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3 09: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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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買受方(乙方):
一、雙方交易的房地產基本情況:(若本條描述的該房地產之條件與實際情況不符或不詳盡,則以該房地產權屬證明或相關法律文書的記載內容為準,且雙方同意不再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予以變更和確認。)
1.1類型:住宅花園住宅辦公樓商鋪(商場)其他
1.3建筑面積:平方米(具體面積以產權證登記為準);戶型:室廳衛;
1.4權利人;
1.5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編號:滬房(地)字()第號;
預售合同預售登記編號:;
1.6室內裝修情況:;
1.7附屬設施、設備:;
1.8是否已設立抵押:否是,抵押權利人:;貸款余額:約元;
貸款余額處理方案:甲方自行還清;乙方首期房價款由丙方保管并優先用于償還,余額轉付甲方/不足部分甲方自行補足;轉由乙方承擔(轉貸款,或稱轉按揭)
1.9是否已設立租賃:否是(租賃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是否已取得承租人放棄對該房地產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否是
1.10其他約定事項:;
二、乙方為表示對甲方所有的房地產之購買誠意,向甲方支付定金計人民幣元整。
三、買房條件:
3.1房價款:人民幣元整。
3.2房價款的支付方式:
3.2.1首期房價款為元(其中包括乙方已經支付的定金元)。
如需用于償還貸款的,乙方應與買賣合同簽訂后且抵押權人許可的最短時間內替甲方支付至甲方的抵押房款還款賬號,如有剩余轉付甲方,如果不足甲方自行補足,并應該由甲方辦妥該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續。
如甲方自行籌款還清貸款的,乙方應當于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日內直接支付給甲方,在抵押權人許可的最短時間內,甲方自行籌款解除該房屋的抵押并辦妥相關手續。
如該房屋沒有抵押,首付款應當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日支付支付給甲方。
3.2.2第二期房價款元。
a乙方自籌資金支付的:在申請辦理過戶手續并由乙方收到收件收據回執當日,乙方直接支付給甲方。
b乙方銀行貸款需要支付的,由乙方的貸款銀行支付,房款期限以銀行貸款實際放款日為準。乙方銀行貸款審批手續應當在雙方約定的過戶日前辦妥,否則視為申請貸款失敗或者部分失敗,乙方應當于過戶當日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甲方或者向甲方補足貸款不足部分。
3.2.3尾款計人民幣元,應當于辦妥交房手續當日支付給甲方,如需擔保戶口遷移的,應當于約定的戶口遷出日付清尾款。
3.3其他:
3.3.1、甲方已經支付給該房地產發展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相關部門的維修基金(若有)、管理費押金(若有)、電話初裝費(若有)、煤氣初裝費(若有)、有限電視申請費(若有)、等已包含在房價款內,不再另行結算,但以上各項的要名費由乙方承擔。
3.3.2、該房地產內的附屬設施、設備及室內裝飾的價格均已包含在房價款內,并隨該房地產交付同時一并轉讓乙方。
3.3.3、甲方承諾自該房地產權利轉移(送件取得收件收據)之日起的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辦理原有戶口(若有)的遷出手續,如由于甲方未及時遷出戶口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3.4、甲、乙雙方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各自承擔本交易所產生的稅、費。(買賣合同如需公正,公證費用由引發公證的原因方承擔,借款抵押合同如需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3.5、如3.2.2款b項所述乙方的貸款申請未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或者審核通過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乙方應于送件當日將其補足并支付給甲方。
四、甲乙雙方約定于年月日前簽訂正式《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類似合同。
如果甲方未能履行本條所述事項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本條所述事項可,則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還。
五、雙方約定應當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日內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
六、雙方約定應當與過戶后日內辦理交房手續并應當辦妥該房屋的維修基金、水電煤氣以及有限電視的過戶手續。
七、依據本協議,乙方應當支付給甲方的任何款項。若需通過轉帳等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賬戶:
戶名:;開戶銀行:;賬號:;
八、甲、乙雙方在本協議蓋章處書寫的聯絡地址即為本協議下任何書面通知的送達地址,若因受送達方拒收或因聯絡地址錯誤無法送達的,均按照付郵日(以郵局郵戳為準)視作通知方已依本協議給予書面通知。若任何一方聯絡地址變更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相對方。
九、本協議各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經三方簽章后即為生效,三方各執一份。
出賣方(甲方): 買賣方(乙方):
人(代表人): 人(代表人):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篇2
一、委托方______家住____________因居住需要,需購買___地區房地產,為便于聯系,由______為代表前來簽約,要求居間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
二、當居間方提供房源信息,且得到委托方認可后,居間方也就是完成了本合同的義務,至于以后實際交易額的多少,及契約的簽訂等,由委托方與出售方自行協商而定,如委托方需要,居間方也必須無條件參與。如委托方認可后而沒有成交的,居間方必須無條件繼續為委托方提供能與出售房地產方訂約交易的機會(信息)。
三、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居間方即要提供符合委托方需要的房地產出售信息,居間方所提供的信息且得到委托方認可并與出售方簽訂交易協議時,委托方就必須立即支付給居間方傭金(信息費)。傭金(信息費)按房地產成交總額的______ %計算(人民幣一次性支付)。
四、凡是經居間方提供的房地產出售方信息,或借委托方之名實際為其親屬、朋友而獲取信息的,不論委托方(包括其親屬、朋友)在什么時間、采取何種方式進屋居住的,或雙方簽訂交易協議后,如單方或雙方毀約的,即視作居間方已完成本合同的義務,原約定傭金就必須支付,居間方不負任何責任。
五、委托方違約的,除了支付約定的傭金外,還應支付原約定傭金______倍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居間方必須遵守諾言、公平合理,不得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時,雙方均可向()①縣人民法院起訴。②市(縣)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只選其一)
七、經居間方提供信息,并實際已了解的房地產:
八、咨詢登記費______元,本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簽字后當即生效,在完成委托各自履行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委 托 方:(代表人) 委 托 方:(代表人)
聯系電話: 簽約地方:
篇3
經過長久醞釀,上海已經開始啟動用于保障的租賃房源建設,可能的一種運作模式是由地產集團或者其他機構購買房產股權的80%,也就是政府收購80%,其余20%用折算租金的形式收取。而在印堃華教授的設想中,對于住房租賃還有更完善和更系統的構架,比如將政府收購的份額下降到50%,也可以允許社會其他資金,如基金或者一些機構、企業參與投資,普通老百姓也可以通過一種特殊的“頂費”形式,參與分享房地產增值的收益。
“這只是我個人的設想,具體政策正在研究?!彪m然印教授一再強調只是設想,但記者認為不妨從專家的角度來探討一二,畢竟上海的住房租賃建設剛剛開始。記者同時獲悉,市房地局已經開始對“頂”費模式的調研。
出“頂”費買“處分權”
動遷補償費雖然為數不少,但對于困難家庭來說,可能仍然不足以支付購買一套新房的房價。如果要買房,仍然還要自行籌措一筆不菲的費用,否則就無法改善居住條件。這是相當一部分動遷居民正面臨的難題。對于他們來說,即將試行的租賃配套商品房給了一個購房之外的選擇,可謂是“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尤其是對一些特殊群體,比如一對老夫妻,買一套產權房已經意義不大。印教授告訴記者,“對于這樣的群體,交一個‘頂’費,這樣就可以很低的租金,在相當的一個年限內使用該房產,余下的一部分動遷補償費用,就可以用來改善生活,提高生活質量?!?/p>
“頂費”一詞,最早出現在解放前的上海租界里。當時,不少洋行成片建造房子后,由個人出資“頂”下房屋的使用權永租權,其后可自用、轉租,并可繼承。印教授進一步解釋說,“頂”費即為買斷使用權。而根據其解釋,記者將之理解為買斷約定期限內的房屋“處分權”。
具體而言,居民出“頂費”買下一段時間內房子的“使用權”后,入住后每月仍然要交租金,而租金的數額則為市場租金減去一定比例(該比例即為起初買下“使用權”的錢所占總價的比例)。在這段時限內,出了“頂”費的居民如果經濟條件寬裕,也可以出資購買產權而無需再支付租金,“頂”費可以折算成房價的一部分,對大房東來說,“頂”費則分散承擔了部分的投資風險,所以也愿意這樣操作。
構建各有所得的“三贏”局面
實行“頂費”模式,會形成一個參與者均有所得的“多贏局面”。印教授分析,對于發展商來說,可以迅速獲得現金流,分散投資風險,也可以這部分現金流作擔保,向銀行借貸,用于滾動開發。所收“頂”費也基本可抵消建造成本;對于“頂”費的支付者來說,雖然拿到的是使用權房,但一般來說,地段相對較好,今后每月繳納租金相對便宜,低于市場租金,而且這種處分權可以轉讓,可以繼承,甚至可以溢價買賣,有可能成為一個投資產品;對于政府來說,今后不可能繼續由國家投資建造“公房”再低價出租,“頂”費模式可以6%-8%的投資回報率吸引一批民營企業、投資機構和自然人等社會力量參與作“大房東”、“二房東”,盤活了市場。
印教授最希望倡導的一種模式是,發展商開發后,由投資機構將租賃權買下,以穩定的現金流作為收入,還可以通過封閉式基金模式打包出售給個人,使投資者有了長期穩定的租金收益,以及有機會分享房地產增值帶來的收益。
這種模式其實相當于商業地產中比較常見的經營權出讓。印教授強調,這并非完全創新,而是將老模式進行改造,使之適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這種模式也能夠解決目前動拆遷過程中房源少的瓶頸。
市場化解決保障難題
印堃華認為,成熟的房地產市場應該呈現出以下格局:市場以二手房的租賃為主,租賃交易量大大超過購買交易量;存量房交易為輔,處于第二位;而新建商品房的交易量位于最后。這樣格局才算相對合理,而上海目前以新建房源交易占據絕對優勢的局面,只能是說明市場處在發育初期,尚不成熟。
他指出,目前市場對于新建商品房有旺盛的需求,很可能10年后就不復存在。上海作為經濟和金融中心,今后會有很多初次創業者和就業者涌入,大力發展租賃市場是大方向。但是,上海的售后公房和農民租賃房越來越少,充分發展租賃用房會有強大的市場前景。
租賃房市場應該多發展小戶型。商品房不僅要控制單價,更要控制總價。比如楊浦區的新房8000元/平方米。可是它旁邊的46平方米老公房,在市場上出售可能單價更貴。因為小戶型的總價低,造成客觀上的供不應求。目前市場上開發商建造的小戶型往往走高端路線,吸引社會資金,開發建造小戶型的保障用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房地產市場結構矛盾。將來不妨由專業機構負責租賃方面的經營。國外的租賃房投資回報一般在9%-10%,如果是專業機構經營可以達到20%。以澳大利亞的房產租賃為例,個人可將其房產特別是位于風景名勝的房產拿出來,每年1個月為度假時間,余下的時間交給專門的機構經營,規模大者也可以自行經營。這種概念類似于分時度假。他指出,我國目前各地開發農村旅游房產、農家樂項目中的家庭旅館,就是這種形式的萌芽。老百姓或者社會資金參與“頂”費模式,也可以通過此種途徑獲利。
“引導保障用房市場化”一直是印教授的觀點。他認為,社會保障用房的比例過大很容易在社會上產生相當的依賴心理。香港政府已經有過經驗,大量持續建設廉租房,不僅使政府財力負擔過重,而且對市場的打擊過大。如果政府一味對于保障用房大包大攬,將來很可能會出現問題。而導入市場化,政府就可以擴大對于低收入的覆蓋面。
政府應扶持租賃市場發展
對于實現設想中的“頂”費模式,當前最主要的困難就是機構出租住宅的稅費負擔過重。相對個人租房只需要承擔約5%的稅費,機構介入住房租賃在稅費方面的負擔要沉重得多,共計有5.56%的營業稅、12%的房產稅,兩者合計已經占到收入的18%左右,此外還有要繳納利潤33%的所得稅,算下來僅稅費的成本就在30%,再考慮20%的管理費,余下的空間僅在50%,企業還要承擔經營風險、資金成本等等,實在是無法構成足夠的吸引力。
印堃華認為,對于面向特定租房人群,起到一定保障作用的租賃房產,政府應該提供優惠政策,啟動租賃市場。他主張對土地進行明補,配套進行減免,稅費實行優惠。當然政府也要相應地對房價控制提出要求。
何為土地明補?就是假設市場價格是800萬元/畝,那么用作這種建設項目的地價可以優惠為500萬元/畝。這300萬元/畝的差價就是政府提供的明補,同時可以要求實行限價。政府不可能長期建造大量的新房來用于住房保障。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地價進行明貼。設想是,在中、外環線之間,由政府拿出一些土地作為定向出讓,開發商提出方案競爭,綜合造價完全可以控制在4000元/平方米以內,開發商已經有合理的利潤空間了。這樣,一套面積75平方米的兩房總價30萬元。低收入者只需要以15萬元“頂”下該房產在較長期限內的使用權,按照6%-8%的折現率計算,每月需付租金800元-1000元,租金低于市場價。如果經濟條件寬裕,動遷戶可自行支付另一半房款,以此獲得該住房的產權。
篇4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房屋概況
出賣房屋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建筑面積約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未辦理房產證、契證、土地證。甲方以該房屋為抵押,在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支行辦理了按揭貸款。
二、甲方現同意將該房屋賣給乙方,轉讓價格暫定為_______萬元,在甲方做出房產證和契證后,在乙方總出價_______萬元(包括轉讓價和所有其他費用)的范圍內對轉讓價作適當調整。
三、甲、乙雙方委托丙方代為辦理房屋買賣。雙方各向丙方支付買賣定金_______萬元。
四、在甲方辦好產權證和契證后,三方與工行之江支行簽定監督支付協議書,乙方按該協議書的約定,將相應款項支付給銀行。
五、甲方保證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辦好土地證。
六、在甲方辦好土地證后,丙方代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乙方到工行之江之行辦理房屋轉按揭貸款手續。
七、在甲方辦好契證和產權證后,(1)甲、乙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自乙方與承租人簽定新的租賃合同之日起,租金由乙方收取,甲方向乙方移交原租賃合同押金_______元,并向乙方支付已收取的租金(2)甲方將押金_______元及已收取的租金7萬元于新租賃合同簽定之日交付給丙方,在雙方結算后由丙方支付給乙方。
八、甲方保證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租金為_______萬元,否則,甲方將返還乙方轉讓款_______萬元。
九、稅費
1.該房屋交易的稅費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本協議簽訂后,甲方預付方稅費_______元,乙方預付方稅費_______元,交易完成后按實際結算。
2.交易完成后,甲方交付方_______元服務費。乙方交付方_______元服務費。
十、甲乙雙方及方責任
1.甲方確保房源可靠、手續合法;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關證明資料和原房屋承租人放棄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聲明。
2.乙方應按協議履行責任,并提供交易所需的相關證明資料。
3.方確保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土地證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契證_______個工作日后交付乙方。
十一、違約責任
1.乙方違約,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該定金在扣除費_______元后歸甲方所有。如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_______元,賠償方費 元。乙方已交付的定金 元由方負責退還乙方。
2.在簽訂《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后出現的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
十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篇5
賣方: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甲乙雙方同意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
第三條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辦理過戶手續。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交付乙方后由房屋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如:電費、供熱費、物業費等)。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因為物業費由甲方單位收取,物業費由乙方向甲方單位繳納。如乙方不交物業費,則單位會從甲方工資扣除,所以甲方有向乙方追繳物業費的權利。
第六條 甲乙雙方簽字合同生效。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篇6
買方: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 證 方: 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經 辦 人: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7
一。房改房買賣合同效力。
1.1994年,國務院出臺《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將國有公房產權出售給職工。分為三種方式,一種是以市場價購買,產權完全歸個人;一種是以成本價購買,產權也歸個人;一種是低于成本價的標準價購買,產權由個人和單位共有。
2.1999年,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設部出臺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規定了許多限制條件。比如:已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才允許買賣;個人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指標準價房),還應當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如果有共有權人時應當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賣時應當補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納其他稅費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類似內容。對于賣房款,辦法規定,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交易收入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 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全部產權歸住房所有權人所有后再進行交易,交易收入按前款的規定執行。也可以直接進行交易,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后,交易收入由住房所有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按房屋的產權比例分成。原產權單位撤銷的,其應當得所部分上交同級財政,專項用于住房補貼。
3.實踐當中,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價格從單位購買房改房,后以三、四萬元的市場價格賣出,但兩三年以后房價漲至十幾萬時,連腸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原房主往往起訴至人民法院,以種種理由要求認定原房改房買賣合同無效。其主要理由可能是:原房主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房產證尚在辦理之中,還沒有取得房主證,無權賣房;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夫妻一方無權獨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應屬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違法沒有進行登記導致合同無效等等。那么,原房主的說法是不是能站得住腳呢?是否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呢?
4.以尚未辦理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者,其理由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取得房產證和房產登記以后,原房主才有房產所有權,才能將房產轉讓。因此,在未取得房產證前,原房主還不是法律上認可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就進行出賣的行為當然無效。趙律師認為,此說法不對。理由有二:1。雖然在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前,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但其在向單位出資購買所住房屋后,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主,且房產證也正在申辦之中,應當認定原房主具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2。即使原房主沒有房產證就出賣房產,依據〈〈合同法〉〉51條的規定,也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無效的合同。當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后,房產證寫的是原房主的名時,此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的合同。
5.簽訂合同時夫妻一方未到場簽名的合同是否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如果房產證上明確寫明了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一方單獨對外所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因為買方此時應當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時買方不構成善意取得,沒有兩人的簽名也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如果有了授權委托書,買方則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決定,賣方構成表見,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對配偶的行為進行了追認,也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認可,則買賣合同是無效的。而當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時,此時夫妻一方對外所簽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證明自己的配偶和買方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因為,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法律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趙律師認為,在買賣任何性質房屋時,為了將來沒有任何后顧之憂,買方應當讓賣方夫妻兩人共同簽名,以防將來產生爭端。本人就曾過相關訴訟,一個案子打了兩年,打完一審打二審,打完二審再發還重審,后來總算達成了調解。
6.房改時是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在出賣時未征得單位同意是否有效呢?在房改時是以市場價或成本價購買的公房不存在此問題,買房者取得房產證后公房即變成私房,此時可以自由買賣,不必征得單位同意。但當房改是以標準價購買時,單位和個人對于房屋是共有關系,原房主對于房屋只享有部分產權,房產證上也肯定標明了共有權人。此時,買房人應當知道此房的權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應當知道還有單位的產權。買房人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單位予以了認可,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單位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撤銷。但原房主無申請撤銷的權利。
7.法律規定,對城市房地產、私有房屋進行轉讓、買賣時,均需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當初買賣時沒有進行登記是否導致合同必然無效呢?趙律師認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相關法規定中要求買賣雙方對房產進行過戶登記的規定是行政管理法規,而不是合同有效性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有效性和進行房產變更登記是兩種法律關系,合同有沒有效力在訂立時已經確定,至于進行房產過戶登記則是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我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p>
8.總之,趙律師認為,買賣房改房合同如果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法律會支持已經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保護“誠實信用”這一民法的帝王規則。和商品房買賣合同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在交易時,必須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其他方面沒有很大的區別。
二.集資房、安居房買賣合同效力。
1.我國經濟適用房包括集資房和安居工程房。集資房是單位為解決本單位內部職工居住困難而在單位取得的國有劃撥地上興建的住房。由單位進行了補貼,個人也出資購買,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安居工程房是由政府批準并提供劃撥地興建、由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個人出資購買的保本微利房。
2.按照建設部1999年出臺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2004年出臺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同時還對單位集資房規定,在優先滿足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任何單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買賣此兩種經濟適用房的情況。經濟適用房在有的是買賣房號,有的是在居住后五年內出賣,有的是在居住五年后出賣。在房地產市場漲價的情況下,有的賣方反悔,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理由大致有:將單位集資房賣給了非本單位人員,其沒有本單位職工購房資格;在房產證未辦理下來之前就賣了樓號,買賣房屋必須要有房產證,無證買賣無效;原房主未居住滿五年就將經濟適用房賣掉,違反國家政策;原房主將經濟適用房賣給了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買方,違反國家政策無效等等情況。那么,他們的這些觀點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導致合同的無效呢?
3.趙律師認為,在國務院2007年8月7日出臺《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以前,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有效的,也是可以得到履行的,房管部門應當辦理過戶登記。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買房人構成善意第三人;將房屋賣給外單位職工,原房主居住未滿五年或賣給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的買方,雖然不符合相關經濟適用房相關的政策,但這些政策只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不是人民法院判決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據,且房屋管理部門也會予以辦理過戶登記。
4.趙律師認為,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有很大的區別,政策性極強,相關的政策規定越來越嚴格。經濟適用房的原房主只有有限的產權,經濟適用房不能自由在市場上流通。通過炒作經濟適用房而獲利與政府投資興建經濟適用房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石家莊市已經在2007年6月份叫停了集資房和經濟適用安居工程房的過戶登記。《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是國務院的意見,雖然不是行政法規,不是認定合同有效性的依據,但具有強制性,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遵照執行。買賣雙方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今后,雖然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履行上的障礙。即使原房主配合辦理過戶,房屋管理部門將不會單純依據雙方的合同,在交納相關出讓金后為新房主辦理過戶登記。新房主將無法取得房產證,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趙律師認為,買賣合同雖然有效,但無法得到履行,經濟適用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如果想買經濟適用房,只能通過正當渠道,通過政府購買,而不要和原房主自由協商購買。
三.村證房(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
1.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只為本集體內部成員興建的房屋為村證房,或稱小產權房。由于是在集體土體上的房屋,而未經過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因此,無法取得市證,或稱大產權。
篇8
出賣人(甲方):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位于第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 ___,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并附帶____一間,位于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號)。乙方對甲方所要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
第二條、房屋內部設施設備:
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_______,是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
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元整(大寫: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條、付款時間與辦法:
甲乙雙方同意以現金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并已在____年____月___日將首付款(定金) 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當天甲方開出收款收條給乙方,并注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第二筆房款人民幣_壹_拾_壹_萬元整于____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第三筆(尾款)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 ____拾____元整于甲方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當日(2007年____月___日)付給甲方。
第六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交房當日(2007年____月____日)將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余款、拆遷補償款等一切和該房有關的文件及票據交付乙方,(以各項文件及票據為證明)。甲方于房屋交付使用時將交易的房產及其附帶_______的鑰匙全部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戶口遷出:
甲方應在房屋交付(___年____月___日)前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
第八條、甲方逾期交付房屋及逾期戶口遷出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逾期不超過 30天,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60天(大寫數字),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貳拾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并在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實際交付之日起_90_天內交付房屋。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還與乙方,按_10%_利率付給利息。
3、______.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是否要注明損失的范圍?)。 甲方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并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并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九條、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本房屋以后若遇到需要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證等其它手續,經甲乙雙方協商,按以下第____種約定進行。
篇9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
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賣方(甲方)、購買方(乙方)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買賣中介事宜達成協議時簽用;
如因客觀情況,甲、乙方不能同時與丙方簽約時,也可用于甲方與丙方或乙方與丙方雙方簽約。但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簽合同。
二、本合同所稱存量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申領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銷)售的商品房,不屬存量房屋。
三、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方括號""內以斜杠"/"區分的不同內容,供簽訂合同時據實選用的,未被選用的應以橫線刪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簽訂合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簽訂合同時,未采用的內容可不填寫,但應劃上斜杠"/"或注上"此處空白"字樣。
六、簽訂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權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營業執照、機構資質證書和經辦人的經紀人資格證書等證件材料。
七、所簽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編號號碼必須相連。
八、本合同條款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合同編號:甬(縣、市、區)---中介年第號
存量房屋買賣中介合同
賣方(甲方):,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買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浙江省經紀人管理條例》、《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甲/乙/丙三/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賣房/乙方買房/丙方中介事宜,訂立本合同。
當事人情況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間】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疚腥?】姓名,國籍,郵政編碼,聯系電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委托人/】姓名,國籍,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注冊地址,郵政編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機構資質等級,資質證書號。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經紀資格證號,聯系電房地產狀況
房產情況:房屋【所有權/共有權】戶名,權證號,共計套,房屋地址,設計總層數層,本房屋所在層為層,設計用途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兩用/】,建筑面積為平方米,房屋裝修情況
其他設施
。附屬用房有【自行車庫/汽車庫/】【使用面積/建筑面積】平方米,對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的產權或使用權限制條件等應當說的情況
土地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戶名,權證號,其他情況
中介服務內容
第一條丙方為甲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房地產中介服務:
賣方居間
代辦交易過戶手續
第二條丙方為乙方提供以下【居間/咨詢/代辦手續/】房地產中介服務:
買方居間,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代辦交易過戶手續
費用及支付
第三條房屋價款和其他價款總計人民幣元。
其中房屋價款元,房屋裝修、設施等價款元(詳見備注欄清單)。
乙方的支付對象、支付方式和時限約這如下:
1.銀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條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丙方中介服務收費的項目、收費標準,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甲方承擔中介服務費元,由乙方承擔在簽約日付清。
乙方承擔中介服務費元,由甲方承擔在簽約日付清。
收費標準其中:住宅為10萬元及以下部分按1.6%計收,超出部分按0.9%計收,兩者相加;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當事人與中介機構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條甲/乙方應當繳納稅、費的項目、標準(如有新標準出臺,按新標準執行,多退少補),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1、預收稅費元由甲方承擔,于年月日內付清,多退少補。
其中:買賣管理費元;評估費元;營業稅元。
2、預收稅費元由乙方承擔,于年月日內付清,多退少補。
其中:契稅元;印花稅元;買賣管理費元;
土地轉計費元;評估費元;房產證工本費元。
第六條丙方代辦有關手續的收費項目(含代繳稅費)、收費標準,及其承擔方式、支付方式和時限約定如下:
代辦過戶費每套元,由乙方承擔,于月日付清按揭服務費元,由乙方承擔,于月日付清公證、保險等費約元,多退少補,由乙方承擔,于月日付清。
房屋交付
第七條上述房屋及附屬【用房/設施/物/證件/】的交付約定如下: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將該房屋交于乙方。
2.其他:
第八條上述房地產交付前所發生【水/電/物業/電話/有線電
視/】費用的結清及時限約定如下:
如甲方交房時不能結清上述費用,則交給丙方元作為保證金,待結
清后提交有效憑據并經乙方認可,由丙方退還。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第九條甲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所提供的情況必須真實,證件合法有效。
第十條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了解,并已實地察看,且已核查相關證件。
第十一條丙方對上述房地產狀況已經了解,并已實地察看,且已核查相關證件。
第十二條房屋交付時,丙方應到場協助做好房屋交付事宜。
第十三條除【乙方/丙方】原因外,甲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償因甲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雙倍返回定金給乙方。
丙方的中介服務費、代辦費及其他相關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丙方】原因外,乙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行到補償,并追償因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承擔違約責任:即甲方已收定金不予返還乙方。
中介服務費和代辦費由乙方承擔,不作退回。
第十五條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乙方】原因外,丙方違約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本合同簽約受害方有權按以下方式得到補償,并追償因丙方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1、丙方故意隱瞞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有關重要事實或向服務對象提供虛假情況的應向合同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并按約定中介服務收費額的%補償合同受害方;
2、丙方利用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機會,為自己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向合同受害方退還所收取的全部中介服務費;
3、丙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本合同簽約他方利益的,按本條第1點約定處理;
4、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或履行義務失責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丙方應將約定提供服務的履行情況及時告之服務對象(即甲方/乙方),服務對象對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在簽約之日起日內應丙方要求提供相應證件。
服務對象有權對丙方履約情況進行查詢、督促。
丙方未征得服務對象書面同意,將約定提供的服務事項轉委托其他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法律責任由丙方承擔。
丙方未經服務對象同意,擅自改變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所增費用由丙方承擔,丙方仍須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履約。
第十七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簽約方,征得其他簽約方同意后,各方在約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或出現新的情況且本合同未作約定的,各方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依法向房屋據地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房屋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發證機構確權面積為準。
相關事宜說明
第二十條本合同約定牟房地產中介服務事項的期限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各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本合同附件共頁,有以下幾件:
補充
1、如按揭審報金額未能足額批準,則乙方
須在按揭批下后天內補足首付款。
2、如遇節假日,則涉及房地產、財稅
銀行等有關手續可以順延相應日期。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4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方1份/乙方2份(其中1份作申領產權證用)/丙方1份】。
若簽雙方合同時,乙方在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時,需提供該房屋甲方與丙方所簽的合同。
備注:乙方不能按期付清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將房屋交付乙方,每逾期一日支付對方元整,逾期十日,作違約處理。
甲方(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章):
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章):
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章):
或負責人:
篇10
眾所周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而產生房屋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房屋買賣合同除應具備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行為主體適格、意思表示自愿真實、行為內容合法、行為不違利益和公共道德外,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須經登記方能生效。同時,法學界也存在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即私有住房買賣合同的生效以在國家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為要件,(注:參見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36頁。)甚或,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并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未登記過戶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注:參見楊振山主編:《民商法實務研究》(合同卷),山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162頁。)筆者認為,將產權過戶登記視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值得商榷,產權過戶登記只不過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行為,而非其生效要件。(注:筆者注:對房屋買賣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因無爭議,本文不述及。)
一、房屋買賣過戶登記效力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之演進
1983年12月27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第九條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買私賣城市私有房屋?!薄稐l例》規定的本意顯然是:未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買賣為“私買私賣”,所以其合同無效(注:參見梁慧星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10頁。)。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边@一解釋確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與否不以是否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為準的原則。但是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限制條件過多,既要買方交付了房款,又要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
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批復》規定:“‘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此批復將《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僅適用于《條例》實施前的房屋買賣行為,即有條件地承認部分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對于1984年8月30日至1987年12月10日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本應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而該批復卻規定適用《條例》,顯然破壞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造成此期間內的房屋買賣秩序不應有的混亂狀況。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民法通則意見》)第85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憋@然,該條規定也適用于房屋買賣合同。根據該條規定,產權過戶登記只不過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行為,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司法實踐并未沿用此條規定,而仍以產權過戶登記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為判案原則。如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私房買賣的成立一般應以產權轉移登記為準的復函》強調:“……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后,提出解除買賣協議,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應認為該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許的”。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懷與郭明華房屋買賣是否有效問題的復函》答復:“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有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
二、產權過戶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把是否進行產權過戶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的傳統觀點,是對登記制度屬性的誤解,把債權制度和物權制度混為一談。(注:參見耀振華:《二重買賣的法律問題研究》,載《中國法學》,1995年第5期。)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不可移動性,它不像動產那樣可以通過直接具體占有向社會公示其所有權,房屋必須通過登記才能使權利變動的事實向社會公開。登記制度在國外是物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登記的效力上,無論是采登記要件主義的德國、登記對抗主義的法國、地券交付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均把登記作為物權制度的組成部分,而不將過戶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本身的成立要件,(注:參見郭明端、王軼著:《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頁。)即認為登記制度屬物權制度范疇,對債權關系(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與否、有效無效并無影響。我國現行立法和有關學說關于登記的效力采登記要件主義,不僅與世界法律發展潮流相逆,而且產生了許多理論和實踐無法自圓其說的矛盾。下文分述之。
1、房屋買賣合同作為債權合同,屬諾成性合同,而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房屋產權轉移的必備要件。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作為買賣合同之一種,同樣具有雙務、有償、諾成之特質。有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屬實踐性合同,要經過要約、承諾、產權過戶登記三個階段,即如未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則買賣合同無效(注:參見王堯華:《也談城鎮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問題》,載《律師世界》,1995年第1期。)。其實,主張房屋買賣合同屬實踐性合同的觀點混淆了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與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之間的區別。從民法上講,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是以轉移不動產物權為內容的債權合同,該合同只要具備書面形式、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生效要件,便在訂約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依合同所取得的權利亦應受合同法的保護。依據合同規定,出賣人有義務轉移不動產物權,其在法定期限內應協同買受人前往登記機關辦理物權變動登記手續,而買受人則有義務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并有權請求出賣人交付不動產、及時與自己前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僅是不動產變動債權合同的履行效力所致,不動產物權過戶登記也是合同的履行行為。既然過戶登記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在本質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判斷,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因此,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屬實踐性合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地產物權轉移的合同無效,在理論上是不正確的。
當然,并不是說房地產物權變動是房地產變動債權合同(即物權合意)的當然效力。不動產物權變動要件須包括雙方當事人變動物權的債權合同和產權過戶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必要條件兩部分。這兩部分既互相獨立,又相互統一。只有債權行為而無登記或者登記成立而債權行為無效,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換言之,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有效成立不等于物權已經轉移,同時也不能因物的所有權變動未履行登記手續而否認不動產物權轉移合同的有效性。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只標志著物的所有權變動無效或未發生變動,但契約的效力不受影響,即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登記不是契約是否有效的標志,而是物權變動效力的標志。是否辦理登記手續不應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2、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在前,產權過戶登記在后,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合理解釋。登記行為的發生,是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即買受人基于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才獲得請求出賣方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權利,出賣人才相應地負有協助履行登記行為的義務。登記是這一對權利義務相互運動的結果。若登記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則登記本身就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稐l例》第七條關于私房所有權轉移登記時須提交“買賣合同”之規定,就已證明先有有效的買賣合同,然后才能履行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否則,無效合同怎能作為產權變更登記的證件,而且據此發放房屋產權證呢?同樣,既然房屋買賣合同在產權過戶登記前無效或不成立,則買方就無支付房款的義務,賣方更無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義務。另外,政務院1950年4月3日公布的《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房屋買賣完納契稅,應于契約成立之后三個月內辦理之,逾期交納者,除照章補稅外,每月加收稅額的20%,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但加收稅額不得超過房價?!贝思凑f明契證應于契約即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后三個月內取得。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只有取得契證,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顯然,倘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不成立,房屋買賣當事人又怎能完納契稅,取得契證?這說明,買賣合同成立時間、契證取得時間、產權過戶登記時間是不同步的。那種以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為由來否認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允許當事人隨意翻悔的觀點和做法,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將產權登記作為1987年12月10日之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生效要件的做法,是與《條例》和《契稅暫行條例》相沖突的。
3、就登記行為本身的性質看,登記僅起物權公示作用,并沒有決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職能。房屋作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要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價值巨大,關系國計民生,保護交易安全,國家介入房屋買賣,進行統一登記過戶,體現了國家為社會利益而對房屋產權的流轉進行干預。這種干預在合同生效后介入已經足夠了。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契約自由,只要當事人就房屋買賣條件達成一致,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即應生效,不應再以與交易無關的行政機關的審查批準為條件。倘把登記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則勢必使登記審查變成對雙方可否簽訂買賣合同及簽訂后的合同是否有效的確認,這已經遠遠超出了房管部門的職權。而事實上,此項職權只屬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更何況在某些情況下,遲延登記或未登記可能是因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的,這些情況更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
4、將登記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實踐中將會遇到一些無法解決的問題。
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鼓勵濫用權利。由于房屋買賣合同在訂立后、產權過戶前尚未成立和生效,導致出賣人基于自身利益而一房多賣,或者待房價上漲,故意不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而不承擔違約責任,致使合同形同虛設,交易秩序難以得到維護,助長不法行為人規避法律甚至欺詐的行為。
②不利于對無過錯方利益的保護。
③難以適用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房屋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
④不適用于拍賣形式。拍賣成交,房屋買賣合同即為有效成立。應買人必須履行合同與出賣人辦理房屋買賣手續。若未經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話,則在登記之前,該應買人可以拒絕登記而使合同歸于無效。這顯然與《拍賣法》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