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合同范文
時間:2023-04-05 1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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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國際租賃是指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其設備交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一種合同關系?,F代國際租賃業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融資性租賃、綜合性租賃和服務性租賃。融資性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資或者向銀行貸款,從供貨廠商那里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然后將購入的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功能,主要在租用專用設備或大型成套設備時采用,這種方式在國際租賃業務經常被使用,這種租賃方式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又可分為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等。綜合性租賃是一種把租賃與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其他對外經濟合作方式結合起來的租賃業務。而服務性租賃亦稱經營性租賃,租賃公司既向承租企業提供資金、設備,又向承租企業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至提供或培訓有關技術人員。這種租賃形式由于租賃公司要提供多種服務,所以其租金也較高。
國際租賃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國際租賃協議,而由于租賃方式不同,租賃協議的內容也不統一。即使是同一種租賃形式,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規定各不相同的條款,因此使用本書的人不必拘泥于本書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賃設備
該條款應對租賃設備作出詳細的說明,列出租賃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說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負責交付。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還需說明此項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后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出租人據此可規定其只承擔融資責任。
(三)租賃期
協議中應明確規定租賃期限、租賃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續合同的條件等。租賃期的長短主要是由雙方根據租賃物的情況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簽訂協議時商定。一般來說,易損性和效力多變的機器設備租期短,而耐用、性能變化不大的設備租期長。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所在。租金條款應明確租金的數額、計算方法、支付地點、使用貨幣、租金支付次數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等。
在計算租金時要考慮到租金的構成要素、租期長短、結算幣種、支付方式等因素,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對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數、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費率等,這都需要雙方在協議中協商訂明。
(五)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使用、維修、保管
在國際租賃協議中,一般都要訂明在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讓、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對租賃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如需對此種使用權加以限制,則由雙方協商訂明。至于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應由雙方根據租賃方式、租賃物的性質經協商后訂入協議。
(六)風險承擔
一般來說,在租賃期間租賃物發生意外滅失損毀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協議中應明確由誰承擔此損失。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正常損耗的損失風險由承租人承擔。發生意外損毀滅失時,承租人有通知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可選擇一定方式由承租人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有風險就必須要求有保險,協議中應約定由哪一方對租賃設備進行投保及此費用由誰承擔。
(七)租賃期滿租賃物的處理
這一條款隨租賃方式不同而不同,如是服務性租賃,協議中多是規定租賃期滿后承租人應將處于良好狀態下的租賃物歸還給出租人。如是融資性租賃,雙方則可選擇處理方式,其中有:將租賃物歸還出租人(即退租),續租,由承租人購買租賃物(即留購),或由承租人代為出售等。在我國現行的融資租賃中,大多數承租人是在期滿時交清應交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后,只付名義貨價即取得設備所有權。
國際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銀行賬號:
承租方(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電報掛號:
銀行賬號: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租賃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購買本合同附件“設備清單”上所列的租賃物件,并出租給乙方。在租賃期限內,甲方擁有租賃物件的所有權,乙方享有完全的使用權,但不得對所租物件進行銷售、轉讓、抵押或有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篇2
乙方(借款方):
一、總則
甲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保證,安排好清潔、干凈、無犯罪性質的資金為乙方的項目融資。
乙方以公司法人全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保證,有能力從銀行開出存款單,作為乙方???????? 項目開發的融資條件,并同意以相應項目擔保,采取項目拖管的方式融資。
二、融資及其相關條件
1、幣種:美元.歐元.人民幣……
2、融資總金額:????
3、融資條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銀行存款單或信用證或保函。
4、開證銀行: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交通銀行或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國際知名銀行。
5、借款年限: 3--20年期
6、一次性貼息 6-8%(各種費用:美國銀行操作費、美國投資公司傭金、中方中介費等)。
7、融資年利率:2.95%(暫定)。最終確定的利率以甲方打入第一筆款時美聯儲公布的長期貸款利率為準,而且該利率在借款期限內不變。
8、??首批過款:??萬美元
9、后續過款:按雙方商定的過款計劃執行
10、查詢方式:swift
11、操作方式:銀行對銀行
12、為了監控資金更好地運作,甲方派出兩名人員進入項目公?????? 司領導層,參與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宏觀)。
13、如因乙方經營不善而造成虧損,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按中國有關法律進行核定乙方相關資產,以其相關資產劃給甲方。
三、操作程序
1、 雙方完成一切融資條件條款談判前期工作后,首先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對本合同進行簽約確認。
2、經傳真簽約確定后3個銀行工作日內,雙方正式簽訂本合同,同時乙方提供接款銀行坐標及公司有效的法律文本,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董事會關于融資的決議書、全權委托書等。
3、正式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在半個月內從銀行開出正本銀行存款單,并將銀行存款單原件掃描件e-mail給甲方。
4、甲方銀行收到乙方銀行開出的正本銀行存款單掃描件e-mail后,通過swift進行查詢,經查詢無誤后在15個銀行工作日內按乙方要求向接款銀行發出付款通知。
5、 甲方付款通知發出后在21個銀行工作日內將首批款打到乙方指定的接款銀行。
6、 在第一筆款到位后,余款在3—5個月內全部付清。
7、乙方收到全款后,甲方在每年12月15號之前,憑乙方開戶的相關銀行向甲方開出的利息單取息,同時銀行開出第二年的利息單交由甲方。
8、乙方開出的銀行存款單在一年零一個月后自行解凍。
四、法律依據
巴黎國際商會icc500(1993年)最后修訂版條款。
五、共同遵守條款
本合同一經簽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終止或撤消此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認真執行合同條款;根據icc500條款,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合同金額的1%違約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本合同執行icc500條款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天災、動亂、戰爭而造成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3、不按合同條款操作而導致交易終止或違反合同條款者視為違約。
4、乙方保證開出的存款單和有關資料文件為合法真實,如經甲方銀行查證發現虛假不實,則視為違約。
5、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條款向乙方撥款,則視為違約。
七、解決糾紛終止
雙方發生違約糾紛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仲裁,仲裁地為北京,仲裁機關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仲?????????? 裁院。
八、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為中文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2、 本合同簽訂后立即生效,雙方一致書面同意本合同全部內容,履行完畢即告終止。
3、 本合同未盡事宜另行制定合同副本,合同副本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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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本合同一經簽訂,在法律上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一條 租賃物名稱
租賃物,是指乙方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留購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 號購買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
第二條 租賃物的購買
1.乙方以租用、留購為目的,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賃物;甲方根據乙方的上述目的為其融資購買租賃物。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文件及擔保函。
3.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及賣主和制造廠家,并與甲方一直參加訂貨談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與賣主商定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技術服務及設備的品質保證等購買合同中的技術設備條款;甲乙雙方與賣主共同商定價格、交貨期、支付方式等購買合同中的商務條款;甲方以買主身份主簽,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簽第 號購買合同。
4.甲方應負責籌措購買租賃物所需的資金,并根據購買合同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履行支付定金、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投保、結算等項義務。
5.乙方負擔購買租賃物應繳納的海關關稅、其他稅款和銀行開立信用證等國內費用。甲方墊付的銀行開證費,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內,將款額及應付的利息給甲方。人民幣計息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租賃物的交貨
1.甲方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后,將提單掛號寄送乙方即為完成向乙方交貨。乙方應憑單在到貨港(目的港)接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貨物。
2.租賃物到達到貨港后,由甲方運輸人(外運公司)或乙方自行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提貨后,乙方自負保管責任。如乙方不能及時繳納關稅等款項或辦理提貨手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3.因不可抗及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賃物的延遲交貨或不能交貨,甲方不負責任。
4.租賃物由乙方根據購買合同的規定進行商檢,并將商檢結果于商檢后10日內書面通告甲方。
5.如賣主延遲交貨,租賃物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等與購買合同規定的內容不符或在購買合同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均按購買合同規定由賣主負責。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損害,乙方應提供有關證據及索賠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賣方索賠或提出仲裁。索賠、仲裁的結果及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7.不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四條 合同期限和還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應付的一切款項后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之日。
2.還租期限,指從還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貨通知單》上注明的租賃物運抵到貨港日期為準)至最后一期租金應付日。
第五條 租金
1.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乙方承租租賃物件須付租金給甲方。
2.租金是購買租賃物的成本與租賃費之和。
成本是甲方為乙方購買租賃物和乙方交貨所支付的貨款、運費、保險費(含財產保險)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費用與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費用從其支付或實際負擔日起還租期限起算日止所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之和。
計算租金的租賃費率由國際金融市場浮動利率和籌資手續費、風險費率及甲方應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項為不變量)兩部分組成。簽訂本合同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開立信用證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合同的固定租賃費率,在還租期內固定不變,外匯計息方法按中國銀行的規定辦理。
3.《租金概算表》為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的財務預算表,其租金根據概算成本和暫定租賃費率計算,具有暫時性。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為(貨幣:____ )____ /年。
4.《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為乙方償還甲方租金的依據,根據實際成本和還租期限內的固定租賃費率計算。計算實際成本時,如甲方支付貨款的貨幣與本合同貨幣不同時,按甲方實際兌換的匯率折成本合同的貨幣計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賃費率計算。
5.實際成本核算完畢后,甲方向乙方發出《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除計算錯誤外,乙方同意不論租賃物件使用與否,都以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金額、幣種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償還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協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償還租金,但須加收二個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應繳納遲延利息,延付一個月內按原固定租賃費率的130%計收;一個月后,每超過一天加收欠租金額的萬分之五罰息。
第六條 服務費和保證金
1.乙方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后15天內,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為付給甲方的服務費。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規定,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后15天內交付甲方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時,自動抵作該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時支付保證金和服務費致使購買合同不能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有轉讓、轉租、抵押租賃物或將其投資給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得將租賃物遷離《租金概算表》中所記載的設置場所或允許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使用權屬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對租賃物主張任何權利,概由甲方負責。乙方的使用權,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3.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租賃物維修、保養并承擔其全部費用。甲方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保養情況,乙方對甲方的檢查應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賃物維修保養合同由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如需更換租賃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時,只能用其原制造廠提供的零件更換。
4.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甲方應繳納的利潤所得稅除外)由乙方負擔。
5.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租賃物的滅失及毀損
1.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承擔租賃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2.如租賃物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
①將租賃物復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狀態;
②更換與租賃物同等狀態和性能的物件。
3.租賃物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中記載的損失賠償金額,賠償給甲方。當乙方將損失賠償金額及其他應付的款項繳納給甲方時,按本合同第十三條辦理。
第九條 保險
1.自還租期限起算日開始,甲方以購買合同CIF價及本合同規定的幣種對租賃物投保財產險,并使之在還租期限內持續有效。保險費由乙方負擔,計入實際成本。
2.事故發生后,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領取保險金。
3.甲方將取得的保險金,根據與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則之一辦理:
①作為第八條第2款第①項或第②項所需費用的支付;
②作為第八條第3款及其他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款項。
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項時,由乙補足。
第十條 違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第4款所規定的義務造成賣主逾期交付租賃物,甲方購買租賃所支付款項在逾期期間所發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擔。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即時付清租金和其他費用,或收回租賃物自行處置,所得款項抵作乙方應付租金及遲延利息,不足部分應由乙方賠償。雖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權利的轉讓和抵押
本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將本合同賦與甲方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者,或提供租賃物作為抵押,但不得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重大變故的處理
1.乙方如發生關閉、停產、合并、分立、破產等情況,須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措施。
2.乙方和擔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乙方和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項,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賃物的殘值____元(人民幣)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據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歸乙方所有。
第十四條 擔保
乙方委托為本合同乙方的擔保人,擔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負責將本合同復印件轉交擔保人。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 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凡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資租賃委托書
2.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
3.購買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
6.乙方提供的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
鑒于:甲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在的企業法人,因投融資事務及管理尋求專業支持;乙方是依法設立并合法存在的專業從事投資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財務信息咨詢、商務信息咨詢等咨詢業務的企業法人,具有提供投融資、管理事務及上述咨詢服務的能力,并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提供相應服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確認各方權利與義務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服務事項
甲方因融資 萬元事宜,委托乙方就融資方式、對象選擇、操作辦法、風險防范措施等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咨詢服務。
二、乙方服務內容
1、幫助甲方聯系或者尋找適合甲方融資需求的對象;2、對甲方擬進行的融資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3、幫助或者甲方與潛在的融資對象進行初步的商業談判或者協商;4、根據融資意向雙方的具體情況,為甲方擬定融資參考方案;5、幫助或者指導甲方準備融資方案執行過程中所需的基本資料。
三、咨詢服務費
就乙方提供的咨詢服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報酬為:甲方按實際取得融資額的 %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服務費在融資通過審批并取得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四、乙方服務期限
乙方收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的服務費后,為甲方提供的服務至以下條件之一出現時止:
⑴ 甲方與合作對方實現成功合作,即甲方與合作對方主要合作合同簽訂;⑵ 甲方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放棄融資計劃;⑶ 甲方已經實際失去融資條件;⑷ 甲方三次以上放棄與乙方聯系的客戶進行實質性談判。
五、保密
為履行本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資信息、關于主體與資信情況的信息,經甲方特別明示為保密信息的,乙方應承擔保密責任,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擅自向第三人提供或者泄露,但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除外。
六、風險承擔
1、乙方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資料、方案與措施等均供甲方參考,對甲方使用后可能產生的風險不承擔任何責任。2、乙方對幫助或者指導甲方所取得的合作對方的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對合作對象資信狀況與承擔責任的能力不作任何保證。3、乙方對所提供咨詢服務是否能使甲方實現擬融資目的不作任何保證,甲方支付費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全部或者部分返還。4、對甲方與合作對方之間的合作合同的履行,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融資咨詢服務合同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逾期支付費用的,乙方有權在收到費用前暫停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2、甲方逾期支付服務費的,應按逾期支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3、乙方收到甲方費用后拒不提供本合同約定服務的,應全額退還甲方已支付服務費。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任何一方認為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其他
1、對本合同的修改需以書面方式進行,并且簽名代表人及印章應與本合同簽名與印章相符。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可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經雙方簽章生效。
本合同簽訂于 年 月 日
甲方:
代表人:
日期:
篇5
借款融資居間合同模板
甲 方:
乙 方:
雙方代表經協商后,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書。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機構或個人聯系和安排約 萬元人民幣的借款(具體借貸金額由出借方評估審批后確定),用于經營周轉及消費或裝修,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職責:1.提供借貸所需的真實性材料;2.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3.維護乙方權益。
三、乙方職責:1.充分發揮資源優勢,認真負責加速辦理所有借款手續,在金融機構或個人審批同意后,借款全額匯入甲方指定的帳號即視為成功;2.全面協調甲方與金融機構的關系;3.維護甲方權益。
四、甲方須承擔的費用:1.利息(詳見甲方與出借方問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2.評估費、公證費、融資費、監管費及擔保費(詳見甲方與評估公司、公證處、出借方、擔保公司問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約定);3.定金 元;4.居間服務費 元,甲方須在出借方審批成功,在房管局或其他相關部門辦砰相關手續后一次性將貸款總額的居問費支付到乙方(定金沖抵居間費用)。
五、違約責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撤銷委托則視為違約;違約方即須支付人民幣 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金;2.出借方貸款審批完畢后在房管局辦理他項權證后,甲方保證支付全部居間服務費到乙方指定的帳號,每延誤一天甲方按申請貸款總額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滯納金;3.如因國家政策調整及甲方未能達到擔?;蚪鹑跈C構及個人貸款條件造成無法貸款的,乙方對此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其他:1.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在履約完畢后自行終止;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4.本合同內容雙方均有義務保守機密,不得擅自對外泄露;5.每筆貸款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辦成收取 元勞務費,每份評估報告收取二百元手續費(由計估公司收取),其余額費用全部退還。
貸款合同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間借款融資居間合同范本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居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就乙方為甲方提供融資咨詢服務居間事宜,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內容
甲方就向投資方: 融資 萬元(大寫: 整)的相關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間服務,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資總額10%作為居間服務費,乙方不提供稅票,相關稅金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融資成功之日止。
第三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間服務,甲方對乙方的居間服務提供必要的協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
2、甲方具有選擇合作伙伴的最終決定權;
3、甲方保證對從乙方處獲得的有關合作伙伴相關資料,及其涉及的商業秘密保密,并保證該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協議規定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4、在委托期間內和委托期終止或在撤銷委托后三年內,甲方或其關聯公司、關聯人如與投資方或其關聯公司、關聯人簽訂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等任何方式的融資合作協議的,甲方承諾按本委托合同中
第五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全額傭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資服務與投資方
達成投資意向后,甲方拒絕與投資方簽訂融資合同(或股權投資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資合同),視為乙方履行了居間義務,甲方應當按照投標總額于七個工作日內一次性足額支付居間報酬。
第四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規定范圍內,尋找合適的投資合作伙伴,同投資方積極溝通,以達成甲方或其關聯公司項目合作之目的;
2、根據甲方與投資方的洽談情況,安排有關的談判會議,合理地推進甲方與投資方的談判進程,并努力達成合作的目標;
3、對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泄露。
第五條 傭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資方或其關聯公司、關聯人與甲方或其關聯公司、關聯人成功簽訂融資合同(或股權投資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資合同)后,在投資方或其關聯公司、關聯人將融資款項(或借款款項)劃撥到甲方賬戶的3個工作日之內,甲方須將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居間服務費(計算公式:融資總額(或借款總額)10)支付給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該筆服務費,須在總服務費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務分總額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六條、合同終止
本合同到期時自然終止。若需要續約,則應提前七個工作日提出,由雙方協商確定續約合同的內容并簽署。
第七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或多項條款的,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須賠償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理解或履行如發生任何歧義或爭議,雙方應互諒
互讓,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如經協商解決不成,本協議任何一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向乙方住所地(湖北省荊門市九淵路六號)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稱居間合同的含義:根據《合同法》第424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執一份存查。
甲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篇6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權代為融資事宜,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及誠信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權其融資事宜,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甲方不得委托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甲方的融資事宜。甲方計劃本次融資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實際融資額以銀行或投資方最終投放的融資額為準。
二、甲方承諾向乙方提供的為本次融資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資料及抵押物真實、合法、有效,否則承擔甲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融資傭金。傭金為實際融資額的3%,甲方應在資金到賬之日起3日內支付。若融資額分批到賬,甲方應按每一批次實際到賬的融資額支付傭金,支付期限為該批次融資額到賬之日起3日內。如甲方延期支付傭金,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應付傭金20%的違約金。
四、甲方承擔在辦理融資過程中所需要的評估費、保險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
五、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經由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六個月。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篇7
(1)甲方: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
第二條 合同訂立之目的
2.1 甲方為_________,乙方為_________,為使甲乙雙方能更好的規范發展,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對雙方的資產和業務進行整合,甲方以其部分資產與乙方的部分資產進行置換。
2.2 就上述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并簽署本協議。
第三條 資產置換
3.1 甲方用于置換之財產:
(1)甲方以其_________畝耕地及其相關的配套經營性資產轉讓予乙方(具體資產清單待中介機構評估后確定)。
(2)該等資產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基準日經中介機構評估確認的資產凈值為準。
3.2 乙方用于置換之財產:
(1)乙方以其與甲方耕地相配套的輔生產設施、水利調度設施、棉紡設備、廠房、工業用地轉讓予甲方(具體資產清單待中介機構評估后確定)。
(2)該等資產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基準日經中介機構評估確認的資產凈值為準。
3.3 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用于置換的資產在評估基準日至資產置換日期間所產生的利潤或虧損分別由資產受讓方享有或補足。
第四條 置換原則
4.1 置換后,甲乙雙方置換資產所有的義務仍歸原資產所有方。
4.2 本協議所涉及之置換資產及長期投資(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遞延資產等),均以評估后的價值進行置換。
第五條 資產及業務、合同的劃分
5.1 甲乙雙方進行置換的有形資產以評估后的價值為準。
5.2 自置換日起,甲乙雙方相互置換以后的資產及相關的業務和合同權利均轉移給協議另一方。
5.3 若有任何依本協議4.1條規定之置換原則應轉移于對方之資產及相關的所有業務、合同、財產、權利、義務、利益在轉移予對方之資產及清單中沒有包括但經證實應屬另一方享有或承擔,則應由協議另一方享有或承擔。
第六條 資產置換日
甲乙雙方同意,本協議生效日為資產置換日,即甲乙雙方同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等有關的資產置換事宜。
第七條 聲明和承諾
7.1 甲乙雙方用以置換之資產,在置換日之前均完全處于甲乙雙方的經營管理和控制之下,且甲乙雙方對其用于置換的資產各自均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或/和股權。
7.2 如有任何資產或權利之轉讓必須事先取得第三者的審批、同意或允許才能按本協議和其他條件進行置換的,應取得第三者的審批、同意或允許后才能按本協議進行置換;而該等審批、同意或允許尚未在置換日前取得的,則該置換日應自動推延至取得該審批、同意或允許日。
7.3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及置換日,甲乙雙方用以置換之資產及轉移予對方的業務并無任何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的重大訴訟、仲裁、指控或處于任何與此有關的其他法律程序;在置換日前甲乙雙方用以置換之資產及轉移于對方的業務若有正在進行或可能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指控或處于任何與此有關的其他的法律程序中,本協議的置換日期將自動推延,直至上述之法律事實消除;在置換日自動推延期間該等資產及業務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7.4 甲乙雙方轉移予對方的業務,其經營和運作所需的所有許可、同意、批準在置換日和本協議簽署之日均是合法的并在置換日后繼續有效。
7.5 甲乙雙方簽定并轉移予對方的未執行完畢的合同均是在正常情況下依正常途徑簽定的。
7.6 上述聲明和保證如有不正確之處而令對方受到損失,甲乙雙方同意向對方做出充分的賠償。
第八條 因置換而產生之相互補償或賠償
8.1 因本協議,甲乙雙方各自在協議中所列的置換資產,分別由原資產所有方承擔。
8.2 當被置換之資產涉及的第三方義務人未向本協議約定之權利人一方而是向非權利人一方履行時,非權利人一方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將該履行之標的返還給約定之權利人。
篇8
______________租賃公司(以下簡稱出租人)與______________工廠(以下簡稱承租人)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1.出租人同意租出,承租人同意租進附件所列的設備;該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租期為______________年,從承租人驗收設備之日起算。
3.總租金為______________元,從承租人接受所租設備之日開始計租。在租賃期內,月租為______________元,應于每月______________號前交入______________銀行的出租人賬戶。
雙方同租賃期間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減租。如果承租人不準時交租,則應向出租人交付比該行長期貸款利率多_______%的利息作為處罰。
簽約后一個月內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提交中國銀行出具的保函,擔保承租人按合同規定交租。
4.出租人必須按_____________________條件在附件規定的時間內把所租設備運交承租人。
5.出租人應于裝船后把合同號碼、品名規格、件數、毛重、凈重、發票總值、載貨船名、預計到達時間和目的港以電傳通知承租人以便提貨。同時還要向承租人航寄下列單據:
a.提單正本______________份
b.發票______________份
c.裝船單______________份
d.出租人的廠家出具的關于所租設備的品質、數量檢驗證______________份。
6.貨到上海港后,承租人要委托上海檢驗機構檢驗所租貨物。如有品質、規格、數量等與合同規定不符,承租人有權在貨到______________天內憑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向出租人提出索賠;或者要求出租人自費及時更換不合格的零件或機器。
7.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必須辦理必要的保險;保險應包括第三者責任險,使在事故中,遭受損失和傷亡的其他有關方也可受益。
8.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應免費提供租后服務,包括所租設備的安裝、運轉、修理和保養。承擔人必須妥善愛護所租設備,保持經久耐用。如果由于承租人員的錯誤操作造成設備損壞,修理費應由承租人承擔。
9.出租人應按優惠價格向承租人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10.在設備到達廠房一個月內,出租人要派出兩名技術員到上海指導所租設備的安裝,然后培訓承租人的技術員和工人,使他們能達到掌握有關操作、修理和保養所租設備的技術。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同意付給每人月薪人民幣________元;其他一切費用則由出租人承擔。
11.為達到第十條所述的目的,有關安裝、調試、檢查、修理、操作和保養的技術資料應由出租人免費提供承租人。
12.出租人的技術人員每季至少要對所租設備檢驗一次以確保設備正常開動。承租人則要給予他們必要的協助。
13.如果承租人涉及第三者的專利權糾紛,出租人應對其后果負責。
14.沒有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租給第三方。
15.當合同期滿時,承租人可作以下不同的選擇:
--繼續再租兩年
--改簽融資租賃合同租用更長的時間
--按照雙方同意的優惠價格直接購買設備。
16.如果一方受到不可抗力的阻擋而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執行合同的時限應作相應的延長。
17.如果一方嚴重違反合同的一條條款并在六十天內未作時,另一方可提前六十天向違約方提交書面通知面終止本合同。違約的一方應對有權終止合同的一方所受的經濟損失負責賠償。
18.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應該按照國際商會的調解和仲裁規則由一個或幾個按該規則指定的仲裁員最終仲裁解決。
本合同用中、英兩種文字寫成,兩者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租人同意把下列設備租給承租人: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制造廠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9
【關鍵詞】 概念、意義、特征、分類、效力、成立、生效、性質、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中一種重要合同,全面、正確認識融資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僅就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理論試作全面論述,望對司法實務起美芹之獻的裨益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意義和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融信貸與租賃為一體的一種租賃合同,是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資租賃合同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一般為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租賃物出賣人,也稱為供應商。融資租賃合同并非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簡單合并或相加,而是一類獨立類型的有名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至二百五十條)設融資租賃合同專章對之作出了詳細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意義主要是:使欠缺資金的承租人通過租賃的形式可以占有并使用其急需的生產經營設備,從而達到資金融通、搞活流通、促進生產的效果。
根據有關立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另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融資租賃合同的實踐來看,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系比較復雜的,而且涉及金額往往比較巨大。因此,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必須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而且,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融資的性質,出租人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格,即只有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才能成為出租人,在我國,依中國人民銀行于20__年6月30日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許可經營的公司,才有從事融資租賃交易,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資格。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于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為主體,兼具有融資和買賣的性質。
從融資租賃交易的基本內容可以看到,融資租賃在本質上是租賃。但是融資租賃又并非單純的租賃,它是以向承租人融資的形式并以存在買賣合同為條件而實現的租賃,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還兼有融資和買賣的性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最主要、最關鍵的特點。由于這一特點,使融資租賃合同不僅有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當事人,還涉及第三人供貨商,不僅有租賃合同,還包括買賣合同。這一特點將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的租賃合同即買賣合同區別開來。
6、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是同一的,它即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也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并未被出租人所控制,出租人得用自己的資金依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購買,承租人指定設備并選擇供應商,并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7、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有選擇權,即有權選擇支付合理代價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者續訂租賃合同,或者將租賃物退還出租人。
二、 融資租賃合同的分類
融資租賃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根據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可分為如下幾種基本類型:
(1)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即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直接向出賣人購回選定的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時,手續簡便的特點,這種形式的合同大受當事人的青睞,我國融資租賃業務中大多采取此種形式的合同。
(2)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中以特別條款約定,承租人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該另一個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據該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租入設備,然后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租賃公司。轉租賃交易中作為第三人的最終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賃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種合同形式一般只在 企業迫切需要國外只租不賣的先進技術時才采用。
(3)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同一人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兩種情形下被采用:①企業資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種設備,此時,企業先出資從制造商那里購置所需的租賃物,轉售給租賃公司,然后再從租賃公司租回租賃物使用;②企業資金不足,但擁有大型設備或生產線,此時,可將本企業原有的大型設備或生產線先賣給租賃公司,收取現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設備的同時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手續,由企業繼續使用原有設備。
(4)回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即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時是相關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終承租人。這種合同形式匯集了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即當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出賣人時,這一合同就成了回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
此外,根據其他分類標準,融資租賃交易還可以分為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賣主租賃、節稅租賃等等。但由于這些標準都不涉及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都不構成專門的融資租賃合同類別。
三、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融資租賃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當事人得基于融資租賃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一)出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的主要權利
(1)關于租賃物的所有權。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即出租人可基于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行使取回權。
(2)免除責任的權利。無論在實踐中、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立法上,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免除責任的規則,都得到了廣泛的肯定。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不負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免除其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這主要是由于,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并由承租人直接從出賣人處取得,因選擇錯誤而發生的責任如果由出租人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3)收取租金的權利。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關系收回融資成本和獲取利潤的唯一途徑。
(4)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
①在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對于租賃物,承租人可以選擇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方式。如出租人沒有選擇留購或續租的,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要求承租人將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
②對于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通過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加以確定時,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租賃物;
③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時,出租人也有權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購買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而購買租賃物。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義務,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的前提。出租人不購買租賃物,或雖為購買,但不符合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應承擔違約責任。
(2)交付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移轉標的物的使用權的合同,因此,出租人在依約購得租賃物以后,必須將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然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負有的交付義務,并不是直接的交付,而是通過出賣人來實現的(參見《合同法》第239條。),只要承租人自出賣人手中受領了標的物,即視為出租人的交付義務業已履行。
(3)確保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參見《合同法》第245條,《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八條第二款),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于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為確保承租人正常對租賃物進行占有使用,出租人負有如下義務:①排除妨礙。在第三人的行為妨害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時,出租人應基于其作為租賃物所有人的身份,請求第三人排除妨礙,出租人殆于行使權利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②自己不妨礙。出租人對承租人占有使用權的妨礙包括,以其行為直接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還包括不當行使處分權而給承租人造成妨礙。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權得將租賃物抵押、轉讓,但出租人在行使該權利時須及時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一般認為,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出讓給第三人或在租賃物上為第三人設定擔保物權,承租人也不因此喪失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協助的義務?!逗贤ā返诙偎氖畻l"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索賠權是出租人基于買賣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將此權利轉讓給承租人行使而由出租人承擔協助的義務。出租人協助索賠的義務須以索賠權的移轉為前提的,其實質是出租人不交付或遲延交付租賃物,租賃物瑕疵擔保等責任的免除。如果由于出租人的過錯使得承租人索賠不能,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5)特殊情況下的瑕疵擔保義務。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八條第一款"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的任何責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所以存在特殊情況下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當租賃物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經驗、專業知識選定或者由于出租人的干預而選定,如果該租賃物存在瑕疵,則出租人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應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二) 承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的主要權利
(1)選擇出賣人和租賃物的權利。租賃物的買賣合同雖然是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的,但承租人才是租賃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者,租賃物的情況和出賣人的信譽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務,關系到承租人的切身利益。由承租人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選擇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數量以及出賣人,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的目的。
(2)享有與受領的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首先,承租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直接向其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不得拒絕。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相關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只向買受人即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和相關的買賣合同具有同一的標的物,且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是以供給承租人使用為目的的,出租人往往缺乏對租賃物進行判斷檢查的能力,與其相反,承租人對租賃物則有著專業性的了解,由其對租賃物進行檢驗受領,更有利于確保承租人利益。因此,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賣人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轉讓其作為買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標的物請求權的結果。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如前所述,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并不對租賃物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由承租人就自己因標的物不交付、遲延交付或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損失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出租人僅負協助的義務。然而,如何解釋這一做法與合同相對性原理之間的矛盾呢? 律師認為,在索賠的原因出現的時候,原則上僅得由出租人基于相關的買賣合同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但出租人可以通過債權讓與的方式,將其對出賣人享有的債權轉讓給承租人。這樣承租人就可以直接向出賣人索賠,省卻了出租人這一環節。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由于承租人并不是相關買賣合同的正宗當事人,它所具有的買受人的權利并不是完全的,承租人并無權在不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或撤銷相關的買賣合同(參見《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條 "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3)對租賃物享有獨占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享有的這種權利是法律為了維護融資租賃關系的穩定性,而賦予承租人的特殊權利,具有物權的性質,是債權物權化的典型。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權可以在租賃物上設置抵押權,但必須通知承租人,而且這種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承租人得以其對租賃物的獨占使用權對抗抵押權人;此外,出租人轉讓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依然可以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新的所有權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形象體現。
(4)對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秶H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除非行使購買權或行使憑另一租期的租賃協議而持有設備的權利,否則應以前款規定的狀態把設備退還給出租人",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可以看出,承租人對租賃物在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后的歸屬具有選擇權,要么留購,要么續租,如果承租人放棄了留購和續租的權利,就意味著其選擇了退租--在合同終止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賦予承租人這種權利,不僅有利于承租人也有利于出租人,這是由于:①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構成的特殊性,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出租人的投資和利潤的全部或大部分已收回;②租賃物是基于承租人的選擇而購買,對出租人或第三人的意義并不大; ③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一般較長,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經折舊后其價值已所剩無幾。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對租賃物進行檢驗和受領的義務。對租賃物進行驗收,具有雙重性質,既是承租人的權利又是承租人的義務。當它被作為承租人的權利提及的時候,強調的是承租人得請求出賣人直接向其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當它的身份是承租人的義務的時候,則強調承租人必須在約定的或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檢驗和受領標的物,無故不得遲延受領或拒收,承租人對其無故遲延受領或拒收而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必須承擔責任。同時,承租人應當將驗收的結果及時通知出租人。
(2)妥善保管、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和必要的維修義務。①承租人應妥善照看設備,負責租賃物的安全,防止租賃物毀損滅失,在第三人的行為妨害租賃物時,得基于其占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請求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權請求排除妨礙;②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租賃說明書中規定的操作與使用的有關規程,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并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移轉使用地點(融資租賃合同的保留條款通常要規定租賃物使用的地區范圍),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形狀或裝配其他附件,但合理損耗及各方商定的對設備的任何改裝除外;③承租人還應當對租賃物負維修的責任,以避免其品質的不適當降低害及出租人的所有權,對于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故障,應及時向出租人報告;此外,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損害第三方權利時才可以轉讓其對租賃物的使用權或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任何其它權利。
(3)支付租金的義務。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負的最主要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幣種、數量、支付方式和時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前所述,租金是承租人融資的對價,有著其特殊的構成。因此,在出租人依約購買了租賃物并交付給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就應以租金的形式補償出租人因該項融資租賃交易所投入的成本和資金,而不得以未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或不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為由免除該項義務。
(4)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義務。這里的風險指的是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此時,承租人不得以租賃物有毀損,或因租賃物不復存在而無法使用收益為抗辯,減免或遲延支付租金。當然,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出賣人的過錯引起的,承租人可以向出賣人索賠。
(5)合同終止時選擇購買或者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的區別之一是:合同終止后,承租人并非一定返還租賃物,而是可以返還租賃物或選擇購買租賃物,這對于承租人而言,即是權利也是義務,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作出選擇。
四、 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就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包括如下步驟:
1、選擇租賃物
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前就要認真對待的一個關鍵問題。承租人一般應注意從出賣人的信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質量、價格等進行考察。
2、選擇出租人
選擇出租人又稱租賃委托。由承租人對眾多的出租人進行反復調查比較,綜合考慮其資金實力、籌資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譽、提供的服務等,擇優選擇,然后向選中的租賃公司提出租賃的要求即租賃委托。這一步驟在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確定了整個交易的基本內容,成為后續的相關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訂的基礎。
3、項目受理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購入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適用,相當于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筆長期貸款。為了確保其投入的本金、利息的回收,并獲取相應的利潤。出租人必須對租賃項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估,之后,出租人正式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委托書,租賃項目開始啟動運行。
4、訂立相關的買賣合同
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其訂立的過程與一般買賣合同并無大的差異。但由于相關買賣合同不僅涉及了買賣雙方及用戶的直接權益,而且直接影響到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因此,在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時,必須預先考慮到與租賃合同條款的一致。
5、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談判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進行,主要包括確定租金和支付方式、租期、擔保、租賃物在租賃期滿后的歸屬等問題。
(二) 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
合法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1)主體必須具有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資格。至于什么樣的主體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合格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上文已闡明,此處不再贅述。
(2)標的物必須合法且必須滿足融資租賃交易的需要。關于租賃物的條件,上文也已提及。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它既要求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為相一致,也要求當事人在為意思表示時處于意思自由的狀態下。即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況。
(4)此外,還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既包括內容的合法也包括形式的合法。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融資租賃合同還應當經過批準或登記后才能生效。當然,這種法律、行政法規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2、資租賃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融資租賃合同也不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時生效。然而,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學者們則有著不同的觀點:
(1)實踐性合同說。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而簽訂協議時,僅僅意味著合同成立,須等到承租人對出賣人提供的租賃物進行驗收后,向出租人提交受領通知單,并支付第一期租金后方生法律上之效力。誠然融資租賃合同和相關的買賣合同效力互相交錯,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訂立是為了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又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訂立為前提,租賃物的不交付將直接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實現。但不能僅憑此就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與否直接決定于租賃物是否交付。律師認為,這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的混淆。交付和受領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出租人不交付、遲延交付或交付不符合合同規定,承租人無故拒收、遲延受領標的物,都將構成對合同的違反,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生效的要件,在租賃物交付之前,承租人就不能行使標的物交付的請求權,而承租人是否驗收標的物也不受合同的約束。此時當事人僅得基于締約過失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達到合同未訂立時的狀態,而不得請求繼續履行,修補替換,損害賠償等,這樣就必然使當事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2)諾成性合同說。持該說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因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并生效。但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融資租賃合同還應當經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律師同意這種觀點。至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是否應當以出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條件?答案則是否定的。律師認為,在融資租賃實踐中,一般情況下,相關買賣合同的訂立先于融資租賃合同,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時候,出租人和出賣人已經就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此時,再討論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是否應當以相關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條件顯然是沒必要的。但是,實踐中也不排除當事人先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情況,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也不應當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生效要件,否則,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后,由于其并不產生法律效果,承租人只享有期待權,他不得請求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更不能請求交付標的物,而只得被動地等待買賣合同的成立,然而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并未生效,出租人也因此沒有義務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這無疑將使承租人的利益處于一種毫無保障的境地。當然,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
五、 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在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1、租賃合同說。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的由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協議。持此說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特殊的租賃合同,理由是,二者都須移轉租賃物的所有權給承租人而由承租人交付租金。這種觀點充分重視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融物性,卻忽視了其融資性的一面,看到了融資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共同點,卻忽視了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
(1) 主體的差異。如前所述,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的要求,而傳統的租賃合同則無此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標的物的差異。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手中購得的,而傳統的租賃則一般為出租人已有之物。
(3) 租金的構成的差異。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一般低于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這是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構成所決定的。
(4) 融資租賃合同是非繼續性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規定取得了租賃物以后,就負有交納租金的義務,無論承租人是否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都有權從承租人處將全部成本和利潤收回。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承租人不繼續使用時,得拒絕支付租金。
(5)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和租賃期間對租賃物進行維修的義務也是由承租人承擔。而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則不免瑕疵擔保義務,且負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其承擔。
(6) 解約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解約條件比傳統的租賃合同的解約條件更為嚴格。例如,標的物在租賃期間毀損滅失,如果是傳統租賃合同就可以合同無法繼續為由解除,而如果是融資租賃合同則不存在這種可能性。
2、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說。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一般是價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待條件成就之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分期付款合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由承租方所付的租金相當于標的物的價金,且在實踐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般會約定,承租人繳納完最后一筆租金后,只需支付名義上的價款即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然而,二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1)當事人的交易目的不同。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賣人的目的則是取得價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僅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移轉給承租人,其目的是取得租金,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在租賃期滿時將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 有無期待權不同。在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與出賣人的所有權處于相對狀態并呈消長關系的期待權,在條件成熟時,就可以自然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在整個融資租賃期間并無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期待權。
(3)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在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須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如前所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并不承擔此義務。
(4) 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標的物的歸屬不同。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旦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成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便當然移轉于買受人所有,無需另訂協議;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須有特別約定,承租人才可于租賃期滿時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3、借款合同說。借款合同是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持此說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雖是以對租賃物的利用的供予為目的,但融物并不是其唯一的目的,融資才是其核心,出租人所承受的主要是信用的風險,這與借款合同具有相同的功能。然而這種學說卻忽視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將合同背后的經濟作用與為達成該種經濟作用而采取的法律形式混為一談。融資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標的 物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承租人借融物以達到融資的目的;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種類物--貨幣。
(2) 標的物的不同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和借款合同具有不同的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是移轉標的物的使用權的合同,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始終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財產一旦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權就發生轉移,期滿時,由借款人返還借用物的同類物即可。
(3) 標的物的交付不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給承租人的,而是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出賣人交給承租人;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標的物。
4、新型合同說。持此說者認為,將融資租賃合同歸入上述三種合同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應承認其是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在《合同法》出臺以前,持該說者將融資租賃合同稱為"無名合同"。為適應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我國《合同法》將融資租賃合同單列一章,從而在立法上,確立了融資租賃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的地位,而與其他傳統的有名合同相并列。
筆者認為將融資租賃合同歸為新型的獨立有名合同最為妥當。融資租賃合同雖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有著某些相似之處,但卻不能為這些類型的合同所涵蓋,將其確認為獨立的有名合同,無疑將更有利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
六、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終止
(一)因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終止
與一般合同一樣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所不同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與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著更為嚴格的條件。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合同約定條款外(或除特殊情況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即所謂的"中途禁止解約條款"。合同簽訂以后,由于主客觀原因,當事人往往需要變更合同內容,刪節或補充合同條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當事人自身利益的實現。在法定的條件下,也允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發生消滅(參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然而,如果將這些規定毫無保留地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將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
一方面,對于承租人而言:(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貸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夠的資金購買設備又難以獲得貸款。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已經投入了相當的資金,若允許出租人單方任意解除合同,將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而蒙受損失。(2)為了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往往需要進行一定的配套設備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約,會增加承租人的損失。(3)由于租賃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單方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購進同種物件,不僅是相當困難的,短期內也難以辦到,這樣勢必給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另一方面,對出租人而言:(1)購買設備需要大量資金,這些資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資金以外,絕大部分來自第三者的融資,包括國外金融機構的融資,出租人除了要支付這些融資的本息外,還承擔著匯率變動的風險。如果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則出租人很難收回投入的資金,更毋庸說償付融資本息。(2)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具體生產經營條件選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即使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在一定期間內租賃公司也很難將退回的租賃物租給新的承租人,更難期待通過出賣租賃物使出租人收回殘存租金的相當金額。在這種情況下,租賃公司不僅要失去數量可觀的租費收入,而且要遭受租賃設備無形損耗的損失。(3)租賃物的購入價款、利息、保險費、手續費等,在固定的租賃期間內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償還,租賃期屆滿時將全額收回。如果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將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項資金成本難以收回。
鑒于此,無論國外立法還是融資租賃實踐均對中途解約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限制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種:
(1)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限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中途解約。采取這種形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美國在其《統一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條規定:"如果合同不是消費租賃而是融資租賃……則承諾人在租賃合同中作出的承諾在沒有得到接受承諾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取消、終止、修改、拒絕、免于履行或替代履行。"
(2)以判例的形式確定對融資租賃合同中途解約進行限制。例如,德國聯邦財產法院判例就形成了"禁止中途解約"的判例基準。
(3)在具體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對合同中途解約進行限制。這一形式則以我國為代表。我國《合同法》并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一樣以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中途禁止解約,中途解約禁止的問題都是在具體的合同中以特殊條款予以規定的,即所謂的"中途解約禁止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該條款,但在合同解釋時,亦視同此條款當然存在。
可見,無論從國內外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從我國的融資租賃實務來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中途禁止解約條款"都已得到了普遍的認可。
然而,中途解約禁止也不是絕對的禁止,從"中途解約禁止"的條款定義和有關立法對中途解約禁止的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只是對融資租賃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較為嚴格的限制。應該認為,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當事人基于其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歸于消滅的。結合有關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所謂的特殊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幾項:
(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這種解除方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當事人對自身利益進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夠滿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這也是和融資租賃實務相一致的。事實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途解約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傾向。尤其是在一些發展迅速,技術更新快,新機型不斷出現的行業,中途解約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違反繳納租金的義務后享有單方解除權。
(3)由于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出售、轉讓、轉租,以租賃設備設定擔?;蛲顿Y入股,將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權,此時,應該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雖未給出租人造成損失,也應當賦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
(4)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破產,一般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出租人應享有解除權,收回租賃物。
(5)如前所述,租賃物自交付給承租人以后,其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移轉給承租人承擔了,且承租人負有維修,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39條,247條。)。由于出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責,此時,應允許承租人依具體情況或要求減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6)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負擔瑕疵擔保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44 條。),因此,即使租賃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租賃物的選擇,則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擔保義務。當出租人違反其應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時,承租人可以向其請求修理、退換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為上述行為或雖為了上述行為但仍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則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有效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交付期限屆滿,出賣人 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內仍未交付。如果此時,出租人并未將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承租人,則交付租賃物首先是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應得以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或解除合同。這種做法已經得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肯定(參見《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二條。)。
(8)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的情況,當約定的情況發生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權。
除上述情況外,即使是發生不可抗力,租賃物不復存在,承租人無法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也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二)因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也已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此時,合同終止。如果說合同解除是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非正常形式,那么,期限屆滿就是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正常形式了。
按照法律的規定,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則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確定。一般有如下幾種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將租賃物按使用后的狀態交還給出租人。
2、續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或對本合同通過協議進行變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條件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3、留購。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物的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則依然歸出租人享有。
七、結語
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中一種重要合同,其主要意義是使欠缺資金的承租人通過租賃的形式可以占有并使用其急需的生產經營設備,從而達到資金融通、搞活流通、促進生產的效果。全面、正確認識融資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廣大司法工作者必須加強學習研究,確保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全面正確理解與依法科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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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豫川:《金融租賃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99頁
篇10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定融資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出租人甲公司應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從國外購進浮法玻璃生產線及附屬配件,租賃給乙公司,租金總額18萬美元,租期24個月。最后一期的到期日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并由乙公司賠償損失。丙公司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擔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償還保證書中約定,丙公司保證和負責乙公司切實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的各項條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甲公司交納其應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項時,擔保人應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無異議地代替乙公司將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項交付給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將購進的全套設備全部運抵目的地。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將設備安裝在丁工廠使用。設備投產后,因生產原料需從國外進口,成本較高,銷路較差,致使開工后就停產。承租人和丁工廠僅支付甲公司設備租金6萬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廠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訟,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廠立即償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在丁工廠經營不善的情況下,未能收回租賃物,致使損失擴大,乙公司不應承擔責任;丙公司辯稱,甲公司應在承租方無力償付租金的情況下及時收回租賃物,防止損失擴大,但甲公司卻采取放任態度,致使損失擴大,甲公司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人民法院受理后,將丁工廠列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丁工廠辯稱,自己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承擔租金償付義務。
法律評析
本案系因為租賃物質量問題引起的欠付租金糾紛
一、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出資給供貨人購買租賃物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的義務是指定某種設備和供貨人并支付租金。
本案中,作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權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規定支付租金,屬于違約行為。《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甲公司應當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賠償損失。乙公司作為承租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責任履行擔保義務。
二、甲公司未收回租賃物是否造成損失擴大?
本案中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件。根據該規定,當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可以行使債權__要求即時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行使擔保物權__收回租賃物。這一規定對于出租人實際上是可選擇行使的權利,出租人有權選擇其一來實現權利的保護。鑒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出租人出租租賃物的目的在于承租人能償還購買設備的本息及一定的利潤,追求的是金錢利益的體現。因此,出租人收回租賃物的選擇不會是其首要的選擇。即使出租人甲公司收回租賃物,也不能免除承租人乙公司的償付全部租金的責任,在出租人收回租賃物后,由于其專用性,應由甲公司進行變賣、拍賣或轉租,利益不足部分仍應由承租人乙公司來承擔。
三、丁工廠是否應承擔償付租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