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換公章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5 2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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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公章申請書

篇1

注意事項:

知識拓展:《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如何申請回避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例文:

回避申請書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XXX,女,XX市XX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助理案判員,在審理申請人訴XX市XX公司債務糾紛一案中擔任審判員。

請求事項及理由:

據悉,被申請人XXX與本案被告XX市XX公司的委托人XXX是XX關系。為避免本案不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1款第1項規定,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必須回避,現申請XXX回避。

請人民法院審查,更換審判員審理本案。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市XX公司

(加蓋公章)

篇2

合同編號:

(中國福利彩票標識)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乙方 (受托方為自然人用):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住所:

通訊地址:

電話:

郵編:

乙方(受托方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所:

委托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福利彩票”)事宜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約定如下:

第一條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在 ?。ㄗ灾螀^、直轄市) 市 區(縣) (具體地點)設立福利彩票銷售站點,代銷 (具體品種)福利彩票。

第二條 委托期限

乙方代銷福利彩票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代銷費用

甲方按照雙方的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銷售額 %的代銷費。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甲方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及委托事項對乙方銷售福利彩票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甲方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調整代銷費比例;

(四)甲方有權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

(五)甲方有權對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銷售款、其他應繳費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產生的損失,從其押金或者保證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銷費;

(二)甲方與乙方簽訂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發放福利彩票代銷證,并提供相應的合格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發生故障的報修申請后,應及時響應,并予以維修。經維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予更換;

(四)甲方應對乙方的福利彩票銷售員進行上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準予其上崗;

(五)甲方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押金或者保證金。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一)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取得代銷費;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且乙方無違約情形,乙方交還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后,有權向甲方要求返還所交納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三)乙方有權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甲方提供的銷售設備以及宣傳品,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守《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規章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和規定、規范;

(二)乙方銷售福利彩票后,應及時向甲方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或者按照與甲方約定的預存款交款方式或實時交款方式,及時結交福利彩票銷售款;

(三)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押金或者保證金,押金或者保證金不計利息。押金或者保證金金額不足時,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補足;

(四)乙方應當維護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譽權、知識產權;

(五)乙方銷售福利彩票,應當妥善保管甲方發放的福利彩票代銷證,將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不得轉借、出租、出售;設置福利彩票標識;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公示開獎結果;承擔兌獎義務并回收兌獎彩票,防止流失已兌獎彩票;

(六)乙方必須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兌獎。應當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彩票中獎者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七)乙方有義務對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經彩票中獎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獎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者變相捐贈中獎獎金;

(八)乙方有義務對銷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審核,不得銷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應當規范使用、維護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不得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設備。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出現故障、損壞或者丟失,乙方應當在 個小時內告知甲方;

(十)乙方應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銷售站點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建設銷售站點。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遷移銷售站點;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銷售人員須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前培訓,并取得福利彩票銷售資格。如乙方更換福利彩票銷售人員,應當提前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銷售人員應當參加甲方組織的與其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

(十三)乙方銷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銷售行為;

(十四)乙方不得無正當理由中止銷售福利彩票,不得變更或者變相變更福利彩票面額銷售,不得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應當向甲方送交書面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銷售福利彩票,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十七)福利彩票代銷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福利彩票代銷證退還甲方,并保證退還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能正常使用。

第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按約定向乙方支付代銷費的,每遲延一日,應當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違約金達到拖欠費用15%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費用及違約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專用設備出現故障并向甲方報修后,甲方拒絕維修或經維修仍無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換可以正常使用的銷售設備達到 天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支付具體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三)甲方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和福利彩票代銷證、結清有關款項 個工作日內,未向乙方退還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故障、損壞或者丟失的,由乙方承擔維修費用或照價賠償責任,乙方應按甲方要求賠償損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雙方約定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押金或者保證金的,每遲延一日,應額外支付拖欠金額的 ‰作為違約金,最高不超過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暫停銷售福利彩票并進行限期整改:

1.對彩票中獎者,未以人民幣現金形式一次性兌付彩票中獎獎金,或者無故拒絕兌獎、拖延兌獎的,或者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或變相捐贈中獎獎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按規定期限交納福利彩票銷售款及其他應繳費用的;

3.無正當理由連續或者累計停止銷售福利彩票,一年內達到 天的;

4.未按規定設置福利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標識的;

5.未按規定張貼福利彩票發行宗旨的宣傳標語、針對非理性購買彩票的提示標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票和兌獎的警示標語的;

6.私自更換銷售人員,或者銷售人員未取得銷售資格而銷售福利彩票的;

7.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由甲方組織的與乙方銷售福利彩票行為相關的會議、培訓及活動的;

8.以賒銷、信用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9.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10.具有其他應當限期進行整改的情況的。

乙方整改后經甲方認定具備銷售條件的,可以重新恢復福利彩票銷售資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銷資格,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權視損失情況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證金:

1.向未成年人銷售福利彩票和兌獎的;

2.以誤導、欺騙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3.設立分銷站點,或者轉讓、轉租、轉借銷售站點的;

4.轉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銷證的;

5.銷售本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過手機、互聯網等超出福利彩票機構規定范圍和方式銷售福利彩票的;

7.變更或者變相變更彩票面額進行銷售,或者銷售已經作廢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準的地址設立銷售站點,或擅自遷移銷售站點的;

9.轉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者擅自改變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或更換其零部件,或者查閱、修改、復制、刪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銷售設備裝載的程序和有關數據文件,或者安裝、運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設備的;

10.泄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11.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12.有損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條 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期滿自然終止;

(二)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或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甲方需調整代銷費比例或變更代銷合同條款,乙方不予認可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條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法人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因其他違法行為受到相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三)因電力、通訊等非甲乙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銷售福利彩票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五)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者解除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 其他

(一)甲方與乙方均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制定的有關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規范,嚴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條款與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規定為準。

(二)對本合同未盡事宜及對本合同部分條款的變更,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國福利彩票代銷

申請書》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雙方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于變化后的 日內通知對方,否則按原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進行的聯系,視為送達;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關福利彩票銷售場所條件的,雙方簽字、蓋章。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委托人(簽字):

甲方公章乙方印鑒或者公章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附件:

中國福利彩票代銷申請書示范文本

申請人(自然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及郵編:

住宅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申請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單位地址及郵編:

聯系人姓名: 辦公電話: 移動電話:

一、申請事項

申請設立福利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申請銷售福利彩票品種:

二、申請人承諾

(一)申請人具有可用于代銷 (具體品種)中國福利彩票的固定經營場所及所需資金;

(二)申請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申請人為自然人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申請人為單位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

2.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結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銷福利彩票因違反規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未逾五年的。

(三)申請人按規定為彩票銷售人員提供符合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相關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

(四)如申請人所承諾內容不實,或者未能履行承諾內容,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名稱)可以解除福利彩票代銷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三、申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明細

1.申請人及銷售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為單位的,須提供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企業年檢合格證明的復印件;

2.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3.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

申請人(簽字):

篇3

安徽省婚姻登記條例實施細則內容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取得婚姻證書,方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條

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婚姻當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關

第四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的婚姻登記工作。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或解除,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二)受理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并負責查核和上報工作;

(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咨詢;

(四)對登記結婚的當事人進行婚姻法和晚婚、計劃生育以及勤儉辦婚事等宣傳教育;

(五)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上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記的統計工作。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內公布。鄉、鎮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記員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其中鄉、鎮婚姻登記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并可視需要增設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的婚姻登記員。

第九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

非婚姻登記員不得直接承辦婚姻登記。

第十條

婚姻登記員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記辦法》以及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

(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須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或本鎮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

《婚姻狀況證明》應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下同)。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開具的證明的,可持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四條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出國留學人員要求在國內結婚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或當事人原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本人護照外,還應持國家教育委員會出國人員集訓部或其派出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自費

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應持本人護照外,應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或去港澳前已達婚齡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原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必須持有勞動教養管理所出具的結婚登記的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 正在服刑人員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次結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

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第十八條 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原因。對確已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的當事人雙方,婚姻登記機關應主動同有關單位聯系,做好疏導工作。經疏導無效,當事人仍不能取得所需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可將調查和聯

系的情況在《結婚申請書》中注明,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

第十九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風病、性病未經治愈,或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其他疾病的;

(六)法院判決離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離婚登記

第二十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須親自來本市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須持《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以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法律咨詢。婚姻登記機關應向當事人詳細解釋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認真了解情況,做好調解工作。

當事人雙方經過婚姻法律咨詢,仍堅持要求離婚的,可正式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分居條件確已有適當處理并達成協議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婚姻法律咨詢、正式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離婚證》時,必須親自到場。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在接到婚姻登記機關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領取《離婚證》;逾期不辦理離婚手續,或逾期不領取《離婚證》,除有特殊情況外,即作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結案。

第二十四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二)男女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和分居條件達不成協議的;

(三)一方系無行為能力的;

(四)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自行同居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婚姻登記機關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且當事人雙方能達成新的協議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協議?;橐龅怯洐C關經審查屬實的,應予變更。

《離婚變更協議書》須經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并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生效。《離婚變更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查,并在原離婚登記檔案內記載。

變更協議一般只受理一次,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章復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復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第七章檔案和出證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本市婚姻登記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統一保管。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按年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和編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上交區、縣民政局保管。

區、縣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期限為十年。保管期滿后,應即移交區、縣檔案館長期保管。

第二十九條 《結婚證》和《離婚證》不予更換和補發。

丟失《結婚證》或《離婚證》的婚姻當事人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橐龅怯洐C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已依法辦理過結婚或離婚登記的,應報區、縣民政局審批,由區、縣民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由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結婚出證或離婚出證的《婚姻狀況證明》,不在本區、本鄉、本鎮申請出證的一方當事人,其《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三)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一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交二張;申請離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單人照片二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親友代辦。

申請出證時,應持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可交復印件)及當事人親筆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并交驗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需要了解當事人婚姻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和復婚的證明;證明上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八章處罰

第三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發給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系他人冒名頂替的;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的。

第三十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離婚、雙方尚未再婚的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宣布該項離婚無效,收回已發給的《離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當事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為了達到某種個人目的,弄虛作假,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二)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誘騙,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條 宣布婚姻無效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并報市民政局備案?!缎紵o效婚姻通知書》應加蓋區、縣人民政府公章,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六條 《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處理,有關單位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予協助執行:

(一)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當事人限期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的,加倍處罰,并責令其繼續補辦登記手續。

(二)對男女雙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限期分居,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承辦婚姻登記中,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由市婚姻登記處辦理。上述人員要求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變更協議書》和《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由市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婚前體檢證明》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各項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婚姻登記的意義1)進行登記是結婚必經的法定程序。

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的婚姻關系才發生法律效力,才會受到國家和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登記的婚姻是違法婚姻。

(2)進行登記是結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實行結婚登記制度,是嚴格執行婚姻法,保護婚姻關系的需要。

(4)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以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進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減少糾紛,維護安定團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結婚登記,可給婚姻當事人以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糾紛,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實行結婚登記,還可以給爭取婚姻自由的當事人及時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正當的婚姻要求,及時拯救因無知或受騙或受威脅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渦的婚姻當事人。

(5)防止和懲治違法婚姻行為。

通過結婚登記,國家工作人員可以發現違法的婚姻行為,對違法婚姻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及時糾正違法婚姻行為,并對嚴重違法者施以相應的法律懲治措施。

篇4

個人信用貸款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銀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__借款,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主要借款內容

借款金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_______年________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年 月 日 金 額

年 月 日 金 額

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入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借、貸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借、貸雙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貸雙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借、貸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人

借款人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 章

(或授權人)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貸款人____________公 章

(或合同專用章)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 章

(或授權人)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1) (2) (3)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5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借款,經出質人質押擔保,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上述貸款。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金額(大寫)、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

用途

種類

利率

期限

年 個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分期提款、還款計劃

分期提款計劃

分期還款計劃

金額

金額

2.借款人在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3.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以借款憑證為準。

4.借款人應主動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并按雙方約定的分期還款計劃還款;不主動歸還的,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質押內容

出質人自愿以_________等動產、權利(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主動質押擔保內容如下

1.質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

2.質押擔保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

3.質物評估價值_________元,實際質押額為_________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4.質物未設定其他擔保,所有權無爭議。

5.出質人應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將質物移交貸款人占有,質物的權利證書和相關文件一并移交貸款人保管,質押期間,貸款人應妥善保管質物。貸款人為安全、方便也可將質物委托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保管。

6.質押財產在質押擔保期間,由質押人辦理財產保險,保險單由貸款人保存,如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保險理賠款應作為出質財產較貸款人存入專戶或用于提前清償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

7.按擔保法規定,應辦理質押合同登記的,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權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所登記質押權存續時間,應與質押擔保期間一致。

8.未經貸款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物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而取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或價款,應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9.質物的保險、鑒定、運輸、保管、評估、登記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10.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不足受償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追償。

11.貸款人按照本合同規定提前收回貸款時,有權按第四條第11款規定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

12.當出質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債權。

13.在本合同擔保期間內,出質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條款的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14.出質人應予賠償因其自身過失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賬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擔保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出質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擔保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質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久各持_______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借 款 方

借款單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貸 款 方

貸款單位(公章)

負責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保 證 擔 保 人

保證人(章)

篇6

貸款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貸款人申請__________借款,經保證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額的保證擔保,貸款人同意根據資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發放上述貸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間和額度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經各方協商一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管理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主要借款內容

1.借款余額、用途、種類、利率、期限:

──────┬──────────┬───────────┬──────────│金額(大寫) ││用途 ││├──────┼──────────┼───────────┼──────────┤│種類││利率 ││├──────┼──────────┴───────────┴──────────┤│期限│年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2.本合同項下借款按日計息,按__________結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提款和還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應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提款計劃,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書面文件。

2.貸款人按提款計劃辦理借款憑證手續,在__________個營業日內將貸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內,每筆貸款的實際放款日、還款日和實際借款額、還款方式以借款憑證為準。

3.借款人和保證人負責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依照本合同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本息時均可直接從借款人或保證人帳戶中扣收。

第三條 還款資金來源

借款人應用下列資金,但不僅限于下列資金,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擔保內容

1.保證人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還清為止。

2.保證人保證范圍: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以及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人和借款人承擔連帶責任;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當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時,保證人保證在接到貸款人書面索款通知后15日內無條件地代為償付。

4.保證人接受貸款人對其資金和財產狀況的調查了解,并應及時提供財會報表等資料。

5.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并須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人與其他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和借款人財力狀況的變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條款無效而受到任何影響或免除。

7.保證人應予賠償因自身過失而造成的貸款人損失,向貸款人支付借款金額__________%的賠償金。

第五條 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借款人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政策性貸款帳戶管理及資金結算管理的規定;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

2.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貸款人對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計收利息。

4.借款人應及時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會報表和統計報表等資料,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檢查;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包括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等相應的信貸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等改變經營方式行為,均應最遲于變更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積極落實債務;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以保證政策性貸款得安全。借款人對外任何擔保均應提前30天通知貸款人,并以不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為限。否則,貸款人有權采取相應的制裁措施和使貸款免受損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發現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貸款人,并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

8.貸款人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未能及時提供貸款的,應按違約金額和違約天數,每日付給借款人__________違約金。

9.對貸款人的違約行為,借款人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行反映;因貸款人的違約行為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貸款人給予賠償。

10.承擔政策性任務的借款人,有權享受政策性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貸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貸款利率,不得無故提前收回貸款。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還清貸款的,應在貸款到期前1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經保證人同意后由貸款人決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還款的,簽訂延期還款協議。

3.各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方、保證方更換法定代表人,改變住所時,應在變更后10天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合同附件

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延期還款協議書、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和貸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保證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篇7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機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展,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湖北省鄂青聯發[2019]2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在校學生基于共同的興趣、愛好而自愿組成,由學院登記注冊,以實現成員的共同志愿為目標,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及文學(詩)社等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服務大學生成長成才為根本宗旨,創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藝術、文化體育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服務和凝聚同學。

第五條 學生社團由所在黨委領導負責。團委在黨委授權之下,和學工處一道,負責校內學生社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須經團委審查同意,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會員達到并超過200人(含200人)的學生社團須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和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生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我院全日制在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專)科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均需按照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向團委申請登記。一個社團只能申請進行一類登記。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3)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4)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學生社團名稱中應冠有所屬學校的名稱;

(5)有具體活動項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8)有指導教師。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高校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1)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學生社團的章程;

(3)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絡地址;

(4)籌備負責人基本情況;

(5)業務指導教師名單及基本情況;

(6)業務指導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

(7)成員范圍及數額;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活動場所;

(2)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業程序及權限;

(6)經費來源、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團終止的程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團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傳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以會費、組織籌備成立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不予批準社團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

(2)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4)申請材料中有弄虛作假情況。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學院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2)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3)對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來院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文化活動進行審查批準;

(4)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社團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團委將協同學工處強行停止其活動,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學校團委申請注冊,每學期開學兩個星期內持相關資料向院團委申請注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梢宰詡渌囆g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團委批準。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報團委批準。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團委審查通過。團委有權對違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p>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罷免社團負責人;

(2)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4)修改社團章程;

(5)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團委批準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會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3)經補考仍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第五章 學生社團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的活動經費采取學校支持與自籌相結合,以自籌為主的原則。各社團可通過收繳會費、勤工儉學、社會籌資等渠道自籌經費。社團舉辦活動可向團委提出經費申請,并附詳盡預算報告,學生社團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管理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收取一定會費,學生社團聯合會可視本校情況制定相應的社團會費標準。經費開支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布,實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監督。團委將不定期對各社團的會費使用和財產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將提請有關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團委報告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六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學生所參加的社團數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個社團擔任主要負責人。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社團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學生和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 社團會員有按社團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

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登記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團委核準。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當向學校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1)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后,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查。清查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查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團委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處置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一條 院團委每年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一批優秀社團及優秀社團干部,成績特別突出者,推薦到湖北省參加湖北省高校標兵社團和湖北高校優秀社團干部的評選。

第四十二條 凡是在學院注冊的合法社團的干部均有評選資格,優秀社團干部的名額為10名。

第四十三條 優秀社團干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2)社團進步顯著,工作成績突出;

(3)在其領導下,社團精神面貌好,社團規模不斷擴大;

(4)與院團委聯系緊密,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及時上交審批。

第四十四條 團委定期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并對社團和負責人給予獎懲。評估細則及標準:

(1)社團基本建設情況(30分)

a.社團內部組織機構完善,運用良好;

b.社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c.社團負責人品學兼優、工作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d.社團的注冊登記工作;

e.社團工作年初有計劃,年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2)社團活動情況(50分)

a.社團內容豐富健康,形式活潑多樣;

b.活動次數、參加人數、活動規模;

c.活動在學院中的知名度、影響力及社會反響;

d.活動是否對學生素質的提高有較大幫助;

e.活動形式、內容等是否有創新。

(3)社團獲得的榮譽(10分)

a .社團獲得的各級榮譽;

b.社團活動情況在新聞媒體報道的情況。

(4)社團工作展望(10分)

對日后社團發展方向、活動計劃等方面內容。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責令解散。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辦法規定和接受各團委的規定和指導;

(4)財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5)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按規定定期注冊的;

(6)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7)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8)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9)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10)背棄社團宗旨,從事與本社團宗旨、活動范圍不符活動,造成一定影響、情節惡劣的;

(11)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注冊的學生社團名單每學期公布一次;

(12)社團連續兩學期末進行活動的。

第九章 學生社團交際活動

第四十六條 社團開展全省范圍的校際活動實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條 每年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從命名的湖北高校標兵社團中委托部分社團負責組織下一年度全省相關類社團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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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經營過程中,投資各方之間發生各種各樣的糾紛在所難免;一旦該等糾紛訴諸法律,訴訟各方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就成為一個首先需要解決的前提問題。同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成立、變更、終止均應當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才能生效。

1988年4月21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深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一片歡呼聲中成立。合資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其中中方河源華酉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華酉公司”)出資 200萬美元,外方挪威冰城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挪威冰城公司”)出資800萬美元。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這一樁簡單的合資幾年后惹出一場糾紛。

合資企業變更股權

由于外方資金未到位,1991年10月6日,深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出資比例予以變更,其中中方出資750萬美元,外方出資 250萬美元。同日,華酉公司與香港德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德豐公司”)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香港德豐公司購買華酉公司在深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中55%的股份(550萬美元)。該股權轉讓經深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同意。同月16日,深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合資主體和出資比例予以變更,其中中方華酉公司出資200萬美元,外方挪威冰城公司出資250萬美元,外方香港德豐公司出資550萬美元。1992年 3月13日,深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經工商部門進行名稱變更登記為深圳金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金峰公司”)。

1992年8月19日,香港金峰公司在香港公司注冊登記總處登記成立。1993年2月6日,香港金峰公司與香港德豐公司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香港德豐公司將其在深圳金峰公司中的全部股份(550萬美元,占55%)轉讓給香港金峰公司。同日,香港德豐公司致函深圳金峰公司,稱"因我公司香港業務全面調整,經董事會研究,現決定公司名稱更改為香港金峰公司,請協助辦理更換批準證書、工商登記等相關法律手續。"同年4月5日,外商投資主管部門作出的《關于深圳金峰公司港方投資者更名的批復》中稱:"由于深圳金峰公司港方投資者--香港德豐公司更名為香港金峰公司,故同意深圳金峰公司合同、章程有關條款作相應修改。"同月24日,市人民政府向深圳金峰公司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批準證書》,載明合資者為華酉公司、挪威冰城公司、香港金峰公司。

1993年5月9日,由香港金峰公司全體董事出席的會議作出決議,香港金峰公司股份重新分配為張林、董知明、孫文寧、趙慧、周南各占20%。

1996年10月17日,芬蘭金峰公司和趙慧出具"關于香港金峰公司更名為芬蘭金峰公司的說明",載明:"深圳金峰公司丙方投資方為香港金峰公司,現因該公司遷移至芬蘭,公司注冊于芬蘭,因此原香港金峰公司更名為芬蘭金峰公司,法人董事長未有變動,深圳金峰公司的丙方投資方的股權不變"。同年11月12日,市政府《關于同意深圳金峰公司股權轉讓的批復》同意將其持有的華酉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文達公司,同意原投資丙方香港金峰公司變更為芬蘭金峰公司。同月深圳金峰公司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199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向深圳金峰公司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載明,合資企業的投資者為文達公司、挪威冰城公司、芬蘭金峰公司三方。

股權確權生糾紛

1999年6月3日,香港金峰公司在香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董知明、張林出席,其中張林亦代表孫文寧參加此次大會,趙慧、周南缺席,會議決議授權董知明、張林代表公司全權處理該公司投資的深圳金峰公司項目中所產生的糾紛一案的有關事項。同月19日,由董知明、張林出席的董事會作出決議,授權董知明代表香港金峰公司簽署有關深圳金峰公司項目糾紛一案的《民事狀》。同日,香港金峰公司以芬蘭金峰公司為被告,訴至本案一審法院,認為芬蘭金峰公司侵占了香港金峰公司在深圳金峰公司中55%的股權。香港金峰公司因此請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占其投資款550萬美元的侵權行為;(2)被告立即向工商機構辦理變更歸還其在深圳金峰公司中55%的股權,即550萬美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00年10月1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芬蘭領事館認證的顧長青及由顧長青代趙慧、周南簽署的聲明稱:趙慧、周南及顧長青是香港金峰公司的董事,公司董事局從未研究過亦未做出過決議向一審法院訴訟,所謂訴訟狀他們并不知曉。在半數董事未知情及未贊同之形勢下的訴訟是非法的。2001年4月2日,由趙慧、周南、顧長青出席的香港金峰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董知明等董事未經全體董事討論并達成決議,擅自以公司的名義對芬蘭金峰公司向一審法院無效,決定以香港金峰公司的名義申請撤訴。同日,向一審法院發出蓋有香港金峰公司公章的《撤訴申請書》,申請撤回。

2001年5月5日,由董知明、張林、孫文寧參加的香港金峰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1)對芬蘭金峰公司的法律訴訟是由董知明、孫文寧、張林等董事依法作出,趙慧等人無權;(2)上述決議已于1999年6月3日獲占已發行股份 60%的股東出席的特別股東大會的確認通過,以維護股東的基本利益,故趙慧等董事無權或反對;(3)授權董知明代表公司發出聲明。

一審法院支持原告確權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1996年10月17日之前,深圳金峰公司的投資人分別由文達公司、挪威冰城公司、香港金峰公司三方組成,其中中方資金200萬美元、挪威冰城公司資金250萬美元、香港金峰公司資金550萬美元。關于10月17日之后香港金峰公司是否更名為芬蘭金峰公司、是否遷址至芬蘭的事實,從現有證據可以充分證明,香港金峰公司從未更名為芬蘭金峰公司,亦未遷址至芬蘭,在法律上也不存在不同國籍公司之間的更名和遷址問題。香港金峰公司從成立至今,一直在香港營業,芬蘭金峰公司對這一事實亦予以認可。即使香港金峰公司股東內部之間存在權利糾紛,芬蘭金峰公司以上述方式獲取深圳金峰公司股東地位沒有事實依據,同時違背了法律規定,其行為侵害了香港金峰公司的權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管理機構。根據現有證據證明,香港金峰公司的行為經公司三位占60%股權的股東同意,符合公司章程,應為有效。芬蘭金峰公司提供的以香港金峰公司名義提出的撤訴申請,未經香港金峰公司股東成員的多數同意,故對該撤訴申請不予采納。香港金峰公司與芬蘭金峰公司對在深圳金峰公司中原股東香港德豐公司變更為香港金峰公司這一事實均無異議,故香港金峰公司是深圳金峰公司的股東,亦當然是相應股權的所有人。一審法院判決如下:(1)確認深圳金峰公司的股東之一是香港金峰公司,共計投資550萬美元;(2)芬蘭金峰公司應停止侵害,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辦理相應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確認投資主體和投資款歸屬香港金峰公司。

被告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被告認為,其一,董知明、張林、孫文寧三人做出的臨時股東大會是在未通知趙慧和周南這兩位股東、這兩位股東也因此未參加的情況下召開的,因而其召開是無效的,其形成的股東會決議也是無效的,故而香港金峰公司無權依該股東會決議芬蘭金峰公司。其二,本案系確權之訴,且本案中的"確權"有其特殊之處,即本案涉及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變更問題。深圳金峰公司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根據中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成立、變更、終止均應當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到工商機關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才能生效。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直接或間接地使有關行政行為作出變更,但這些行政行為應理解為只是程序性的或形式性的行為,如備案、登記等行為,而對于實質性的行政行為,如本案所涉的審批行為,則是中國法律賦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特有的權力,不能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和作出民事判決予以變更。即使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行為不當,也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程序或者行政訴訟程序予以糾正。因此,本案香港金峰公司請求確認其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的股權的主張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通過本案的民事訴訟解決,因此法院應駁回原告的。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香港金峰公司系在香港依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趙慧、周南和張林、董知明、孫文寧均系該公司占20%股份的股東,張林、董知明、孫文寧能否通過所謂"特別股東大會"決議提起本案訴訟涉及到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確定","外國法人以其注冊登記地國家的法律為其本國法"。因此,本案應當根據香港法來認定占公司60%股份的張林、董知明、孫文寧三股東能否在趙慧、周南未參加的情況下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代表香港金峰公司提訟。

根據香港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決議、股東大會或者特別股東大會的召開等等均應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本案中,由張林、董知明出席的特別股東大會決議提起本案訴訟,其中張林亦代表孫文寧,也就是說占公司60%股份和60%多數的股東出席了該次特別股東大會并通過了提起本案訴訟的決議。根據香港金峰公司章程的規定,全體股東均應當獲得此類會議的通知,趙慧、周南并未獲得該次會議的有效通知,因此違反了該公司章程的規定。然而,特別股東大會決議是為了維護香港金峰公司的利益,而且并不構成對趙慧、周南少數股東的欺詐,盡管與趙慧、周南的利益相違背,根據香港判例法上確立的原則,該特別股東大會應當認定是有效的。因此,根據香港金峰公司1999年6月3日的特別股東大會決議提起的本案訴訟是有效的。亦因此,2001年4月2日趙慧、周南、顧長青出席的香港金峰公司董事會決議以香港金峰公司的名義撤回本案訴訟是無效的。

篇9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以及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轉讓定價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以下簡稱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四條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企業提出的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進行審核評估,并與企業協商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等工作的總稱。

第五條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六條受控外國企業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受控外國企業不作利潤分配或減少分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并對歸屬于中國居民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七條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八條一般反避稅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第二章關聯申報

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級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系等。

第十條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第十一條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第十二條企業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同期資料管理

第十三條企業應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

第十四條同期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結構

1.企業所屬的企業集團相關組織結構及股權結構;

2.企業關聯關系的年度變化情況;

3.與企業發生交易的關聯方信息,包括關聯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構成情況、注冊地址及實際經營地址,以及關聯個人的名稱、國籍、居住地、家庭成員構成等情況,并注明對企業關聯交易定價具有直接影響的關聯方;

4.各關聯方適用的具有所得稅性質的稅種、稅率及相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

(二)生產經營情況

1.企業的業務概況,包括企業發展變化概況、所處的行業及發展概況、經營策略、產業政策、行業限制等影響企業和行業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問題,集團產業鏈以及企業所處地位;

2.企業的主營業務構成,主營業務收入及其占收入總額的比重,主營業務利潤及其占利潤總額的比重;

3.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及相關市場競爭環境的分析;

4.企業內部組織結構,企業及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并參照填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5.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可視企業集團會計年度情況延期準備,但最遲不得超過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關聯交易情況

1.關聯交易類型、參與方、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等;

2.關聯交易所采用的貿易方式、年度變化情況及其理由;

3.關聯交易的業務流程,包括各個環節的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與非關聯交易業務流程的異同;

4.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無形資產及其對定價的影響;

5.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或協議副本及其履行情況的說明;

6.對影響關聯交易定價的主要經濟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關聯交易和非關聯交易的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劃分情況,不能直接劃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劃分,說明確定該劃分比例的理由,并參照填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況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等;

2.可比企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等相關信息;

3.可比交易的說明,如: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質量及其效用;融資業務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勞務的性質與程度;無形資產的類型及交易形式,通過交易獲得的使用無形資產的權利,使用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來源、選擇條件及理由;

5.可比數據的差異調整及理由。

(五)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1.轉讓定價方法的選用及理由,企業選擇利潤法時,須說明對企業集團整體利潤或剩余利潤水平所做的貢獻;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

3.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的過程中所做的假設和判斷;

4.運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結果,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5.其他支持所選用轉讓定價方法的資料。

第十五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三)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第十六條除本辦法第七章另有規定外,企業應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同期資料,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20日內提供。

企業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期提供同期資料的,應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內提供同期資料。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同期資料,須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簽字或蓋章。同期資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資料,應標明出處來源。

第十八條企業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保存同期資料。

第十九條同期資料應使用中文。如原始資料為外文的,應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條同期資料應自企業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四章轉讓定價方法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關聯交易以及稅務機關審核、評估關聯交易均應遵循獨立交易原則,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選用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應進行可比性分析??杀刃苑治鲆蛩刂饕ㄒ韵挛鍌€方面:

(一)交易資產或勞務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資產的物理特性、質量、數量等,勞務的性質和范圍,無形資產的類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圍、預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風險,功能主要包括:研發、設計,采購,加工、裝配、制造,存貨管理、分銷、售后服務、廣告,運輸、倉儲,融資,財務、會計、法律及人力資源管理等,在比較功能時,應關注企業為發揮功能所使用資產的相似程度;風險主要包括:研發風險,采購風險,生產風險,分銷風險,市場推廣風險,管理及財務風險等;

(三)合同條款,主要包括:交易標的,交易數量、價格,收付款方式和條件,交貨條件,售后服務范圍和條件,提供附加勞務的約定,變更、修改合同內容的權利,合同有效期,終止或續簽合同的權利;

(四)經濟環境,主要包括:行業概況,地理區域,市場規模,市場層級,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程度,消費者購買力,商品或勞務可替代性,生產要素價格,運輸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經營策略,主要包括:創新和開發策略,多元化經營策略,風險規避策略,市場占有策略等。

第二十三條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交易資產或勞務的特性、合同條款及經濟環境上的差異,按照不同交易類型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或轉讓

1.購銷或轉讓過程,包括交易的時間與地點、交貨條件、交貨手續、支付條件、交易數量、售后服務的時間和地點等;

2.購銷或轉讓環節,包括出廠環節、批發環節、零售環節、出口環節等;

3.購銷或轉讓貨物,包括品名、品牌、規格、型號、性能、結構、外型、包裝等;

4.購銷或轉讓環境,包括民族風俗、消費者偏好、政局穩定程度以及財政、稅收、外匯政策等。

(二)有形資產的使用

1.資產的性能、規格、型號、結構、類型、折舊方法;

2.提供使用權的時間、期限、地點;

3.資產所有者對資產的投資支出、維修費用等。

(三)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

1.無形資產類別、用途、適用行業、預期收益;

2.無形資產的開發投資、轉讓條件、獨占程度、受有關國家法律保護的程度及期限、受讓成本和費用、功能風險情況、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資金:融資的金額、幣種、期限、擔保、融資人的資信、還款方式、計息方法等。

(五)提供勞務:業務性質、技術要求、專業水準、承擔責任、付款條件和方式、直接和間接成本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價格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四條再銷售價格法以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減去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后的金額作為關聯方購進商品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再銷售給非關聯方的價格×(1-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收入凈額×100%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功能風險及合同條款上的差異以及影響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銷售、廣告及服務功能,存貨風險,機器、設備的價值及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及價值,批發或零售環節,商業經驗,會計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毛利率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再銷售價格法通常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型、性能、結構或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單純購銷業務。

第二十五條成本加成法以關聯交易發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其計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價格=關聯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關聯交易毛利/可比非關聯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功能風險及合同條款上的差異以及影響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制造、加工、安裝及測試功能,市場及匯兌風險,機器、設備的價值及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及價值,商業經驗,會計處理及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成本加成率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勞務提供或資金融通的關聯交易。

第二十六條交易凈利潤法以可比非關聯交易的利潤率指標確定關聯交易的凈利潤。利潤率指標包括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功能風險及經濟環境上的差異以及影響營業利潤的其他因素,具體包括執行功能、承擔風險和使用資產,行業和市場情況,經營規模,經濟周期和產品生命周期,成本、費用、所得和資產在各交易間的分攤,會計處理及經營管理效率等。

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之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就該差異對營業利潤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根據本章規定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交易凈利潤法通常適用于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以及勞務提供等關聯交易。

第二十七條利潤分割法根據企業與其關聯方對關聯交易合并利潤的貢獻計算各自應該分配的利潤額。利潤分割法分為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一般利潤分割法根據關聯交易各參與方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確定各自應取得的利潤。

剩余利潤分割法將關聯交易各參與方的合并利潤減去分配給各方的常規利潤的余額作為剩余利潤,再根據各方對剩余利潤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應特別考察交易各方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成本、費用、所得和資產在各交易方之間的分攤,會計處理,確定交易各方對剩余利潤貢獻所使用信息和假設條件的可靠性等。

利潤分割法通常適用于各參與方關聯交易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情況。

第五章轉讓定價調查及調整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有權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稅務檢查的規定,確定調查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被調查企業必須據實報告其關聯交易情況,并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

第二十九條轉讓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一)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二)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三)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

(四)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五)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六)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七)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第三十條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三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結合日管工作,開展案頭審核,確定調查企業。案頭審核應主要根據被調查企業歷年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及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等納稅資料,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關聯交易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分析。

企業可以在案頭審核階段向稅務機關提供同期資料。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對已確定的調查對象,應根據所得稅法第六章、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章、征管法第四章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實施現場調查。

(一)現場調查人員須2名以上。

(二)現場調查時調查人員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并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

(三)現場調查可根據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核查等方式。

(四)詢問當事人應有專人記錄《詢問(調查)筆錄》,并告知當事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詢問(調查)筆錄》應交當事人核對確認。

(五)需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的,應按照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填制《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辦理有關法定手續,調取的賬簿、記賬憑證等資料,應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時限如數退還。

(六)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由調查人員填寫《詢問(調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字,并根據需要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若被調查企業拒絕,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七)可以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的方式索取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但必須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處,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對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蓋章或押印。

(八)需要證人作證的,應事先告知證人不如實提供情況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證人的證言材料應由本人簽字或押印。

第三十三條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在實施轉讓定價調查時,有權要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可比企業)提供相關資料,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

(一)企業應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供的,應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批準,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延期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函復,逾期未函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已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二)企業的關聯方以及可比企業應在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約定期限一般不應超過60日。

企業、關聯方及可比企業應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相關資料。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有關規定,核實企業申報信息,并要求企業填制《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稅務機關在企業關聯申報和提供資料的基礎上,填制《企業關聯關系認定表》、《企業關聯交易認定表》和《企業可比性因素分析認定表》,并由被調查企業核對確認。

第三十五條轉讓定價調查涉及向關聯方和可比企業調查取證的,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進行調查取證。

第三十六條稅務機關審核企業、關聯方及可比企業提供的相關資料,可采用現場調查、發函協查和查閱公開信息等方式核實。需取得境外有關資料的,可按有關規定啟動稅收協定的情報交換程序,或通過我駐外機構調查收集有關信息。涉及境外關聯方的相關資料,稅務機關也可要求企業提供公證機構的證明。

第三十七條稅務機關應選用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轉讓定價方法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分析評估時可以使用公開信息資料,也可以使用非公開信息資料。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分析、評估企業關聯交易時,因企業與可比企業營運資本占用不同而對營業利潤產生的差異原則上不做調整。確需調整的,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三十九條按照關聯方訂單從事加工制造,不承擔經營決策、產品研發、銷售等功能的企業,不應承擔由于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等原因帶來的風險和損失,通常應保持一定的利潤率水平。對出現虧損的企業,稅務機關應在經濟分析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可比價格或可比企業,確定企業的利潤水平。

第四十條企業與關聯方之間收取價款與支付價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稅務機關在可比性分析和納稅調整時,原則上應還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條稅務機關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評估企業利潤水平時,企業利潤水平低于可比企業利潤率區間中位值的,原則上應按照不低于中位值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稅務機關應做出轉讓定價調查結論,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結論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經調查,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應按以下程序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

(一)在測算、論證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擬定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方案;

(二)根據初步調整方案與企業協商談判,稅企雙方均應指定主談人,調查人員應做好《協商內容記錄》,并由雙方主談人簽字確認,若企業拒簽,可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簽認備案;

(三)企業對初步調整方案有異議的,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稅務機關收到資料后,應認真審核,并及時做出審議決定;

(四)根據審議決定,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初步調整通知書》,企業對初步調整意見有異議的,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書面提出,稅務機關收到企業意見后,應再次協商審議;企業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初步調整意見;

(五)確定最終調整方案,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第四十四條企業收到《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后,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及利息。

第四十五條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在跟蹤管理期內,企業應在跟蹤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跟蹤年度的同期資料,稅務機關根據同期資料和納稅申報資料重點分析、評估以下內容:

(一)企業投資、經營狀況及其變化情況;

(二)企業納稅申報額變化情況;

(三)企業經營成果變化情況;

(四)關聯交易變化情況等。

稅務機關在跟蹤管理期內發現企業轉讓定價異常等情況,應及時與企業溝通,要求企業自行調整,或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開展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六章預約定價安排管理

第四十六條企業可以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與稅務機關就企業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通常經過預備會談、正式申請、審核評估、磋商、簽訂安排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第四十七條預約定價安排應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稅務機關受理。

第四十八條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依法履行關聯申報義務;

(三)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

第四十九條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自企業提交正式書面申請年度的次年起3至5個連續年度的關聯交易。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如果企業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類似,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適用于申請當年或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

第五十條企業正式申請談簽預約定價安排前,應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談簽意向,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書面要求,與企業就預約定價安排的相關內容及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可行性開展預備會談,并填制《預約定價安排會談記錄》。預備會談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談簽意向。在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就以下內容提供資料,并與稅務機關進行討論:

1.安排的適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以前年度生產經營情況;

4.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

5.是否應用安排確定的方法解決以前年度的轉讓定價問題;

6.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企業申請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談簽意向,國家稅務總局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預備會談的內容除本條第(一)項外,還應特別包括:

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備會談申請的情況;

2.安排涉及的關聯方以前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

3.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的預約定價安排擬采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

(三)預備會談達成一致意見的,稅務機關應自達成一致意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可以就預約定價安排相關事宜進行正式談判,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會談通知書》;預備會談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稅務機關應自最后一次預備會談結束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企業,向企業送達《拒絕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通知書》,拒絕企業申請預約定價安排,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企業應在接到稅務機關正式會談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出預約定價安排書面申請報告,并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企業申請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將《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和《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申請書》同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

(一)預約定價安排書面申請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1.相關的集團組織架構、公司內部結構、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情況;

2.企業近三年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產品功能和資產(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的資料;

3.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別和納稅年度;

4.關聯方之間功能和風險劃分,包括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5.安排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原則和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6.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

7.安排預約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8.與安排有關的關聯交易、經營安排及利潤水平等財務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雙重征稅等問題;

10.涉及境內、外有關法律、稅收協定等相關問題。

(二)企業因下列特殊原因無法按期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并報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延期報送申請書》:

1.需要特別準備某些方面的資料;

2.需要對資料做技術上的處理,如文字翻譯等;

3.其他非主觀原因。

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書面延期申請后15日內,對其延期事項做出書面答復,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延期報送答復書》。逾期未做出答復的,視同稅務機關已同意企業的延期申請。

(三)上述申請內容所涉及的文件資料和情況說明,包括能夠支持擬選用的定價原則、計算方法和能證實符合預約定價安排條件的所有文件資料,企業和稅務機關均應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條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及所需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審核和評估。根據審核和評估的具體情況可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有關資料,形成審核評估結論。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核評估時間的,稅務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企業,并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審核評估延期通知書》,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稅務機關應主要審核和評估以下內容:

(一)歷史經營狀況,分析、評估企業的經營規劃、發展趨勢、經營范圍等文件資料,重點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預(決)算、董事會決議等,綜合分析反映經營業績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如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

(二)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評估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所擁有的份額,執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方面所承擔的風險。

(三)可比信息,分析、評估企業提供的境內、外可比價格信息,說明可比企業和申請企業之間的實質性差異,并進行調整。若不能確認可比交易或經營活動的合理性,應明確企業須進一步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以證明其所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審核的關聯交易和經營現狀,并得到相關財務、經營等資料的證實。

(四)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對行業盈利能力和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五)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實地運用于以前、現在和未來年度的關聯交易以及相關財務、經營資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預期的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區間,通過對確定的可比價格、利潤率、可比企業交易等情況的進一步審核和評估,測算出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接受的價格或利潤區間。

第五十三條稅務機關應自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形成審核評估結論之日起30日內,與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應將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和審核評估報告一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展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磋商,磋商達成一致的,根據磋商備忘錄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

預約定價安排草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關聯方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關聯交易及適用年度;

(三)安排選定的可比價格或交易、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經營結果等;

(四)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

(五)假設條件;

(六)企業年度報告、記錄保存、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等義務;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責任條款;

(九)安排的修訂;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則。

第五十四條稅務機關與企業就單邊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單邊預約定價安排。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就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內容達成一致后,雙方或多方稅務主管當局授權的代表正式簽訂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與企業簽訂《雙邊(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

第五十五條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談判后和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前,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暫停、終止談判。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經締約各方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可暫停、終止談判。終止談判的,雙方應將談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資料退還給對方。

第五十六條稅務機關應建立監控管理制度,監控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情況。

(一)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應完整保存與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并在納稅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

年度報告應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情況以及企業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情況,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以及是否有修訂或實質上終止該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如有未決問題或將要發生的問題,企業應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與稅務機關協商是否修訂或終止安排。

(二)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稅務機關應定期(一般為半年)檢查企業履行安排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遵守了安排條款及要求;為談簽安排而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資料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所描述的假設條件是否仍然有效;企業對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是否與假設條件相一致等。

稅務機關如發現企業有違反安排的一般情況,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終止安排;如發現企業存在隱瞞或拒不執行安排的情況,稅務機關應認定預約定價安排自始無效。

(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如果企業發生實際經營結果不在安排所預期的價格或利潤區間之內的情況,稅務機關應在報經上一級稅務機關核準后,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利潤區間內。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

(四)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企業發生影響預約定價安排的實質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30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的影響,并附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而無法按期報告的,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企業書面報告之日起60日內,予以審核和處理,包括審查企業變化情況、與企業協商修訂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和相關條件,或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的影響程度采取修訂或終止安排等措施。原預約定價安排終止執行后,稅務機關可以和企業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談簽新的預約定價安排。

(五)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與企業共同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在執行期內,企業應分別向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和實質性變化報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對企業執行安排的情況,實行聯合檢查和審核。

第五十七條預約定價安排期滿后自動失效。如企業需要續簽的,應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報送《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并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現行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續簽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答復書》。稅務機關應審核、評估企業的續簽申請資料,與企業協商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并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企業完成續簽工作。

第五十八條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同時涉及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或者同時涉及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協調。企業可以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出談簽意向。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與企業達成的預約定價安排,只要企業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條款及其要求,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應執行。

第六十條稅務機關與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正式談簽、審核、分析等全過程中所獲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稅務機關和企業每次會談,均應對會談內容進行書面記錄,同時載明每次會談時相互提供資料的份數和內容,并由雙方主談人員簽字或蓋章。

第六十一條稅務機關與企業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的,稅務機關在會談、協商過程中所獲取的有關企業的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非事實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交易行為的稅務調查。

第六十二條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如果稅務機關與企業發生分歧,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協調;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協調。對上一級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總局的協調結果或決定,下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執行。但企業仍不能接受的,應當終止安排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應在與企業正式簽訂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或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后10日內,以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中發生修訂、終止等情況后20日內,將單邊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文本、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協議書以及安排變動情況的說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七章成本分攤協議管理

第六十四條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六十五條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對開發、受讓的無形資產或參與的勞務活動享有受益權,并承擔相應的活動成本。關聯方承擔的成本應與非關聯方在可比條件下為獲得上述受益權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另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第六十六條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第六十七條涉及勞務的成本分攤協議一般適用于集團采購和集團營銷策劃。

第六十八條成本分攤協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與方的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系、在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內容、范圍,協議涉及研發或勞務活動的具體承擔者及其職責、任務;

(三)協議期限;

(四)參與方預期收益的計算方法和假設;

(五)參與方初始投入和后續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價值確認的方法以及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六)參與方會計方法的運用及變更說明;

(七)參與方加入或退出協議的程序及處理規定;

(八)參與方之間補償支付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九)協議變更或終止的條件及處理規定;

(十)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企業應自成本分攤協議達成之日起30日內,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稅務機關判定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

第七十條已經執行并形成一定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參與方發生變更或協議終止執行,應根據獨立交易原則做如下處理:

(一)加入支付,即新參與方為獲得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應做出合理的支付;

(二)退出補償,即原參與方退出協議安排,將已有協議成果的受益權轉讓給其他參與方應獲得合理的補償;

(三)參與方變更后,應對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攤情況做出相應調整;

(四)協議終止時,各參與方應對已有協議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業不按獨立交易原則對上述情況做出處理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做出調整。

第七十一條成本分攤協議執行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

第七十二條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

(一)企業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二)涉及補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三)涉及無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三條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第七十四條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一)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二)成本分攤協議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該協議的其他協議;

(三)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地區)、關聯關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五)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七)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做出或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對象;

(八)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結果的比較及由此做出的調整。

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無論成本分攤協議是否采取預約定價安排的方式,均應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稅務機關提供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第七十五條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二)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四)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備案或準備、保存和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

(五)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

第八章受控外國企業管理

第七十六條受控外國企業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以下統稱中國居民股東,包括中國居民企業股東和中國居民個人股東)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50%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外國企業。

第七十七條本辦法第七十六條所稱控制,是指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構成實質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國居民股東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單層直接或多層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第七十八條中國居民企業股東應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提供對外投資信息,附送《對外投資情況表》。

第七十九條稅務機關應匯總、審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申報的對外投資信息,向受控外國企業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送達《受控外國企業中國居民股東確認通知書》。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符合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征稅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第八十條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的視同受控外國企業股息分配的所得,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所得=視同股息分配額×實際持股天數÷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天數×股東持股比例

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的,股東持股比例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

第八十一條受控外國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納稅年度存在差異的,應將視同股息分配所得計入受控外國企業納稅年度終止日所屬的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納稅年度。

第八十二條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當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按照所得稅法或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抵免。

第八十三條受控外國企業實際分配的利潤已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稅的,不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第八十四條中國居民企業股東能夠提供資料證明其控制的外國企業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免于將外國企業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的利潤視同股息分配額,計入中國居民企業股東的當期所得:

(一)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

(二)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

(三)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第九章資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后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于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準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于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八十九條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第九十條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準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十一條本章所稱“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企業實際支付關聯方利息存在轉讓定價問題的,稅務機關應首先按照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第十章一般反避稅管理

第九十二條稅務機關可依據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存在以下避稅安排的企業,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

(一)濫用稅收優惠;

(二)濫用稅收協定;

(三)濫用公司組織形式;

(四)利用避稅港避稅;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條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審核企業是否存在避稅安排,并綜合考慮安排的以下內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實質;

(二)安排訂立的時間和執行期間;

(三)安排實現的方式;

(四)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

(六)安排的稅收結果。

第九十四條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于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稅港并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收上否定該企業的存在。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企業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提供資料證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能證明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實施納稅調整,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通知書》。

第九十六條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避稅安排的籌劃方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九十七條一般反避稅調查及調整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十一章相應調整及國際磋商

第九十八條關聯交易一方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應允許另一方做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征稅。相應調整涉及稅收協定國家(地區)關聯方的,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有關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開展磋商談判。

第九十九條涉及稅收協定國家(地區)關聯方的轉讓定價相應調整,企業應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送《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申請書》,并提供企業或其關聯方被轉讓定價調整的通知書復印件等有關資料。

第一百條企業應自企業或其關聯方收到轉讓定價調整通知書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相應調整的申請,超過三年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調整,涉及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已扣繳的稅款,不再做相應調整。

第一百零二條國家稅務總局按照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接受企業談簽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應與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有關規定開展磋商談判。

第一百零三條相應調整或相互磋商的結果,由國家稅務總局以書面形式經主管稅務機關送達企業。

第一百零四條本辦法第九章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視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適用本章相應調整的規定。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或者企業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可以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加收利息。

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免于準備同期資料,但經稅務機關調查,其實際關聯交易額達到必須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的,稅務機關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適用本條第(二)項規定。

(四)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一百零八條企業在稅務機關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決定前預繳稅款的,收到調整補稅通知書后補繳稅款時,按照應補繳稅款所屬年度的先后順序確定已預繳稅款的所屬年度,以預繳入庫日為截止日,分別計算應加收的利息額。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對特別納稅調整應補征的稅款及利息,應在稅務機關調整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入庫。企業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依照征管法第三十一條及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延期繳納稅款。逾期不申請延期又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條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管理和預約定價安排管理以外的其他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實施的調查調整程序可參照適用本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要加強聯系,可根據需要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一百一十二條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涉稅保密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93號)等有關保密的規定保管、使用企業提供的信息資料。

第一百一十三條本辦法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辦法所涉及的“以上”、“以下”、“日內”、“之日”、“之前”、“少于”、“低于”、“超過”等均包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五條被調查企業在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期間申請變更經營地址或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在調查結案前原則上不予辦理稅務變更、注銷手續。

篇10

產品買賣合同范文一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合同標的物

1、本合同標的物為

3、乙方承諾如下:

(1)乙方在十月一號之前發雞苗。

(2)乙方喂養一個月,體重不得小于六兩。

(3)乙方給雞苗做全部疫苗,以后甲方喂養的存活率在95%以上。

(4)雞蛋顏色為褐色。

(5)免費提供養殖技術,后期技術問題有技術員幫忙解決,上門服務免費。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至

三、供貨及驗收

1、甲方向乙方購買雞苗,由乙方送雞苗至

4、乙方送雞苗途中發生的損毀等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予承擔。

5、乙方將雞苗送至合同約定的地點后,甲方檢驗后收貨,具體步驟如下:

(1)雞苗到后,乙方點數壹仟只六兩以上的雞苗。

(2)雞苗不合格(包括雞苗質量不合約定、型號不符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調換雞苗、退雞苗,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由乙方自行負擔。 四、貨款支付

貨款支付采取以下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支付總額的50%作為定金。

23、乙方在收款時應提供相應金額的合法發票。

六、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地點送達貨物,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2、乙方送達之貨物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拒絕收貨或要求乙方退貨、補貨。乙方應承擔此次送貨數額款項 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損失的,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利。

3、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應在約定交貨時間前_____天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可根據乙方狀況進行評估,如果甲方根據評估認定乙方不能繼續履約,可解除本合同,并于三天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有異議。甲方根據甲方(項目部)認定的供貨數量進行結算。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無正當理由停止供貨的,應承擔未履行部分貨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他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

5、乙方所提供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總數量短缺或其他應當歸責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工程施工無法進行、耽誤工期或其損失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甲方并有權保留要求乙方賠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6、甲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的,應承擔不能付款部分如因乙方偽造數據、改變合同約定的貨物單價等,而制作付款申請書請求甲方付款的,甲方有權拒絕付款,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保修期限及責任

八、其他約定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客觀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情形,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條款時,不能履行方應在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之日起 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在取得合法機關有效證明后,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經另一方同意后,履行方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方責任。

3、合同遲延履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履行方不免除責任,并必須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十、其他

1、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提交給對方相關資料備案:

(1)乙方是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2)乙方屬個人的,應提交合法的身份證明文件;

(3)乙方以人身份簽訂本合同的,應當提交被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中應明確載明人授權范圍;

(4)乙方提交生產廠家名稱、生產質量合格證書及相關說明,以便甲方備案使用;

2、本合同簽訂時需甲方公司蓋章及項目經理簽字認可,否則本合同不產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簽訂,除甲方(項目經理)簽字或蓋章認可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員不能代表甲方處理因本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擅自處理債權債務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欠款證明、對帳單據等等,因此而產生的債權債務甲方不予認可,且對甲方不產生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履行產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態度,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于本合同同時使用,補充合同與本合同矛盾的,以補充合同為準。

4、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雙方的資格資料、送貨收貨清單、來往帳單、支付證明等,與本合同同時使用,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項目經理: 簽約負責人:

產品買賣合同范文二

賣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2015年8月19日 買方:

一、產品名稱、型號、廠家、商標、數量、價格、金額:

詳見附件一

二、質量和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環保、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賣方應保證產品交付后質量與樣品質量相符合,滿足買方裝配和使用的要求。買方圖紙有明確規定的,按圖紙規定的標準驗收;簽訂了技術協議的,按雙方達成的技術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執行。賣方同時須提交產品合格證明或出廠檢驗報告等。買方只負責產品的外觀質量與數量檢驗,因賣方原因導致產品在裝配及使用過程中的不良,買方嚴格按照《產品買賣合同》、《質量服務協議》、《技術協議》等相關條款執行索賠。賣方須保證其提供的產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且賣方須確保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牌、規格型號、廠家、質量要求,否則應按買方要求更換或退貨,并承擔該批次產品價款一倍的違約金。

產品質保期一年,自買方主機產品銷售之日起計算,同時產品零部件使用時間不得少于2000小時,以上時間以先到為準,國家、行業標準等對產品質保期的規定長于合同約定的,遵照國家、行業標準等執行。產品在質保期發生質量問題的,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更換、修復和賠償損失,逾期更換、修復或賠償的,按產品價款的2 /日承擔違約金;買方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更換、修復故障產品,并由賣方承擔相應費用。

三、交貨時間和數量:

賣方按物流工程師訂單交貨。賣方交貨延期的則

四、交貨地點和方式:

賣方送貨到買方指定地點。

五、運輸方式和費用:

賣方負責運輸,承擔運輸費用(含保險費)。

六、包裝標準:

賣方按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及買方的要求包裝產品,采取防銹、防腐、防碰措施,賣方承擔包裝費用,包裝物不回收。如因包裝破損等問題導致貨物受損、滅失的,由賣方承擔退換貨等補償責任。

七、隨機備品、配件、工具和資料:

產品具有出廠日期、編號等銘牌標識,并附有裝箱單、產品說明書、合格證和檢驗書等質量證明原件。

八、 檢驗和異議:

1、 貨到買方指定地點后,買方按國家、行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對產品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 并將結果通知賣方;賣方批量交貨的,買方可抽樣檢驗。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質量標準等要求的,賣方應承擔檢驗費用,并按照本合同第二條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技術、質量協議以及賣方的承諾對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經檢驗為不合格產品,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后按省內1周,省外25天內取回不合格產品;逾期未取回的,買方可按 100元/天的標準向賣方收取保管費用,也可以自行將產品處理。雙方簽訂的質量/技術協議對此另有約定,以本合同的約定為準。

九、產品回購:

賣方所品超出買方訂單數量的,賣方根據買方的通知予以回購。賣方負責回購產品的運輸,貨款由賣方直接支付給買方或者在買方應付賣方貨款中扣抵。

十、結算方式和期限:

(一)結算期限

1、貨到付款

(二)結算方式:

2、電匯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0日。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1、 買方與 賣方 簽訂的技術協議,賣方的服務承諾以及買方的訂單等作為本合同附件。

2、 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廠家授權銷售資格證明并按照誠信原則承諾給予買方市場同期最低價,若經買方查實賣方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同期最低價且不合理的,賣方應給予買方差價補償并賠償買方當批次貨款20%的違約金,同時買方可重新評估賣方信用資質,直至解除合同。

3、 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對買方業務人員贈送財物、不得向買方供應核準經營范圍外的產品,否則,買方經查實后可以拒付貨款、解除合同,同時賣方應向買方支付10萬元/人次違約金;給買方造成嚴重后果的,買方將追究其他法律責任。賣方有權向買方監察專線電話0731-84031981、84031759舉報、投訴買方人員索要好處費、收受好處費等違法違規行為,也可將前述行為投訴至lwg@sany.com.cn、監察總部的專用投訴郵箱jiancha@sany.com.cn、供應商投訴專用郵箱swts@sany.com.cn或拔打投訴電話:4008-87-9318。

甲方:乙方:日期:

產品買賣合同范文三

賣方: 買方:

合同編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二、質量和技術要求:

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環保、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樣品質量相符合,滿足買方裝配和使用的要求。產品三包一年。產品在質保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賣方在買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予以更換、修復和賠償損失,逾期更換、修復或賠償的,按產品價款的2/日承擔違約金;買方有權根據需要自行更換、修復故障產品,并由賣方承擔相應費用。賣方提供的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牌、規格型號、廠家、質量要求的,應按買方要求更換或退貨,并承擔該批次產品價款一倍的違約金。 三、交貨時間和數量:

賣方根據買方訂單確定的具體交貨時間和數量交貨。賣方交貨延期的則按延誤批次貨物價款的2/日承擔違約金,并在買方要求的期限內補交;賣方在買方要求的期限內仍不能交貨的,則承擔不能交貨價款20%的違約金。 四、交貨地點和方式:

賣方送貨到買方倉庫。 五、運輸方式和費用:

賣方負責公路(鐵路/航空)運輸,承擔運輸費用(含保險費)。 六、包裝標準:

賣方按國家、行業、企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及買方的要求包裝產品,采取防銹、防腐、防碰措施,包裝物不回收。

七、隨機備品、配件、工具和資料:

產品具有出廠日期、編號等銘牌標識,并附有裝箱單、產品說明書和合格證、檢驗書等質量證明。 八、檢驗和異議:

貨到買方倉庫后,買方按國家、行業標準和樣品的標準對產品外觀質量和數量進行檢驗,并將結果通知賣方;賣方批量交貨的,買方可抽樣檢驗。產品不符合約定的規格型號、品牌、生產廠家、質量標準等要求的,賣方承擔檢驗、退貨、更換等費用。雙方簽訂的技術、質量協議以及賣方的承諾對檢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產品回購:

賣方所品超出買方用量的,賣方根據買方的通知予以回購。買方負責回購產品的運輸,貨款由賣方支付或者在賣方貨款中扣抵。

十、結算方式和期限:

貨到驗收合格且賣方按合同總價款開具的17%增值稅發票在買方財務入帳后,買方在三個月內以電匯或者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總價款的95%;總價款的5%作為質保金,三包期滿后7日內買方付清。?

十一、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1.買方與 簽訂的技術協議,賣方的服務承諾以及買方的訂單等作為本合同附件。 2.賣方應向買方提供廠家授權銷售資格證明、產品出廠及銷售價格表,如實告知產品的成本和利潤,承諾給予買方市場同期最低價,并配合買方進行市場調查、核價,同意按照買方要求根據成本下降等因素相應調整合同價款。經買方查實賣方價格高于市場同期最低價的,賣方須給予買方差價補償。

3.賣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買方業務人員贈送財物、不得向買方供應核準經營范圍外的產品,否則,買方經查實后可以拒付貨款、解除合同;給買方造成嚴重后果的,買方將追究其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