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4 2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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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篇2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外商投資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職工因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外商投資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篇3
第一,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二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雙方當事人直轄市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
第三,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導致停產、合并、兼并、分立、轉制、易地改造等,在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的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的意見,共同協商裁減辦法,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篇4
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篇5
《勞動合同法》第15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該服裝廠與祝小丫將完成加工一批外貿服裝確定為合同終止期限,這批外貿服裝加工完畢,合同即告終止,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構成條件。如果解除這項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懲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40條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依照第41條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后,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部門報告。
祝小丫不存在上述法定解除勞動合同事由,該服裝廠無權提出解除與祝小丫的勞動合同,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待這批外貿服裝加工完成后自動終止勞動合同。
這正是:
勞動合同有期限,
單方解除有條件。
篇6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于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 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F因 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篇7
“房子非常滿意,惟一美中不足的就是離我的工作單位太遠,坐車上班至少也要兩個小時?!毙堖@樣對妻子說道。
“活人還能讓尿憋死,將來你調到一個離家近的單位工作不就行了?!逼拮拥倪@句話解決了小張難題。
住進新房后的一天,小張向自己所在的公司遞交了一份辭職報告,全文如下:“各位公司領導:因我剛搬的新家距公司路途遙遠,又加之交通堵塞,造成我上班十分不便。故我申請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請公司領導予以批準?!?/p>
一個月過去了,小張的辭職報告仍然沒有獲得公司領導的批準。就在他為此事著急的時候,一位朋友告訴他:“勞動法說了,員工辭職只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不管單位同意不同意,30天以后勞動合同就算解除了。你給單位的辭職報告已經超過30天了,現在有權讓單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了。”
小張聽了這話非常高興,立即前往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為自己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可誰知,公司人事經理卻說:“你遞交的辭職報告還沒獲得領導的批準,所以你的勞動合同還不能算解除,現在不能給你辦理離職手續?!?/p>
面對上述兩種說法,小張茫然了。
到底哪種說法正確呢?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提出的程序要求。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附加其他約定的話,勞動者在行使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時,只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30日后即會產生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法律效力。應該說,本案例中小張的朋友所說之意,就在于此。
篇8
[關鍵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鐵飯碗 解除方式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有人擔心,《勞動合同法》讓我們重新回到養“懶人”的“鐵飯碗”時代;有人擔憂,對依托低成本勞動力求發展的企業,它是一場“滅頂之災”。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員、人才研究所副所長陳井安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和解除是有前置條件的,并不等同于終身雇傭或過去的“鐵飯碗”。換句話說,對“懶人”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他簽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我認同陳井安的觀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并不等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固定工和“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之時,便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不等于鐵飯碗,它不但能被解除而且有多種解除方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法定、約定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1.協商解除,指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p>
2.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律規定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8至41條規定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定情形。其中《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當用人單位出現上述相關情況時,勞動者可以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然后解除勞動合同。例如,當用人單位強行給員工“放假”或 “停工”時,可視為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當勞動者出現上述有關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例如,勞動者若通過提供虛假資料(假文憑、假證件、假就業經歷等)騙取用人單位的信任,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經用人單位發現,用人單位則完全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視為違約,并可在不支付任何賠償的情況下將勞動者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當勞動者出現上述有關情況時, 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李先生在某外資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于他性格比較內向,沒有銷售技巧,所以,一直完不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了李先生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后,給他調換了一個工作難度相對簡單的工作崗位??梢欢螘r間后,公司發現李先生在新的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人事經理找其談話,公司在30天后以李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為理由,作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裁減人員的情形。
3.約定解除,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這一限制,早在1995年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
總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制,并不等于計劃經濟時期的固定工和“鐵飯碗”,它可通過協商、法定、約定三種方式被解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參考文獻:
[1]張五常:blog.省略/s_cheung/profile/《新勞動法的困擾》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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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部門領導評價怎么寫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寫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可以依據勞動者的平時表現,以及日常的績效考核為依據進行評價。
2、續簽意見,可以選擇寫同意續簽,或者不同意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續簽部門領導評價怎么寫
1、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寫評價,應當客觀公正,可以依據勞動者的平時表現,以及日常的績效考核為依據進行評價。
2、續簽意見,可以選擇寫同意續簽,或者不同意續簽;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要求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篇10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案例:
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