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9 0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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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合同

篇1

乙方:

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1條 定義

1.1 產品:本合同中所稱“產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標銷售的(產品名稱)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區:本合同中所稱“地區”,系指_________國_________.

1.3 商標:本合同中所稱“商標”系指(商標全稱)_________.

第2條 委任及法律關系

2.1 委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委任乙方作為其,以便在“地區”獲致“產品”的訂單。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擔此項委托。

2.2 法律關系:本合同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于給于一般的權利和權力,本合同不產生其它任何關系,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合同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合同并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為甲方的代表,雇員或合伙人。雙方明確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2.3 指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發來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違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債務和責任,乙方應設法保護甲方利益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3條 甲方的責任

3.1 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3.2 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持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地區”的其他客戶發盤。

3.3 轉介客戶: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戶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戶轉介乙方聯系。

3.4 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盡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3.5 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戶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合同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3.6 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合同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并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后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為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第4條 乙方的責任

4.1 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并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4.2 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合同“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合同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4.3 最低銷售額: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戶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于_________元。以后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4 費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合同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戶,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后方為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4.6 督促履約:乙方應督促買戶嚴格按照銷售確認書或合同的各項條款履約,例如及時開立信用證等等。

4.7 市場情況報導:乙方應負責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書面的有關“產品”的市場報導,包括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戶的反應和意見等。如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電報通知甲方。

第5條 傭金

5.1 傭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并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后,將按發票凈售價付給乙方百分之_________傭金。為了結算方便,傭金每月(季)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傭金退還甲方。

5.2 計算基礎:上述“發票凈售價”系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后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為限:

(1)關稅及貨物稅,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傭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業務:凡乙方“地區”的客戶,雖已了解甲乙雙方的貿易關系,或經甲方轉介與乙方,但仍堅持與甲方直接交易,則甲方有權與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傭金與乙方,并將此項交易作為本合同第4.3款最低銷售額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區”的客戶在中國訪問期間(包括參加在中國舉辦的各種交易會)與甲方達成“產品”的交易,目的港為乙方“地區”者,甲方有權接受其訂單,但不為乙方保留傭金,亦不計入上述最低銷售額。

5.4 超額傭金:如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積極推銷“產品”并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按實際出運金額計算),甲方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傭金外,應另付乙方獎勵傭金:(1)超額百分之五十時,獎勵傭金為百分之_________;(2)超額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時,獎勵傭金為百分之_________.獎勵傭金在年度終了由甲方結算后一次匯付乙方。

第6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如雙方同意延續本合同,任何一方應在期滿_________天前用書面通知對方以便相互確認。

第7條 合同的終止

7.1 終止:合同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執行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合同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

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項義務,而此項違約在接到另一方書面要求糾正的通知后_________天內又未能加以糾正;或

(2)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自動或被迫申請改組、清理、解散、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或

(3)如發生違反本合同第8條有關商標使用或注冊的情況;或

(4)如發生本合同第9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_________天期限后仍無法履行其義務時。

7.2 終止的影響:本合同的終止并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業已產生但未了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合同終止前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應受終止本合同的影響。

乙方特此聲明:由于終止本合同而引起的損害,乙方放棄要求補償或索賠,但終止本合同前甲方應付乙方的應得傭金仍應照付。

第8條 商標

甲方目前擁有和使用的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均屬甲方產權,未經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冊。即使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按某種方式使用,但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并取消。

關于上述權利,如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甲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本合同并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9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戰爭、封鎖、禁運、扣押、戰爭威脅、制裁、騷動、電力控制、禁止進口或出口、或其它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后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條 仲裁

凡有關合同或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機構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者按照規定辦理。

第11條 轉讓

要合同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12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盡事宜: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加補充或修改時,應以書面提出并經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能生效。

12.3 標題:本合同各項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應限制或影響合同中任何條款的實質。

12.4 全部合同:本合同系雙方關于本合同主題的全部合同和諒解。除本合同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前其它有關本合同主題的任何條件,聲明或保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對雙方都無約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合同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繕就,每種文本有二正二副,簽署后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貿易:本合同不適用于雙方政府之間[:請記住我站域名/]的貿易或甲方與乙方政府之間達成的交易,亦不適用于易貨貿易或投標交易。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篇2

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

③完成協作事項;

④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②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③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篇3

發包方(簡稱甲方)

承包方(簡稱乙方)

基于乙方承包甲方本合同約定的冷庫工程,為了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承包范圍:

5、承建冷庫物資的名稱、規格、型號、單價、總金額等作為合同的附件。

二、工期

本合同工程總工期為個日歷日,工期起算日期:為本合同簽字之日起計算。(除發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約定條件(增加工程量)外,在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順延、怠誤工期。)

三、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價:工程總造價為附件的確認價格,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安全、包調試、工程包壹年保修等,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圍內所有項目一次性包干,不因物價上漲或下跌而變動。

2、付款方式:

①、總價款分三期支付:

第一筆款:總價款的60%即元人民幣(¥);支付條件:工程合同簽署后3日內支付。第一筆款支付后本合同生效。

第二筆款:總價款的35%即元人民幣(¥);支付條件:工程完成50%后3日內支付。

第三筆款:總價款的5%即元人民幣(¥);支付條件:工程完成100%后3日內支付。

②、付款方式為:銀行轉賬(賬號)

四、甲方義務

1、在施工前負責施工場地的平整,協調相關相鄰關系,具體介紹場地及地下管線情況;

2、在施工期間給予乙方施工必要方便,提供水源、電源、材料堆放場地。

3、按照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款項;

4、接到乙方驗收的通知后,在3日內予以驗收;

5、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

6、若因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施工的,對此產生的責任乙方免責;

7、對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或建議,在2天內予以回復或解決;

8、不得對乙方的施工故意進行刁難,對乙方施工的監督應不影響乙方正常施工;

9、若增加工程量、變更設計,需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施工;

10、對乙方提交的增加工程量資料,進行必要的及時審核,以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11、提供冷庫工程的平面布置圖。

五、乙方義務

1、乙方須對甲方提供圖紙進行必要的專業審核及時解決問題。

2、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負責設備的供應、安裝、調試、保修等。

3、乙方應保證工程所用材料、配件、設備的質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且需經甲方代表或監理人員認可后方可使用。

4、乙方應將所供設備材料的用戶手冊、保修手冊、有關資料及配件、隨機工具(若有)等交付給甲方。

5、乙方在施工前必須視察工地并詳細了解工地各種環境:結構、排水、電力等系統,如現場情況與圖紙不符,及時與甲方相關人員溝通。

6、乙方保證安裝施工人員均為專業的熟練技工,工程設備安裝完成后,乙方必須負責免費調試,保證無任何操作故障。

7、已完工的工程和設備,在交付前由乙方應負責保管,并負責將場地清掃干凈。

六、工程設計的變更

1、在組織施工中,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

2、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并提供修改或變更設計方案,經甲方確認后方可繼續施工。

七、安全施工

1、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一切安全措施及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2、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事故責任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任何關聯。否則,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甲方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3、乙方必須為其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并對其安全負責。

八、材料設備供應

1、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均由乙方采購并供應到施工現場,材料設備進場時必須經甲方書面確認。

2、乙方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按照設計和國家有關標準采購,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乙方對材料設備的質量擔保責任不因甲方的確認而減輕或免除。

3、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必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

九、竣工驗收

1、工程全部完工后乙方應及時提請甲方組織驗收,甲方組織有關人員驗收合格后,雙方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驗收單》是乙方請求付款的必要憑證。

2、在工程全部驗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甲方后,乙方離場,工程自移交后毀損風險由甲方承擔。

3、若不能通過驗收,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通過驗收。

十、質量保修

1、本工程的保修期為壹年(拾貳個月),自驗收之日起算;

2、保修期內工程或設備出現故障(人為因素除外),乙方負責免費保修及更換配件。

3、保修期內工程或設備出現故障,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時內修復(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商定)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按質按期完成所有工程并通過甲方驗收。

2、若乙方承建的工程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瑕疵,乙方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予以修復;對設備存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瑕疵,由乙方負責免費維修。

3、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合同款項,若逾期不支付,須向乙方承擔未支付款項10%的違約金,但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不受此限。

4、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施工造成工期延誤,乙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5、若因甲方故意拖延驗收并在合理的期間三天內不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

十二、其他條款

1、若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對本合同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刪除。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必要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效期為一年。

5、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合同附件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聯系人:聯系人:

電話號碼:電話號碼:

傳真:傳真:

日期:日期:

裝修合同樣本雙方責任及義務范本二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托乙方進行居室裝修。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 工程地址:_ __。

2. 居室規格:房型 ,總計施工面積 平方米。

3. 施工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裝潢施工內容單》和施工圖。

4. 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大包干交鑰匙工程。

5.開工日期:XX年_4月15日,竣工日期XX年 6月14日,工程總天數:60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 ,詳見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裝潢工程材料預算表》。

第三條:質量要求

1. 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 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4. 凡由甲方自行采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5. 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于工作銜接。

第四條:材料供應

1. 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于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 甲方負責采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并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并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 10 %作為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后,由乙方負責保管,由于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 100 %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費的 50 %;當工期進度過半(XX年5月25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 40 %。剩余 10 %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后結算。(注:施工工費包括人工費)。

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 1 %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 1 %作為誤工費支付給乙方。

2. 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設備,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誤工或延遲工期論處,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盡快解決糾紛,以繼續施工。

第七條:其他事項

1. 甲方責任

1 )必須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二次裝飾工程,應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家具、陳設物等,須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均需與乙方辦理手續和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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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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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責任

1 )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并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2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盡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5 %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解決,或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后,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后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10 %交付違約金,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 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后,可視為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 本合同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篇4

①維護和管理游戲,制定并執行游戲的規則,確保游戲的正常運行,并有規則修改后及時公告通知玩家的義務。從前文所述可知網絡游戲的服務商不僅是游戲的提供者,而且還是游戲的管理維護者,其有權制定相關的游戲規則,并在游戲中予以執行。同時服務商還應該提供運行正常的服務器,在不發生停機維護或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按約定時間開放,供玩家通過網絡連接實現其游戲的目的。

②向游戲玩家收取服務費,并在玩家不交費或交費服務期間屆滿時,終止向該玩家提供服務。但服務商有義務在一定合理期限內保留該玩家游戲數據,供其續費繼續游戲。筆者認為該期限以6個月為宜,時間過短不宜于保護玩家的利益,在玩家由于工作、學習、生活等正常原因而短期不能進行游戲時即刪除玩家的游戲信息資料有失公允;而時間過長則不宜于保護服務商的利益,當玩家已放棄該游戲時,如果讓服務商長期保存該玩家的資料而占用服務商的服務器空間,同樣是不公平的。因此確定6個月的合理期限,當玩家超過6個月仍不續費游戲時,服務商應該有權從服務器刪除該玩家ID。

③對于游戲玩家因個人原因造成的賬戶被盜、虛擬裝備、物品的丟失不負經濟賠償責任,但應在技術可能的情況下恢復該玩家的數據;同時應確保服務器的數據安全,及時做好數據備份,對于服務器被黑或出現異常情況時造成的數據更改、刪除,應及時恢復數據。

④服務商無對玩家之間進行的物品互易或人民幣交易進行擔保的義務,并不承擔因交易失敗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及費用。但如果服務商與玩家之間有約定,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7、18、19條的規定履行擔保責任。

⑤在玩家賬戶被盜或遺忘密碼情況下,當玩家提供密碼保護或個人資料確定身份后,服務商應為玩家找回賬戶或密碼?!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备鶕@一規定,服務商應對玩家密碼保護及個人資料予以保密,不得隨意泄露,僅有權在法律機關要求提供時予以提供,如因泄露而給玩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玩家的權利與義務

①玩家有權按照自己的方式合法進行游戲,但應遵守服務商制定的游戲規則,不得侵入、攔截、破壞、修改游戲程序,因上述行為而所得非法裝備、物品或經驗,服務商有權予以刪除、修改該玩家的游戲數據或封存該玩家的賬戶。

②玩家在游戲中言論自由,但不得對其他游戲用戶以及游戲工作人員進行任何具有侮辱、誹謗、猥褻等言詞攻擊的行為。如因自身言論或行為,而引起法律訴訟時,由玩家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③玩家有權在密碼丟失或賬戶被盜后,要求服務商提供密碼找回服務,但應提供服務商要求的能確認玩家身份的資料。

篇5

1、經濟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不在于雙方有無爭議,而在于該經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無爭議的經濟合同不一定“合法有效”,有爭議的經濟合同也不一定是違法合同。

2、經濟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查處部門往往是行政機關,如果法院對經濟合同不作合法性審查而使用“合法有效”詞語,會給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障礙。雖然一些法律工作者認為,法院只是對民事關系作了裁判,且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是兩種不同的行為,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仍然有行政處罰權,但對已經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合法有效”的合同,再由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確認為違法合同,在實際工作是難以操作的。因為我國的司法權優于行政權。

3、一些法院對類似案件雖不使用“合法有效”一詞,但卻載明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樣是不妥的?!安贿`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潛臺詞就是“合法有效”,同樣會給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造成法律障礙。

兩點建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有責任對該經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不能因雙方無爭議而放棄審查責任,更不能在不作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下輕易使用“合法有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等詞語。審判人員對行政法規等規定不清楚的,可以向行政機關咨詢,也可以按照“人民陪審員”制度,請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陪審員。

篇6

讀懂包裝盒:

SPF 代表防止被紫外線中UVB射線曬傷和曬黑的功能,SPF后面的數字越大,防曬時間就越長。

PA 代表防止被紫外線中UVA射線曬傷而引起皮膚老化或病變的功能,PA后邊的“+”號越多,功效越強。

物理防曬 若成分中標注含“二氧化鈦

”或“氧化鋅”,就是物理防曬產品。

化學防曬 若成分中標注含“吸收劑”

或“遮光劑”字眼的,即化學防曬霜。

比比優缺點:

防曬系數高的產品雖然防曬時間長,但也會加重寶寶的皮膚負擔,根據寶寶日曬的具體時間場合選擇防曬系數適度的產品,夠用即可,防曬效果才剛剛好。

幼小寶寶可首選物理防曬,它是在皮膚表面形成保護層、反射紫外線,不需肌膚吸收、更安全,但質地偏厚重。

化學防曬霜的質地較清爽,但會被皮膚吸收造成皮膚負擔,也有可能引起皮膚過敏,一定要選購專為兒童設計的低刺激配方產品,用完后也要及時清洗。

物理防曬和化學防曬相結合的產品具備反射和吸收紫外線的雙重功能,質地較輕盈,媽媽們可酌情選購。成人防曬霜不能給寶寶用哦。

散步、去幼兒園的路上

你可以使用SPF12~SPF15的兒童防曬霜就足夠,建議在日曬30分鐘前涂抹效果最佳。為避免防曬霜引起寶寶的皮膚過敏,請先在寶寶的手臂內側試涂一下,待24小時后沒有出現過敏反應再用到身體其它部位。

日常游戲、在游樂場玩耍時

你可以使用SPF18~SPF25的兒童防曬霜,寶寶膚色較深的可選擇防曬系數相對低的,寶寶膚色較淺的可選擇防曬系數相對高的。如需延長日曬時間,應每間隔3小時左右反復涂抹才能得到持續有效的防曬效果,回到家中也要及時將防曬霜洗去。

海灘、游泳、爬山時

你可以使用SPF30或以上的防曬霜,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霜更適合水上運動或流汗量大的場合。游泳后的寶寶,媽媽應盡快擦干寶寶身上的水珠并將暴露的皮膚上再次涂抹上防曬霜,因為濕皮膚比干皮膚更容易被曬傷。

1.愛護嬰兒曬前護理乳

SPF15(60g) ¥27.9

采用物理曬前防護配方,反射和阻擋UVA和UVB,富含燕麥氨基酸和維生素E,不含色素,不堵塞毛孔,清爽透氣。

2.嬰姿坊嬰童防曬露

SPF20 PA++(60g) ¥68

二氧化鈦物理防曬與金盞花加綠茶萃取精華復合天然防曬吸收劑,雙重協同防曬,防止肌膚被曬黑、曬傷,更有天然保濕功效。

3.新碧小小防曬乳液

SPF30及PA++(120ml) ¥59.9

SPF30及PA++有效隔離紫外線UVB及UVA,低刺激性配方,具耐水性,適合兒童長時間戶外及水上活動使用,滋潤及舒緩寶寶細嫩肌膚。

4.貝親嬰兒防曬露

SPF12(液體型30g) ¥68

含能反射紫外線的微粒子粉末,預防日曬引起的色斑。清爽乳液配方,富含保濕成份,溫和滋潤,可做潤膚乳液使用。

5.嬰唯愛嬰兒防曬乳

SPF15(30g) ¥56

全面物理防曬,同時阻擋UVA和UVB的侵害,添加牛油果樹精華,良好保濕性,補充肌膚流失的養分,防曬同時兼顧透氣,舒緩安撫陽光下的寶寶皮膚。

6.強生嬰兒防曬潤膚露

SPF15(100ml) ¥28.1

溫和防曬,有效幫助的肌膚提高抵御紫外線功能。添加天然蘆薈精華,清爽不油膩,滋潤保護寶寶嬌嫩肌膚保持嫩白。

7.黃色小鴨美臣防曬露(35g) ¥40

兼具防曬、補水保濕雙層功能,物理散射劑及有機紫外線吸收劑的二重防線,清爽不油膩的,令肌膚獲得持續的水分滋潤。

8.嬰姿坊嬰童防曬露

SPF20PA++(30g) ¥38

物理防曬與化學防曬雙重保護、質地輕盈。含天然保濕因子NMF,幫助徹底防止肌膚干燥,令寶寶的水嫩肌膚更具彈性。

9.喜多兒童防曬霜(60g) ¥29

含有機紫外線吸收劑和物理散射劑的雙重防曬,清爽乳液質地,富含維他命E和蘆薈精華,防曬同時滋養肌膚。

10.貝親嬰兒防曬霜

SPF25(乳霜型30g) ¥78

富含保濕成份的物理防曬霜,預防日曬引起的色斑。溫和滋潤,適合日照強烈時使用。

11.新碧小小防曬乳液SPF30及PA++夏日果香(100ml) ¥59.9

針對寶寶的低刺激性配方,有效隔離紫外線UVB及UVA,添加保濕成分蘆薈及黃瓜提取物,更適合干性皮膚使用。

12.雅漾兒童舒護清爽防曬乳(100ml) ¥258

質地透明,礦物防曬劑MPI,結合微細分子技術的有機防曬成分SORB,可有效阻隔自由基的侵害,適用于對香料敏感的寶寶。

篇7

【關鍵詞】創設情景;教學;發展創新;高效;成功;自我完善

中圖分類號:G42文獻標識碼: A

在新課改條件下,情境創設已成為中專學校思想政治課堂教學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課堂教學順利開展的前提和基礎。建構主義認為,學是與一定的情境相聯系的,學生在教師精心創設的情境中,可以利用生動、直觀的形象有效地激發聯想,記憶起原有的相關知識、經驗,從而利用這些知識與經驗去理解、消化、順應當前學習到的新知識。因此,根據新課程生活性和實踐性很強的特點以及高職生的身心特點,在情境創設的過程中,加強情境創設典型性、真實性、時效性和針對性,用生動鮮活的場景或案例,引領學生主動地走進學習內容,更容易激發學生的興趣、好奇心和求知欲,從而促使教與學雙方達到和諧統一。

一、創設感情化情景

思想政治課教學,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情感教學,其知識只有通過生動的語言、形象的展現、情緒的感染,去觸及學生的靈魂,激勵他們的心靈,促使他們用行動去捍衛真理時,才談得上轉變為學生的信念。蘇霍姆林斯基說過:“師生之間心靈交往和諧的境界是教育技巧的頂峰?!痹谡n堂教學活動中,教師態度謙和,精神飽滿,以情動人,以情感人,以情育人,以溫和的口吻、可親的笑臉、滿腔的熱情營造一個民主、平等、愉悅的教學情境。學生只有意識到被尊重,感受到老師對他們的信任、關愛和期望,才能愉快地接受教育,進而更好地激發他們的學習興趣。在教學過程中,對于學生提出的問題,教師不僅要認真聽取,而且要鼓勵學生善于提出問題,敢于提出問題;對于學生的認識,正確的要充分肯定,有個人獨特認識和見解的要大力提倡和鼓勵;即便是錯誤的,也要在肯定學生已經積極思考的前提下,引導學生想一想或聽一聽別人的意見。要使每一個學生在他的最近發展區內得到發展,享受成功的快樂,以達到激勵享受創新意識。成功教學實踐表明,一節深受學生歡迎的課,無不包含著豐富的情感。

二、創設生活化情境

杜威提出了“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長的等觀點。思想政治課的內容無不與現實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但由于各種原因,它與學生的實際生活存在一定的距離,而教學情境的創設恰好可以彌補這一不足。好的教學情境必定是取自于現實生活,能夠符合學生的實際生活;是學生樂于關心的或者是有能力關注的現實問題;能讓學生在課堂中聯系生活,把獲得知識的過程和生活體驗結合起來。所以,在教學中,我們要讓“生活”走向課堂,讓政治學科貼近學生的生活,使學生發現知識的價值,增強應用意識,培養實踐能力。在創設生活化情境的過程中,教師可以通過創設社會生活情景開展教學。如在上經濟常識“消費者要善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內容時,采用了角色扮演的方法,由學生分別扮演商家、消費者、消費者保護協會、相關行政部門、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通過他們之間的一系列對話,再現“商家侵權一消費者維權”生活場景,這就增強了學生的體驗和感悟,加深了學生對知識的理解與掌握。這種形式使原本抽象的課本知識變得形象生動,很受學生歡迎。

三、創設新奇化教學情境

心理學家布魯納說:“所有人都有一種天生的好奇心和需要,當這個好奇心被激發出來就會產生有力的動機?!彼枷胝握n是一門比較沉悶的學科,因此,在思想政治課有效教學過程中,要科學合理地創設新奇的教學情境,使學生求知獵奇的心理得到滿足,從而調動其積極性。在新奇教學情境中,思想政治課教師應經常向學生提供時事新素材、新觀點,直接對學生的心理進行“催化”,從而激發學生的想象力,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新奇教學情境中,思想政治課教師要善于把沉悶的政治知識“新奇化”,并依據其情節,通過精巧的設計,把一個十分沉悶抽象的政治概念,變為學生看得見、摸得著、理解得了的政治時事或情境,從而達到有效教學的目的。如運用實物演示、動畫、圖片、影視資料、歌曲及其它電教手段配合教師的講解等,都能夠創設一些可感可知、有聲有色的直觀情境,變呆板為生動,給學生創造一個輕松、愉快的氛圍。

四、創設問題化情景

教學的藝術,全在于如何恰當地提出問題和巧妙地引導學生作答。在中專思想政治課教學中,能否依據學生的心理特點和認知水平以及教材的具體內容,能否恰到好處地創設問題情境,這將決定著能否讓學生圍繞著教學情境進行思考,有效地維持學生的學習興趣,進而促進自主學習和積極探究行動的落實。實踐告訴我們,在教學過程中,學生的思維一旦處于積極狀態,他們就會感到發現問題的快樂,解決問題的喜悅。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我們要及時地根據學生的學習實際、學習需要來創設問題情境,層層深入,鼓勵學生思考、探究,點燃學生思維的火花,從而把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自主探究學習。

五、創設時政化情景

篇8

關鍵詞:供電分區、分界點開關、聯絡開關、分界點、備自投裝置

1.中壓供電網絡系統概述

中壓供電網絡是城市軌道交通供電系統的重要組成內容,由中壓電纜構成,將主變電所或電源開閉所和牽引、降壓變電所聯系起來,用于輸送和分配電能,在供電系統起著橋梁和紐帶的作用。中壓供電網絡的設計涉及到外部電源方案、主變電所或電源開閉所的位置與數量、牽引、降壓變電所的數量與主接線、 中壓供電網絡系統運行方式和變電所開關的聯鎖關系。

中壓供電網絡系統有兩種屬性,其一為電壓等級,其二為構成形式。

我國中壓電壓等級基本為三種,即66kV、35kV和10kV,不同電壓等級構成的中壓供電網絡均存在多種形式,如開式結線和閉式結線等。對于城市軌道交通兩種中壓等級在供電網絡中同時存在時,又可形成牽引供電網絡和動力照明供電網絡,如上海地鐵一號線工程。供電網絡中為一種電壓等級時,一般為牽引動力照明混合供電網絡,如北京地鐵工程。

2.雙環網供電網絡

環網供電方式屬于閉式結線,可分為開環和閉環方式。由于閉環方式繼電保護整定困難,因此環網供電方式基本為開環方式運行。在開環方式中,又可分為“單線單環”、“雙線單環”和“雙線雙環”的形式。城市軌道交通中“雙線雙環”即雙環網的一種接線形式見圖1。

圖中K1~K4為電源開閉所供電分區間分界點開關,在運行方式分析中也稱為聯絡開關。

雙環網相對于開式結線的放射式供電能使供電線路簡化、減少線路走廊、運行方式靈活,但聯鎖關系和繼電保護整定復雜。

3.軌道交通雙環網的運行方式

由于供電系統在軌道交通運行中的重要性,中壓供電網絡的設計需要滿足故障自救功能和防止誤操作的功能等要求。采用雙環網接線,在故障運行方式下通過改變分界點開關的狀態,保障故障區段供電的連續性。在應急運行方式時,通過調整分界點開關的位置,可改變主變電所或電源開閉所供電區的劃分,可滿足軌道交通繼續運行的要求。雙環網接線可靈活實現各種運行方式的轉換。

通過設置各種聯鎖關系,可防止各種運行方式下的誤操作,使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3.1變電所主接線形式

城市軌道交通一般有以下幾種變電所類型:主變電所或電源開閉所、牽引變電所或牽引降壓混合變電所、降壓變電所或跟隨式降壓變電所等。在下文中以電源開閉所、牽引變電所、降壓變電所為分析對象。

各變電所主接線形式如下:

電源開閉所為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設母線分段開關,母線分段開關設有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具有“失壓自投、過流閉鎖”功能。

牽引變電所為單母線分段接線形式,設母線分段開關,母線分段開關設有“失壓自投、過流閉鎖”功能。也可不設母線分段開關,下文將分別討論。牽引變壓器集中設于一段母線上。

降壓變電所為單母線分段接線方式,不設母線分段開關。配電變壓器分別設于兩段母線上。

變電所各進線開關、饋線開關、聯絡開關、母線分段開關均采用斷路器。變電所低壓配電系統均為單母線分段接線,設母線分段開關,并具有“失壓自投、過流閉鎖”功能,此功能可采用PLC裝置實現。

3.2中壓系統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的工作原理

中壓系統保護采用微機保護裝置,母線PT、線路PT或配電變壓器二次側的電壓信號均引入備自投裝置,共同作為判別電源線路是否有電的條件,當兩路引入線電源發生任一單電源故障,變電所進線線路失壓,經備自投裝置判別,確定非過流、零序等故障狀態后,由備自投裝置對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實施“失壓自投、過流閉鎖”的控制過程,由另一路中壓電源供給變電所全部一、二級負荷。由正常運行方式轉為故障運行方式。

當單電源故障發生在開閉所時,通過對開閉所和下級變電所的母線分段開關自投時間的適當整定,保證只有開閉所的分段開關將進行“失壓自投、過流閉鎖”的控制過程,由另一路中壓電源供給供電區內全部負荷。

備自投裝置的狀態可分為啟動狀態、投入狀態和退出(閉鎖)狀態。當兩個電源電壓正常,且進線開關均處于合閘狀態時,備自投裝置處于啟動狀態。當具備備自投裝置投入條件時,備自投裝置進入投入狀態,完成開關的轉換過程后,備自投裝置為退出狀態。當進線開關非失壓跳閘,如故障跳閘或手動操作分閘,裝置被閉鎖,處于退出狀態。

3.3運行方式分類

軌道交通中壓供電網絡的運行方式分為三種:正常運行方式、故障運行方式和應急運行方式。

正常運行方式是系統在正常電源條件、線路條件和設備條件下的運行方式。

故障運行方式是上述三個條件中任一個出現一個故障情況下的運行方式,如一個電源故障或一條線路故障或一臺設備故障。

應急運行方式是上述三個條件中任一個出現兩個故障情況下的運行。

3.4運行方式分析

3.4.1正常運行方式(見圖1)

電源開閉所由城市電網引入兩路中壓電源,并供給開閉所供電范圍內的車站變電所。正常運行時兩個電源同時供電,分列運行,開閉所兩個進線開關為合閘狀態,母線分段開關為分閘狀態,備自投裝置處于啟動狀態。

2#和4#變電所的聯絡開關K1~K4為分閘狀態。1#開閉所除承擔本身負荷外,還提供1#、2#變電所負荷。2#開閉所除承擔本身負荷外,還提供3#、4#變電所負荷。

3.4.2故障運行方式:(見圖1)分析電源(電纜)的故障情況,開關設備的故障本文中不做討論。

(1)開閉所單電源故障運行方式

當開閉所引入的一路電源或電纜故障,造成開閉所一路進線電源失壓,經備自投裝置判別,確定非過流、零序等故障狀態后,由備自投裝置對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實施“失壓自投、過流閉鎖”的控制過程,由另一路電源供給開閉所的全部一、二級負荷。此時開閉所電源失壓的進線開關為分閘狀態、另一路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為合閘狀態,備自投為退出狀態。開閉所供電分區內各變電所的開關狀態沒有變化,即進線開關為合閘狀態,母線分段開關為分閘狀態,聯絡開關為分閘狀態。

(2)降壓變電所單電源故障運行方式

當降壓變電所如1#變電所引入的一路電源或電纜故障,1#開閉所相應饋出線開關為分閘,造成1#變電所一路進線電源失壓。由于降壓變電所中壓系統沒有設置母線分段開關,也沒有備自投裝置,而低壓配電系統設有母線分段開關。低壓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具有“失壓自投、過流閉鎖”功能,此時中壓系統開關狀態不變,電力調度遙控使失壓進線開關分閘,將故障段切除。低壓配電系統電源失壓的進線開關為分閘狀態、另一路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為合閘狀態,一路中壓電源和一臺配電變壓器提供降壓變電所的全部一、二級負荷。

(3)牽引變電所單電源故障運行方式

當牽引變電所如2#變電所引入的一路電源或電纜故障,1#開閉所相應饋出線開關為分閘,造成2#變電所一路進線電源失壓。

當牽引變電所設有母線分段開關和備自投裝置時,經備自投裝置判別,確定非過流、零序等故障狀態后,由備自投裝置對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實施“失壓自投、過流閉鎖”的控制過程,由另一路電源供給牽引變電所的全部一、二級負荷。此時電源失壓的進線開關為分閘狀態、另一路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為合閘狀態,備自投為退出狀態。

當牽引變電所不設母線分段開關和備自投裝置時,若失壓母線為I段,則低壓配電系統實施“失壓自投、過流閉鎖”的控制過程,電源失壓的低壓進線開關為分閘狀態、另一路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為合閘狀態。一路中壓電源承擔牽引變電所牽引負荷和動力照明一、二級負荷。

若失壓母線為II段,連接在該段母線上的兩臺牽引變壓器和一臺配電變壓器將失電。當確認非過流、零序等故障狀態后,可進行倒閘操作,恢復對失壓母線的供電。由于倒閘操作過程的時間級為“分鐘”級,而低壓配電系統實施“失壓自投、過流閉鎖”的控制過程為“秒”級,因此在倒閘操作過程中低壓配電系統已恢復對動力照明一、二級負荷的供電;牽引供電系統通過本牽引變電所直流母線使相鄰兩個牽引變電所構成大雙邊供電。

變電所為無人值守時,電力調度遠方倒閘操作分為停電操作過程和送電操作過程。手動操作兩臺牽引變壓器中壓開關分別分閘;操作配電變壓器中壓開關分閘;然后操作II段母線進線開關分閘并確認,此時停電操作過程結束。進行送電操作過程,操作聯絡開關K2合閘并確認,分別操作各變壓器中壓開關合閘。

此時II段母線進線開關斷開,K2聯絡開關閉合;I段進線開關閉合,K1聯絡開關斷開。再次明確此時沒有設置母線分段開關和備自投裝置,不存在誤操作母線分段開關造成電源合環問題。

3.4.3應急運行方式(見圖2)

(1)開閉所雙電源故障應急運行方式

城市電網提供開閉所的兩路電源中一路電源或線路故障后,另一路再次發生故障時,兩路電源均失壓。經“秒”級延時后,備自投裝置向母線分段開關和電源失壓的進線開關分別發出跳閘命令。開關分閘后,備自投裝置處于退出狀態。

北京城市鐵路工程參考各方面的意見,采用的是第二路電源也失電時,開關的狀態維持一路電源失壓后的情況,即一路電源的進線開關為分閘,另一路的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為合閘。方便之處在于外電源波動造成失壓的快速恢復供電。鑒于軌道交通工程供電為自成系統,系統本身具有故障自救功能,外電源故障對系統的影響可通過系統本身的自動或手動操作恢復系統故障區段的供電,此時應斷開與外部電源的聯系。因此在開閉所雙電源或雙線路故障時,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均分閘。

若正常運行時,發生雙電源同時故障造成進線失壓,經“秒”級延時后,備自投裝置向兩臺進線開關同時發出跳閘命令,不向母線分段開關發命令,母線分段開關仍保持正常分閘位置。

經上述分析可知,開閉所雙電源故障無論同時發生,還是不同時發生,開閉所的進線開關、母線分段開關均處于斷開位置,且母線分段開關的合閘回路被進線開關閉鎖,備自投裝置為退出狀態。開閉所承擔的供電分區全部失電。

根據《地鐵設計規范》的要求,地鐵用電設備負荷等級為一級,兩個電源供電即滿足供電要求,由于城市軌道交通已成為老百姓上班、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是解決城市道路交通擁堵的重要手段。城市軌道交通的重要性決定了供電系統的可靠性非常重要,一旦停電造成停運,將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和較壞的社會影響。因此軌道交通供電系統的中壓供電網絡設置了電源聯絡線。

在這種故障應急運行方式下,通過倒閘操作改變原有供電分區的劃分,利用中壓供電網絡設置的聯絡開關,由相鄰供電區提供電源。為避免電源合環,需要重新設置分界點,本文推薦開環點設于開閉所,根據兩側供電區的負荷大小,將開閉所列入負荷較小的供電區,原開閉所的饋線開關成為新的分界點開關。

如圖2所示,假設1#開閉所正常運行承擔的負荷,小于3#開閉所承擔的負荷。當2#電源開閉所引自城網電源的兩個進線電源全部故障,其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全部斷開,引至4#變電所的饋出開關K3’和K4’被進線開關聯跳(或電力調度遙控分閘)并閉鎖(當任一進線開關合閘時,閉鎖關系解除)。

此時電力調度(或變電所控制室人員)解除2#變電所的兩絡開關K1、K2與本變電所進線開關的“軟聯鎖”,經調度令就地手動或遙控操作合閘(保護整定躲過勵磁涌流),兩路中壓電源由2#變電所兩段母線引至3#變電所,并再至2#開閉所,使故障區段的3#變電所、2#開閉所恢復供電故障;同理解除4#變電所的兩絡開關K3、K4與本變電所進線開關的“軟聯鎖”,經調度令就地手動或遙控操作合閘,兩路中壓電源由5#變電所兩段母線引至4#變電所,使故障區段的4#變電所恢復供電。故障供電區均得到兩路聯絡電源。

此時供電分區進行了重新劃分,1#開閉所負責為1#變電所~2#開閉所共5座變電所一二級負荷的供電;3#開閉所負責為4#變電所~6#變電所共4座變電所一二級負荷的供電。當高峰小時負荷超出開閉所的供電能力或中壓供電網絡的電壓損失7%要求時,可結合運營組織方案限制高峰小時列車密度。

(2)降壓變電所雙電源故障應急運行方式

以附圖2中2#降壓變電所和5#變電所分別進行分析。

降壓變電所沒有設置母線分段開關和備自投裝置,當1#開閉所提供給2#變電所的兩路電源失電后,經電力調度令或電力調度遙控將2#變電所進線開關分閘,同時也解除了聯絡開關K1、K2與進線開關的聯鎖。依次手動遙控使聯絡開關合閘,兩路中壓電源由3#變電所兩段母線引至2#變電所,使故障區段的2#變電所恢復供電。開閉所供電分區進行重新劃分,2#變電所原進線開關為新的分界點開關。

當3#開閉所提供給5#變電所的兩路電源失電后,經電力調度令或電力調度遙控將5#變電所進線開關分閘。電力調度解除4#變電所進線開關和聯絡開關K3、K4的聯鎖,依次手動遙控使聯絡開關合閘,兩路中壓電源由4#變電所兩段母線引至5#變電所,使故障區段的5#變電所恢復供電。開閉所供電分區進行重新劃分,5#變電所原進線開關為新的分界點開關。

(3)牽引變電所雙電源故障應急運行方式

以附圖2中3#降壓變電所和4#變電所分別進行分析。

2#開閉所提供給3#變電所的兩路電源線路故障,變電所的進線開關將由于電源失壓而全部跳閘,母線分段開關也處于分閘位置,備自投裝置處于退出狀態。電力調度解除2#變電所進線開關和聯絡開關K1、K2的聯鎖,依次手動遙控使聯絡開關合閘,兩路中壓電源由2#變電所兩段母線引至3#變電所,使故障區段的3#變電所恢復供電。開閉所供電分區進行重新劃分,3#變電所原進線開關為新的分界點開關。

2#開閉所提供給4#變電所的兩路電源線路故障,變電所的進線開關將由于電源失壓而全部跳閘,母線分段開關也處于分閘位置,備自投裝置處于退出狀態。由于進線開關已分閘同時也解除了進線開關對聯絡開關K3、K4的聯鎖。依次手動遙控使聯絡開關合閘,兩路中壓電源由5#變電所兩段母線引至4#變電所,使故障區段的4#變電所恢復供電。開閉所供電分區進行重新劃分,4#變電所原進線開關為新的分界點開關,并被聯絡開關聯鎖,不能合閘防止電源合環。

3.4.4故障、應急運行方式分析小結

單電源、電纜故障發生后,電源側饋出開關跳閘,負荷側進線開關失壓跳閘或通過調度方式斷開進線開關(降壓變電所),將故障點從系統中切除。開閉所、牽引變電所的中壓母線分段開關和降壓變電所的低壓母線分段開關通過自動投入,由單電源承擔供電范圍內的全部一二級負荷。

雙電源、電纜故障發生后,負荷側進線開關失壓跳閘或通過調度方式斷開進線開關(降壓變電所),將故障點從系統中切除。電力調度解除供電區分界點變電所進線開關和聯絡開關的軟聯鎖,使失電的變電所恢復供電,供電區進行了重新劃分。

3.5聯鎖、聯跳關系

為了保證供電系統可靠的運行和運營維護人員操作的安全,必須設置必要的聯鎖關系。

3.5.1成套開關設備每一個單元的聯鎖關系即“五防”要求。

(1) 防止帶負荷分、合隔離開關(隔離插頭)

(2) 防止接地開關處于閉合位置時關合斷路器、負荷開關

(3) 防止帶電時誤合接地開關

(4) 防止誤入帶電隔室

(5) 防止誤分、誤合斷路器、負荷開關

對于手車式開關設備還有其他相關要求,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3.5.2成套開關設備相關單元的聯鎖關系

(1) 進線開關柜與相鄰隔離手車柜、計量柜等的聯鎖。只有當進線開關處于分閘位置時,上述的隔離手車、計量柜手車才可以抽出或插入。

(2) 母線分段開關柜與母線分段提升柜之間須設聯鎖關系。只有當母線分段開關處于分閘位置時,母線分段提升柜隔離手車才可以抽出或插入。

3.5.3系統運行的聯鎖關系(見圖2)

(1)電源開閉所進線開關與母線分段開關之間的聯鎖關系

電源開閉所設有母線分段開關和備自投裝置,從運行方式的分析可知,當正常運行和單電源或線路故障時,兩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的閉合關系,滿足“3合2”的條件,即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不能同時合閘,避免電源合環或向故障點返送電源。

在應急運行方式時,兩進線開關失壓分閘時,也應同時閉鎖母線分段開關合閘,造成聯絡電源合環。也就是說系統運行中,兩臺進線開關的位置狀態一致時,母線分段開關不能操作合閘。

(2)牽引變電所進線開關與母線分段開關之間的聯鎖關系

牽引變電所也設有母線分段開關和備自投裝置,從運行方式的分析可知,當正常運行和單電源或線路故障時,兩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的閉合關系,滿足“3合2”的條件,即進線開關和母線分段開關不能同時合閘,避免電源合環或向故障點返送電源。

在應急運行方式時,有三種情況,2#開閉所、2#變電所和3#變電所分別發生進線雙電源故障,這三種情況下3#變電所進線開關分別為都閉合和都斷開狀態,而且母線分段開關都不能進行合閘操作,避免造成聯絡電源合環。也就是說系統運行中,兩臺進線開關的位置狀態一致時,母線分段開關不能操作合閘。

(3)降壓變電所進線開關與母線分段開關之間的聯鎖關系

由于降壓變電所沒有設置母線分段開關,沒有相應的聯鎖關系。

(4)進線開關與聯絡開關之間的聯鎖關系

這種聯鎖關系只發生在供電分區分界點的變電所,見附圖2中的2#變電所、4#變電所和6#變電所。變電所的兩進線開關和聯絡開關之間,在正常運行方式下設有聯鎖條件,任一進線開關處在合閘位置,聯絡開關不能合閘。單電源故障運行方式下,不會解除聯鎖關系條件。

在應急運行方式下,根據前面的分析,有三種情況將操作聯絡開關合閘。開閉所、本變電所和與本變電所相鄰的另一供電分區的變電所發生進線雙電源故障。對于附圖2中的2#變電所的K1、K2聯絡開關,當1#和2#開閉所;2#變電所、3#變電所發生進線雙電源故障時,均需要聯絡開關合閘,使故障區段恢復供電。除本變電所發生上述故障,進線開關和聯絡開關為不同時合閘外,其他應急運行情況下,兩者需要同時閉合。

通過電力監控系統軟件功能,設置軟聯鎖即“軟壓板”與聯鎖條件并聯,正常運行、故障運行方式和本變電所雙電源故障應急運行時“軟壓板”為斷開,聯鎖條件起作用。在其他應急運行情況下,電力調度操作“軟壓板”閉合,解除聯鎖條件。

(5)進線開關與環網饋線開關的聯跳及聯鎖

在正常運行和單電源故障運行情況下,進線開關和環網饋線開關不需要聯鎖條件。但在雙電源故障應急運行方式下,由于供電分區重新劃分,出現了新的供電分界開關,而誤操作此分界開關,將造成聯絡電源合環或向故障點返送電源。按照前面運行方式的分析,在應急運行方式時,供電分區新的分界點設在雙電源出現問題的變電所或開閉所。

對于降壓變電所或牽引變電所,新的分界點開關為原進線開關,環網饋線開關成為應急運行方式下的進線開關,此時誤合原進線開關將向故障點返送電源。如果考慮設置聯鎖條件,將涉及全線所有變電所,且將對正常運行操作產生較大影響。將故障率等情況綜合考慮,建議不設置聯鎖關系,通過加強應急運行情況下的操作管理,制定嚴格的操作制度來限制此種誤操作的發生。

如果一定要設置聯鎖條件,采用軟聯鎖方式。在電力監控系統軟件編制時,變電所綜合自動化系統按照運行方式進行編制,在變電所處于不同的運行方式時,順序發出相應聯鎖或解除聯鎖的命令。

對于開閉所,見附圖2以2#開閉所為例,因為開閉所雙電源故障后,進線開關在應急運行方式的供電網絡中沒有作用,分界點開關為原環網饋線開關如K3’、K4’。但進線開關和K3’、K4’兩者的狀態有密切的關系,為同時閉合或同時斷開,同時閉合出現在開閉所正?;騿坞娫垂收线\行方式,為開閉所供電分區提供電源;同時斷開出現在應急運行方式,進線開關斷開切除與城市電網的聯系,避免向故障點返送電源,K3’、K4’斷開為了避免使聯絡電源合環。

因此在運行時當任一進線開關合閘時,K3’、K4’開關可進行操作或處于合閘狀態,當兩臺進線開關均為分閘時,聯跳K3’、K4’開關分閘,并將其合閘回路閉鎖。

4.應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的雙環網接線方案在系統的靈活性、穩定性方面有一定的優點,也存在聯鎖關系較為復雜、倒閘操作時間長等缺點。本文尚沒有工程應用的支持,僅供同行參考。

篇9

    一、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一方被視為納稅實體而在合伙人居住國一方被視為納稅虛體

    當合伙企業所在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而合伙人居住國將其視為納稅虛體時,合伙人居住國認為合伙人應對所得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則認為合伙企業要對所得承擔無限納稅義務,究竟應由誰對這些所得承擔納稅義務?以下從協定法上的營業利潤、合伙企業的所得及特別報酬的角度加以分析。

    (一)協定法中的營業利潤

    因許多國家的雙邊稅收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都是借鑒OECD《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以下簡稱“《范本》”,協定及《范本》中的規定以下簡稱“協定法”)締結的,在此即以《范本》為例?!斗侗尽返?—21條(以下簡稱“分配規則”)對合伙企業所得形式從協定法上作了規定。《范本》第7條規定了“營業利潤”,合伙企業從事工商經營獲得的所得屬于協定法上的營業利潤。②2000年對《范本》進行修訂時,由第3條第1款第3項對如何理解“企業”作了規定,“企業”是指“開展任何營業活動”。該定義涵蓋了屬于《范本》原第14條下的獨立個人勞務,自由職業活動也因此歸屬“企業”概念之中,并不依賴該用語在國內法上的含義,因而將第14條刪去。另外,《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注釋》(以下簡稱《范本注釋》)認為,判斷一個活動是否在企業的范圍內執行,或該活動本身是否構成一個企業,“通常是按照締約國雙方國內法有關規定來解釋的”。③《范本》第3條第1款第3項并非試圖對“企業”用語給一個窮盡的定義,該款第8項對用語“營業”作了規定,它包括從事專業性勞務或其他獨立性活動。如果協定是根據2000年《范本》及其以后版本締結,那么第14條所規定的“獨立個人勞務”所得和第7條所規定的企業活動所得就沒有區別了,這兩種所得都屬于第7條的營業利潤。

    但《范本》第7條沒有對“營業利潤”這個概念作詳細定義,根據第3條第2款,如果協定沒有規定自己的定義,在適用國內法之前,須聯系協定上下文來解釋,那么就應注意第7條第7款,該款規定:利潤中如包括有本協定中其他各條單獨規定的所得項目時,本條規定不應影響其他各條的規定。因而首先必須對其他各條單獨規定的所得形式作出解釋。④從事不動產、船運、內河運輸、空運獲得的所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以及其他所得并不屬于“營業利潤”。根據《范本》第6條第2款第2句,附屬于不動產的財產,農業、林業所使用的牲畜和設備也屬于不動產??芍?,那些不屬于前述所得范疇的獨立勞務所得就屬于營業利潤。如果協定沒有規定如何定義營業利潤,為了得到更精確的定義,則可以按照締約國一方的國內法來解釋。

    關于什么是企業或營業活動的執行,也可以適用締約國一方的國內法來解釋。合伙企業所從事的活動屬于《范本》第7條意義上的活動,因而獲得營業利潤。土地、林業活動或者僅對財產進行管理的合伙企業則不包括在內。如果所得是因自由職業活動而獲得,只要是適用2000年及以后的《范本》,就屬于第7條調整。如果協定是根據2000年前的《范本》所締結,那么,自由職業或者獨立勞務所得由第14條調整,而不適用第7條。

    (二)合伙企業所得

    關于合伙企業的所得,必須就合伙企業本身持有的所得與向合伙人分紅的所得加以區分。因為按照合伙企業所在地國法律,合伙企業積累、持有的利潤由合伙企業納稅,向合伙人支付的分紅則由合伙人承擔納稅義務,至于合伙企業在哪里取得利潤并不重要。因此,如果利潤來源于締約國另一方并積累于合伙企業中,在協定法上應得到相應處理。當合伙企業因從事《范本》第3條第1款第3項意義上的營業活動獲得所得時,合伙人如何取得第7條第1款意義上的營業利潤?這應從協定法上分析合伙關系,確定是合伙企業還是合伙人為協定上的居民。

    1.從協定法上看合伙關系

    (1)合伙企業被視為居民。

    被視為納稅實體的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滿足《范本》第3條第1款第1項和第2項以及第4條第1款居民的前提條件,屬于《范本》第1條上“人”的適用范圍。⑤合伙人居住國是否承認合伙企業的納稅主體并不重要,在協定法上,它應受到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定性的約束,合伙人與合伙企業相互獨立(即合伙人與合伙企業是兩個不同的實體)的原則在協定法上對兩個國家同樣有效。⑥雖然根據《范本》第3條第1款第2項對“公司”的定義,合伙企業可以歸屬于“公司”范疇,但它是否就是可以適用有關公司規定的同樣的“人”,必須進一步從協定的具體規則或者說協定上下文來考察,但至少可以確定,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同時也是其居住國。

    (2)合伙企業是企業經營者。

    如何根據協定來確定合伙企業的歸屬?根據《范本》第3條 第1款第4項的規定,企業屬于企業經營者。如果企業僅由一個居民經營,原則上,它也屬于企業經營者的居住國。因為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彼此獨立,兩者都可能成為企業的經營者,即經營者不是合伙人就是合伙企業。進一步而言,企業將歸屬于《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意義上的居民。此時,被視為納稅實體的合伙企業是協定意義上的居民,因而也是企業經營者。⑦協定法上的“經營者”與此并不矛盾,因為,“經營者”這個用語既沒有在協定中定義也不能從協定上下文中得出解釋,所以,可以按照締約國國內法對“經營者”來解釋。國內法上通常被視為企業經營者的有:一是實際上承擔企業經濟風險的人⑧,二是財務賬簿中體現企業活動收支的人⑨,或者對企業具有實際支配權的人。⑩據此,一個具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合伙企業也是稅務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作為稅法主體,企業活動的結果將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產生影響,合伙企業要承擔稅務上的經濟風險,因為它是企業所得納稅人。由此可知,合伙企業就是《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意義上的“締約國一方的企業”,即是其所在地國一方的企業。

    有學者認為,這種定性僅約束合伙企業所在地國一方,而不約束合伙人居住國一方。如果合伙人的居住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那么,根據《范本》第3條第2款的基本原則,它可以對第3條第1款第4項作出自己的解釋(11),認為每個合伙人都是企業經營者,他們在其居住國按份經營“締約國一方的企業”,因為合伙企業在合伙人居住國被視為納稅虛體,它僅是該企業的常設機構。(12)

    反對者認為從協定上下文看,并不允許這樣解釋(13),因為僅當協定上下文沒有其他規定時,《范本》第3條第2款才允許適用國內法。“企業經營者”是《范本》第3條第1款第1項和第2項以及第4條第1款相連的締約國一方的居民,合伙企業是其所在地國一方的居民,滿足這種前提條件,根據第3條第1款第4項,可以被視為“締約國一方的企業”。因此,協定給締約國提供了達成一致解釋的基礎,合伙人居住國沒有必要再適用其國內法。在協定上對合伙企業的相同定性能保證兩個締約國對協定的一致適用,并有助于避免因定性沖突導致的雙重征稅或者不征稅。(14)

    筆者認為,兩個締約國都應將合伙企業視為“締約國一方的企業”。根據《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企業活動歸屬于合伙企業。合伙人與該企業活動缺乏聯系,與合伙企業的企業活動相分離,他們不是《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意義上的企業經營者,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是兩個獨立的實體,協定將合伙企業視為公司(15),而不視為合伙人的按份常設機構。

    2.合伙企業持有的利潤

    合伙企業所在地國一方視合伙企業為無限納稅義務人,將合伙企業的利潤納入到企業所得稅之下,適用全球所得課稅原則。合伙人在其居住國也被視為無限納稅義務人,無論利潤是分紅給合伙人還是由合伙企業所持有,合伙人居住國都會將合伙企業獲得的利潤歸至合伙人名下。因此,兩個締約國都希望將合伙企業持有的利潤歸屬到對其具有無限納稅義務的人身上課稅,這就導致雙重征稅。如何避免這種雙重征稅,必須對協定有關條款進行分析。

    (1)《范本》第7條第1款的適用。

    多數觀點認為,締約國一方要受到合伙企業所在地國一方賦予合伙企業納稅主體地位的約束,這不僅限于協定保護問題,而且也適用于協定中的分配規則?!斗侗尽返?條第1款第1句的前半句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沒有對“締約國一方企業”作進一步定義,應參照第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如前所述,“締約國一方企業”歸屬被視為居民的合伙企業這個企業經營者,也就是說,合伙企業被視為“締約國一方企業”。兩個締約國必須對這些一般概念作同樣解釋。因為第3條第1款第4項對兩個國家都有約束力,在第7條第1款的分配規則中,這個概念也不再作其他的理解。

    因此,兩個國家在分配規則中要承認合伙企業的納稅主體地位。合伙企業的企業歸屬于《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下的居民即合伙企業。同時,企業也歸屬協定意義上的居住國,此時即合伙企業所在地國一方。因此,根據《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合伙企業的利潤僅在其所在地國或者說居住國課稅,該款第1句后半句則規定一個例外,“但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的除外”。當企業有跨境活動并在另一國運營常設機構時,“其利潤可以在另一國征稅,但其利潤應僅以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為限”。

    這種例外承認,另一國即常設機構國對常設機構利潤有課稅權?!斗侗尽返?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規定了營業利潤的分配,而第2句則規定了常設機構利潤的歸屬。其法律結果是,營業利潤僅在企業所在地國課稅,而常設機構利潤則在常設機構所在地國也應課稅。也就是說,第7條第1款不僅規定了通常的“常設機構原則”,而且規定了“居住國原則”。(16)

    這種解釋對前述事實意味著,根據第7條第1款第1句,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僅在其所在地國課稅;只要合伙企業在合伙人居住國沒有通過設立在那兒的常設機構從事企業活動,根據第7條第1款第2句就無需考慮該國的課稅權。合伙企業被視為納稅實體時,僅考慮適用企業所得稅。(17)在分配規則范圍內,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就是協定意義上的居住國,合伙人居住國處于協定意義上的來源國地位,而所得并非來自合伙人居住國,同時,第7條第1款規定營業利潤應僅在合伙企業所在地國課稅,所以合伙人居住國沒有課稅權。

    合伙人居住國是處于協定意義上的居住國還是來源國地位,會影響到第23條規定的消除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條款”)的適用,這些方法條款如果規定了累進保留,一般應對所得提供免稅待遇。因此,《范本》第7條第1款范圍內所得出的結論對方法條款的適用具有重要影響,這在下面予以分析。

    (2)合伙人居住國不適用《范本》第23條。

    如上所述,合伙人居住國在《范本》第7條第1款中被視為具有來源國的課稅權。根據《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合伙企業的利潤僅可以在其所在地國課稅,合伙人在其居住國無需再納稅。那么,合伙人居住國是否還能適用《范本》第23A條第1款或第23B 條第1款?

    《范本注釋》認為,在分配規則范圍內,如果用詞語“僅可以”授予締約國一方排他的課稅權,那么就排除了締約國另一方的課稅權,雙重征稅就已避免。(18)當所得應在締約國另一方相應免稅,規定獨占征稅權的分配規則應優先于方法條款。如果在分配規則中采用措辭“可以課稅”,那么所得并非由締約國一方獨占課稅權,則會產生雙重征稅,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必須根據《范本》第23A條或第23B條對有關所得給予免稅或者抵免。(19)因而,就必須對規定了確定性法律結果(“僅可以”)與不確定性法律結果(“可以”)的規則加以區別。(20)《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中的“僅可以”規定了確定性法律結果,即規定了合伙企業所在地國的獨占征稅權。根據該規定,締約國另一方必須免稅,因而《范本》第23A條第1款或者第23B條第1款就沒有必要適用。(21)另外,《范本》第23A條以及第23B條第1款規定了前提條件,即締約國一方居民獲得的所得或擁有的財產,根據本協定“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此時的居民是合伙企業,因為不存在跨境事實,沒有從締約國另一方獲得所得。(22)結果,合伙人居住國對《范本》第23A條以及第23B條第1款的適用因《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的優先適用得以排除。(23)因而,此時對合伙人居住國而言,方法條款不再適用。采用抵免法的國家如果希望避免這種結果,應該在協定的方法條款中予以規定。如美國、加拿大在其方法條款中就采用了與范本不同的措辭,規定方法條款的適用不依賴于締約國另一方的征稅。

    3.利潤分紅

    因為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被視為公司納稅,通常就要對合伙企業持有的利潤和支付給合伙人的分紅加以區別。當合伙企業將其利潤向合伙人分紅時,誰享有協定法上的課稅權?如果利潤由合伙企業課稅,那么分紅由合伙人再次納稅?!禣ECD稅收協定范本對合伙企業適用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第18例對此進行了研究。該例是這樣的:合伙企業P設立在P國并在P國設有常設機構,在第一年合伙企業P掙得利潤100萬。第二年,P分配給R國的居民合伙人A合伙企業第一年利潤的按份所得30萬。按照P國國內法,P是一個公司,其第一年的利潤應按40%課稅(即稅額為40萬)。第二年,將進一步對分配給A的所得(被視為股息)按30%征收預提稅。按照R國國內法,P是納稅虛體,R國將在第一年對A從P中取得的按份利潤課稅50萬,而認為第二年的所得分配對稅收沒有影響。(24)

    (1)《報告》的觀點。

    在第18例中,由于合伙企業在P國與R國的不同待遇所致的所得定性沖突,導致R國在消除重復征稅方面會產生以下問題:

    第一,P國對兩個不同事件課稅(利潤的獲得及利潤的分配),而R國僅對一個事件課稅(利潤的獲得);

    第二,P國在第二年對所得分配課稅而R國在第一年課稅從而導致兩國課稅時間不一致;

    第三,對合伙企業所獲利潤,P國針對合伙企業而R國針對合伙人課稅。(25)

    《報告》認為,首先要明確區分利潤的產生與分配。如果R國是采用免稅法的國家,應當對第一年中產生的利潤免稅,因此就不能對利潤課稅,盡管根據協定第10條規定,當利潤被分配時是允許課稅的。如果R國是采用抵免法的國家,不應期待它違反其自己國內法中對利潤的稅收征納規則,對P國所課之稅給予抵免。(26)事實上,R國沒有對被分配的所得課稅,就P國對該分配的所得所課之稅而言,沒有稅收可供抵免。雖然協定允許R國對在第二年進行分配的利潤課稅,但這種課稅與R國給予合伙企業的待遇相矛盾,因此其國內法并不允許。根據其國內法,所得應僅在獲得的當年,即第一年課稅。(27)

    如果R國認為對分配的所得不能課稅,那么第二個問題課稅時間的不一致就不再相關。雖然課稅時間的不一致經常對外國稅收抵免造成許多問題,導致各國制訂一些規則允許對外國稅收抵免進行前轉或后轉,但這種問題在該例中不會產生,因為對所得分配沒有造成雙重征稅。(28)

    第三個問題涉及適用抵免法的國家以及兩個國家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所得課稅的情況。也就是說,R國對合伙人A從合伙企業取得的按份所得課稅時,是否有義務根據協定抵免P國對被視為納稅主體的合伙企業所課之稅?;卮饝撌强隙ǖ?。如果R國出于課稅目的將所得分配給合伙人,則也應與消除對合伙人雙重征稅的目的相一致,將合伙企業所課稅額也分配給合伙人。換句話說,如果出于對按份利潤所得課稅之目的,P國給予合伙企業以公司之地位可以被忽略,那么,出于給予外國稅收抵免之目的,這種公司地位也可以被忽略。(29)

    (2)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對所得的定性。

    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被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利潤分紅在該國被視為股息。對P國而言,《范本》第10條第3款非常重要。(30)根據該《規定》,P國能否適用《范本》第10條取決于是否如像股息所得一樣來對待利潤分紅,即合伙企業是否屬于所在地國國內法上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根據《范本》第10條第2款,P國對來源于合伙企業的利潤分紅僅具有有限的來源稅課稅權。根據該款第2項,如果自然人或者公司對合伙企業的投資少于25%的股份,P國對這種股息可以適用協定稅率15%。根據該款第1項,當合伙人是公司,且其至少對該合伙企業直接投資達到25%的股份時,可以對股息適用協定稅率5%。(31)

    (3)合伙人居住國對所得的定性。

    在協定法上合伙人居住國是否應受到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對利潤分紅定性的約束,必須根據《范本》第10條的股息條款來回答。

    A.協定法上的股息。

    《范本》第10條第3款中所引用的股息定義的后半句具有重要的意義,即“以及按照分配利潤公司是其居民的國家法律,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據此,協定明確指示參照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國內法來確定股息含義。協定居住國要受到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定性的約束,合伙人的分紅應歸屬股息條款之下。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國內法因《范本》第10條第3款的指示成為協定規則的組成部分(32),這不能認為是締約國一方適用國內法進行解釋,而應屬于協定本身對股息概念作出的特別規定,只不過是協定將締約國國內法上的概念含義作為協定本身規定的概念含義而已。(33)但這種指示僅涉及規則的后半句,即對從“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的解釋,而前半句純粹是協定法上的概念 。償付給合伙人的利潤部分同樣屬于“從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34)

    這種將利潤分紅歸屬股息條款的觀點還可以從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被視為協定主體來證明。合伙企業被視為協定法上的主體,是《范本》意義上的“公司”,被視為居民,也是“締約國一方企業”,與其合伙人各自成為不同的實體。因此,在協定法上,這種企業關系就如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關系一樣,兩者之間相互獨立。協定法上適用的這種獨立原則將合伙企業向其合伙人的分紅歸屬《范本》第10條的股息。(35)

    根據《范本》第10條第1款,合伙人居住國可以對合伙企業向合伙人的分紅予以完全課稅,但必須根據《范本》第23A條第2款或者第23B條第1款給予稅收減免救濟。有些國家的協定可能與此有出入。例如,絕大多數德國協定都偏離了《范本》,規定了“重大參股豁免”。(36)當德國的居民公司直接投資一個外國的子公司至少達到25%的股份時,一般可以適用所謂的“重大參股豁免”。根據方法條款,子公司向母公司的股息分紅可以在德國課稅。如果德國公司向外國合伙企業直接投資至少達到25%的股份,德國因協定法上協商一致的“重大參股豁免”規定必須對股息免稅。(37)

    B.所得分配的時間。

    協定允許合伙人居住國在分紅的時間點上課稅,這種時間點的劃分由國內法規定。根據合伙人居住國國內法,利潤在獲得年度已具有納稅義務,對分紅所得不再課稅。(38)

    根據股息條款,居住國在利潤產生年度就已經具有課稅權。合伙人居住國歸屬于合伙人的所得將適用協定法上的股息條款。如果合伙人居住國在較早時作為來源國對該所得課稅,那么這種權利因協定法而擁有,因為獲得所得的時間點僅根據國內法來決定。當合伙企業所在地國根據其國內法規定,分紅還沒有產生,但對合伙人的居住國而言,股息就已經存在,因為合伙企業在合伙人居住國被視為納稅虛體,所得一旦產生將立刻計算到合伙人應納稅所得之中,相應地在利潤產生年度會對利潤進行“分紅”。在協定法上,這仍然是《范本》第10條第3款意義上的股息,根據該條第1款,允許合伙人居住國在利潤產生年度內課稅。(39)

    這種觀點忽視了兩個問題。第一,利潤產生年度對《范本》第10條第1款并不重要,而對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很重要,僅合伙企業所在地國享有課稅權。因此,在協定法上必須實際上實現分紅,所得才能歸屬第10條的適用范圍。第10條第2款要求的事實前提是“支付股息公司”,該條第1款也有類似表述“……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根據國內法,這種經濟上的事實前提(支付)不能由虛擬的“分紅”來替代。只要合伙企業沒有實際上進行分紅,即未向其合伙人支付,且此時也不存在第10條所必需的跨境事實,那么對利潤的課稅權就應適用《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規定。第二,第10條第2款最后一句規定“本款不應影響對該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潤所征收的公司利潤稅”,這表明,第10條第2款涉及的不是對公司的利潤課稅,而是其支付的股息。所以,必須對協定法上的兩個基本事實——由公司獲得的企業利潤和公司就該利潤向其股東的分紅——加以區分?!斗侗尽返?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規定了所在地國對企業利潤的課稅權,而第10條第1款規定了合伙人居住國對分紅的課稅權。根據協定第7條,不允許合伙人居住國對公司的利潤課稅。(40)

    《范本》第10條第2款此時也僅限制P國的來源課稅權,但它明確保留了所在地國對公司利潤的課稅權。R國沒有受到《范本》第10條課稅權的限制,甚至保留無限課稅權。這再次說明,企業利潤的獲得和該利潤向合伙人的分紅是兩個獨立的事件。《范本》第7條第1款規定了對營業利潤的課稅權,前提是該利潤由企業獲得。如果R國將合伙企業視為《范本》第10條的適用主體,那么它也要將此適用于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這樣,僅允許P國對營業利潤課稅,因為根據《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此時合伙企業被視為企業?!斗侗尽返?0條要求,股息由居民公司向股東“支付”,但利潤的“支付”有賴于利潤的獲得,只要利潤是在公司內積累,那么第10條就不相關。利潤的分配首先賦予R國一個無限課稅權,但在R國國內法上卻不能行使。協定法上利潤獲得和利潤分配的分離也不因方法條款而取消?!斗侗尽返?3條沒有對各種所得形式進行區分,而僅對不同國家進行區分。因這個原因,居住國可以將全部所得匯聚在一起。(41)從分配規則看,居住國總是可以適用協定。綜上,R國的課稅權因《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而不是第10條得以排除。

    (三)特別報酬

    《范本》對特別報酬問題并沒有作規定。一些學者認為,特別報酬應視為《范本》第7條意義上的營業利潤所得,另有學者認為,特別報酬應歸屬相應的分配規則之下。(42)

    1.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對所得的定性

    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相互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其彼此之間的法律行為就如同與陌生的第三人產生的一樣。合伙人因向合伙企業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或者因向合伙企業提供貸款或者轉讓財產、權利而獲得的所得,也如同與陌生的第三人產生的交易關系一樣得以承認,合伙企業的這種開支因被視為營業經費而可以列支。在適用協定時,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將這種交易關系產生的所得歸屬于單獨的分配規則之中,即相應地歸屬于《范本》第14條的獨立勞務所得、第11條的利息所得、第12條的特許權使用費、第6條的不動產所得或者第21條意義上的其他所得。倘若協定要求承認兩者之間的交易關系,那么,至少從合伙企業所在地國的角度看是存在的,因為在協定法上,合伙人和合伙企業兩者都是居民,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

    2.合伙人居住國對所得的定性

    合伙人居住國也必須將合伙企業支付給合伙人的所得歸屬于分配規則之下,以便得出與方法條款相一致的結果。同樣,協定法上的合伙企業關系起決定作用,兩個國家都有義務承認合伙企業的協定主體地位。從合伙人居住國角度看,合伙人和合伙企業也如同陌生的第三者一樣處于相互獨立的地位。因此,交易所得就歸屬于各分配規則之中。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對合伙企業與其合伙人之間因交易產生的所 得的定性就得以承認,視情況分別歸屬于《范本》第11條的利息、第12條的特許權使用費、第21條的動產轉讓所得、第6條的不動產轉讓所得或者第14條的獨立勞務所得。

    二、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一方被視為納稅虛體而在合伙人居住國一方被視為納稅實體

    當合伙企業所在地國一方將其視為納稅虛體而合伙人居住國一方將其視為納稅實體時,合伙企業所得的課稅權分配與第一部分所述情形會有差別,相對而言更為簡單。因合伙企業被視為納稅虛體,因此其所在地國一方并不認為它具有居民資格。以下主要分析合伙企業的利潤所得和特別報酬的課稅。

    (一)合伙企業利潤所得

    就合伙企業的營業利潤所得而言,合伙企業本身持有的利潤與分配給合伙人的分紅此時沒有必要區分,因為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將其視為納稅虛體,其所有所得由合伙人承擔納稅義務,但締約國哪一方具有課稅權,則是必須弄清楚的。解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對合伙企業所得進行準確的定性。

    1.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對所得的定性

    首先要確定,由誰來經營企業,即合伙企業的企業活動在協定法上歸屬于誰,根據《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締約國一方企業是指締約國一方居民經營的企業,因此,僅考慮由居民來經營企業。根據合伙企業所在地國的判斷,合伙企業不是納稅實體,企業被按份歸屬于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因而就涉及締約國另一方的企業,它在合伙企業所在地國通過合伙企業根據投資額度按份運營一個常設機構。在合伙企業活動范圍內,獲得《范本》第7條意義上的營業利潤,或者根據第3條第1款第3項和第8項涉及營業活動。如果合伙企業具有《范本》第5條意義上的常設機構特征,合伙企業所在地國通常將它視為合伙人的常設機構。根據《范本》第7條第1款規定的有關的分配規則,歸屬于合伙企業常設機構的利潤可以在所在地國課稅。合伙企業的所在地國是協定意義上的來源國,而合伙人居住國則是協定意義上的居住國。利潤是否被合伙企業積累或者分紅,并不重要。

    2.合伙人居住國對所得的定性

    因為合伙企業所在地國(我們假定為P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虛體,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沒有納稅義務。根據《范本》第4條第1款,來源國(假定為R國)也可能是合伙企業的居住國,但合伙企業在R國僅對來源于那里的所得負有有限納稅義務。根據《范本》第4條第1款第2句的規定,“人”具有有限納稅義務并不當然成為協定意義上的居民。因此,合伙企業不是協定意義上的居民,這種定性對R國和P國都有約束作用。根據《范本》第3條第1款第4項的規定,從R國角度看,因為它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這時存在一個由R國居民經營的企業,它在P國經營一個與其合伙人股份相當的常設機構。根據《范本》第7條第1款第1句前半句,R國對企業利潤享有課稅權,根據該款第1句后半句以及第2句P國也可以課稅,則雙重征稅在R國的避免有賴于R國作為居住國對方法條款之適用。如果R國是免稅國,那么根據《范本》第23A條第1款必須對合伙人所分配到的營業利潤免稅。如果R國采用抵免法,那么對營業利潤在P國的所課稅收原則上應給予抵免。

    合伙人居住國可能根據其國內法對合伙企業持有的利潤和分紅給合伙人的利潤給予區分,但不能適用《范本》第10條,該條第3款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是其居民的國家即P國的法律來判斷“股息”這個概念。但合伙企業恰恰不是P國的居民,其向合伙人的支付也很少被視為“股息”。因此,R國的課稅權限于合伙人按份所得的營業利潤,R國對合伙企業持有的利潤與分配給合伙人的利潤加以區分就不符合協定的宗旨。(43)

    (二)特別報酬

    在R國合伙企業被視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因此,合伙人和合伙企業之間的法律行為原則上就如同與陌生的第三者之間產生的。R國就會將特別報酬納入協定的分配規則之中,分別歸屬于勞務所得、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形式。根據協定,合伙企業既非其所在地國也非合伙人居住國的居民。對勞務關系而言,協定意義上的居住國是合伙人居住國,來源國是合伙企業所在地國。P國作為來源國,分配規則所規定的課稅權要受到限制,此時協定的兩個締約國都應該從合伙企業是納稅虛體出發,以便對所得的課稅不會產生不同的結論。

    三、我國的立場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法制的完善,合伙企業的跨國所得現象也將日趨增多,這必然會涉及協定的適用和避免雙重征稅以及不征稅問題的協調。在不同的情況下,中國處于不同的締約國地位,如所得來源國、合伙人居住國、合伙企業所在地國,有時可以同時是所得來源國和居住國。當我國對合伙企業的跨國所得課稅可歸屬于上述兩部分的情形之中時,可以借鑒文中的方法來分配課稅權,下面再扼要闡述之。

    (一)中國作為合伙人居住國,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將其視為納稅實體

    假如合伙企業P在P國設立,從P國獲得不屬于其境內常設機構范圍的所得,合伙人A和B是中國居民。P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且與中國締結了協定。

    締約國對方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主體,中國也將該外國合伙企業P視為納稅主體,雙方都將合伙企業視為公司對待。因而,在合伙企業的協定資格上不會產生定性沖突,合伙企業P而不是合伙人A和B可以享受中國與P國的協定待遇。

    (二)中國作為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合伙人居住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

    假如合伙企業P在我國設立,合伙人A和B是R國居民,R國將合伙企業視為納稅實體。P從我國獲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R國與我國締結了協定。按照報告的觀點,不能要求中國給予該特許權使用費協定保護,中國對所得具有無限課稅權。

    理由是,盡管A和B是R國的居民,按照R國的分配規則,他們對該特許權使用費在R國沒有納稅義務,無權享受協定優惠。從R國的角度看,P不是協定意義上R國的居民,也不是任何意義上的國內納稅人,所以,P國對該合伙企業所得的課稅權不受協定的限制。合伙人無權享受協定待遇,因為他們不是協定意義上的受益所有人。中國可以只注重這個事實,即按照分配規則,該所得支付給P,而P既不具備成為R國居民的資格也不具備成為P國居民的資格。此時,A和B的稅收待遇并不相關。

    在這種情況下,容易產生對所得定性的沖突,從而導致雙重征稅或者不征稅。假如R國居民合伙人B將他位于中國合伙企業中的股份轉讓給他人所取得的收益,該合伙人的居住國稅法上將視同為轉讓公司股權所得,并因此會認為根據 《范本》第13條第5款規定,中國作為來源國不得對上述轉讓公司股份所得課稅,只應由轉讓人的居住國征稅。而中國合伙企業由于在中國稅法上不具有獨立的納稅主體地位,R國合伙人轉讓其在中國合伙企業中的出資份額,按照中國所得稅法相當于非居民轉讓其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者固定基地的營業財產,根據《范本》第13條第2款規定可以由中國行使優先課稅權。如果合伙人居住國R國認為中國適用第13條第2款規定對上述財產轉讓收益征稅不符合兩國間的協定,根據協定第23條規定并沒有義務對轉讓人在中國繳納的所得給予稅收抵免救濟,將造成對上述情形下的跨國財產轉讓所得的國際雙重征稅。這種情形下的國際重復征稅,完全是由于締約國之間各自國內稅法關于合伙企業的課稅規定差異導致的對有關所得性質認定的分歧造成的。(44)此時,正確的做法是合伙人B的居住國R承認來源國即中國對所得的定性,將該所得視為轉讓常設機構營業財產所得,并有義務根據協定第23條對其居民納稅人提供免稅或者稅收抵免救濟。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當締約國對合伙企業給以不同稅收待遇,對合伙企業跨國所得及分配給合伙人的所得課稅,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當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將其視為納稅虛體時,締約國雙方對利潤部分的判斷應盡可能一致。此時,合伙企業被視為其所在地國的常設機構,合伙人作為其居住國的企業主在合伙企業所在地國按份運營常設機構。根據《范本》第7條第1款第2句,合伙企業所在地國對合伙企業的利潤具有無限課稅權。對那些不適用該解釋的國家,應該針對《范本》第7條作出特別協商。如果合伙企業在其所在地國被視為納稅實體,那么僅該國對《范本》第7條第1款前半句規定的利潤享有無限課稅權。只要這種利潤是在合伙企業內部積累并由合伙企業持有,那么根據分配規則,合伙人居住國的課稅權就被排除;同樣,這些國家也不太可能對合伙人的利潤部分因方法條款而規定累進保留。當合伙企業將利潤向合伙人分紅時,允許合伙人居住國無限課稅。合伙人因與合伙企業發生交易關系而獲得的所得在這種情況下歸屬于單個分配規則之中。當締約國對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往來有不同解釋時,經常會對特別報酬的定性產生分歧。為了解決該沖突,居住國在適用《范本》第23條時,應考慮來源國對有關所得的定性。特別報酬本身并不屬于《范本》第7條的營業利潤。這種利潤何時以及如何產生,由國內法進行規定。我國應及時修訂有關合伙企業的稅收待遇以及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內部交易所得的課稅規定,在適用稅收協定時借鑒上述方法。

    注釋:

    ①Gündisch Stephan, Personengesellschaften im DBA-Recht—Eine Analyse des OECD-Partnership-Reports. C. H. Beck, 2003. S. 191.

    ②Vogel Klaus,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Kommentar, München, 1996, Art. 7 Rz.49.

    ③OECD, Commentaries on the articles of the Model Taxation Convension on Income and Capital, 2010, Art. 3, Para. 1. 4.

    ④Schaumburg Harald, Internationales Steuerrecht, Kln, 1998, S. 230.

    ⑤黃素梅:《淺析合伙企業在稅收協定中的“締約國居民”之身份》,載于《稅務與經濟》2007年第1期,第75~79頁。

    ⑥Mittermaier J., Besteuerung von Personengesellschafien im Verhtltnis USA-Deutschland, Heidelberg, 1998, S. 324.

    ⑦Vogel Klaus,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Kommentar, München, 1996, Art. 3, Rz. 35.

    ⑧Id., Rz. 34.

    ⑨Debatin H., Wassermezer F., Doppelbesteuerung Kommentar, München, 1999, OECDMA, Art. 3, Rz. 24.

    ⑩Wilke K.-M., DBA-Kommentar, Herne/Berlin, 1997, OECD-MA Art. 3, Rz. 26.

    (11)Wassermeyer Franz, Die Beurteilung der Abkommensbrechtigung auslindischer Personengesellschaften dutch Deutschland als dem Nichtansssigkeitsstaat der Personengesellschaft, Internationale Steuerrecht, 1998 (4), S. 489-492.

    (12)Id.

    (13)Selent Alexander, Auslndische Personengesellschaften im Ertrag-und Vermgensteuerrecht, Gelsenkirchen, 1982, S.320.

    (14)Id.

    (15)Id., S. 319.

    (16)Weggenmann Hans, Einordnungskonflikte bei Personengesellschaften im Recht der deutschen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s OECD-Partnership-Reports 1999, Nürnberg, 2002, S. 309.

    (17)Supra note(13), S. 320.

    (18)OECD, supra note③, Art. 23, Para. 6.

    (19)Id., Art. 23, Para. 7.

    (20)Id., Intro, Para. 19.

    (21)Supra note⑦, Art. 1, Rz. 27e.

    (22)Daniels A. H. M.,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Partnership Taxation. Deventer (NL):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1991, p. 163.

    (23)Supra note(16), S. 312.

    (24)OEC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to Partnerships, 1999, Example 18.

    (25)Id., para, 134.

    (26)Id., para. 137.

    (27)Id., para. 136.

    (28)Id., para. 138.

    (29)Id., para. 139.

    (30)第3款內容:“本條‘股息’一語是指從股份、‘享受’股份或‘享受’權利、礦業股份、發起人股份或非債權關系而分享利潤的其他權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潤公司是其居民的國家之法律,視同股份所得同樣征稅的其他公司權利取得的所得。”

    (31)Schmidt Christian, Steuerliche Probleme bei grenzüberschreitenden Investitionen in osteuropischen gewerblichen Personengesellschaften (ed.), Fischer, L., Steuerplanung zwischen Abkommens-und nationalem Auβsteuerrecht, Kln, 1998, S. 39-74.

    (32)Lang Michael, Hybride Finanzierungen im internationalen Steuerrecht. Wien, 1991, S. 86.

    (33)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頁。

    (34)Id., S. 91.

    (35)Supra note⑥, S. 339.

    (36)Supra note⑦, Art. 23, Rz. 98.

    (37)Manke Klaus, Personengesellschaften im Internationalen Steuerrecht, Deutsches Anwaltsinstitut. Jahrbuch der Fachanwlte für Steuerrecht 1978/1979, Herne/Berlin, 1978, S. 333-345.

    (38)Supra note(37).

    (39)Aigner Hans; Jgen & Züger Mario, Sind Entnahmen aus Personengesellschften "Dividenden"? Steuer und Wirtschaft International, 2000 (4), S. 254-259.

    (40)Supra note(39).

    (41)Lang Michael; Wimpissinger Christian, Die Einkünfte von Gesellschaftern einer Personengesellschaft aus abkommensreehtlicher Sicht, Gassner; Lang; Lechner, Personengesellschafien im Recht der Doppelbesteueungsabkommen—Die Auswirkung des OECD-Reports auf die Abkommenspraxis, Wien, 2000, S. 85-97.

    (42)Schnhaus Mathias, Die Behandlung der stillen Gesellschaft im Recht der 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s OECD-Partnership-Reports, Frankfurta. M, 2005, S. 233.

    (43)Schaumburg Harald, Die Personengesellschaften im internationalen Steuerrecht, Die Steuerberatung, 1999 (2), S. 152-163.

篇10

近幾年銅鋁復合散熱器的市場占比在逐年增長,2013年約占行業總量的17.2%、2014年約占19.2%、2015年約占24.5%。記者在多次走訪北京、天津的部分采暖散熱器專賣店了解到,銅鋁復合散熱器在零售中綜合平均約占28-30%左右,而消費者也對由國際銅業協會(中國)和采暖散熱器委員會聯合在散熱器行業推廣的“銅佳品質標識”貼標產品感興趣,而作為多年來一直致力銅鋁復合散熱器研究的青島理工大學張雙喜教授有什么樣的感受和認識呢?

張教授告訴記者:我國散熱器的發展方針是“安全可靠,輕薄美新”,銅管類散熱器正是符合這種要求的新產品。銅管類散熱器之所以能夠逐步擴大它的市場份額,是與它本身的優點分不開的。該散熱器耐腐蝕,結構好,易排氣,使用壽命長;質量輕,便于制造、運輸和安裝;外形及表面處理美觀等諸多優點被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接受和認可。那么行業知名品牌企業森德、努奧羅、御馬、太陽花首批獲得由國際銅業協會(中國)和采暖散熱器委員會聯合在行業開展的“銅佳品質標識”的背書和認可,對企業來說是實至名歸;對行業來說進一步推動銅制散熱器的市場應用與發展;對消費者來說由第三方機構認可的“銅佳品質標識”產品,不僅是品牌與品質的保證,也是消費者放心的選擇!

銅制散熱器具有重量輕、導熱好、耐腐蝕等諸多優點。張教授建議消費者購買銅鋁復合散熱器在安裝時要注意其連接方式。

散熱器是采暖系統的末端裝置。它與熱源、熱媒輸送管道一起組成采暖系統。散熱器承擔著將熱媒攜帶的熱量傳輸給室內的任務。因此,熱媒在散熱器內的流動狀況,包括流速、流態等狀況直接影響水與散熱器內表面的熱交換,而散熱器連接方式對此有著重要的影響。銅鋁復合柱翼型散熱器(也包括結構相近的鋁制或鋼制散熱器),由于結構及聯箱與立柱管斷面比例的不同,使水在散熱器內的流動狀況以及一些新的連接方式(如底進底出等)與鑄鐵散熱器略有差異。

張教授告訴記者:目前,由于供暖系統型式的變化、輕型散熱器的特點及室內安裝的需要,使散熱器連接方式多樣化,而銅鋁復合柱翼型散熱器其特點是通水部件采用耐腐蝕性能優良的擠壓坯拉制紫銅管,散熱部件為銅管與鋁翼管脹接復合的復合管。為了在工程設計中更準確地計算散熱器配置數量,我曾對銅鋁復合柱翼型散熱器連接方式對其散熱量的影響進行過試驗研究。 試驗結果,首先是總長960mm散崞韉納⑷攘浚隨連接方式不同而差距甚大。最高與最低值相差39%,這是很值得工程技術人員注意、也很值得散熱器生產廠家在銷售產品時密切注意的問題,否則會造成因散熱器配置數量不足,而使房間溫度過低。其次本次試驗的結果與過去對鑄鐵散熱器的測試結果大致相同。但明顯差異的是銅鋁復合柱翼型散熱器異側上進下出連接方式所得散熱量最高,而鑄鐵散熱器同側上進下出時最高。差別的主要原因是兩種散熱器聯箱斷面與立柱斷面比例不同,使內部水流狀況產生差異所致。分析認為如散熱器組裝長度大于1米,異側上進下出更為有利,這一結果在過去鑄鐵散熱器的試驗中也曾發現。第三就是對底進底出連接方式,以一端連接,兩管口間設隔板,這時以一個立柱作上行水管,其余均為下行水管,最為有利。其散熱量接近同側上進下出連接方式(12柱僅低1.0%)。而一端底進底出且兩管口間不設隔板是不可取的,會減低散熱量14%以上。特別注意對于柱數減少影響增大。第四對銅鋁復合柱翼型散熱器而言,從保證散熱量的角度出發,推薦的連接方式為異側上進下出、同側上進下出、一端底進底出兩管口間加隔板,這三種連接方式的散熱量大致相等,應為優選的連接方式。第五就是對兩端底進底出、下聯箱無隔板,異側下進下出,底進底出兩管口間無隔板三種連接方式,其散熱量減少8~14%,應盡量少用。而異側底進上出、同側下進上出,其散熱量減少38%以上,而鑄鐵散熱器四柱813為30%,工程中一般不要采用。特殊需要時,必須認真對待散熱器數量的附加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