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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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研究組織新藥研發趨勢
中圖分類號:R956文獻標識碼:C文章編號:1006-1533(2007)04-0153-02
我國對新藥研發這一領域的重視及各項規范性文件的建立與實施,使我國的新藥研發變得更加規范,可操作性更強,并且能使我國的新藥研發更好地與國際接軌。但隨之而來也使國內許多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及制藥企業等新藥研發單位面臨一些前所未有的現實問題(如相關專業人才匱乏,資金投入不足等)。這些問題同時也是新藥研發這一領域自身專業性強、投入高、風險高、周期長等特點決定的。
1合同研究組織(CRO)的定義
CRO是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直譯過來的意思是“合同研究組織”,又稱“研發外包”。我國《藥物臨床試驗管理規范》(GCP)中將其定義為:一種學術性或商業性的科學機構,申辦者可委托其執行臨床試驗中的某些工作與任務,此種委托必須做書面規定。
2CRO的主要服務范圍[1]
一個擁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與相應硬件的CRO可為研發單位提供:臨床前試驗(動物的急毒、長毒試驗及體外組織試驗等);臨床試驗(藥物的Ⅰ期、Ⅱ期、Ⅲ期臨床試驗);新藥上市后的不良反應監測(Ⅳ期臨床試驗);生物等效性試驗。
3CRO的產生與發展
3.1國外CRO的產生與發展
CRO是20世紀70年代末期、80年代初期的美國經過10年左右的發展,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美國、歐洲、日本迅速興起的合同研究組織[2]。從新藥研發的角度來看,其難度逐年加大,除了化合物篩選外,為了保證藥物的安全性,藥品監管部門對新藥的臨床研究要求不斷提高,相應的法規、技術指南相繼頒布,使得企業無法應對,而CRO中人員專業化程度高;擁有一定的公共交際網絡;對國家批準的新藥臨床試驗基地較為熟悉;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如FDA)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深入的研究。這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他們能給新藥研發單位提供大量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具體的操作方法,使新藥審批速度加快。研發單位與CRO合作可以減少企業在臨床研究等方面的人員和資金投入,又可獲得優質服務,是今后藥物研發領域的一個發展趨勢。
3.2我國CRO的發展
我國的CRO雖然僅有四五年的歷史,市場占有率還不大,但其發展潛力極大。
3.2.1我國CRO發展的優勢
我國具備許多世界新藥研發強國所不具有的優勢,筆者將從以下4個方面進行闡述。
受試者優勢: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隨著經濟的發展及國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很多健康人群與患者愿意在簽署知情同意書(InformedConsentForm)的前提下,通過正規的方式進行新藥的臨床試驗。所謂知情同意書,是指每位受試者表示自愿參加某一試驗的文件證明,研究者需向受試者說明試驗性質、試驗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風險、可供選用的其他治療方法以及符合《赫爾辛基宣言》規定的受試者的權利和義務等,使受試者充分了解后表達其同意。
臨床試驗基地及專業優勢:我國地域遼闊,已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擁有新藥臨床研究資格的基地醫院和專業較多。這將為多中心臨床試驗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成本優勢:我國的新藥研發成本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具有絕對的成本優勢。2005年的有關調查結果顯示,39%的跨國企業希望今后在中國投資,而愿意在美國投資的占29%,愿意在印度投資的占28%[3].
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支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3年8月6日頒布的局令第3號《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第32條明確規定:申辦者負責發起、申請、組織、監查和稽查一項臨床試驗,并提供試驗經費。申辦者按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遞交臨床試驗的申請,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組織執行臨床試驗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務。
3.2.2我國CRO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法
由于我國的CRO處于起步階段,發展時間還不長,自身必然存在不少問題,也是目前阻礙其發展的主要因素。
當前我國CRO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⑴對于自身的業務范圍及業務模式不明晰;⑵實踐經驗不足,工作效率不高;⑶缺乏國際化的專業化人才。
我國CRO發展中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上述幾個問題是我國CRO發展過程中急待解決的“瓶頸”。筆者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提出以下解決辦法:
⑴通過廣泛的市場調研并結合自身優勢確定業務種類及業務模式。CRO涉及的業務范圍廣而全,國內的CRO尚不具備開展全面業務的實力,在起步階段應以其中一個或少數幾個業務為突破口,并將其做精、做強。
⑵在實踐中盡快積累能適應本國國情的經驗。國外的CRO雖有許多寶貴經驗值得我國借鑒,但由于不同地域、文化的差異,國外的經驗在我國并不完全適用,我國的CRO應從中去粗取精,在實踐中不斷學習和積累,逐步總結出適合我國的CRO經驗模式。
⑶加強專業化人才的培養。由于CRO所從事的業務專業性很強,必須在其組織內部培養能獨當一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應具備:藥品研發(如藥物制劑、藥物分析等)的實際經驗;擁有臨床醫學、藥學(包括化學藥品、中藥及生物制品)等相關專業背景;熟悉藥品注冊技術、世界醫學大會赫爾辛基宣言人體醫學研究的倫理準則、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GCP)及標準操作規程(SOP)等專業知識技能[4]。高科技的知識密集型產業的競爭歸根結底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培養出合格的高素質的人才團隊才能使我國CRO持續、快速地發展。
4我國未來的C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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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1)04-0037-04
最近幾十年,人類社會生產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能源消耗也急劇增加。一方面,能源消耗的迅速增長使得地區環境和全球環境的變化越來越大;另一方面,能源成本已經占到高耗能企業成本中相當大的比重,如何開源節流已成為能源行業積極探索的重大問題之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世界能源危機時期。石油能源危機使發達國家能源費用大幅度提高,各個國家都轉向依靠本國能源、節約能源的能源戰略。于是,合同能源管理作為一種先進的能源管理模式和市場化運作的節能機制在西方國家迅速發展起來,尤其在美國、加拿大和歐洲,節能服務公司已發展成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我國近年來也在節能領域積極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機制,鑒于此,本文擬探討如何從稅收政策角度推動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發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與狀況
1.合同能源管理機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將節能服務項目減少的能耗費用來支付全部項目成本的節能投資方式,是市場化的節能機制。合同能源管理通過節能服務專業化,實現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改造企業和社會三方共贏的一種市場化節能新機制。針對不同的主體,這些效益主要表現在:第一,對節能服務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使得一批有節能改造想法卻無資金和技術實力的中小型企業紛紛加入到節能改造的團隊中來,無形中拓寬了改造市場,為節能服務公司帶來了更多的潛在客戶;第二,對節能改造企業而言,企業不需要投入資金,也不需要承擔技術風險和經濟風險,就可以完成節能技術改造,同時分享項目的部分節能效益,而且合同期滿后節能設備和全部節能效益全部歸節能改造企業所有;第三,對社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能更好地推動節能改造項目的進行,緩解能源緊張的趨勢,也使得生態環境效益大大增加。
2.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狀況
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引入我國十幾年來,大大促進了國內節能企業的發展,但其發展進程仍比較緩慢。
①政策缺位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遲緩。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發展起來的新生事物,與之相關的政策還不盡完善。首先,現行公共財政管理體制下,公共機構支付的節能服務費用通常還沒有相應的支出科目;其次,目前財政資金支持的節能項目資金主要針對大型節能改造企業,扶持節能服務公司發展的政策還沒有足夠的吸引力;最后,國家缺乏強制性的規定以及經濟激勵手段,促使廣大企業實施節能改造,并且對能源利用效率較低的企業或行為沒有明顯的懲罰措施。
②融資困難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萎縮。根據國外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經驗,節能服務公司一般都需要為節能改造企業提供建設改造資金、采購相應的設備并實施節能服務改造工程。但是,目前我國絕大多數的節能服務公司都是中小型企業,規模較小,經濟實力不足,一旦承接的項目過多或過大,資金壓力就可能壓垮這些公司。節能服務公司一旦沒有充足的資金保障,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就將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往往也會把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視作高風險項目,因此,資金籌集渠道及規模等困難是造成我國合同能源管理萎縮的主要因素。
③技術欠缺導致合同能源管理發展落后。節能服務公司為節能需求企業提供節能新產品和新技術是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核心。一般來說,需要節能改造的大型企業對合同能源管理都是比較認同的,因為其自身也需要通過節約成本提高其在自身領域的競爭力,所以都十分歡迎節能服務公司,特別是有相當實力的公司為企業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和相應的節能診斷、節能改造和后繼的不斷提高能效的增值服務。但是,如何客觀公正的評價節能的效果并得到參與各方認可,包括是否需要第三方認證機構參與;雙方如何分享持續的節能效益,是否存在扯皮;節能改造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即使初期達成一致,后期是否又會出現新的情況?這些都是問題。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我國很多節能服務公司成立時間太短,大多是民營企業,另一方面,節能服務往往涉及專業非常多,綜合度強,目前的節能服務公司和實力相對薄弱,技術能力較單一,企業公眾難免會對節能改造工作的效果有所擔心,從而影響其實施的積極性。
二、發達國家推動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稅收政策經驗
合同能源管理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一個充滿活力與希望的新興產業,節能服務公司的業務正在全球很多國家如火如荼地展開。
1.日本
長期以來,日本由于其地理條件的局限性,以及發達的經濟對能源有很大的需求,因此它對節能降耗一直相當重視,其利用稅收政策引導合同能源管理及其節能產業的發展很有成效,并由此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稅收體制。
首先,完善的燃油稅收政策補貼節能新技術研發和應用。日本政府對創新一直比較重視,對節能服務的創新模式也同樣如此。由于日本是一個工業大國,并且也是汽車生產與消費大國,其燃油的消耗量巨大,再結合其他方面的考慮與經濟發展的需要,日本針對能源產品實施了高額的稅收政策,即運用高額的燃油稅收政策所得的資金,積極推進科研機構、企業開發節能新技術,發展并促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其次,全面的稅收優惠措施推進節能產品的廣泛應用。日本政府根據政策制定節能產品目錄,對目錄中的節能產品與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和稅收減免,并根據不同產品的能效水平,制定不同等級的稅率,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此外,為鼓勵節能設備推廣運用,政府鼓勵銀行給節能項目提供低息貸款,促進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廣泛實施。
2.德國
德國礦產資源十分豐富,但其工業區污染較嚴重,促使其在稅收政策制定方面對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提供特別支持。由于德國技術力量雄厚,能源供給單位分散且廣泛,所以政策方面也根據實際實施節能減排的各方利益做了充分的考慮。
首先,開征燃油稅,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新機制。德國在1999年就開始了環境生態方面的稅收改革實踐。開征燃油稅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內容,減少了企業和個人對燃油的依賴程度,鼓勵消費者使用新能源,達到節能環保的目的。與此同時,用取得燃油稅的部分收入再投入到對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探索研究中去,走出一條低消費、高效率的能源利用的道路。
其次,個別產業稅收優惠與高額征收稅費并舉。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施的重視在很多
地方都有體現。例如,消費者如果購買節能環保汽車或者其他節能產品,政府會根據購買的實際情況給予稅收優惠,甚至有相應的消費補貼;相反,如果消費者購買大排量高耗能的汽車或者其他高耗能產品,政府就會對其征收高額稅費,從而限制能源的過度消費。
3.值得借鑒的經驗
由于能源的日益緊張,世界各國都積極發展合同能源管理與節能服務產業,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發達國家關于推進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相關稅收政策比較完善??傮w上可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節能減排;第二,采取開征新稅種、提高稅率的方法或是擴大征稅范圍等措施,提高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使其認識到節能減排的重要性;第三,針對能耗高的企業征收相對高的稅款,取得的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技術開發、設備采購,激勵低耗能企業進一步挖掘潛力,從而向節能環保方向發展,改變資源利用方式。
三、推動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經驗,我國政府應該制定合理的稅收優惠以及懲罰性的稅收政策以激勵和規范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
1.強化稅收優惠,降低合同能源管理技術與資本壓力
加快培育和發展節能服務企業,加強宣傳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從國家角度不斷強化節能減排技術改造要求,國家相關部委最新《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稅收優惠政策:從2011年1月1日起,獲得資質的節能服務公司都可以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從而享有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稅收優惠,獲得政府有力支持,大大提高其積極性。筆者認為國家出臺的關于具體稅種的優惠政策確實能夠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若在其他方面同時采取稅收優惠激勵政策,其效果會更加明顯。
第一,政府對合同能源管理承擔相關的技術開發風險,提高企業研發新技術的熱情,促使新技術不斷的開發出來并應用于實踐,為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強大的技術保障。此外,要加強科研院校、研發機構等激勵工作,鼓勵相關的宣傳機構、咨詢機構做好宣傳工作,提高合同能源管理理念、促進節能減排政策的傳播和普及,為合同能源管理的未來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第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降低節能服務公司的成本。一般節能服務公司規模較小,大部分都是民營企業,資金都比較欠缺,如果稅務部門對節能服務公司通過合法渠道取得資金的利息能夠進行稅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節能服務公司的利息負擔。同時,鑒于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意義和風險,最重要的是對那些給節能服務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單位或個體都進行一定的稅收減免”J,從而增加參與各方的利潤率,提高他們的積極性。
總之,合同能源管理需要社會各方力量積極參與,努力建設,只有這樣,才能快速提高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規模以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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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進展
無線網絡通信的核心技術是無線信號的多址接入方式,這是無線信號覆蓋用戶使其實現通信的連接通道。由于無線通信的無線電波可以進行大面積的覆蓋,加之無線通信具有廣播信道這一特點,使得某一個用戶所發射的無線信號可以在覆蓋區域內被所有用戶所接收,于是如何使發射方與目的接收方連接在一起,是無線通信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這即涉及到信號地址的分配問題。無線網絡通信所用到的多址接入方式,其數學原理是無線信號的正交分割定律。在電磁領域,無線信號是以無線波的形式傳播的,它是碼型、頻率和時間的函數。據此可以將無線通信的多址接入方式分為以下3 種:第一種劃分方式是,當以無線信號傳輸所存在的時間不同而劃分所建立的接入地址時,這種劃分方法就是時分多址(TDMA)。時分多址的系統設備須有高度精確的同步與定時,以確保由各個移動裝置所發射出的無線信號可以不在發射基站發生混淆。這種多址方式的優點是發射頻率的規劃比較簡單,互調干擾小,可以準確地接收指定時間間隔內的無線信號。同時這種方式使得系統設備的容量變大,以更方便地對無線通道進行動態分配。第二種劃分方式是當用無線信號的傳輸頻率不同而劃分所建立的接入地址時,這種劃分方法就叫做頻分多址 (FD-MA)。這種多址方式發展得已經比較成熟,而且與模擬系統的兼容性好,對無線信號發射功率的控制要求不是很高。其缺點就是在集成系統的設計中需要對頻率控制進行詳細地規劃,在通信發射基站需要安裝多個可以負載不同頻率的發射機,且需要讓他們同時進行工作。第三種是當以無線信號的碼型不同而建立接入地址時,此種劃分方法叫做碼分多址 (CDMA)。在這之中,頻分多址是被人們最早使用的,而碼分多址則是最近幾年才應用到無線網絡通信中來的。這種多址方式的優點是無線信號所需要的發射功率比較低。
3 無線網絡通信技術的應用
3.1 智能挖掘機設計
挖掘機的出現使人們從大量繁重與危險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提高了工業生產的效率。由于傳統的挖掘機在高度危險的環境中 (比如易崩塌、高溫、有毒氣等) 工作時,駕駛員的生命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護,這也使得這種高效的挖掘機的適用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隨著無線網絡通信的飛速發展,其在智能挖掘機設計中的應用也開始發展。具有無線網絡通信功能的智能挖掘機主要由 5 部分組成:電機驅動模塊、角度檢測模塊、距離檢測模塊和無線通信模塊,在這之中,無線通信模塊起到了核心的控制作用[1]。它的實現過程是這樣的:選用具有優異性能與較少元件的PTR2000 作為無線網絡通信的核心設備,它可以實現智能挖掘機中上位機和下位機之間的無線通信,操作者只需要將智能挖掘機的方位角度和前進距離等命令輸入,即可通過無線通信這一模塊傳輸到下位機,然后通過角度檢測模塊和距離檢測模塊的配合,即可完成挖掘任務。無線網絡通信在挖掘機中的應用,大大提高了挖掘機的工作效率,同時可以將挖掘機的應用范圍進一步擴展,可以適應高危險的工作環境,提高了操作者的生命安全保障。
3.2物流管理
連鎖經營在商業零售領域內的應用比較普遍,近年來隨著網絡通信技術的發展,這一經營方式得以飛速發展,使得企業的經營成本也大大降低,也使得客戶的消費更加方便快捷。隨著人民生活水平地提高,消費群體的日益壯大,連鎖經營行業所面臨的客流量也持續攀升,商品流通更加高效。但這帶來的一個問題是傳統的管理技術無法適應如此大量數據的實時性更新,尤其是圖書的連鎖經營銷售行業,如何記錄大量圖書的入庫與出庫信息、貨架上各類圖書的實時更新,以及如何在短時間內對圖書的銷售與物流信息進行核算盤點,是擺在圖書物流管理與連鎖經營銷售行業面前的一大難題。傳統的有線網絡通信方式受限于布線復雜、成本高昂而無法完成現階段的圖書物流與銷售任務。無線網絡通信技術的應用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2]。圖書連鎖零售商一般會在全國各地設立多個配送中心,這一配送中心也是圖書銷售行業的核心物流網絡,可以同時滿足用戶需求與圖書銷售。在各個配送中心使用的是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便攜式數據終端設備。這一設備可以使圖書銷售行業的物流網絡實現高效快捷準確運作。這種便攜式的無線通信終端設備擺脫了傳統有線通信的束縛,可以自由移動,在數據采集業和物流行業應用時優勢明顯,在圖書物流配送網絡中的應用也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在圖書物流配送與銷售中,所有的物流信息,包括物流托盤、作業表單、作業人員等都可通過這種設備的無線網絡通信功能來實現其記錄與采集。在圖書物流配送中心的入庫環節,無線通信的終端設備會在主機上下載相關的數據,而工作人員所要做的就是將對應的單據編號從數據終端上輸入即可。通過對實際已經入庫的圖書條形碼進行掃描后,將應收數據與實收數據進行校對。最后一個環節是無線通信的終端設備會講采集到的相關數據傳輸到主機系統上,以供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系統進一步地分析和處理。在圖書的出庫環節,操作順序類似,據此配送中心可以得到詳細的圖書配送與銷售上架情況,從而實現對整個圖書銷售環節的數據收集與控制??梢?當無線網絡通信用于圖書的物流銷售管理中時,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且能對圖書銷售相關的詳細信息進行收集與掌握,從
而可以更方便地進行圖書銷售的物流管理與銷售。 3.3 GPS檢測系統
無線網絡通信在GPS實時監測系統中的應用是該技術得以推廣的一大動力。在GPS監測系統中,核心部分是數據鏈,它的作用是將現場監測到的GPS數據傳輸到數據處理中心。傳統的數據鏈采用的是有線的方式,比如國際換聯網和局域網等,但由于很多監測現場與數據處理中心距離較遠,有線的方式需要的投入成本與操作成本比較高昂,且受外部環境影響較大,導致GPS信息數據處理出現一定問題。而無線網絡通信方式的應用則解決了這一問題,目前在GPS中應用較多的無線網絡通信方式有CDMA、無線公眾網GSM[3]等。GPS的多天線監測系統是基于無線網絡通信的,可以實現 RINEX 格式的互相轉換和監測數據的即時下載。GPS的監測數據具有多種實時傳輸方式,比較常用的是剛才提到的CDMA,此外還有GPRS,后者在傳輸速度和價格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GPS 用戶只要處于無線通信信號的覆蓋區域,有一個常用的IP 地址,并且在數據的接收終端能夠接入到互聯網絡,那么用戶就可以將 GPS所監測的數據即時傳輸到所需要的計算機里。具有無線網絡通信功能的GPS 特別適用于在崩塌或滑坡地帶使用,因為這樣的地帶比較危險,不適合工作人員在此進行實時值班監測相關數據信息。與常規的 GPS 連續運行站式監測系統和GPS 靜態定位監測模式相比,具有無線網絡通信功能的 GPS 可以更好地繼承和綜合這兩種模式的優點,同時避免兩種模式的一些缺點。
3.4 無線網絡通信技術在自動化立體式倉庫中的應用
自動化立體式倉庫作為現代物流業的核心組成部分,起到了對物資儲存與分配的作用。顧名思義,自動化立體式倉庫是對儲存物資的控制實現自動化,這就需要相關的設備、上位系統和底層控制設備等的信息要進行及時相互的交流,要實現這種相互的信息交流,則需要各個控制系統的相關設備之間要有準確的信息傳遞方式,這也是自動化立體式倉庫的核心技術之一。早期的自動化立體式倉庫其通信方式采用的是具有屏蔽通信電纜的點對點通信方式,由于采用有線的方式,這種通信方式容易受電纜折斷或工作量繁重時信號傳輸的干擾,導致系統可靠性下降。無線網絡通信技術的采用可以說是自動化立體式倉庫的一個革命[4],由于這種通信方式不再依賴于有線式的點對點通信,而是實現了點與面之間的立體空間式通信。無線通信還方便于操作人員對設備的調試,只需通過無線網卡將相關設備連入即可完成對設備的調試。無線網絡通信的應用使得自動化立體式倉庫的運行效率更高更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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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逐步增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最主要的風險還是合同法律風險,做好建設工程合同中法律風險的防控,就意味著保證了發包人的投資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護。因此,預防與控制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風險成為了發包人面臨的最根本的問題。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 A
1.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則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中,當發包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與相關法律的要求或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相偏離時,發包人就存在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或由于發包人未能充分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而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這些可能性對于發包人來說就是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2.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特殊性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的法律風險,具有一般合同法律風險的共性。但是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的法律風險,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風險的特征之外,因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及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的法律風險有著不同于一般合同法律風險的顯著特征。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顯著特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防范周期長期性。
投資建設一個工程項目的是一個耗費大量時間和物資的商業活動,它有一個最顯著的特征就在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比起其他合同來講,是一個時間周期非常長的過程。項目建設是一個連續的,漸進的動態過程,其最大的特點是長期項目的運行周期,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一個長期的過程,整個合同履行完畢所花費的時間少則數年多到數十年間。[6]因此,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的法律風險具有防控周期長的特性。
第二,邏輯順序性。
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必須符合建設項目過程的邏輯鏈,如項目開始建設后,首先必須進行工程設計,然后當設計完成之后,才能按照設計的圖紙進行施工建設。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中發包人必須遵循相應的邏輯線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例如:施工合同的履行就要求在它之前的設計合同得以很好的履行,不能出現大的履行瑕庇。因此,在研究其法律風險時,必須抓住其在邏輯上的先后順序以及各個合同之間的邏輯相關性。
第三,綜合性。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關系多樣、各個合同的內容差異較大、各個合同的條款又相對復雜。每一種合同在訂立或履行的過程都是不完全一樣的。無論是工程的勘察、設計還是施工合同的訂立,都不僅僅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嚴格參照一定的數字標準進行考量。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法律風險防控的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涉及到了多門學科理論與實務操作。因而導致了其防控方法的綜合性。
第四,復雜性。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復雜性是其綜合性的另一種體現。主要表現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眾多,在這眾多的合同中每一個合同的主體又受到不同的法律關系來調整。這就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一方面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乃至《著作權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綜合調整,還受到不同的地區多層級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出臺的法規規章的制約,法律風險的復雜性由此產生。
第五,利益性。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建設工程本身是發包人的一項商業投資,那么法律風險防控的投入必然納入商業成本的范疇。因此,當人訂立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必然要考慮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利益輸出和投資建設項目提出的比例關系控制。發包人在充分衡量了法律風險的利益考慮之后,再進行投資決策。
3.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類
(1)按法律風險的性質劃分
按法律風險的性質劃分,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關系中發包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可分為刑事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和單方面權益喪失四個方面。刑事處罰、行政處竊法律風險指的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而要受到來自公權力機構的懲罰。而民事法律風險則主要是由于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而引起,不利后果是承擔民事責任。至于單方權益喪失則與前三種法律風險截然不同,主要是指由于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單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權益喪失,在這種法律風險中,發包方無法向法律風險主體主張處罰或者主張權利,不利后果完全由其自行造成并承擔。例如,發包人由于自身管理上的漏洞而導致某些合法權益無法主張。
(2)按具體合同的性質進行劃分
首先,就契約理論而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于廣義的承攬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6章287條規定:對于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那么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其實質為承攬人,發包人實質為定做人,承包人(承攬人)依照發包人(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作,并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作的成果交付給發包人,發包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給承包人。但我國《合同法》第16章所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和一般的承攬合同又存在區別。由此可見在我國,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實質上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
其次,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屬于廣義的委托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6條規定的詳細內容,明確表明監理合同屬于委托合同。
再次,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是指發包人或承包人為完成建設工程而與建設工程物質賣方訂立的買賣契約,其實質為買賣合同。
由以上分析可知,實務中,建設工程的相關合同實際上可以分為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以及買賣合同三大類別。那么,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主要的法律風險可分為承攬合同風險、委托合同風險以及買賣合同風險。
(3)按法律風險的成因進行劃分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可根據其成因劃分為客觀性法律風險和主觀性法律風險??陀^性法律風險主要是特定法律環境下所產生的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備所造成的法律風險。客觀性法律風險的客觀性使得發包人只能盡可能將該法律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和控制的范圍內而無法做到完全防止其發生。主觀性法律風險則是由于發包人作為或不作為與法律的要求或合同的約定相偏離時,發包人就存在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而承擔的不利后果。主觀性法律可以通過完備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防控體系加以預防與控制,是發包人可以通過自身努力從根本上防止發生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1]孟蘭:《淺談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法律風險防范》,載《法制與經濟》,2013年第1期。
篇5
[關鍵詞]教學方法;合同法;研討型
一、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方法概述
(一)改革傳統教學方法的動機
合同法課程作為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教學的重要選修課程之一,向來在法學教學領域,特別是民法學教學領域,具有重要的地位。隨著知識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學生對課堂教學改革的需求不斷增加,傳統的講授型授課方法已經難以滿足課程教學的實際需要。總的來說,促使合同法課程教學改革的動機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因素:首先,隨著網絡教學資源的不斷發展,學生可以便捷地利用網絡獲取其所需的學習資源、科研資料??萍歼M步在為教學與學習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將導致教師課堂上傳遞知識的作用下降。其次,合同法課程中所包括的教學內容,基本上已經在普通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必修課程———債法中進行了詳細講授,如果按照傳統的講授型教學方法,授課過程會顯得枯燥乏味,不能滿足學生的基本學習需求。最后,傳統的教學改革路徑,包括案例教學法、設置必要的實訓環節等,也逐漸不能滿足教學需要。
(二)研討型教學方法的提出
研討型教學方法又稱討論式教學方法,它將科學研究與討論交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并貫穿于教學活動的全部過程。[1]研討型教學方法并非合同法課程所獨有,筆者所要論證的是研討型教學方法植入合同法課程教學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問題。筆者認為,合同法課程具備植入研討型教學方法的可能,筆者通過實際的授課經驗與教學體會,具體闡述如下:首先,如前文所述,合同法課程的主要教學內容已經在民法必修課———債法課程中進行過詳細的介紹,學生已經掌握了合同法課程中的基本知識點和法律基本規定,這為研討型教學的開展和學生參與提供了必要的知識基礎。其次,合同法課程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課堂教學中可以兼用案例教學法,既包括教學研討型案例,也包括實踐案例(既可以是熱點案例,也可以是具有理論探討意義的其他案例,由授課教師擔任人承辦的案件效果更佳),這為研討型教學的順利開展提供了素材基礎。
(三)研討型教學的主要價值
筆者認為,在合同法課程中運用研討型教學方法,至少具有以下價值:首先,開展研討型教學,能夠避免傳統講授型教學方法所帶來的枯燥、乏味,學生學習動機較弱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與課堂參與度,滿足學生對于優質法學課程的基本需求。其次,在合同法課程中開展研討型教學,能夠有效解決合同法課程與債法課程的銜接問題,對于授課教師正確處理教學內容、避免教學內容重復具有重要意義。最后,在合同法課程中正確運用研討型教學方法,能夠擴展學生的視野,增強學生的思辨能力與獨立思考能力,提高其對理論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的團隊協作能力。
二、課堂教學環節的具體實施方案
(一)課前準備
在合同法課程中運用研討型教學方法,對于授課教師的綜合素質要求較高,授課教師不僅要熟悉合同法課程的核心知識點與重要教學內容,還要把握當前合同法學科的發展趨勢和理論前沿,并具備一定的法律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擔任合同法課程教學工作的授課教師,最好是同時具備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與執業律師資格的“雙師雙能”型教師。授課教師在正式開始授課之前,應該進行充分的課前準備工作。這里的準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案的編制、課程教學素材的收集、案例的編纂和整理。其中,劃分研討小組是最重要的教學準備環節。授課教師應在正式授課前至少兩周將參與課程的學生劃分為若干個研討小組,小組人數一般以五到六人為宜,由學生自主推選組長。授課教師可以在正式授課之前將課程討論的課題發給各研討小組,使學生有充足的時間在課前做好資料的收集和準備工作。授課教師應該給各討論小組布置明確的研討任務,盡量使小組中的每一個成員都能夠參與到資料收集、問題初步研判、報告撰寫等環節之中。
(二)課堂教學
課堂教學可以采取小組討論的方式開展,可以由各小組組長(也可以是各研討小組推薦的報告人)擔任報告人,對課下研討的內容進行集中匯報。需要注意的是,研討型教學的課堂教學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形式,授課教師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教學經驗和教學內容予以靈活處理。[2]對于小組討論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授課教師應鼓勵參與討論的學生進行有秩序的辯論,辯論要建立在收集和閱讀一定文獻的基礎之上。辯論的形式可以很靈活,可以是課堂上的即時辯論,也可以是單獨組織的辯論會或其他方式。授課教師應該對小組研討的進程進行監控,保證研討方向的正確性,不要使討論過分偏離課題。在小組研討結束后,授課教師應該對小組報告的內容予以必要的點評,在一些有爭議的問題上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授課過程中也可能會出現一定的突況,比如部分學生參與積極性較低導致討論出現冷場或其他尷尬情形,這需要授課教師對課堂討論氛圍予以正確的引導,此項工作將充分考量授課教師的課堂駕馭能力和授課經驗。在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高校,授課教師可以將小組討論的過程以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記錄,并作為重要教學資料予以永久保存。
(三)課后輔導
研討型教學的實施不能局限于課堂教學之中,必須將課后輔導和課堂教學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合同法課程研討型教學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授課教師可以提前設置一定數量的課后思考題目,鼓勵學生在課后進行繼續探究和討論。值得注意的是,課后輔導題目需要具有一定的教學針對性,盡量與課程討論中所涉及核心知識點相聯系。同時,基于研討型教學的需要,課后輔導題目應該具有一定的爭議性,盡量涉及理論界的前沿或熱點問題。
三、評價與考核體系
(一)課程考核和評價體系的設置
授課教師應該對學生的學習情況予以監控,認真做好學生參與討論與報告的記錄,并將上述記錄作為課程考核與評價的重要依據。每次課程討論結束后,每一個討論小組都應該向授課教師提交書面的匯報材料,可以是心得體會、小論文或者調查報告,授課教師可以將小組提交的書面匯報材料,采取交叉評閱的方式交給其他小組的學生評閱,鼓勵評閱者對他人的成果給予公正客觀的評價。授課教師也可以自行評閱上述匯報材料,并將評閱結果作為小組考核的依據。在合同法課程中采用研討型教學方法,其課程考核方式的構建也應與傳統的考試方法有所區別。筆者認為,合同法課程考核與評價除應客觀公正外,更應鼓勵學生自由觀點的表達與個性的發揮,任何思考問題都不應設置標準答案。即使學生的意見與教師的意見相左,只要不是常識性的錯誤,都應鼓勵學生繼續表達。合同法課程的考核與評價體系,可以考慮適當擴大平時成績在課程總成績中的比重,課程結束時可以嘗試多種期末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社會調研報告、熱點案例分析、學習體會、期末論文等。[3]
(二)其他應該注意的問題
篇6
關鍵詞:小產權房、合同效力、產權登記
小產權房是近幾年來隨著我國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新農村建設等過程中衍生出的一種新的房產存在形式。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迅速增長,普通的城鎮居民的工資增長速度無法追趕房價增長速度而只能“望樓興嘆”,為了解決基本的住房問題,越來越多人將視線集中在價格低廉的小產權房,小產權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的矛盾,解決了影響社會穩定的住房問題。但同時,由于小產權房的先天不足也引發了學者對其合同效力的廣泛爭議。
筆者認為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不應簡單一刀切似得認定為有效或無效,應分情況認定。
一、小產權房向城鎮居民轉讓的合同效力
目前該種情況,在實踐中普遍的認定為合同無效。而在理論上,國內較多的學者對合同的效力持肯定態度。筆者持合同無效論,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理由:
(一)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第6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這一規定得知,轉讓的房產必須是依法登記且具有完整權屬證書的。而小產權房是建立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之上,其存在注定不能取得完整產權,根本無法進行登記領取權屬證書。
(二)違反我國房地一體主義
我國《物權法》第146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該條規定的主要是指國有建設用地流轉原則,它表明房地產所有權轉讓之時,房產之上的土地所有權也隨房一起轉讓,該原則的實行,避免了我國房產交易市場出現混亂局面,維護了房產市場的穩定。對于這一原則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買賣同樣適用。而小產權房恰恰違反了這一原則,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故小產權房流轉中城鎮居民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使得房地分離,較易產生糾紛。
二、小產權房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的合同效力
針對這一情形,實踐中多數判定為合同無效,但筆者認為合同應認定為有效,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基于公平正義原則
國家將一部分土地劃分歸為集體所有,是為了保障農民最基本的生存及生活居住權,體現了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傾向。但與此同時,這也恰恰是限制了農民應享有的同城鎮居民一樣的權利,“農民與城鎮居民”,對稱謂及身份的區別本身就是違反公平的體現,為了農民的身份,他們無法享受房屋及土地所帶來的升值利益,他們與國家一樣擁有土地,但無法同國家一樣買賣土地,獲取收益,從另一層面上講他們不是被保護著,而是被禁錮在了這片土地上。
(二)維護農民合法收益權
基于我國現有規定及我國國情,允許小產權房在市場隨意流轉勢必將造成我國房產市場的混亂,引發各方利益矛盾沖突。但完全限制小產權房的流轉則是對公平原則的違反,農民對土地可以占有、使用,因無處分權而無法像城鎮居民一樣獲得房屋升值所帶來的利益,在目前我國現實情況之下雖不能立即實現同城市房地產一樣的大市場,但筆者認為可以嘗試在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開拓一個獨立的小市場,允許各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房屋進行自由流轉,使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能收獲房產所帶來的利益。
三、房屋合同無效后的利益平衡
由于小產權房的交易不在少數,其中涉及多方之間的利益,易引發多種矛盾。因此,在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中,平衡好各方之間的利益則顯得尤為重要。
(一)責任比例的確定
實踐中多數情況下是因房價的不斷增長使得賣方反悔而向法院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小產權房交易之時必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賣方因利益驅使,違反當初協議,這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背,但是否能因賣方對誠實信用的違背而判定賣方承擔主要責任呢?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時,雙方都明知這一行為在我國存在違法情況,即都存在過錯,雙方過錯大小應相同,不能因為房價的大幅增長而讓賣方承擔更重的過錯責任,因此,筆者認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仍是承擔相同的過錯責任。
(二)實際操作
篇7
關鍵詞:普通話;陜西方言;部位;方法
中圖分類號:H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122(2010)12-0101-02
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也是民族認同的符號。隨著國家的統一,人口的流動,教育的普及和大眾媒體的傳播,普通話使用的區域越來越大,使用的人口越來越多。但由于我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人口眾多,文化習俗和生活方式等差異,語言的表達方式和含義也不盡相同。因此,在當今的語言生活中,普通話與地方方言“混搭現象”司空見慣,很多語音、詞語的分歧影響著人們的交流。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語言文字信息處理技術的革新,人們日益感到解決語言統一問題越來越迫切。
普通話與方言是平行的關系。今天的普通話,吸收了全國各地區、各民族語言中的精華,形成了以北方方言為基礎、以現代白話文的典范著作為語法規范的全民族都能接受的共同語,覆蓋面廣,表現力強。方言則是人民群眾在長期的生活勞動中,用自發感知的表達而形成的語言交流形式,也是今天普通話的根基。作為標準語,普通話的口語與書面語相一致,方言則因為沒有與口語相對應的獨立的書面語而只能統一采用普通話書面語。學習普通話必須兼顧語音、詞匯、語法三個方面。只不過語法、詞匯的學習和規范可以通過書面進行,而語音的學習和規范必須通過口耳的訓練才能實現。
陜西方言與普通話的分歧突出表現在語音方面。如一南方消費者在陜西省寶雞市的商店買了一包兒童食品,發現霉變,找負責人論理。負責人用地方方言很關心的問:“出事了沒有,沒事就好。”而南方消費者聽到的卻是:“吃死了沒有,沒死就好?!庇纱丝梢?,運用不規范的語音表達會使人們產生歧義和障礙。發音上的缺陷,勢必會對人們的語言與思維的發展帶來障礙。本文擬從發音部位和方法入手,簡要分析普通話與陜西方言語音方面的不同,以便對陜西人學說普通話有所幫助。由于兩種語音聲調近似,文中的例字不標聲調。
一、聲母的不同
普通話語音把一個音節分為聲母、韻母和聲調三部分,它即反映了聲、韻、調之間的配合關系,也表現出古今語音及方音之間的演變和對應關系。聲母也叫字頭,是音節的開頭部分。它由輔音充當,而輔音的特點是時程短音勢弱,很容易產生吃字的現象。普通話聲母的正確發音要求“字頭咬住彈出、部位準確”。
陜西方言受口傳文化的影響,在咬字器官的部位上、呼出氣流的強弱上有明顯不同,從而影響了語音的清晰度和可懂度。
(一)不送氣音與送氣音的分辨
普通話聲母中的不送氣與送氣,指的是氣流送出的狀態。不送氣與送氣是相對而言的。氣流微弱且短,自然流出的是不送氣音。用力噴出一口氣的叫它送氣音,在普通話中它有辨義的作用。陜西語音音節中的聲母,由于發音時呼出氣流過強,從而把不送氣音變成了送氣音。
1.把b讀成p
普通話語音 跋b 伴 bn 胞bo 杯bei
陜西話語音 跋p 伴pn 胞po 杯pei
2.把d讀成t
普通話語音 大d 稻do 淀din 奪duo
陜西話語音 大tuo 稻to 淀tin 奪tuo
3.把讀成k
普通話語音 鞏on 規ui
陜西話語音 鞏kon 規kui
4.把j讀作q
普通話語音 畸ji 浸 ji 件jn 轎jio
陜西話語音 畸qi 浸qin 件qn 轎qio
5.把zh讀為ch
普通話語音 直zhi 丈zhn 蟄zhe 鄭zhen
陜西話語音 直chi 丈chn 蟄che 鄭chen
6.把z 讀成c
普通話語音 咨 zi 咱z 在zi 造zo
陜西話語音 咨 ci 咱c 在ci 造co
(二)翹舌音與平舌音的分辨
要分辨這兩組音,首先要能夠分辨它們各自的成阻部位,再找出兩組發音的區別在哪里。它們的共同點是整個舌頭呈現出馬鞍型,也就是有兩個焦點,翹舌音在后(舌面后部與硬腭),前高后低,舌面中部呈凹形態。一個在前(舌尖與上齒齦),平舌音的第一個焦點比翹舌音靠前。但第二焦點平舌音比翹舌音靠后。翹舌音的舌面下凹較深,而平舌音的舌面中部下凹度較淺。
1.把zh讀成z
普通話語音 扎zh 摘zhi 債zhi 斬zhn
陜西話語音 扎z 摘zei 債zi 斬zn
2.把ch讀為c
普通話語音 差ch 釵chi 攙chn 超cho
陜西話語音 差c 釵ci 攙cn 超co
3.把sh讀為s
普通話語音 紗sh 篩shi 山shn 參shen
陜西話語音 紗s 篩si 山sn 參sen
(三)舌尖中音與舌面音的分辨
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著力點都在舌的前部。舌尖中音的焦點在舌尖與上齒齦上;舌面音的焦點則是舌面前部抵住或接近硬腭的前部。陜西人發舌面音時舌位比較靠后。要注意部位的準確,舌尖的力度,舌尖不要碰到牙齒或兩齒之間。
1.把d讀成j
普通話語音 地di 掂din 刁dio 爹die
陜西話語音 地ji 掂jin 刁jio 爹jie
2.把t讀成q
普通話語音 體ti 天tin 條tio 帖tie
陜西話語音 體qi 天qin 條qio 帖qie
(四)舌面音與舌根音的分辨
兩者的發音方法是一樣的,都是“清擦音”。 “清擦音”的發音方法是成阻部位兩點相接近但不接觸,在發音部位兩個部分中間,留有一道極窄的縫,讓氣息由窄縫中擠出來,在擠的時候,就會發出摩擦的聲音。兩者的區別在成阻部位上。舌面音是舌面接近硬腭。舌根音則是舌根接近硬腭。
如:把x讀成h
普通話語音 嚇xi 咸xin 巷xin 鞋xie
陜西話語音 嚇h 咸hn 巷hn 鞋hi
二、韻母的不同
韻母是音節中聲母以后的部分。由韻頭、韻腹和韻尾組成。它是由單元音或復合音充當的。按語音結構分為單韻母、復韻母和鼻韻母。按傳統韻母開頭元音的唇形特點分為開口呼、齊齒呼、合口呼和撮口呼韻母。普通話韻母正確的發音要求字頸定型標準,過渡柔和;字腹拉開立起,圓潤飽滿;字尾歸音到位,完整自如。陜西方言受傳統方音的影響,在發音時,由于咬字器官運動幅度比較大,容易造成單韻母與復韻母不分、開口呼與撮口呼等韻母的混淆,從而影響到詞義。
(一)單韻母u和i的分辨
單韻母是由單元音充當。在普通話語音中元音u,舌位是在后的、高的、唇形是“圓唇”。元音 i,舌位是在前的,高的。i是“不圓唇”。發u兩唇收斂,發i嘴角向兩邊展開成扁平狀。如:
普通話語音 出chu 去qu
陜西話語音 出chi 去qi
(二)復韻母中寬窄對比的分辨
復韻母是由兩個或三個元音組合而成的。在普通話復合元音韻母及復合鼻尾音韻母中,除ue和ion以外,都有寬窄對比的關系。寬窄指的是韻母發音過程中舌位動程大小之間的對比關系。在每一對有寬窄對比關系的韻母中,首先是它們的舌位動程的運動方向或曲線相近或相似。它們之間的區分主要表現在韻腹元音的舌位高低,也就是開口舌位的大小上,而處在韻頭的元音音素或韻尾的元音音素是相同的。陜西方言區的人受語言變體的影響,對于區分普通話復韻母寬窄會感到困難,需要聽變體會發音,加強分辨能力。
1.i―ei的分辨:
普通話語音 白bi 伯bi 百bi 麥mi
陜西話語音 白bei 伯bei 百bei 麥mei
2.o―ou的分辨:
普通話語音 藥yo 鑰yo
陜西話語音 藥you 鑰you
3.ie―i的分辨:
普通話語音 嗟jie
陜西話語音 嗟ji
(三)鼻韻母en和on的分辨
區分這兩組韻母的前提是先區分韻尾,它們的韻尾都是后鼻音n。不同的是韻頭e和o。需要注意的是en在發音時,起音e的舌位比單發時偏前且低。on在發音時,起音o與單元音o不同,它介于u與o之間,口腔開度比大一些。在實際運用中,不能只有發音趨向,而沒有真實的發音位置,否則兩者會混淆不清。如:
普通話語音 橫hen 蘅hen
陜西話語音 橫hon 蘅hon
三、聲調的不同
普通話聲調是漢語音節所固有的,可以區別意義的聲音的高低和升降。除輕聲外,分陰平為第一聲、陽平為第二聲、上聲為第三聲、去聲為第四聲。普通話聲調的正確發音要求:陰平平穩;陽平弱起漸強;上聲降時氣穩揚時強;去聲強起到弱氣通暢。陜西方言在咬字無異的前提下,兩種語音的第二聲是一致的。如“人民”、“模型”、“聯合”、“吉祥”等讀音基本無差別。用心琢磨,不難發現將陜西語音陰平變上聲,陜西話與普通話聲調之間有一個普遍規律,如果將語音上聲變陰平,陽平不變調,四聲變上聲,一聲變四聲,即可把大部分陜西語音正音為普通話語音。如:
普通話語音 山shān 河hé 美měi 麗lì
篇8
主題詞:合同法統一化通則公約比較
作者簡介:張照東、葉勇,大道之行律師所律師。通信地址:福建廈門湖濱北路振興大廈六樓大道之行律師事務所,郵編:361012,電子郵箱:falv@
在國際貿易中,由于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在國際經濟交往中不可避免地產生法律沖突,造成國際交往的法律障礙。因此,制定有關國際交往的統一法,促進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就顯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就著手擬定一項有關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以便協調和統一各國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實體法。1964年海牙會議正式通過了《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由于這兩項公約都未能達到統一國際貨物買賣法的預期目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OTRAL)在上述兩項公約基礎上,于1978年完成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簡稱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維也納召開的外交會議上通過了該公約。1988年1月1日,該公約正式生效。
鑒于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國際商事慣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個由來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實踐經驗的眾多合同法和國際貿易法方面的專家、學者、律師、法官組成的工作組,探求闡述國際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則。1994年5月,UNIDROIT理事會在羅馬召開的第73屆會議上,正式通過了《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rinciples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Contracts,簡稱PICC)。
本文將對這兩個法律文件進行比較,展示PICC在合同法統一化進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一、總體比較
作為合同法統一化在晚近發展的兩大成果,CISG與PICC都是在國際貿易法統一化的背景之下,通過國際組織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的法律統一化的結果,二者關注的焦點都集中在國際商事合同領域,二者的目的都在于減少國際貿易的法律障礙,推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上述共性,為CISG與PICC的比較提供了可比性的基礎。
1、文件的性質
就法律文件的性質而言,CISG是一項國際條約。作為國際條約,它是國家間的書面協議,其效力來源于各締約國間的協議,對各締約國都有法律約束力。各締約國都有義務保證條約在本國的貫徹和實行。對于非締約國,條約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對于PICC的性質,目前學術界尚有爭議。有人認為這是一項國際慣例,筆者較早也持這種觀點。但是,經過近兩年的思考,筆者認為這種定性是不恰當的。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長期實踐而逐漸形成的做法,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效力來源于國家認可或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際慣例“是由于各個國家或者某些國家的類似國際行為形成的。它的特點是長期使用和令人確信具有法律約束力?!?一般認為,“構成國際慣例,須具備兩個因素,一時物質因素,即有重復的類似行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們認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國際慣例一般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逐步形成?!?對比國際慣例的上述特點與構成要件,PICC的性質顯然不能界定為國際慣例,因為:(1)PICC在1994年才出臺,至今不足十年,稱不上“長期使用”;(2)各國商人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國際商事合同一般對法律適用做出了約定,即使未作約定,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時一般也會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法院地法原則等私法沖突規則對使用法律做出選擇,很少直接適用PICC作為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而且直接在合同中約定以PICC作為適用法律的也不常見,因此在物質因素上PICC缺乏經?!爸貜偷念愃菩袨椤?;(3)各國關于合同問題都有歷史悠久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以兩大法系為代表的合同法在某些重要問題上存在著較大分歧,各國對合同法有著自己固有的不同見解,要在短期內消除所有分歧對合同法形成一致的認識確認PICC當然的法律效力是不可能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理事會自己就明確承認“它們還未被普遍接受”3,因此在心理因素上PICC缺乏“法律確信”?;谏鲜隼碛?,筆者認為:PICC不是一個國際慣例,它只是國際組織制定的具有統一法性質的文件,充其量只能稱之為“示范法”。當然,筆者并不否認,隨著時間的推移,各國在合同立法上不斷趨同,PICC在實踐中也得到經常的適用,并且得到內心法律確認,那時PICC將成為一個國際慣例,但至少目前還不是。
區分兩者性質的意義在于其效力的不同。根據國際條約優先適用的原則,當一國法律與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時,優先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聲明保留條款除外)。國際慣例的適用則受到諸多限制,由于它不具有強制適用的效力,所以只能由合同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或者在本應以一國法律為準據法,但該國法律及該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相關規定時才適用國際慣例。但是,作為示范法,只能由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或者在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的法律時由仲裁庭或者法庭依據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適用。
2、適用范圍
首先,從適用客體看。傳統理論上國際貿易只包括有形貿易,即貨物進出口。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內涵已突破傳統理論范疇,將無形貿易包括在內。CISG與PICC分別代表了國際貿易領域在新舊形式下的發展狀況:CISG僅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反映了作為有形貿易的國際貿易的內容,服務貿易被明顯排除于適用范圍之外,對于知識產權則更無涉及,甚至一些易于引起爭議的貨物也被排除于公約適用范圍之外。PICC反映的國際貿易的內容則包括有形貿易和無形貿易,它適用于國際商事合同,即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和國際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其次,從對人效力看。原則上講,國際條約僅對該條約的成員具有約束力,CISG在對人效力的規定上此又不盡相同:營業地在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或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所在國不是締約國,而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4PICC作為一項國際慣例在對人效力上并無特殊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約定其合同由本通則管轄,PICC均對其適用,而不管雙方當事人是否位于不同國家,即使純粹的國內合同也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PICC,不過,5任何此類協議都必須遵守管轄合同的國內法的強制性規則。必須指出的是,“國際”在國內和國際立法中有不同的劃分標準,主要是營業地說與國籍說。CISG采用的是營業地說,6PICC并未明確規定這些標準,只是設想要對“國際”合同這一概念給予盡可能廣義的解釋,7實際上是兼采營業地說與國籍說。
此外,在下列三種情況下,PICC也可適用于國際商事合同的當事人:(1)當事人未選擇任何法律管轄其合同,當事人同意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則”、“商事規則”或類似的措辭所指定的規則管轄時,可適用PICC;(2)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對某一問題的相關規則無法確定時,PICC可對該問題提供解決辦法;(3)當現有國際法律文件的某一條款的含義或對某一問題的解釋存在爭議時,PICC可用于解釋或補充國際統一法的文件。8
二、繼承與改進
PICC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在CISG的基礎之上,吸收其精華部分,在繼承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而來的,下列幾點就體現了這種繼承與改進:
1、書面形式
PICC與CISG一樣,都不要求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由書面文件證明,合同可通過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形式證明。但是“書面”含義是什么?二者有不同解釋:CISG對“書面”的含義并未界定,只指出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在內。9PICC則明確地給“書面”下了定義:“書面”系指能記載所傳遞的信息并可以有形的方式復制出的任何通訊方式。10
毫無疑問,PICC界定的“書面”范圍比CISG來得大,其意義在于對新科技發展成果的確認。盡管國際上對合同并沒有書面形式的要求,但不少國家在國內立法上都以書面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隨著科技的發展,在國際貿易領域中出現了電子數據交換(EDI)這種新的貿易手段,給傳統法律帶來巨大挑戰──原有法律的“書面”并未包括EDI這種形式在內。在法律上完全取消書面形式的要求是不可能的,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是擴大法律對“書面”一詞所下的定義。PICC在這方面作了大膽改進,將EDI納入書面范疇,適應了高科技條件下發展國際貿易的需要。
2、合同的訂立
合同訂立的第一個階段是要約,其最終成立就是對要約的承諾,因此對要約的內容進行具體界定就很有必要。向特定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承諾時受其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CISG與PICC在這個定義上并無太大分歧,但在要約的內容,即對“十分確定”如何理解,則有不同解釋。CISG對要約下定義后進一步規定“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1由此可見,在CISG中要約的內容共三項:標的、數量、價格。PICC并沒有象CISG一樣明確規定何為“十分確定”,12但根據其解釋,判斷一項建議是否“十分確定”而構成要約的標準是:(1)要約人是否發出要約;(2)受要約人是否承諾;(3)當事人是否有意達成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4)空缺條款能否通過依據PICC第4.1條的規定解釋協議的語言來確定,或能否根據第4.8條或第5.2條的規定進行補充。13此外,對要約的不確定性可根據當事人之間業已建立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加以解決,也可以依據其他具體規定來解決,如第5.6條“履行質量的確定”,第5.7條“價格的確定”,第6.1.6條“履約地”,第6.1.10條“未規定的貨幣”等。
合同訂立的第二階段是承諾。在交易中,受要約人往往向要約人表示有意承諾要約,但在其聲明中包含了添加條款或是與要約不同的內容。根據合同法理論,變更的承諾一般構成反要約而非承諾,因此CISG、PICC都規定,對要約意在表示承諾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他變更的答復,即為對要約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14這一規定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即變更的內容必須實質性地改變了要約的條件,或要約人毫不遲延地表示拒絕這些不符或差異,否則仍將構成承諾。問題的關鍵是,什么情況下才是實質性變更?CISG的解釋是“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要約的條件?!?5PICC則認為對此無法抽象確定,必須視每一交易的具體情況而定。16如果添加條款或差異條款的內容涉及價格或支付方式、非金錢債務的履行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其他人承擔責任的限度或爭議的解決等問題,則通常,但不是必然,構成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對此問題應予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變更條款或差異條款在有關的貿易領域中必須是常用的,而不能出乎要約人的意料之外。兩相比較,后者比前者的要求來得寬松、合理。
3、通知義務
在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過程中,比不可免會出現當事人之間聲明、要求、請求或者其他任何意圖的傳達,即通知問題。對于通知何時生效,各國有投郵主義、送達主義和了解主義三種做法。
CISG第27條規定:“除非本公約本部份另有明文規定,17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者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边@條規定采取的是投郵主義。PICC第1.9條規定:“(1)凡需要發出通知時,通知可以按照適合于具體情況的任何方式發出。(2)通知于送達被通知人時生效。(3)在第(2)款的范圍內,通知于口頭傳達給被通知人或遞送到被通知人的營業地或通訊地址時,為‘送達’被通知人?!边@條規定采取的是送達主義。二者在對待這個問題的看法上是存在分歧的。
4、提前履行
對于提前履行問題,CISG第52條第1款規定:“如果買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至于什么情況下可以接受?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相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語焉不詳。PICC則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PICC,債權人可以接受提前履行,也可以拒絕提前履行,除非債權人這樣做無合法利益;如果一方當事人履行自己義務的時間已經確定,則他接受提前履行并不影響其履行自己義務的時間;因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帶來的額外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并不得損害任何其他救濟方法。18
一般情況下,確定履行時間是為了適應債權人業務活動的需要,而提前履行可能給債權人帶來不便。但是,有些時候按時履行時對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不明顯,并且提前履行不會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拒絕提前履行反而更不合理。所以,PICC對于提前履行的拒絕限定了條件,目的是為了督促當事人更好地履行合作義務,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個體現。同時,PICC詳細地規定了提前履行所產生的相應法律后果,比起CISG不能不說是個進步。
5、合同履行的艱難情形
艱難現象已被不同法系用其他稱謂的概念所承認,如“合同目的落空”、“合同基礎消失”,我國則是“情勢變遷”、“情更”。CISG在免責方面以“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對此有所涉及,19PICC則吸收各國立法精華,以專節的形式確認了“艱難情形”這一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問題。20
PICC首先界定了艱難情形的定義和構成要件:(1)合同雙方均衡發生根本改變,即履約費用增加或得到履約的價值減少;(2)事件發生或當事人知道該事件發生是在訂立合同之后;(3)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不能合理預見該事件;(4)事件不能被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所控制;(5)事件的風險不由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承擔。21艱難的效果,就是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有權毫不遲延地要求重新談判并說明理由,但這不能使處于不利地位的當事人有權停止履約,只有在合理時間內未能達成協議時才可訴諸法庭,由法庭在確定的日期并按確定的條件終止合同或為恢復合同的均衡而修改合同。22
需要指出的是,艱難情形既不同于重大失衡,也不同于不可抗力。重大失衡產生于合同訂立之時,是一方當事人有意利用不公平的談判地位或基于合同的性質和目的而使其獲得過分利益;艱難情形產生于合同訂立之后,是由于雙方當事人意志之外的事件發生而使雙方均衡發生根本改變。不可抗力條款的目的在于使其不履行獲得免責;艱難情形則首先以重新談判合同條款為目的,以使允許合同經修改某些條款后繼續存在。
6、合同的不履行
在合同的不履行方面,PICC區分了兩種情況的不履行──不可免責的不履行和可免責的不履行。對于另一方面當事人可免責的不履行,一方當事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或實際履行,但是沒有得到履行的一方當事人通常有權終止合同而不管該不履行是否可以免責。
PICC第7.3.1條繼承了CISG第25條“根本違反合同”的規定,并將其發展為“根本不履行”,進而規定了確定是否為根本性不履行的重要情況:(1)不履行實質性地剝奪了受損害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有權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面當事人并未預見也不可能合理地預見到此結果;(2)對未履行義務的嚴格遵守是否合同項下的實質內容;(3)不履行是有意所致還是疏忽所致;(4)不履行是否使受損害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信賴另一方當事人的未來履行;(5)若合同終止,不履行方當事人是否將因已準備或已履行而蒙受不相稱的損失。23這些考慮因素的規定,是PICC在CISG基礎上的完善和發展,有利于在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根本不履行。而根據PICC,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合同義務構成了對合同的根本不履行,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終止合同。
7、損害賠償
在損害賠償方面,PICC的第7.4.4條“損害的可預見性”,第7.4.5條“存在替代交易時損害的證明”,第7.4.6條“依時價確定損害的證明”,第7.4.8條“損害的減輕”沿用了CISG第74~77條的規定。除此之外,PICC更詳細地解決了CISG在損害賠償方面未曾涉及的問題:(1)規定了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單獨行使或者與其他救濟手段一并行使;24(2)確定了完全賠償原則;25(3)區分了損害的不同程度肯定性,對機會損失的賠償根據機會發生的可能性程度來確定,凡不能以充分的肯定程度來確定損害賠償的金額,則賠償金額的確定取決于法庭的自由裁量權;26(4)部分歸咎于受損害方當事人的損害得以從賠償金額中扣除;27(5)明確規定了未付金錢債務的利息給付義務,及利率的確定方法;28(6)規定了金錢賠償的方式——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29(7)規定了估算損害賠償的貨幣——以表示金錢債務的貨幣或表示遭受損害的貨幣兩者中最為適當的貨幣表示為準;30(8)明確對不履行所約定的付款的有效性而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以及請求減少約定金額的條件——約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31
8、實際履行
金錢債務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問題,因此對于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各國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對于非金錢債務的實際履行,兩大法系的態度是不一樣的,大陸法系比較強調合同的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則不注重合同的實際履行,允許以損害賠償替代實際履行。在這個問題上,CISG第46條第1款規定:在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PICC第7.2.2條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不屬支付金錢的債務,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履行”。二者規定大體相同。但是,為了協調兩大法系的矛盾,CISG第28條規定:“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這就是說,CISG將實際履行在救濟手段上的地位留給法院地法判斷,當事人在不同的地方,同樣的案情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相比之下,PICC則明確了實際履行是可取的,而且取決于當事人的要求而非法院的自由裁量。
9、合同的內容
CISG適用于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所以它對國際貨物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買賣雙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以及風險轉移等事項作了細致詳盡的規定。32PICC適用于各類國際商事合同,所以它僅對各類國際商事合同中相同的內容做出共同適用的規定:明確規定明示和默示兩種義務;33確定了當事人之間的合作、34盡最大努力和獲取特定結果的義務,35以及確定所涉義務種類的考慮因素;36對合同既未規定也無法根據合同確定質量、價格時如何確定履行的質量和價格也作了規定;37對未定期限的合同則賦予當事人通過在事先一段合理時間內發出通知終止該合同的權利。38
10、合同的解釋
在合同某些條款含義不清、當事人對其有不同理解,或合同條款存在空缺、遺漏時,就涉及對合同的解釋問題了。
CISG僅有一個條款對合同的解釋進行規定,39PICC則以專章解決了這一問題。40在CISG的基礎上,PICC取得了如下進步:(1)當事人的共同意圖優先及依據通情達理的人理解的原則;41(2)依據整個合同或全部陳述整體考慮原則;42(3)對合同各項條款的解釋應以使它們全部有效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條款的效力;43(4)做出的解釋對含義不清的合同條款提議人不利的規則;44(5)存在語言差異時優先根據合同最初起早的文字予以解釋;45(6)補充空缺條款的規則及標準——各方當事人意圖、合同性質與目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合理性。46
三、創新與發展
PICC并不停留在對CISG原有范圍內的繼承與改進,而是大膽突破,對CISG未曾涉足的許多問題進行有益的嘗試,建立了下列幾項新的制度,體現了PICC在CISG基礎上的創新。
1、合同的效力
各國法律對合同有效條件的要求不同,所以對合同效力的規定也不相同,在某些問題上的法律觀點分歧比較大,其中最突出的是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問題?;诟鲊傻闹卮蠓制?,CISG第4條規定:“……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下列事項無關:(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這使CISG在合同效力問題上繞道而過?;诤贤Я贤闹卮笥绊?PICC并未回避合同的效力問題,而是設立專章試圖消除各國法律在合同效力上的分歧,樹立一個模范樣本供當事人選擇適用和各國立法參考。
根據PICC,合同的效力在于:(1)合同的訂立、修改或終止只須雙方同意,無需對價與約因;47(2)自始不能不影響合同效力;48(3)本章的各項規定具有強制性,但關于協議的約束力、自始不能、錯誤的規定除外;49(4)本章各項規定在適當修改后適用于單方聲明。50合同無效的原因是:(1)錯誤;51(2)欺詐;52(3)脅迫;53(4)重大失衡;54(5)第三人行為。5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力:(1)具有追溯力;(2)返還依據被宣告無效的合同或部分合同所得到的一切,不能返還實物的必須進行補償;(3)損害賠償以使另一方當事人處于如同其未訂立合同的地位。56
在下列情形下,原本有權主張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1)對不履行可以或本來可以提供救濟卻未提供救濟;57(2)在重大失衡場合下,一方當事人向法庭提出請求,修改該合同或其條款,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58(3)在第三人行為情形中,如果該第三人行為不由一方當事人負責,而該當事人不知道此欺詐、脅迫或重大失衡,或在合同宣告無效時已經依照對該合同的信賴而行事;59(5)在錯誤的場合下,當事人按錯誤方對合同的理解履行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愿意或已按有權因錯誤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對合同的理解履行合同,則該合同視為按照該方的理解已經訂立;60(6)不在合理期限內發出宣告合同無效的通知;61(7)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除非維持合同的其余部分不合理。62
必須指出的是,并非所有在不同國家法律制度下出現的合同無效的原因都屬于PICC調整的范疇,它不涉及以下原因而導致的合同無效:(1)無行為能力;(2)無授權;(3)不道德或非法。63這些問題仍應繼續由適用法管轄。
2、公共許可
在合同的一般履行上,PICC與CISG有許多相同之處,但來得具體詳盡,其中“公共許可”則是CISG所沒有的。公共許可包括依據公共性質的考慮而設立的所有許可要求,它與所要求的特許或許可是由政府機構批準還是由政府因特定目的而委托授權的非政府機構批準無關,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必須遵守公共許可的要求,這就產生一系列問題:由誰承擔提出申請的義務,提出申請的時間,不能按期獲得政府部門的許可和申請遭至拒絕的法律后果。
根據PICC的規定,如果只有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該國,則該方當事人應毫不延遲地申請公共許可,政府對該申請既未批準又未拒絕,那么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終止該合同;當許可僅影響某些條款而維持合同的其余部分是合理的,即使許可申請遭拒絕,該合同仍得以維持。64這就是說,當政府拒絕公共許可的申請,將導致合同的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3、惡意談判
締約自由原則對于保證國際貿易經營者之間健康的競爭至關重要,因此PICC賦予當事人締約自由的權利,允許當事人自由進行談判,并對未達成協議不承擔責任。但是,PICC同時也禁止當事人濫用此項權利,它不得與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相沖突。于是,在PICC中首次出現了關于惡意談判及其責任的規定。65
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即為惡意。一方當事人有意或由于疏忽使對方當事人對所談合同的性質或條款產生誤解,或通過歪曲事實,或通過隱瞞反映當事人或合同本意的應予披露的事實,亦構成惡意。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則該方當事人以應對因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即責任方應負擔談判中發生的費用,還要對對方因此失去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機會進行賠償,但是一般不賠償若訂立原合同可能產生的利益。行使中斷談判的權利應以遵守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則為前提,即使在進行談判前或在談判過程中沒有明確的要約和承諾,一方當事人也不得隨意突然無正當理由中斷談判。要確定從何時起要約或承諾不得撤銷,當然得視具體情況而定,特別是一方當事人信賴談判的積極結果,及雙方當事人已達成一致的與所要訂立的合同的有關問題的數量。
4、特意待定
在國際貿易中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當事人有意留下一個或多個條款待定,因為他們不能或不愿在合同訂立時做出決定,而將這一決定留待他們日后進一步談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確定,這就產生了關于合同成立與條款內容的確定等一系列法律問題。根據PICC第2.14條,只要當事人有意訂立合同,特意待定這一事實并不妨礙合同的成立。如果沒有明確規定,盡管有待定條款,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仍可從其他情況來了解,如待定條款的非重要性、整個協議的確定程度,待定條款根據其性質只能在以后決定的事實、協議已經部分生效的事實等。如果當事人未能就待定條款達成一致,或第三人未予確定,考慮到當事人的意圖,如果在具體情況下存在一種可選擇的合理方法來確定此條款,則合同的存在將不受影響。66
與合同條款特意待定不同的一種情況是,在談判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或以特定形式達成的協議為條件,則在對這些特定事項或特定形式達成協議之前,合同不能成立。在這里,“堅持”一詞明確了當事人若只是簡單地表達其意圖仍不足以證明他們的意圖有這種效力,這種表達必須是非常明確的。
5、格式之爭
國際貿易中格式文本的使用是極其廣泛的,而當雙方當事人通過交換彼此的標準格式文本進行交易,并且都堅持最后的合同是在自己的格式文本基礎上達成協議之時,就會引起關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如何確定合同條款的爭議。格式合同之爭是國際經濟交往中長期爭論不休的一個法律問題,基于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在國際社會對該問題尚不能達成共識。PICC參照各國法律的不同做法,對此規定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則,為解決這一問題做出了較為完美的回答。
PICC將標準條款界定為一方為通常和重復使用的目的預先準備,并在實際使用時未與對方談判的條款。67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使用標準條款訂立合同,適用訂立合同的一般規則,但應受到如下限制:(1)標準條款中由于內容、語言和表達方式而使對方不能合理預見的意外條款無效,除非對方明確表示接受;68(2)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發生沖突,以非標準條款為準;69(3)在雙方當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標準條款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對除標準條款以外的條款達成一致,則合同應根據已達成一致的條款以及在實質內容上相同的標準條款訂立,除非一方當事人已事先明確表示或事后毫不延遲地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其不受此種合同的約束。70
四、正確看待PICC
PICC是繼CISG之后的一項重大成果,它繼承和發展了CISG在合同法統一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適用統一法規范的空間,有利于進一步消除國際經濟交往中的法律障礙,促進國際商事活動的順利進行。但是,對于PICC我們必須有個清醒的正確認識,不能盲目夸大其作用。
1、PICC與CISG的關系
應當明確的是二者并不存在互相取代的可能。國際條約是各國意志與利益協調的結果,要在各締約國之間獲得普遍認可,就必須考慮各國實際采納與適用的現實性與可能性,只能在各國的不同規定之間謀求一個能得到大部分接受的平衡點,同時確認各國無差異的規定,對于分歧較大的問題則無法做出統一規定,或者避而不談,或者在做出原則性規定后具體的處理辦法留給各國自主決定,這就是CISG的缺點。但是,PICC在相當大程度上是個理論研究成果,與各國的意志與利益并無直接聯系,而是試圖從理論上消除各國法律的分歧,達到國際商事合同法統一化的目的,因此在學理上獲得了較高的贊譽。但是,它較少考慮各國的實際情況,要在短期內獲得各國的普遍認可和適用并上升為國際條約是不可能的,無法取代CISG的地位。
然而,PICC與CISG并非沒有絲毫關系。一方面,CISG第7條第1款規定:“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弊鳛閲H貿易發展和合同法統一化進展的成果,PICC無疑可以用于解釋CISG。另一方面,CISG第7條第2款規定:“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庇捎赑ICC包含的內容比CISG來的廣,在CISG未涉及的領域內(如欠款計息的利率、期限和確定方法)可以起到補充的作用。
2、PICC的作用
如前所述,PICC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它在相當大程度上只能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采用,基本上沒有強制適用的余地。在國際商務活動的實踐中,直接引用PICC作為法律適用的并不多見,因為商人們本身對此也不是很熟悉,而且各國法律的現行規定與此也有不同的出入。由仲裁庭或者法庭直接援引PICC作為斷案的依據也是不可指望的,有誰會撇開自己熟悉的法律而去援引一個需要從頭學起的陌生的規范性文件呢?上述原因,決定了PICC適用的機會是很有限的,用UNIDROIT自己的話講:“理事會清醒地意識到《通則》并不是一項立即產生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因此,對《通則》的接受和認可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通則》本身具有說服力的權威?!?1
不能否認,隨著PICC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認識和接受,并在國際商事實踐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采用,PICC的作用將日益重要。但是,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為各國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參考借鑒的范本,而不是在國際商務活動中得到直接的適用。
1[蘇聯]克里緬科等編:《國際法詞典》,劉莎、陳森、馬金文譯,商務印書館1995年5月第1版,第124頁。
2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23頁。
3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編譯,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引言第2頁。
4CISG第1條第1款a項、b項。
5PICC前言。
6CISG第1條第1款a項:“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7PICC前言。
8PICC前言。
9CISG第13條。
10PICC第1.10條定義。
11CISG第14條。
12PICC第2.2條要約的定義。
13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編譯,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18—19頁。
14CISG第19條第1款,PICC第2.11條變更的承諾第1款。
15CISG第19條第2款。
16PICC第2.11條變更的承諾第2款。
17關于承諾的生效雖不屬于公約的第三部分,但它采取送達主義就屬于“另有明文規定”的情形。CISG第18條第2款規定:“要約的承諾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要約人時生效?!?/p>
18PICC第6.1.5條提前履行。
19CISG第79條。
20PICC第二章合同的履行:第二節艱難情形。
21PICC第6.2.2條艱難的定義。
22PICC第6.2.3條艱難的效果。
23PICC第7.3.1條終止合同的權利第2款。
24PICC的第7.4.1條損害賠償的權利。
25PICC的第7.4.2條完全賠償。
26PICC的第7.4.3條損害的肯定性。
27PICC的第7.4.7條部分歸咎于受損害方當事人的賠償。
28PICC的第7.4.9條未付金錢債務的利息。
29PICC的第7.4.11條金錢賠償的方式。
30PICC的第7.4.12條估算損害賠償金的貨幣。
31PICC的第7.4.13條對不履行所約定的付款。
32CISG第三部分貨物銷售: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賣方的義務,第三章買方的義務,第四章風險轉移,第五章賣方和買方義務的一般規定。
33PICC第5.1條明示和默示的義務,第5.2條默示的義務。
34PICC第5.3條當事人之間的合作。
35PICC第5.4條獲取特定結果的義務和盡最大努力的義務。
36PICC第5.5條確定所涉義務種類。
37PICC第5.6條確定履行的質量,第5.7條價格的確定。
38PICC第5.8條未定期限的合同。
39CISG第8條。
40PICC第四章合同的解釋。
41PICC第4.1條當事人的意圖,第4.2條對陳述和其他行為的解釋,第4.3條相關情況。
42PICC第4.4條依合同或陳述的整體考慮。
43PICC第4.5條給予所有條款以效力。
44PICC第4.6條對條款提議人不利規則。
45PICC第4.7條語言差異。
46PICC第4.8條補充空缺條款。
47PICC第3.2條協議的效力。
48PICC第3.3條自始不能。
49PICC第3.19條本章規定的強制性。
50PICC第3.29條單方聲明。
51PICC第3.4條“錯誤”的定義,第3.5條相關錯誤,第3.6條表述或傳達中的錯誤。
52PICC第3.8條欺詐。
53PICC第3.9條脅迫。
54PICC第3.10條重大失衡第1款。
55PICC第3.11條第三人。
56PICC第3.17條宣告合同無效的溯及力,第3.18條損害賠償。
57PICC第3.7條對不履行的救濟。
58PICC第3.10條重大失衡第2款、第3款。
59PICC第3.11條第三人第2款。
60PICC第3.13條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61PICC第3.15條時間期限第1款。
62PICC第3.16條部分無效。
63PICC第3.1條未涉及的事項。
64PICC第6.1.14條申請公共許可,第6.1.15條申請許可的程序,第6.1.16條既未批準又未拒絕許可。
65PICC第2.15條惡意談判。
66PICC第2.14條特意待定的合同條款。
67PICC第2.19條按標準條款訂立合同第2款。
68PICC第2.20條意外條款。
69PICC第2.21條標準條款與非標準條款的沖突。
篇9
一、全縣范圍內凡未按法律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以及城鄉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兩違”行為,均屬本次集中清理查處范圍。
二、凡有“兩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務必于**年4月30日前主動到縣清理查處“兩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縣人武部干部公寓樓一樓,即六排鎮河濱路002號)報告說明情況,并立即停止“兩違”行為,主動配合調查。逾期不報的,一經查實,將依法從嚴從快處理。
三、凡有“兩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本通告之日起30天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逾期拒不自行處理的,縣人民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依法處置,后果由“兩違”單位或個人承擔。
四、廣大人民群眾要自覺遵守國家關于土地管理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積極支持、配合此次專項整治行動,對妨礙執行公務和暴力抗法的違法當事人,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篇10
內容摘要:從“次貸危機”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再演化成債務危機,已經撼動了以標榜金融自由化的雄厚的西方資本基礎,失去政府有效監管的自由放任―“新自由主義”使當今的世界經濟經歷著幾乎毀滅性的“災難”??梢?,經濟系統的和諧發展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重新審視經濟增長路徑和切實貫徹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不可動搖的基石。本文從系統功能與結構的關系著眼,指出全面把握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深層關系是解決系統性結構矛盾的核心和關鍵;進而闡釋了科學發展觀與經濟系統演化和諧之間的相互統一,這揭示了經濟系統自適應與自組織的動態演化,反映了科學發展觀在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有機協調方面的認識飛躍;經濟系統與可持續發展的動態優化是科學發展觀在認知結構的深化和拓展。
關鍵詞:結構 功能 可持續發展 動態優化 演化和諧
2007年4月2日,美國第二大次級抵押貸款公司新世紀金融(New Century Financial Corp)申請破產保護,而在此前的幾個月就已經有超過30家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公司倒閉,紅極一時的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爆發了空前的危機。此后,次貸危機不斷蔓延至全球金融市場。自“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截至2008年9月8日,美國兩大住房抵押貸款融資機構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的股價暴跌:與2007年年底相比,房利美的市值已從389億銳減至76億美元,房地美的市值則從220億美元降至33億美元,“兩房”擁有或擔保著近半數總額高達12萬億美元的美國房屋抵押貸款債務。成立于1850年、市值曾經位列美國第四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因投資次級抵押住房貸款產品不當蒙受巨大損失于2008年9月14日宣布申請破產保護,其股價由2007年的最高水平跌了近100%。這一場金融海嘯席卷和重創了世界各國經濟,而且影響還在繼續深化。2009年底,希臘、愛爾蘭、迪拜、墨西哥相繼爆發債務危機,更給主流經濟體的國家信用敲響了警鐘。
從“次貸危機”到全球性金融危機再演化成債務危機,已經撼動了以標榜金融自由化的雄厚的西方資本基礎,銀行大批破產,金融性資產大幅縮水,進而給實體經濟也帶來了不可避免的沖擊。可見,失去政府有效監管的自由放任―“新自由主義”使當今的世界經濟經歷著幾乎毀滅性的“災難”??梢姡洕到y的和諧發展已經成為各國政府重新審視經濟增長路徑和實施可持續發展不可動搖的基石。
全面把握系統結構和功能的深層關系
結構和功能是系統普遍存在的兩種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的基本屬性。結構是指系統內部各個要素之間的相對穩定的聯系方式、組織秩序及其時空關系的內在表現形式。任何系統總是具有一定的結構的,無結構的系統是不存在的。系統結構的相對穩定性并不意味著系統的結構是靜止的、僵死不變的東西或者僅僅是一種平衡結構,恰恰相反,這種穩定性是在系統各個要素的運動變化之中表現出來的動態穩定性、是變化發展之中體現出來的不變性?,F實的系統都處于變化發展之中,變化發展具有絕對性,所謂的穩定性只是變化發展之中的穩定性,是相對的;現實的系統都是非均衡的開放系統,總是處于演化之中,可以發生系統的自組織。
功能是指系統與外部環境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中所表現出來的性質、能力和功效,是系統內部相對穩定的聯系方式、組織秩序及時空形式的外在表現形式。系統的功能是與系統的結構相對應的范疇。沒有內部的聯系就不會形成系統的結構,而沒有外部的聯系就談不上系統的功能。一般地,與系統的結構具有相對穩定性比較而言,系統的功能則是靈活易變的。一個系統往往具有多種功能,一定環境下一個系統可以表現出多種功能,同一個系統因環境不同而可以表現出不同的功能(魏宏森、曾國屏,1995)。
系統結構性矛盾是從系統的整體性、結構性、層次性、開放性和系統發展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某一事物不僅有內部肯定和否定方面的對立和統一的內在矛盾,而且一事物內部的各要素之間以及這一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相互聯系形成了系統的結構性矛盾。系統是諸多要素(不少于兩個)相互聯系的整體,結構是表征事物各要素間一定的比例、秩序和組合方式或結合方式,是在系統聯系和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事物的結構之間以及內部都充滿著矛盾,結構就是矛盾,是內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有機結合。系統結構性矛盾的解決是通過調節系統內部各要素之間或系統之間的關系方式,優化矛盾結構,擴大結構容量,使矛盾諸方趨向合理化;或者克服由差異發展起來的沖突和正常運轉協調性,使其相互適應、相互協同,保持一種雖有差異但無重大沖突的系統性矛盾整合;或者通過諸方的相互脫離或相互結合的方式使其獲得最終解決。
解決系統結構性矛盾的最佳時機要求我們認識和全面把握系統功能的地位和作用,這使得系統內外各因素能夠有機結合而發揮自適應、自組織的優化演進機能。系統的結構制約著系統的功能,功能在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的同時又反作用于系統的結構,促進系統結構的改變,改變了的結構可以具有更佳的功能,使得功能得到更好地發揮。而且,耗散結構理論又將漲落引入系統分析之中,揭示出隨機漲落總是可以引起局部功能的改變:當漲落突破了系統內部調節機制的作用范圍,漲落得到整體系統的響應即得以放大時,就會引起整體結構的改變,所形成的新的結構又規定了新的漲落范圍,建立起新的對于結構穩定性的調節機制。
科學發展觀與經濟系統演化和諧的相互統一
20世紀90年代初東歐和前蘇聯推行的“休克療法”把穩定放在第一位,其以為只要實現市場穩定,經濟就會增長并自動實現資源分配的最優,結果經歷了二戰后最嚴重的經濟蕭條(陳平,2000)。國際金融危機已經并還在吞噬著西方龐大的資本,當前的國際金融體系也亟需重建。可見,穩定和發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科學發展觀有助于我們理解和把握二者之間的動態關系,有助于解釋經濟系統從簡單到復雜、從復雜到簡單的演化過程。
科學發展觀強調發展的協調和可持續性,其關鍵在于有效處理合作、沖突和協調之間的關系。一般的觀點認為,協調是合作的基礎,合作是協調發展到一定階段的高級形式。其實,二者的演進是不斷交錯進行的,簡單地用孰先孰后作出優劣判斷顯得較為武斷,這是因為合作之中有協調、協調之中有合作,只有將二者統一起來看待,才能更好地發現和把握事物運行的內在規律,從而找到解決疑難問題的路徑和方法。有時候,不同的利益方在多重協調下達成了彼此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總是基于某種相互妥協的制度安排作為約束,一旦其中任何一方單方面不遵守既定約束條件之下的相互合作,那么意味著原來的合作將面臨著新的利益沖突而無法在原有的框架內加以彌合,于是原來的合作瓦解了;如果外在條件達到一定程度,新的有利的因素或信息不斷滲透給不同的利益方,那么新的相互協調又具備了基礎,這種新的多重利益協調最終導致新的合作的產生??梢钥闯觯绱搜h往復,合作和協調相互交錯變化,使得經濟系統不斷從一種較為低級的均衡狀態向著更為高級的均衡狀態演進,進而達到整個社會系統的生態和諧。
系統論認為,系統可以分為孤立系統、封閉系統和開放系統。而孤立系統和封閉系統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抽象,現實系統都是開放的。系統如果要存在和發展,那么必須不斷地吐故納新,與外界進行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不然系統就會趨于瓦解,因此,開放是系統維持自身不斷發展的必要條件。系統科學的一系列成果有力地說明,正是在與外界環境的物質、能量、信息的相互交換過程中,系統通過引進“負熵”(Negentropy)才能維持和更新自身的結構,實現從無序到有序的演化,否則系統的結構就不能維持和發展,并不可避免地要導致結構的解體和混亂無序。
開放系統必然是作為動態過程而展開的,當眾多要素構成一個系統后,系統便開始了自己運動和發展的過程。在系統內諸要素相互作用以及系統與環境的相互作用下,系統從低級無序狀態向高級有序狀態變化。系統過程的中斷,就是系統過程的自我否定、自我更新:當新要素不再分化,系統就達到成熟;而當系統的要素停止再生長的時候,系統就趨于滅亡,并轉入新的系統。因此,物質世界的一切都處在永不停息的運動變化之中,處在不斷的新陳代謝過程中。
需要注意的是,開放系統在趨向有序性和有組織性的同時,還伴隨著逐漸機械化這一事實:原始的系統往往具有全能性和無限的可能性,隨著過程的展開,這些特征逐漸喪失,代之而起的是功能的精確化和固定化,無限的可能性被有限的現實性所替代,最終結果是失去了整個系統中由于部分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可能性,系統因之解體。所以,進化與退化是同步進行的,進化在某方面的過分展開,同時也意味著退化的加劇。
顯而易見,經濟系統的發展演化是自組織過程和外界控制力共同作用的結果。當經濟系統發展臨近分叉點時,系統演化方向將存在多種可能性,或可持續發展的、或循環發展的、或停滯的、或倒退的。而經濟系統發展的可持續是統一在周期內的演化遞增和周期間的永續突變之中的,實現經濟系統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在于系統突破閥值限制來獲得更高層次的階段躍升,而突破系統發展的閥值限制則需要借助系統 “外力”,即系統調控手段來實現。
基于演化視角的科學發展觀在經濟系統中的動態認識
第一,經濟系統自適應與自組織的動態演化反映了科學發展觀在主觀世界和客觀世界有機協調的認識飛躍。
經濟系統是自適應系統,自適應系統最為重要的屬性是系統的各部分具有選擇和改變它們之間相互聯系和作用的能力。在經濟系統的演化過程中,目標并不是固定不變的,會隨著環境―社會系統的改變(即使輸入的物質和能量不變,只要有信息的輸入)、經濟系統自身發展狀況的變化、結構的改變而不斷地進行調整(劉國平,2008)。適應性學習是自適應系統的演化特征。學習的個體在其學會以可導致滿意結果的方式行事的意義上典型地改善了自身的行為,這種認知以一種或另一種方式把按照一種特定的方式行為與達到或者滿意或者不滿意的結果之間因果關系逐步得到強化(Jack J.Vromen著,李振明等譯,2003)。因此,經濟系統在演化進程中不僅產生了新的組織、結構、層次,而且也產生了與這種復雜的系統相對應的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信息方式。經濟系統會主動地尋找、收集信息能夠對信息進行識別、處理、篩選和分析,并且根據信息通過適應性學習來指導行為和調整組織運行。
同時,經濟系統還是自組織系統。自組織是在一定的條件下,由于系統內各子系統的相互作用,使系統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結構的過程。自組織過程是一種動態過程,它表現在自組織前后系統狀態的變化,表現為系統從一個均勻、簡單、平衡的狀態轉變為一個有序、復雜、非平衡的穩定狀態。
自組織包含三類演化過程:一是從混亂的無序狀態到有序狀態的演化;二是由組織程度低到組織程度高的層次躍升的過程演化;三是在相同組織層次上由簡單到復雜的過程演化。由比利時著名的科學家Prigogine創立的耗散結構理論證明:一個遠離平衡的開放系統,通過不斷地與外界交換物質與能量,在外界條件的變化達到一定的閾值時,可能從原有的混沌無序的混亂狀態,轉變為一種在時間上、空間上或功能上的有序狀態,從而在遠離平衡的情況下形成一種新的有序結構。在系統能量容量的范圍內,一個系統內的有序化是能量的擠壓,需要輸入能量來完成,而無序是能量擴散形成的;有序化是在能量的擴散與擠壓的更替過程中完成的,系統為了降低系統能壓、吸收和儲備更多的能量,會采用“自組織”手段,對物質結構進行重新排列或組合,最終結果是一個能量不斷增加的凝結過程??梢姡越M織過程反映了系統的構建及演化現象,系統能夠依靠自己內部能壓,在相對穩定的狀態下將物質、能量和信息不斷向結構化、有序化、多功能方向發展,系統的結構、功能隨著變化也將產生自我的改變。
第二,經濟系統與可持續發展的動態優化是科學發展觀在認知結構的深化和拓展。
科學發展觀所強調的“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都蘊含著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思想。自1980年在國際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護聯盟(IUCN)的文件《世界自然保護戰略》中首次提出“可持續發展”概念以來,它的研究已從最初的生態環境領域擴展到整個經濟社會系統。由于地球資源的承載力是有限的,這就使人類無限發展的需求與自然資源的有限性存在著尖銳的矛盾,使人口的過度增長一方面對自然資源構成了威脅,造成限量資源的過度開發和枯竭,可再生資源失去再生能力,從而形成對環境系統的破壞,使其失去平衡;另一方面人口密度的增加,生產消費規模的擴大,又會使人類所產生的廢物量不斷增加,當其超過環境容量時,就會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質量。從整個社會角度看,經濟的發展不能逾越人口、資源、環境等自然系統方面的承載力,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與生態環境相協調,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在由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社會這個大系統中實現各要素的優化組合協調發展和良性互動。
德國經濟學家赫爾曼•海因里希•戈森(Hermann Heinrich Gossen,1889)指出,“一方面,人們要經歷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有許多生活享受人們暫時可以得到,但它們的結果卻給人們帶來匱乏,這是與他們以前曾有的享受完全不相稱的。另一方面,只有在人們首先培養了自己對最高級和最純粹的享受的理解能力時,這些享受才能為其所理解。如果人們在任何時候都想獲得似乎對他們暫時是最大的享受而不顧其后果,他們自以為最充分地達到了自己的生活目的,其實卻犯了嚴重的錯誤。為了獲得某種真正的享受量,不僅必須看到暫時享受的量,而且必須從所有這些享受中進行節儉,其結果便給人們在整個未來時期帶來真正的享受”。
可以看出,文明的起源和進步始于人類的實踐活動,是與人對自然界的改造相聯系的。在這個過程中,人對自然界采取何種態度、以何種方式去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以及人與人自身的關系是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沙掷m發展作為人類對自身發展目標理性化的選擇,體現著一種嶄新的社會文明發展趨向。這就要求人既要關注和追求自身的生存、發展權利,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存、發展權利,主張人類生存發展權力要與自然界的生存發展權力相統一。系統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關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推動了經濟系統與生存環境的協同發展演化,體現了經濟系統優化和可持續發展的動態統一。
循環經濟正是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 對資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也就是說,經濟活動仿照自然生態系統的模式,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物質反復循環流動的過程,使得整個經濟系統以及生產和消費的過程基本上不產生或者只產生很少的廢棄物,達到整個經濟系統的動態優化和和諧可持續發展。根據耗散結構理論,在復雜系統內部諸要素之間的非線性相互作用能形成作用對象之間的支配與從屬、催化與被催化、控制與反饋等復雜的多維關系,推進系統由混亂無序演變為動態有序狀態。
復雜的自組織現象就是多個子系統之間非線性作用產生的整體現象和整體效應。一方面,可持續發展經濟系統元素之間相互制約、耦合而產生的整體效應,既增強了區域之間可持續發展和區域內可持續發展各子系統的有機聯系,而且也使得區域之間可持續發展和區域內可持續發展各子系統的獨立性消失、線性疊加失效并進而產生了自組織結構及自我完善。另一方面,社會經濟系統發展到一定程度而造成的因區域可持續發展到達某一臨界點而出現失穩狀態時,在開放條件下系統自身內部會及時與外界發生資源環境的交流與交換,也就是說系統發生分支與分叉演化,并按一個分支以上即多分支演化為新的系統,最終形成新的動態穩定結構。
結論
人類幾千年的文明歷史積聚了巨大的財富,這些財富的絕大部分集中于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財富分布地域不均、社會不平等現象非常普遍。如果說不同歷史、文化背景影響了不同國家的發展水平,那么很多具有相似歷史文化環境的國家也表現出不同的發展趨向,而且有些幾十年前經濟水平相當的國家如今卻有極大的差距。最新的研究表明,系統內生的不確定性是經濟增長不確定性的重要源泉,經濟系統本身的復雜性特征決定了它具有內生的不確定性:首先,即使具有相同技術和偏好的不同國家也可能因初始條件不同而收斂到不同的平衡增長路徑;其次,在同一條平衡路徑上,從非均衡收斂到均衡的路徑是不確定的。因此,在錯綜復雜的經濟演化過程中,科學發展觀有助于探尋不同特征或不同初始條件的經濟主體所具有相對不同的運行規律,以便更好地指導經濟實踐。
世界是由精神(包括文化)和物質、自然環境等因素多層次相互作用下的一個歷史演化過程,在某個階段上,環境對文化具有決定性影響,而在另一個階段上,人類的創造性(科學和宗教意識)反過來對環境產生重要影響,這種影響一旦產生就成為不可逆過程,留下歷史烙印,進入社會的文化遺傳密碼,使現在的世界較前人更豐富和多樣化。生態環境、技術和文化、制度之間相互作用更多地通過群體而非個體來產生影響。演化是一個雙向過程,既可能由簡單到復雜(進化),也可能由復雜到簡單(退化)。簡單系統對抗災害的生存能力強,而復雜系統學習新的事物快,復雜性與穩定性存在著此消彼長的補償關系(陳平,2000)。對于一個國家或者民族來說,付出的代價就是犧牲一定程度的穩定;要追求穩定,就要犧牲一定程度的發展可能性。因此,科學發展觀能夠在戰略高度厘清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充分認識經濟系統的動態演進過程,循序漸進,不能夠盲目躁進而脫離經濟系統自身的承載能力。
參考文獻:
1.魏宏森,曾國屏.系統論―系統科學哲學[M].清華大學出版社,1995
2.陳平.文明分岔 經濟混沌和演化經濟學[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
3.劉國平.論經濟系統的本質特征[J].現代經濟探討,2008(8)
4.Jack J.Vromen著,李振明等譯.經濟演化―探究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5.赫爾曼•海因里希•戈森著,陳秀山譯.人類交換規律與人類行為準則的發展[M].商務印書館,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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