競爭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
(2)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屬于這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有: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獲得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人和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3.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行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既包括虛假宣傳,也包括引人誤解的宣傳兩種類型。
4.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秘密是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并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5.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規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6.附條件交易行為
附條件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或經營上的優勢,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行為。
7.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提供獎品或獎金的手段進行推銷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三種形式的有獎銷售:
(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8.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
損害競爭對手信譽的行為,是指經營者為了競爭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虛偽的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9.投標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投標、招標中常見的兩種類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投標者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行為。
(2)投標者和招標者之間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10.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強制交易的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的公平競爭。
11.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
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以看出,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有:
(1)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2)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3)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分粚洜I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四、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及其適用范圍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法律。在我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對象有二:一是產品質量責任關系,二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以及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里的產品主要限于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雖經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銷售的產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級農產品)。
(二)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從空間上說,該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包括銷售進口商品。
從主體上說,該法適用于生產者、銷售者、用戶和消費者以及監督管理機構。
從客體上說,該法適用于各種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五、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一)產品質量管理體制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產品質量管理體制包括以下層次有別、任務不同的機構:
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3.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1.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經認證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所謂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指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1987年3月正式的ISO9000系列國際標準。
2.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制度。
3.生產許可證制度
生產許可證是指國家對于具備生產條件并對其產品檢驗合格的工業企業,發給其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國家規定對重要的工業產品特別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強制性措施。
4.標準化管理制度
產品質量的標準化管理是指產品質量標準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其他標準的制定、實施活動的總稱。
(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1)國家監督;(2)社會組織監督;(3)消費者監督。
六、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并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的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裝或者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作了如下重要規定:
1.建立并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各項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七、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一)構成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條件及其范圍
1.構成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條件
(1)生產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產品。
(2)必須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實。
(3)產品質量不合格與財產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聯系。
上述三點是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構成要件,這是一種嚴格責任,對銷售者而言,除了具備以上三個要件之外,還應以其過錯的存在為要件。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
2.產品質量法律責任的范圍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違反產品質量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承擔的責任
1.民事責任
(1)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責任。
(2)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產品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
(3)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或者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5)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在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生產者在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2.行政責任
生產者、銷售者有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情形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更正、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產品、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視情節,既可單處,也可并處。
3.刑事責任
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刑法》中關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規定,如果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謂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居民。此處的居民是自然人或個體社會成員。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費者的權利。
八、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一)消費者的權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保障權
安全保障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具體包括兩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產安全權。
2.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以下內容: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5.依法求償權
依法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6.依法結社權
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求教獲知權
求教獲知權是從知悉真情權中引申出來的一種消費者權利。它指的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維護尊嚴權
維護尊嚴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批評權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二)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是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是與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至關重要。
1.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2.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
3.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4.不作虛假宣傳。
5.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7.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8.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
九、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爭議解決的途徑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責任
根據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的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的。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致傷、致殘、致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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