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股權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5 05: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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凍結股權申請書

篇1

第二條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第四條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

(三)出質股權的數額。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第六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申請股權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八條出質股權數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申請股權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于出質股權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于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證明。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篇2

第一條為加強股份制企業內部股權的規范化管理,切實解決當前存在的股權私下交易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持股人的合法權益,強化對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優質服務,提高股權托管服務工作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股份制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業)及股東,其全部股權在**市股權證托管中心(產權交易中心)統一登記托管。

第三條**市股權證托管中心(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設立的負責對非上市股份制企業股權進行集中登記托管的服務機構,主要業務有:

(一)股權的登記、托管、掛失查詢。

(二)股權的依法過戶轉讓。

(三)股權依法回購。

(四)公司分紅派息、配購權證、股權拆細、縮股、增資擴股工作。

(五)股權質押登記服務。

(六)為公司和股東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七)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四條托管宗旨:為股份制企業和股東提供準確、高效的服務,為政府和主管機關的決策服務,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促進股份制經濟的發展。

第二章股權登記托管程序

第五條辦理股權登記托管的公司,須向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公司設立批文及增資擴股批文。

(二)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公司簡介(主要發起人簡介、股權結構、組織架構、主營業務、主要產品和服務體系、主要投資項目及發展前景等)。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近兩年財務報表。

(六)公司歷年分紅派息、增資擴股情況說明。

(七)公司董事會或企業對股權托管經辦人的授權書。

(八)公司或企業高層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名單、簡介、身份證復印件及持股情況說明。

(九)公司股東名冊。

(十)公司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條中心對托管的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公司需與中心簽訂股權托管協議、相關服務協議書,并按規定交納登記托管手續費。

第三章股權的登記托管

第七條凡已在中心辦理股權托管的公司,須在指定報刊上托管公告,告知所有股東前往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在托管過程中,中心負責股權的確認,包括股東花名冊審核,打印確認憑單,中心憑蓋有公司印章的確認書進行托管。

第九條中心根據公司提供的股東花名冊建立股權登記數據庫。

第十條股權登記托管后,由中心配合公司發給股東經統一監制的《股權證帳戶卡》。

第十一條公司應指定專人負責登記托管事務,并將被指定人的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股東辦理更名過戶或協議轉讓,須憑身份證和股權證帳戶卡到中心辦理。

第十三條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登記托管的股權,中心依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凍結。

第四章股權更名過戶

第十四條股東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機關因執行公務,需要辦理股權的更名過戶事項,可到中心辦理更名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股權轉、受讓雙方應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轉讓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股權證帳戶卡,同時填寫股權過戶申請書。

(二)受讓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證明或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股權證帳戶卡(新開戶者提交申辦股權證帳戶卡申請)。

(三)若轉讓方的轉讓股權數占公司總股份5%以上,需出示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出具的同意股權轉讓決議書,并依法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六條對上述資料審查無誤后,中心為轉、受讓方辦理過戶手續,并出具轉讓、受讓股權清單一式三聯,一聯存中心,兩聯分別交轉、受讓方。

第五章股權證帳戶卡的掛失與查詢

第十七條股權證帳戶卡的掛失:

(一)股東遺失股權證帳戶卡,需持與遺失的股權證帳戶卡相符的當事人身份證原件申請掛失手續,身份證遺失或無效的,憑戶口簿及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申請掛失手續。

(二)辦理掛失手續時,當事人在中心填寫掛失申請書一式兩份,填寫時應按表中所列項目如實填寫,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中心經核實后,對擬掛失股權帳戶予以特別處理。

第十八條掛失人在中心受理掛失申請后,應到人民法院辦理掛失手續,依據法院的掛失公告,凍結該股權帳戶。凍結期滿,依據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由中心為掛失人補發新卡,并將掛失帳戶中的所有權益轉入到新帳戶中,原股權證帳戶卡自動作廢。

第十九條股東若需對托管的股權進行查詢,須持本人身份證及股權證帳戶卡,到中心計算機自助查詢系統或咨詢柜臺進行查詢。

第六章分紅派息

第二十條分紅派息分為現金紅利和股權紅利及送股加派現三種形式。

第二十一條分紅派息方法:

(一)公司在分紅日或送轉股份日前十天通知中心,作好股權登記及相關準備。

(二)公司向中心提供股東大會關于分紅派息或送轉股本的決議并同時向社會進行公告。

(三)現金分紅,公司與中心簽定分紅派息協議后,公司須將分紅款在分紅日前三個工作日內劃轉到中心指定帳戶。

(四)派送紅股,公司與中心簽定分紅送股協議后,中心按股權登記日記錄實施分紅或送轉股,于分紅日或送轉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劃轉到股東帳戶;并打印分紅或送轉股清單一式兩份,一聯存中心,一聯交持股人,另外出具一份分紅或送轉股匯總清單交公司。

第七章配購權證

第二十二條公司委托中心辦理配購權證須先與中心簽訂配購權證協議,并公告通知股權持有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中心辦理配購權證手續,方式如下:

(一)股權持有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中心辦理配購權證交款手續。

(二)股權持有者在辦理權證時,須持身份證和股權證帳戶卡。

第八章股權收購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所指股權收購,是指公司在《公司法》規定期限后發生的股權收購轉讓。

第二十四條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一個公司股權達5%時,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和中心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權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除經政府有關部門免除發出要約的,應當依法向所有股權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

第二十六條股權收購的具體要求比照《證券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咨詢服務和信息

第二十七條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股東公布公司的有關情況和咨詢文件,并監督和規范被托管公司的信息事宜。

第十章股權核對

第二十八條中心與被托管公司年終互換股權余額表及股權變動表,經雙方審查無誤后簽署確認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十一章附則

篇3

公司重整制度,是指陷入經營、財務困境,出現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出現危險的公司企業,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經營價值的,利害關系人可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實施強制整頓,使之擺脫經營和財務困境,重新復興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產生于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并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發展。公司重整制度,首創于英國。美國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對英國的公司重整制度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并吸收了和解制度的一些內容,標志著公司重整制度的基本成熟。日本1952年制定的《會社更生法》,也就是日本的公司重整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而又有重建可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一方面強調繼續維持公司的事業,另一方面強調通過國家權力的干預,促使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共同合作保證公司事業的維護與重建,避免公司陷入破產倒閉的狀態。企業重整是一種主動拯救瀕臨破產的企業,使其得以再生的同時,又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得到更大的滿足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一種保護股東、債權人和職工利益,從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法律措施。公司重整制度是繼破產和解之后,為彌補破產造成的社會利益的損害及和解制度的消極方面而建立的積極重建制度。就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狀況而言,如果對達到警戒線的上市公司全部實施破產,不僅目前脆弱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承受引種經濟上的壓力,還會造成社會秩序的紊亂。

公司重整不同于和解、重組,具有自己獨特的效能。1、重整制度采取社會本位的立場。與重組中往往,只考慮重組雙方的利益,尤其是重組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不同的是,重整制度的實施考慮到公司、債權人、股東、職工等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以社會為本位。2、公司重整起因僅限于有破產原因出現,侵害到債權人利益。3、重整參與人更為廣泛。重整提起人不僅包括公司董事,還包括債權人,公司的股東(比如占股權10%的股東),而且他們作為利害關系人均有權參與表決。4、重整措施更為多樣。具體涉及債權人、債務人之間的妥協、讓步,公司的轉讓、合并、分立,追加投資、特殊的債權處置等。與重組相比較,重整的最大特色在于導入了司法程序,確立了法院在重整中的主導地位。這不僅使整個過程程序化,而且在兼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避免了不合規的行政干預,有利于建立一個完善的資本市場。而全體股東以及債權人的介入有利于防止重組被大股東任意操縱、損害小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重組是一組普通的交易行為而非特殊制度框架下的整體行為,其經濟目的是為了達到公司與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重整則是一種特殊制度框架下的行為,它是圍繞著公司、債權人、股東三方利益進行協調的過程,是為了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它與重組的意義、重組的對象都不一樣。鑒于大量的PT、ST公司的存在,我國法律制度建設有必要引入重整制度,振興陷于困境的上市公司。

關于我國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設計的建議

借鑒國外有關重整制度的規定,特別是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公司重整的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可將我國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制度設計如下。

上市公司重整的法律條件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的基本狀況和法律環境,上市公司的重整原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四種情況: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已面臨暫停或終止上市;公司資產、財務狀況出現重大異常或業務遭受重大損失;由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查處,非通過重整不足以解決的;公司出現破產原因或者臨近破產邊緣。另外,可以進入重整程序的上市公司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作為債務人的上市公司具有重整挽救的希望,二是債務人仍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對于已作出破產宣告或者在清算中的公司,不應該再開始重整程序。

上市傘司重整申請

上市公司重整始于重整申請。因各種前述法定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債權人或股東均可向法院提出開始重整程序的申請。法院一般不得依職權主動作出公司重整的裁定。重整申請人應包括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達10%以上的公司股東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債權人。

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受理、審查與批準

法院對重整申請受理后應當進行審查:即審查法院有無管轄權、申請人是否合格、申請書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審查被申請人是否合格、債務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債務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法院在審整申請時,可依職權進行對有無重整的可能進行必要的調查。法院認為被申請的上市公司具備重整條件的,應裁定予以受理并批準該申請。

重整保護期的效力

法院裁定準許重整后,即正式啟動重整程序。上市公司重整程序開始后,必須給予上市公司一定期限的重整保護期,重整保護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重整保護期的法律效力包括:債權暫時被凍結、債權被停止計息;執行中止、防止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公司股票暫停交易;公司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移交重整機構、禁止清償債權;股東在重整保護期內的股份轉讓權受到限制;中止對上市公司的其它強制執行程序;成立關系人會議,作為利害關系人表達其意思的機關;符合條件的債權人應在法定期間內向法定的機關申報債權等。

重整機構的產生與功能

公司重整的具體實施主體是重整機構。各國一般都在重整期間設置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和關系人會議取代原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行使職權。重整機構由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和關系人會議組成。其中,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會職權停止后為實際執行重整工作而設立的執行機構,負責重整期間公司事務的經營管理;重整監督人負責監督重整人的職務行為廠以保證重整程序的公正進行,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人會議是由債權人和公司股東組成的行使其自治權利的意思表示機關,是公司重整期間的最高意思機關,關系人會議的職權集中體現在討論與接受重整計劃上。

上市重整計劃的提出、通過與執行

重整計劃,是指由重整人或上市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包括債權人、股東等)擬定的,以清理債務、復興公司為內容并經關系人會議通過和法院認可的法律文書。重整計劃對上市公司及關系人產生約束力。重整計劃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債務重整方案、資產與業務重整方案、經營管理重整方案、股權重整方案、融資方案,包括公司增資的規模、公司增資的方式、債務融資、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等。重新計劃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執行。重整人在執行重整計劃過程中,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接受監督人的監督,違反此義務而給債務人或關系人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上市公司重整的完成與終止

1、重整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終止重整:重整計劃未獲關系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在關系人會議上未獲依法通過的;關系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法院認可;重整計劃因情勢變遷或有由不正當理由致使不能或無須執行時。重整終止之后,因重整程序開始而終止的破產程序、和解程序或一般民事執行程序及因財產關系所產生的訴訟程序,均應恢復繼續進行;因沒有申報而在重整期間內不能行使的債權或股權,在重整終止后均應憂復其效力;因裁定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職權,均予以恢復。

2、重整的完成

篇4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一

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經營周轉的需要向甲方申請循環借款,在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過協商一致,當事雙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循環借款,并達成以下各項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循環借款限額

一、甲方給予乙方的循環借款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在循環借款有效期內,乙方在完善擔保條件后可在限額內循環使用該借款。

二、乙方不得將該資金用于雙方約定外及法律法規禁止的用途。

三、該循環借款限額是指在借款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給予乙方在同一時點借款余額的最高限額,并非指期間內歷次使用金額的累計額。

四、甲方給予的上述借款限額并非構成甲方必須按上述借款限額足額發放的義務,乙方使用借款,需要逐筆申請,經過甲方逐筆同意后發放。

第二條 循環借款有效期

循環借款的有效期為 月,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寬限期為 個月,即循環借款項下的所有借款到期日不能超過 年 月 日。

該有效期是指本合同所約定的借款的實際發生期,即在該有效期內乙方均有權提出用款需求,借款發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合同》為準,《借款合同》和對應的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利率及費用

循環借款項下的借款利率為浮動利率,單筆借款的利率和收取方式由《借款合同》確定。

第四條 還款

本循環借款協議項下的借款償還方式由單筆《借款合同》確定。

第五條 擔保條款

本協議項下債務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與保證,乙方需與甲方另外簽署《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擔保范圍為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包括乙方應償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對乙方逃避甲方監督、拖欠借款本息、提供虛假資料、虛構借款用途、違約或違法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權實施制裁,有權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催收;

二、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隨時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借款及乙方應付的利息,或者停止發放本協議項下乙方尚能使用的借款金額:

1、乙方涉入或將要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糾紛;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糾紛;

3、擔保人發生重大變故,致使其擔保能力受到嚴重損害的;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的;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一項義務,甲方均有權要求乙方支付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乙方逾期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付罰息,直至本息還清為止;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超過30日的,除按上述約定支付罰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為簽訂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與資料有任何一項虛假的,均應按借款總額的 3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甲方有權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償還借款本息的,通知送達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償還借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師以非訴訟或者訴訟方式催收借款所發生的調查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發生違約行為后,甲方對其任何違約行為予以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表明甲方對違約行為的默許或認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棄追究乙方的任何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為確保乙方按時償還借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合同下的所有借款向公證處申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發生違約情況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并向管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承諾,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債務,自愿接受強制執行。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盡事宜、變更事項達成的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二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負責人:

地址: _

聯系電話: ______

借款人: 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根據雙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__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貸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金額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為_____年/個月,自本合同雙方約定的提款日起算,至雙方約定的最后一個還款日為止。如果雙方約定的提款時間為特定的期間,上述提款日系指提款期的起始日。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條 利率與計結息

一、利率

本合同適用利率是以下第 種:

1、固定利率,年率_____%,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

2、浮動利率,年率_____%,利率水平實行每半年/年(擇其一)一定,即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若分筆提取,則從第一個實際提款日起)半年/一年(擇其一)內按此利率計息,每滿半年/一年(擇其一)后,再按當時相應檔次

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半年/一年的利率。

二、計息

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

提前還款的,提前還款部分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三、結息

本合同適用的結息方式是以下第 種:

1、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對應日為付息日。

2、借款人每月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3、借款人每季支付利息一次,付息日為___________________。如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不在付息日則借款人需在貸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償還日付清全部應付利息。

第五條 提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本合同項下提款,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用款申請表》;

二、借款人最新的身份證明和收入證明(與申請額度時間間隔三個月以內的可不再提交);

三、借款用途證明文件;

四、借款人提供的貸款資金劃賬授權書

五、如借款人需要貸款人分期向銷售商、經銷商劃轉款項的,借款人還應提交付款進度表;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其他資料。

第六條 提款時間及方式

借款人應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提款:

一、借款人應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提款。

二、借款人應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____天內提清全部款項。

超過上述時間未提用的部分,貸款人有權拒絕放款。

本合同項下借款由貸款人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開立的指定賬戶內,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還款

本合同采用以下第____種還款方式: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

三、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四、按季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法;

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存款賬戶,賬號為:_______________ ,并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資金,貸款人有權于每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金、利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借款人每次使用的借款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每次提前還款金額不少于 元;

二、借款人提前 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貸款人確認。

對提前還款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和計息方法計收利息。

還款申請一經貸款人確認接受即不可撤銷。

第九條 違約事件與違約責任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違約:

1、未按約定期限還款;

2、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二、出現前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

2、對于尚未發放的貸款,有權停止發放;

3、對于已發放的貸款,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宣布本合同尚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

4、無須向借款人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將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其他賬戶中的資金扣劃用于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等。賬戶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戶幣種與貸款幣種不同的,按扣收時貸款人適用的結售匯牌價匯率折算。

5、處分擔保物;

6、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條 罰息

一、若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且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貸款人有權就貸款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按照貸款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逾期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二、若借款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貸款挪用部分從挪用之日起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償本息為止。

貸款挪用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的水平上加收______%。

三、若借款人未按期足額付息,貸款人有權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與貸款本金相同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一筆貸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貸款挪用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的,計息方法為: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第十一條 權利保留

債權人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免除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借款人簽字,貸款人的負責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適用雙方簽署的_____________號《個人抵(質)押循環貸款額度協議》的規定。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借款人與貸款人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貸款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借款人: 負責人:

(授權簽字人)

年月日

個人循環借款合同范文三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證件名稱及號碼(甲方為自然人的):

貸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聯系電話:

甲方向乙方申請循環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環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聲明條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簽署與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

(四)甲方承諾以下事項:

1.向乙方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3.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5.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乙方。

第二條 借款額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額度為人民幣(金額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

本合同所稱借款額度,系指在本合同約定的額度有效期間內,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幣貸款的本金余額的限額。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甲方對借款額度可以循環使用。只要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借款額度,甲方可以連續申請借款,不論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但甲方所申請的借款金額與甲方未償還的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余額之和不得超過借款額度。

本合同所稱循環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額度所發生的借款。

第三條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

借款額度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稱額度有效期間)。在額度有效期間內發生的單筆借款,其履行期限屆滿日不受額度有效期間是否屆滿的限制。

在額度有效期終止時,未支用的借款額度自動失效。

單筆借款期限系指自單筆借款提款日起至約定的還款之日止的期間。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實際提款日起至約定還款日止,以借款借據的記載為準,但任何一筆提款的還款日不得遲于第三條所確定的借款額度支用有效期的終止日。

第四條 借款額度的使用

(一)在額度有效期間和借款額度內,甲方可以根據需要逐筆申請借款,雙方辦理相應的手續。各筆借款的金額、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的內容為準。甲方循環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違法使用該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如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履行擔保義務的,則乙方根據擔保人已經履行的擔保責任的本金金額對借款額度本金作相應的扣減。

(三)甲方每次申請的用款,其金額不得少于 萬元,期限不得短于3個月,不得長于12個月。

實際借款期限、實際提款日、借款金額、利率以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借據所記載的期限、日期、金額和利率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 借款利率、罰息利率和計息、結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項下的單筆貸款的利率為月利率,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

(二)罰息利率。本合同項下單筆貸款的罰息利率按照以下約定確定:

1.甲方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項下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上浮 %。

3.同時出現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應擇其重計收罰息和復利。

(三)單筆借款支用時,雙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書上另行約定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也可以選擇適用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和罰息利率,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乙方有權拒絕發放貸款。

(四)本條約定的單筆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罰息利率與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書的約定為準。

(五)本條所述起息日是指單筆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

(六)本條所述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轉存到甲方指定賬戶之日起計算。借款按日計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日付息,則自次日起計收復利。

(八)結息

1.實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結息時,按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實行浮動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動期當期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單個結息期內有多次利率浮動的,先計算各浮動期利息,結息日加總各浮動期利息計算該結息期內利息。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以下第 種方式結息:

(1)按月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結息,結息日固定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應確保利息按時到賬。乙方于結息日未足額收到相應的利息,即視為甲方未按時付息。

第六條 借款的發放與支付

(一)支用循環借款的申請。甲方支用循環借款時,必須提前七個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

(二)發放借款的前提條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棄外,只有持續滿足下列前提條件,乙方才有義務發放借款:

1.乙方已經收到甲方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并已經審核同意。

2.本合同設有擔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擔保已生效且持續有效。

3.甲方沒有發生本合同所約定的任一違約事項或本合同約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債權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或有權部門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發放本合同項下的借款。

5.其他條件: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應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請、相關交易資料,經乙方同意后,將借款資金發放至甲方賬戶。甲方在借款資金使用完畢15天內匯總向乙方報告借款資金支付情況,乙方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資金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在借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充提款條件和支付條件,或變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1)信用狀況下降;

(2)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

(3)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

第七條 還款

(一)還款原則。乙方有權將甲方的還款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約定的應由甲方承擔而由乙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剩余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利隨本清的原則償還。但對于本金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過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借款,甲方的還款在償還上述費用后應按照先還本后還息的原則償還。

(二)付息。甲方應在結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為借款發放后的第一個結息日。最后一次還款時,利隨本清。

(三)還本計劃。甲方應按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所列的還本計劃償還借款本金。

(四)還款方式。甲方應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前備足當期應付之款項并于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日還款。

(五)提前還款。甲方提前還本時,須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還本應按照實際用款天數及本合同第五條確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還本的,有權向甲方收取補償金,補償金金額按以下第 種標準確定:

補償金金額=提前還本額提前還款月數 ,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甲方分次還款的,如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金,應按還款計劃相反順序還款。提前還款后,尚未歸還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執行。

第八條 借款的擔保

1.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采取如下第 種擔保方式:

(1)抵押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抵押合同》。

(2)保證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 《最高額保證合同》。

(3)出質人 與乙方簽訂編號為 的《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

(4)其他方式擔保: 。

2.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項下具體業務合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條之外的擔保。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請。

2.有權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權要求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款并足額清償借款本息,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資產負債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損益表(事業單位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終了及時提供當年現金流量表,并且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不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

3.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或公司(企業)章程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附變更后的相關材料。

4.甲方應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從事非法、違規交易;應配合并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不得抽逃資金、轉移資產或利用關聯交易,以逃避對乙方的債務;不得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銀行資金或授信。

5.在未還清乙方貸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費用,行使本合同約定的其他各項權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各項義務。

(二)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歸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遲延除外。

(三)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財務資料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有權機關另有要求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誠信、損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為。

(五)乙方權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并不影響和排除乙方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乙方書面表示,乙方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乙方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他權利的行使。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及發生危及乙方債權情形的補救措施

(一)乙方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1.如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如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向甲方收取了不應收取的利息、費用,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

(二)甲方違約情形

1.甲方違反本合同任一約定或違反任何法定義務。

2.甲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一義務。

(三)可能危及乙方債權的情形

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甲方沒有履行其他到期債務,低價、無償轉讓財產,減免第三方債務,怠于行使債權或其他權利,或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3.甲方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或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4.本合同約定的發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條件沒有持續滿足。

5.保證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違反保證合同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2)發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賃、股份制改造、減少注冊資本金、投資、聯營、合并、兼并 、收購重組、分立、合資、(被)申請停業整頓、申請解散、被撤銷、(被)申請破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或重大資產轉讓、停產、歇業、被有權機關施以高額罰款、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法律糾紛、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惡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的能力;

(3)喪失或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質押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為、國家征收、沒收、征用、無償收回、拆遷、市場行情變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毀損、滅失、價值減少;

(2)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扣劃、留置、拍賣、行政機關監管,或者權屬發生爭議;

(3)抵押人或出質人違反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權或質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7.擔保不成立、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擔保人違約或者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擔保責任,或擔保人部分或全部喪失擔保能力、擔保物價值減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

8.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未按約定方式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諾事項的;突破約定財務指標的。

9.乙方認為可能危及本合同項下債權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濟措施。出現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約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權行使下述一項或幾項權利:

1.停止發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償還本合同項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債務的本金、利息、費用。

3.相應調整、取消或終止借款額度,或調整額度有效期間。

4.甲方未按本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對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復利和罰息。

5.借款逾期的,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按罰息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結息方式計收利息和復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償或超過約定的分次還本計劃期限歸還借款的行為。

借款到期前,對甲方未按時還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和結息方式計收復利。

6.其他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擔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一)費用的承擔。本合同及與本合同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由甲方承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均由甲方承擔。

(二)公告催收。對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三)權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

(四)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五)本合同項下的循環借款支用申請書、循環借款提款通知書、各類憑證以及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六)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七)合同生效條件。

1.甲方為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或授權人簽字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2.甲方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關部門留存 份。

(九)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信譽下降,生產經營出現不良狀況,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2.擔保人的擔保物價值下降、毀損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保證人保證能力下降,乙方不再發放本合同項下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

篇5

第一條為進一步激活民間資本市場,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貸款通則》和《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13號)等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民間融資,是指不吸收公眾存款,以自有資金為主,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的經營行為。民間融資公司是指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本暫行辦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三條民間融資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民間融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民間融資公司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區金融辦負責民間融資公司規范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并負責向區政府、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和市金融辦報告工作。

第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和分工,做好規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設立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數的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2人以上200人以下;

(三)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10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2000萬元以上;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及業務操作規則、風險控制制度等。

第八條擔任民間融資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第九條民間融資公司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向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等提供小額資金借貸服務;

(二)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設立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向區金融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民間融資公司申請書。包括:擬設立的民間融資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事項,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簡歷;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當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民間融資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五)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民間融資公司的協議;

(六)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持股比例等。法人股東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通過上一年度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法人單位應當提交法人登記證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應當提交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七)法人股東出資的驗資證明及資信證明和自然人股東出資的資金來源說明及資信證明等有關資料;

(八)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區金融辦對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初審,經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后,出具同意函,由民間融資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民間融資公司憑區金融辦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組織形式;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住所;

(五)調整業務范圍;

(六)變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三條民間融資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憑區金融辦的同意函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依法予以關閉。

第十五條民間融資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區金融辦負責監督。債務責任解除前,公司股東不得分配公司財產或者從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六條民間融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七條民間融資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以及清算,參照本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民間融資公司出資入股。

第十九條企業法人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法人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公司治理和財務狀況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入股前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條自然人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一條其他經濟組織入股民間融資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

(四)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二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二十三條民間融資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受讓人應當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民間融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股東發生變化、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應當報請區金融辦審核后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五條民間融資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擴股資金及其他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民間融資公司原則上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

第二十七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面向中小微企業、三農、個體經營業主和居民提供借貸服務,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利率,且對單戶的放貸余額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資金的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者銀行卡等結算渠道,一般不得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八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明確的投資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以及完善的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三十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民間融資公司的借貸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

第三十二條民間融資公司應當定期向區金融辦報送相關統計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以及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高管人員和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的信息。提交的各類文件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章規范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三條區金融辦應當建立民間融資公司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管記分制度,對民間融資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進行持續、動態監測。

第三十四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建立民間融資工作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風險防范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交流情況信息,密切協作配合,加強監管,落實責任,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依法查處非法或者變相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行為。

第三十五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及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民間融資行業重大風險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重大風險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及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條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民間融資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本條所稱重大風險事件,是指:

(一)民間融資公司引發的;

(二)民間融資公司發生詐騙,金額達到其凈資產5%以上的;

(三)民間融資公司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四)民間融資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主要負責人被司法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

(五)發現民間融資公司主要出資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或者主要出資人對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

(六)民間融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或者3個月內有二分之一以上辭職的;

(七)其他要求報告的情況。

第三十七條區金融辦應當建立專項檢查制度,不定期對民間融資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當予以配合。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向民間融資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民間融資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區金融辦負責每年前對民間融資公司進行年審,將有關情況報市金融辦,并通報區金融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對年審不合格的民間融資公司,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定職權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暫停部分業務;情節嚴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取消其經營民間融資業務資格。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區公安分局、區金融辦、工商分局等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其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民間融資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停業,委托指定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并依據審計結果進行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民間融資公司有非法集資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放高利貸、使用非法手段催債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取消其經營民間融資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四十二條對經營規范達到“省小額貸款公司”及“省融資性擔保公司”要求的民間融資公司,優先支持其轉制變更為相應的金融類經營公司。

第四十三條對民間融資公司實行財政鼓勵政策,自規范確認之日起給予其2年實際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50%的補助,用于扶持發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民間融資公司從事信托、股權、創業投資等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篇6

借 款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 質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自然人或法人姓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個人人民幣貸款,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經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資遵守。

同時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確認(根據情況選,不選的打ⅹ)

本合同系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的《個人綜合授信合同》的附屬業務文件。

本合同為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獨立的業務文件。

第一條 貸款金額、用途

1.1 本合同貸款品種為__________(請填入相應字母:A.個人汽車貸款 B.個人消費貸款 C.個人經營性貸款 D.個人信用貸款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貸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 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得挪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二條 貸款期限、利率及計息方式

2.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暨債務履行期)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預計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記載的日期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起息日為貸款發放日,計息方式為:貸款利息采取對年、對月、對日的計算方法,如果不能對年、對月、對日,以月末最后一日為對日。貸款期限滿年的按年利率計算,滿月的按月利率計算,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計算,僅零頭天數按實際天數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時期(年或月數)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頭天數的:利息=本金[時期(年或月數)年或月利率+零頭天數日利率]

2.3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結息日,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為本合同約定的每期還款日。

2.4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可采用浮動利率、固定利率或準固定利率(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浮動利率

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

簽訂本合同時的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期基準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數/12.

若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貸款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本合同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數/12.

準固定利率

自貸款發放之日起_______個月(預計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 如在此期限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或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調整該業務適用之固定利率,執行利率不作調整。簽訂本合同時的同檔期固定利率為:_______% (年利率),執行利率按貸款實際發放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確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數/12.

固定利率執行屆滿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實行浮動利率,即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浮動區間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從貸款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檔期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 上浮 下浮(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_______%.如在此期間內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自本合同約定的合同貸款利率調整時間起,在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按上述利率浮動比例浮動后執行新的合同貸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數/12.如借款人需繼續采用固定利率計息,則應另行向銀行提出申請。

若在執行浮動利率期間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調整,本合同利率應按以下方式相應調整(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按年調整,分段計息。即從利率調整的次公歷年的首個公歷日起,按當期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及合同規定的浮動比例執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調整,不分段計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當期貸款本息即為逾期,貸款人有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參見本合同第十二條相關內容)

第三條 借款人提款條件

3.1 除非貸款人同意,否則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及內容方面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前,貸款人無任何義務向借款人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

3.1.1 借款人已提交貸款人要求的所有文件資料并獲得貸款人認可。

3.1.2 本合同及其相關附件已合法地簽署并生效。

3.1.3 擔保權或類似優先權已合法設立并生效(如有)貸款采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已辦妥保險及抵押登記手續,并將該抵押物登記憑證、所有權憑證、抵押權憑證/他項權利憑證、保險單正本交付貸款人占有;貸款采用質押方式擔保的,已將質押物交付貸款人占有;出質行為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該登記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擔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貸款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若貸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費及還款等的銀行賬戶。

3.1.6 貸款人提出的其他條件。

3.2 盡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條件的設立并不代表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滿足時必然有義務放款,在貸款人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或受政府宏觀貨幣政策或金融監管政策限制,根據貸款人自身額度等情況需調整、增加貸款發放條件,或發生其他重大情更的情況下,可暫緩、減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貸款人在上述條件未全部滿足時即放款的,也不構成貸款人的履約瑕疵。

第四條 貸款發放及支付

4.1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按下列支付方式進行支付:(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4.1.1 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支付約定具體如下:(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借款人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貸款專用賬戶,該賬戶賬號為 ,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僅可以將貸款專用賬戶中的本合同項下貸款資金劃付至其在本合同及補充變更協議項下向貸款人申請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賬戶。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或者簽署本合同后需要變更支付綁定交易對象信息,則借款人應與貸款人簽署補充或變更協議予以約定。借款人向任一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金額應符合雙方的約定,且向所有支付綁定交易對象賬戶劃付的合計金額應不超過本合同總貸款金額。借款人同意,根據貸款人的規定和要求借款人應將貸款專用賬戶中不再使用的貸款資金用于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簽署本合同時與貸款專用賬戶支付綁定的交易對象信息如下: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不超過(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未開立貸款專用賬戶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對象賬戶,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資金支付給下述交易對象賬戶的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貸款人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1)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2)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3)交易對象戶名為_______________,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為_______________,支付金額為(幣種金額)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簽署本合同時,借款人尚不能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信息,則在本合同簽署后,借款人在支付日前的3個工作日前向貸款人提交貸款人受托支付申請書(格式見附件),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且在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將貸款資金按照申請支付金額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條件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關交易資料及憑證并經貸款人審核同意。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支付申請對借款人交易對象的上述支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

4.1.2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即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符合貸款發放條件時將貸款資金劃付至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賬號/存折號/卡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賬戶內,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貸款人的上述劃付行為即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承諾,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的支付情況。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導致貸款人在本合同簽署后的九十天屆滿時仍無法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因使用該貸款資金與他人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借款合同應正常履行。

第五條 還款

5.1 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到期一次性歸還本息,利隨本清(利息計算方式參見本合同第二條)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還本(每期利息 = 期初貸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選擇以下幾種還款方式中的一種(請在相應方框內打勾選擇)

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期利率+貸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還款總期數-1]

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法。

每期還本付息額 = 貸款本金還款總期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期利率

其他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個月(如:以每2個月為一期按期還款,此處應填寫2。所填數字不得超過12個月);每期還款日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還款的借款人自貸款實際發放的次月(公歷概念)約定還款日起開始還款。貸款實際發放后次月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具體為,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小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大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將分為一期的應還利息及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分別計算,其中:一期的應還利息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利息,超過一期部分的應還利息根據貸款實際占用天數按照本合同2.2條計息方式確定;如貸款實際發放日至次月約定還款日之間的貸款實際占用天數等于一期的,首期還款貸款利息即按照約定還款方式計算的當期應還利息。

5.3 借款人應于本合同約定的每一還本付息日的零點以前,將應還貸款本息足額存入其開立在貸款人處的還款賬戶(結算戶)中,還款賬戶的銀行卡卡號或活期一本通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存款賬戶中主動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貸款期內要求變更還款賬戶,須提前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并重新簽訂委托扣款協議、約定新的還款賬戶啟用日期后方可實施。

5.5 若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扣款的存款賬戶為可透支賬戶,則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銷地進一步授權,當該賬戶中存款余額不足以歸還當期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在賬戶允許透支金額范圍內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應還貸款本息,由此發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關費用均由借款人承擔。

5.6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償付到期貸款本息,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及貸款人總行系統內其他營業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賬戶中扣收到期未還的本金、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拍賣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5.7 若發生貸款逾期,則該期未還貸款本息的逾期罰息,應在歸還逾期貸款本息時一并繳付,且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貸款人因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因素而對每期應付本息款額所作的調整,借款人須無條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征得貸款人的事先書面同意。未取得貸款人書面同意的,借款人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部分貸款本息,對提前還款部分,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歸還全部結欠本金及利息的,貸款人有權在提前還款日當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關規定計收貸款利息,不計退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計收提前還款日之后的貸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規定收取違約金:

借款人應按照提前歸還貸款本金的______ %支付違約金;如正常還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還款,可免收違約金。有關提前還款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抵押擔保

(本條適用時,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6.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抵押人以其有處分權的財產為抵押物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

6.2 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信息為:

6.2.1 抵押物

(1) 抵押物名稱:

(2) 所在地/座落:

(3) 抵押物數量(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屋建筑面積及土地面積)

(4) 現時狀況描述:

(5) 抵押物認定價值:

(6) 所有權屬:

(7) 使用權屬:

(8) 購入合同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購房合同編號)

(9) 權證編號(房產抵押時填寫房地產權證編號)

(10) 合格證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1) 發動機編號(車輛抵押時填寫)

(12)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2.2 如有更多抵押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抵押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6.3 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抵押人以抵押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借款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6.4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孳息。

6.5 在抵押存續期內,如抵押人死亡或終止,本合同項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權繼續有效,抵押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

6.6 擔保性質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抵押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抵押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抵押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6.7 抵押登記

6.7.1 抵押人以依法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依法向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獲得抵押證明后抵押人應將抵押證明正本交付給抵押權人保管。

6.7.2 抵押人以法律未強制要求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權人要求,則抵押人應辦理抵押登記。

6.7.3 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向抵押權人認可的公證機關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抵押人自愿接受該強制執行。

6.7.4 法律規定抵押登記為抵押生效要件的,該抵押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抵押權自本合同生效時設立。

6.8 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并經貸款人認可后,貸款人應根據抵押人的要求,將上述證明及有關權利憑證交還抵押人,并在出具同意解除擔保的說明函后由抵押人自行前往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9 保險

6.9.1 抵押人如對抵押物已辦理保險的,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5)日內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權益轉讓手續;如尚未辦理保險的或原保險不符合抵押權人要求的,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五(5)日內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雙方認可的保險公司,就指定的保險險種、期限和金額辦理以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的保險手續。

6.9.2 抵押人應及時支付所有的保費,并及時將所有保險單據、憑證正本送交貸款人保管。

6.9.3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變更保險單的任何條款或對保單作任何改變,不得終止或取消該等保險,或任憑及允許該等保險被撤銷、取消、終止或過期失效。

6.9.4 若抵押人未及時對抵押物辦理保險或未積極維持該等保險的,貸款人有權對抵押物進行投保和/或維持該等保險,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抵押人負擔。雖有本款規定,但貸款人并無代抵押人投保及維持保險的任何義務。

6.9.5 已保險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貸款人有權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提前收回抵押貸款本息。

6.10 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抵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抵押人應確保抵押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抵押人違約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據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物,并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6.11 約定事項

抵押人和貸款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6.11.1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間抵押人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與抵押物有關的各項義務。

6.11.2 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期間對抵押人的經營狀況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進行監督、檢查,抵押人應予以積極配合。

6.11.3 未經抵押權人事先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出售、交換、贈與、出租、轉讓、再抵押、抵償債務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也不得將抵押物改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抵押物使用性質。

6.11.4 如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抵押權人認可的擔保。

6.11.5 如非抵押人的過錯造成抵押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減少,或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列入拆遷范圍,抵押人應當立即通知抵押權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抵押權人對因此所獲得的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權。抵押房屋如被拆遷后,對于采用產權調換補償形式的,抵押人和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協商清償債務,或重新設置抵押并簽訂新的抵押協議,在原有抵押房地產滅失后而新抵押登記尚未辦理之前,應由具備擔保條件的擔保方提供擔保;對于以補償款方式進行補償的拆遷房地產,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通過開立保證金專戶或存單等形式,繼續作為擔保財產。

6.11.6 如抵押權人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抵押人委托經抵押權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6.11.7 如抵押人與第三人就抵押物發生任何糾紛或者發生任何可能影響抵押人擔保責任能力的情形時,抵押人保證在該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6.11.8 抵押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抵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6.12 抵押權的實現

6.12.1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如本合同已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則合同各方當事人同意貸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12.2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

6.12.3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必須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抵押所擔保的債權。

6.12.4 抵押權人在實現債權過程中,有權指定受托人、拍賣行、估價師、律師或其他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權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異議。

6.12.5 抵押權人有權從其處分抵押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因實現抵押權所產生的費用。

6.12.6 抵押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后,如果抵押物尚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抵押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6.12.7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合理時間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抵押權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的,抵押人還應當向抵押權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6.13 如抵押登記部門在辦理抵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存續期間為抵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抵押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抵押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七條 質押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中打勾選擇)

7.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質權人)債權的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出質人以下述質物出質提供擔保,并賦予貸款人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

7.2 本合同項下的質物為:

7.2.1 質物

(1) 名稱:

(2) 數量:

(3) 金額:

(4) 到期日:

(5) 權證編號:

(6) 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2 如有更多質物(請在方框中打勾選擇)

其他質物詳情見本合同附件。

7.3 質物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內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出質人以質物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出質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可以在質押期間內隨時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質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7.4 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質物外,還及于其從物、從權利、物上代位權、附著物及孽息。

7.5 出質人是個人的,如出質人死亡,在貸款未全部清償前,質權人仍就質物享有質權,出質人的繼承人就此無權抗辯;出質人是法人的,若出質人進入破產程序,本合同項下的質物不列入企業破產財產。

7.6 擔保性質

質權人對質物享有第一順位的優先受償權。質權人可以不先行使對債務人的其他擔保權利(如有)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出質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質權人未行使或未及時行使其與債務人在其他貸款文件項下的任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債權、擔保物權、違約救濟權,均不得被視為質權人怠于或放棄行使權利,亦不會影響其充分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

7.7 出質人應確保質物的全部共有人(如有)均完全同意該項質押,并在本合同后的簽署頁簽署確認。出質人應確保質物共有人均同意,當借款人、出質人違約時質權人有權依據本協議處分質物,并以處分質物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措施。

7.8 約定事項

出質人和質權人進一步約定如下:

7.8.1 法律規定出質登記為質押生效要件的,該質權自登記完成時設立;法律未規定出質登記為生效要件的,質權自本合同生效且質物交付完成時設立。

7.8.2 如本條所述之出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出質登記或特定記載手續的,出質人確認將及時充分地配合質權人辦理該等手續。前述配合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應收賬款質押時根據質權人的要求及時簽署有關質押登記協議,并在該質押登記協議中約定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或在股權出質時及時將出質事宜記載于股東名冊,或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質登記要求。

7.8.3 對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登記的出質期限一律為每次五年;出質期限屆滿前90日所擔保主債權仍未清償完畢的,質權人有權自行辦理該出質登記期限的展期;展期次數不限。

7.8.4 質物由質權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間質權人應當承擔謹慎保管義務。除非另有規定,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未被完全清償前,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取回、使用、處分或要求取回、使用、處分或代管質物。

7.8.5 未經質權人事先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處分質物;在已獲質權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出質人應當以質權人認可的方式和價格依法合理處分質物。出質人處分質物所得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7.8.6 出質人的行為足以使質物價值減少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停止其行為、恢復質物價值、采取積極措施防止質物價值減少,或者提供價值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保。

7.8.7 非出質人的行為致使質物價值有減少或有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經質權人認可的擔?;蚱渌a救措施。

7.8.8 出質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質押擔保所發生的的相關費用和稅費,質權人有權從其處分質物所獲的款項中直接扣收;如處分質物使質物預期利益受損的,該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7.8.9 質權人按本合同規定行使質權后,如果質物不足以清償擔保債務而出質人為借款人外第三人的,出質人在此承諾對未獲清償的債務與借款人無條件承擔連帶責任。

7.8.10 質權人和出質人一致同意,若質物載明的兌現日/到期日(如有)早于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屆至的,質權人有權在質物到期時繼續保管質物并將其繼續作為本合同項下債務之質押擔保,或在質物到期時兌現質物,兌現的款項用于清償主債權或應作為保證金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以繼續擔保主債權;在發生最后一種情形時,雙方不再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合同,在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質權人未獲清償時,質權人有權就該保證金優先受償。若本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先于質物載明的兌現日期屆至而質權人未獲清償的,質權人有權繼續保管質物,并在質物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或者亦可提前兌現該質物用于清償主債權,因提前兌現所導致的利息損失出質人自愿自行承擔。

7.9 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包括提前到期的),質權人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債權時,質權人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質物、兌現質物或者提取質物項下的貨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價款超過被擔保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包括主債務人、擔保債務人)清償。

7.10 如出質登記部門在辦理質押登記時要求必須填寫擔保期間的,僅為登記目的,出質人與質權人在此約定本合同項下質押的存續期間為質押登記日起至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止,即擔保期間到期日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但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期限/擔保期間仍從本合同第7.8.3規定,且此處對擔保期間登記的約定并不應在任何程度上妨礙或影響質權人根據有關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特別約定[如有]對質物享有優先權利)

第八條 保證擔保

(本條如需適用,在本條前的方框內打勾選擇)

8.1 為保障貸款人(下或稱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同意為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8.2 保證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根據本合同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金額)的貸款本金。如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貸款人可在借款人可透支賬戶扣收到期貸款本息導致該賬戶發生透支的,該部分透支金額作為借款人未清償債務的轉化形式也應納入主債權,保證人對該賬戶的透支金額也承擔擔保責任。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人的擔保范圍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復利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由于還款造成的上述透支賬戶透支本息、保管擔保財產及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發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用、變賣費、通知擔保人費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費用)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日到期;(3)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定的還本付息日屆至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貸款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隨時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8.3 保證人根據本合同對借款人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均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按貸款人的要求直接向貸款人支付;同時,保證人在此授權貸款人有權從保證人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開立的存款/結算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有關金額,并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保證人在此確認,無論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方式),貸款人均有權先要求保證人在本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要求其他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保證人在此明確放棄要求先履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抗辯。

8.4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請在方框內打勾選擇)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

即: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借款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保證人同意,經貸款人同意展期、重組的貸款,保證人的保證期間為自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盡管如此,如借款人已辦妥本合同第六條項下抵押擔保的現房抵押登記手續并且貸款人已收到其為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現房他項權證正本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收到該他項權證正本之日解除;但對于在該解除日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借款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責任,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借款人沒有依照本借款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的,在上述約定的保證期間內,貸款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5 貸款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在原保證期間和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內,未經貸款人和保證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債務。

第九條 其他債權擔保

9.1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除前述擔保外,還由以下擔保人為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9.1.1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證擔保;保證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2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擔保;抵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3 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的質押擔保;質押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9.1.4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保證與陳述

10.1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及抵押人、出質人及保證人(后三者下文或合稱為擔保人)向貸款人各自陳述和保證如下:

10.1.1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簽署本合同是借款人及擔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其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0.1.2 對保證擔保而言,如保證人為自然人的,該保證人擁有固定的工作、穩定的經濟收入以及法律規定的作為保證人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自然人保證人在此承諾,如發生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形,則將由其監護人、財產監(代)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其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10.1.3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恪守誠實守信原則,其所出具的對外進行貸款支付、涉及借款人、擔保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資料均為真實、有效、完整、準確而無任何隱瞞的。

10.1.4 借款人及擔保人均在此保證其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不違反其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規章、判決、裁決及命令,也不與其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相抵觸。

10.1.5 借款人及擔保人確認,在本合同簽署時沒有隱瞞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任何影響或可能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對其營業及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訴訟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財產保全措施、強制執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響的事件(包括針對借款人或擔保人本身、以及針對擔保人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生的此類事件);并且,借款人及擔保人將在本合同履行期內繼續向貸款人承擔上述信息的及時披露義務。在發生前述事件時,借款人及擔保人均應當在有關事件發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6 借款人或擔保人(自然人)的工作、住所(或聯系住址)聯系電話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或擔保人(法人)的住所、聯系方式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發生變更的一方應在該變更發生后的5個工作日內通知貸款人。

10.1.7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其為簽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續均已合法辦理完畢并有效;物的擔保人保證其對所抵押/質押的財產享有合法所有權。

10.1.8 借款人及擔保人保證,本合同貸款涉及房地產預售或抵押的,其將按照開發商的要求或貸款人的指示及時完成有關的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及抵押登記手續。

10.1.9 借款人保證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要求的還款計劃按期歸還借款本息。

10.1.10 借款人保證在貸款期間,將根據貸款人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變更貸款人滿意的擔保措施。

10.1.11 借款人確認,貸款人已將本合同在貸款人個人網上銀行或貸款人的營業網點進行公示。

10.1.12 抵押人和借款人承諾,在知悉抵押房屋將被拆遷的信息時,應及時向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

10.1.13 擔保人確認如已依據本合同承擔了有關擔保責任,則在貸款人于本合同項下全部債權被清償完畢之前,擔保人暫不向借款人行使因其履行擔保義務而產生的對借款人的追索權。

10.1.14 擔保人確認,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或提前清償貸款的行為被依法撤銷的,擔保人于本合同項下擔保義務即時自動恢復;如此時原有擔保已經釋放的,擔保人應當在擔保義務自動恢復后的5個工作日內配合擔保權人重新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辦理登記或交付,或者提供擔保權人滿意的其他擔保。

第十一條 違約事件

11.1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

11.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

11.1.3 借款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

11.1.4 借款人拒絕或阻礙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保證人資信狀況或擔保物狀況的;

11.1.5 借款人違反所在國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的;

11.1.6 借款人提供的擔保人/擔保物已經或將要不再具有提供與貸款相應的擔保能力,或違反其簽署的擔保文件的,或由于擔保人的其他行為,如擔保人出國未征得貸款人同意等導致其喪失擔保能力,或擔保能力明顯下降且沒有重新落實貸款人認可的相應擔保的;

11.1.7 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質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11.1.8 借款人或擔保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協議的;

11.1.9 借款人違反其與貸款人之間所簽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協議約定的;

11.1.10 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涉及訴訟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權機關監管、凍結其財產的,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11.1.11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1.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支付方式支付貸款資金的;

11.1.13 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1.14 借款人有其他違反本合同條款的行為的;

11.1.15 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人違反本合同有關擔保條款,或在另行簽署的擔保文件項下發生違約的。

11.2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擔保人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11.2.1 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料的;

11.2.2 擔保人違反各自應承擔的本合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有關擔保規定的;

11.2.3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所作出的陳述與保證的;

11.2.4 擔保人(自然人)發生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接受繼承、遺贈的,或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監(代)管人或監護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擔保人(法人)進入或可能進入停產、清算、解散、被撤銷、破產、減資、兼并、重組、分立或重大訴訟、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5 擔保物的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沒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強制收購或執行,或價值減少且未獲及時補救等,足以影響其擔保能力的;

11.2.6 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或違反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簽署的其他擔保文件項下義務的。

11.2.7 借款人構成本合同項下違約的。

第十二條 違約處理

12.1 當本合同第十一條所列違約事件之一項或數項出現時,貸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種或數種措施進行處理:

12.1.1 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其中,對于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率按計收罰息之日的執行利率上浮 %執行。罰息自上述行為發生之日起按罰息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率計收復利;

12.1.2 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執行利率調整為在調整當日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 __________%并立即執行;

12.1.3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還款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4 有權單方面調整借款人的貸款支付方式(適用于借款人出現11.1.12條違約事件的);

12.1.5 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權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各營業機構的任一賬戶(含可透支賬戶)中扣劃款項以清償債務,并通過各種形式向借款人及擔保人追索;如擬扣劃賬戶中的幣種與借款幣種不一致的,有權按貸款人扣劃當日所公布的匯率自行換算后扣劃,相關風險和損失概由借款人承擔;

12.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12.1.7 按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清償貸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12.1.8 采取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況下,借款人及各擔保人同意無條件放棄抗辯權,并承擔因其違約對貸款人/擔保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三條 費用

13.1借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相關費用和稅費。

13.2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能依照本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四條 其他條款

14.1 本合同中提及的貸款本息包含貸款本金、利息、復利、逾期及挪用罰息以及與本貸款或貸款之擔保有關的任何未清償費用。

借款人所欠債務的有效憑證以貸款人按自身業務操作規定出具和記載的會計憑證為準。

14.2 若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發生變更且根據該法律法規或政策的規定必須對本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貸款人有權變更本合同相關條款。

本合同中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

14.3 各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相互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的,并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變,也不因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本借款合同、貸款人同意貸款展期、重組及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發生任何變故而改變。

14.4借款人同意并授權:貸款人有權將有關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全部合同/協議/承諾(以下統稱合同)的信息,與上述合同/協議/承諾相關的履約信息和貸款、透支的相關情況,以及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單位/個人查詢和使用;同時,貸款人亦有權查詢和使用已經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銀行間信貸咨詢系統、征信信息系統和其他合法設立的信息庫的有關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4.5 借款人同意:當借款人發生本合同項下違約時,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的違約情況酌情決定公開借款人的違約信息,并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將有關的貸款情況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14.6 前兩款中提及之個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別、證件號碼、職業、工作單位、學歷、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能夠反映借款人信用狀況的個人信息。相關貸款情況是指貸款額、貸款期限、貸款發放時間、貸款擔保情況、貸款用途、貸款償還等情況。

14.7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灣地區的法律)任何有關本合同的爭議,均受貸款人/擔保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4.8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簽署頁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或送達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已送達;該地址如有變動,變動方應于變動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簽約各方,否則對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貸款人地址發生變動的,僅需于營業場所或通過其他途徑進行公告)

14.9 本合同自滿足以下條件時生效,并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為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導致的透支賬戶發生的透支金額及相關費用全部清償時終止。

14.9.1 借款人(或其授權人)簽字確認;

14.9.2 貸款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4.9.3 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等擔保人(如有)(或其授權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法人則還需加蓋公章)

14.10本合同之附件為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4.11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貸款人執_____份,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質人(如有)保證人(如有)以及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2其他約定事項(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13本合同附件包括:

文件名稱 編號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

本合同公證機關(如有)為:

公證文書編號(如有)為:

(本頁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署頁,無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當事方簽署。各方在此確認,在簽署本合同時,各方已就全部條款進行了詳細地說明和討論,各方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無疑義,并對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限制或免除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借 款 人

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抵押權人/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質物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出質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出質人共有的質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質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確認(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的財產共有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保證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債權人依據本合同有權向保證人追索的情形時,對債權人可能處分我方與保證人所共有財產的行為不持異議。我方與保證人的關系為(勾選) 配偶,夫妻共同財產 家庭同住人,家庭共有財產 其他[注明: ],一般共有某資產[注明: ]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共同還款人確認(如適用,自然人簽字,法人需簽章并加蓋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我方已仔細閱讀并充分了解前述個人擔保借款合同條款內容,我方同意抵押人對該合同的簽署及履行,并愿意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在發生貸款人依據該合同有權處分我方與抵押人共有的抵押物時,同意貸款人處分全部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受償。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權人)(簽字)

身份證件類型及編號(自然人填寫)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