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遷移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6 06:34: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企業遷移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企業遷移申請書

篇1

我們眼下的社會,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平時提出請求的一種書信。那么一般申請書是怎么寫的呢?下面就讓小編帶你去看看調動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調動申請書1尊敬的__:

您好!

首先感謝您多年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同時感謝上級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申請報告!

我系本社職工,在上級領導的關懷下我非常熱愛本職工作。自1994年參加工作以來,我先后從事了儲蓄員、辦公室管理員、信貸部營業員、個人金融部業務員等多種崗位,在單位服從上級領導的安排,工作中兢兢業業,與同事和睦相處,并且積極參加聯社舉辦的各類集體活動。

由于現在住家距離單位較遠,每天早晨5點多種就起床,要轉車3次才能夠趕到單位,在途中耗費了大量的時間,有時交通堵塞就無法準時上班,下班也是很晚才能夠到家,感到非常疲勞,幼小的孩子也得不到應有的照料,給工作和生活都帶來了諸多困難。所以,希望能夠在不影響工作性質的情況下,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的調整,盡可能距離住家近一點,這樣也有利于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為本系統多做一些貢獻。

因此,請求上級領導考慮到我的實際困難,同意我從本社調出至____為何。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調動申請書2__年__月__日出生,戶口在___,非農業戶口,自__年___。根據戶口遷移政策相關規定,現申請將戶口轉入___。

請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___

20__年_月_日

調動申請書31.實行教師職稱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與現工作崗位相適應管理制度。

積極鼓勵教師到與本人職稱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相一致的學校任教。

2.凡中學教師申請到小學任教的,中學應予以同意,小學原則上應予以接收,并根據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申請教師應服從學校安排。

3.本校同意調進人員原則上應是學校急需專業,應與學校上報需求專業順序相符;

本校同意調出的人員原則上應是學校不急需或經過調劑可以解決專業的人員。

4.教師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不滿3年的,原則上不予調整。

各校根據暑后事業發展規模及教師需求情況從嚴控制教師調進調出(調整比例嚴格控制在3%左右)。

5.以考促學成績為本校后5%者,不予調進調出。

6.有關學校對申請調入或公開選聘的教師進行師德和師能考核,凡師德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調入單位認為不符合本單位工作要求或教師“以考代訓”成績在本校后5%之列的,一律退回原單位。

同時對轉崗教師進行考核,不能勝任的,學校要安排其任教原專業。

7.學校新提任教干、推薦評選省特級教師、市級骨干教師,晉升高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必須有在師資薄弱學校掛職鍛煉一年的經歷;

8.在我縣民辦學校工作的原縣內學校公辦教師(以教育局、人事局審核確定的名冊為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參照公辦教師的標準依法繳齊各種保險(個人和集體部分)后,經本人申請,由教育、人事部門審核,符合退休政策的,可根據本人意愿安排到原公辦學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公辦學校教師退休待遇。

9.公辦學校到民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教師的調整,必須經調出公民辦學校簽章同意調出后,調入民辦學校才可簽章同意接收。

凡沒有調出學校簽章同意的《東??h20__年調動申請表》,不允許任何學校予以聘用,否則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10.民辦學校不允許私自到其它民辦學校聘用教師,要公平競爭,不允許哄抬待遇爭聘教師,擾亂正常教學秩序。

如確實需要,要經所在民辦學校同意,報教育局統一研究后辦理手續,否則不予辦理。同時要及時到縣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為所聘用的合格教師辦理檔案工資、保險等調整手續,并報教育局備案。

11.縣直學校公開選聘教師具體崗位、數量、條件等以公布的縣直學校招聘簡章為準。

12.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行人事工作紀律和工作程序。

做到辦事政策公開,辦事過程公開,辦事結果公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監督,對營私舞弊者將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13.凡鄉鎮間調整的,必須在8月20日前由調出學校將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簽章同意的《東??h20__年調動申請表》報縣教育局人事科,否則不予研究。

調動申請書4尊敬的領導:

我是章貢區林業局的一名普通職工,我的妻子是全南縣中學一位具有高級教師職稱的老師,我們于20__年結婚,20__年生有一子,加上我前妻所生的女兒,我們有兩個孩子。生活的波折,讓我更深的感覺到家庭的和諧與穩定、孩子的教育與健康成長是多么的重要。

但兩地分居的生活讓我們失去了原本普通的家庭生活。每天的牽掛,電話是我們一家最重要的情感聯系工具,我們成了“電話夫妻”。每天相互通報情況,卻不能真正相互照顧與扶持,也不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生活環境。我渴望結束這種痛苦的兩地分居生活,也為能以更飽滿的激情投入工作。

為此,我特向領導提出申請,請求將我的妻子從縣中學調入章貢區的中學工作,望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調動申請書5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公司領導這兩年來對我的培養、關心、照顧和信任,同時感謝領導在百忙中審閱我的調崗申請書。

本人是20__年應聘到公司電解車間,工作兩年中,我深感公司的企業文化和人文關懷?,F已較熟悉公司內部管理模式,在工作中,我盡我最大的努力,發揮我的才能,慢慢的我融入到了公司的工作、文化中,對工作也一步步熟悉起來,對公司產品的認知日漸加深,對此本人深為感激公司領導給予我的最大程度的提升發展空間,感謝領導對本人工作學習的關懷與指導,唯有以更為出色的崗位業績來回報。

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工作鍛煉,結合各方因素,慎重考慮之下,今向公司領導提出崗位調換申請。

因為我自身因素,我對電工方面實在是不是很精通,加上在電解車間工作時,溫度過高,不利于我的身心健康。出于本人對裝備的興趣,也為了自己的前途發展,以便造就更好的人生道路,希望公司領導考慮我的申請,安排我到裝備工作崗位,哪怕是從頭開始的崗位,我相信我能勝任,并且能在公司領導班子帶領之下,進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像賽道上的“賽車”風馳電掣,為公司摘金奪銀,盡獻全力。

懇請公司領導予以批準,同意我的工作調動,謝謝!冒昧的打擾,給公司領導增添的麻煩,本人誠摯向公司領導表示謙意!

此致

敬禮!

篇2

在這一年之中,我付出了勞動,也得到了回報。但我想,我的付出不足以得到如此之多的回報,感謝__、___等人在技術方面對我的指導以及各位領導和同事在生活上對我的關心,你們稱得上是慷慨大度,寬容有加。相信同事都了解我,我不會去拍任何人的馬屁,何況現在即將離開,更沒必要。所以,請相信這句話是我發自肺腑。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關于一些安檢員離職申請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1尊敬的黃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來,發現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學知識還有很多欠缺,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園,繼續深造。經過慎重考慮之后,特此提出申請:我自愿申請辭去在規劃局的一切職務,敬請批準。

在規劃局近四年的時間里,我有幸得到了單位歷屆領導及同事們的傾心指導及熱情幫助。工作上,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科研經驗和實踐技能,對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級領導與同事們的關照與幫助;思想上,得到領導與同事們的指導與幫助,有了更成熟與深刻的人生觀。這近四年多的工作經驗將是我今后學習工作中的第一筆寶貴的財富。

在這里,特別感謝主任在過去的工作、生活中給予的大力扶持與幫助。尤其感謝黃主任在規劃局近二年來的關照、指導以及對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對我的指引。感謝所有給予過我幫助的同事們。

為了個人發展望領導批準我的申請,并請協助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祝您身體健康,事業順心。并祝規劃局事業蓬勃發展。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2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提出辭職,我也很清楚這時候向公司辭職于公司于自己都是一個考驗,公司正值用人之際,公司幾個項目剛剛啟動,剛開始有了眉目,隨著工作的進一步推進,我們網絡部在工作中的作用越來會越關鍵。申請辭職,對此我深表歉意。

我是網絡部__網站的編輯,在__公司已經工作二年了,這兩年來我一直從事網站編輯工作。主要的內容包括負責網站頻道信息內容的搜集、把關、規范、整合和編輯,并更新上線;管理和維護社區,完善網站功能,提升用戶體驗;收集、研究和處理用戶的意見和反饋信息;組織策劃社區的推廣活動及相關業內文章撰寫;協助完成頻道管理與欄目的發展規劃,促進網站知名度的提高;配合技術、市場等其他部門的工作。信息的加工,信息的采集專業的編輯,以及網頁的推廣。

請批準我在辦公遷移之前離職。我希望在我未離開崗位之前,能夠盡自己最后一份努力對公司做出回報,我將詳細整理工作資料,配合崗位移交。再次感謝公司的栽培,各位領導各位同事對待我都非常好,我或許會離開公司,感謝公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3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今天,我帶著很復雜的心情向您提交了這封離職申請書。由于您對我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到貴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一年里經歷了許多的機遇和挑戰。經過這一年來在公司從事學生管理、教學、辦公室內勤、招聘、招生等工作,使我在教學,人事管理等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并積累了一定的寶貴經驗。對此我深懷感激!

自從20__年__月__日入職以來,我每天都在努力的工作、努力的提升自己的能力。轉眼一年過去了,我需要重新確定我未來的方向。誠然,論工作環境、領導團隊、工作壓力、個人喜好,我無從挑剔。但是,由于一些我個人的原因,我決定今天向您遞交我的辭職申請書。

在公司工作的一年中,我學到了很多知識,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次寶貴的就業機會及在貴公司良好的環境中工作和學習。

在公司里工作的一年中,雖然我對于基本的教學方法和學生管理技巧及公司業務工作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俗話說“學無止境”,我在實際的工作中發現了很多我還需要進一步提升的地方,我在很多方面還是需要不斷的學習、取經。

人需要不斷的學歷、提高、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變自己,變得適應工作環境,以便更好的發揮自己的特長及優勢。但是我覺得自己一直都沒有什么大的突破,考慮了很久,決定要通過變換工作環境來磨礪。

我很抱歉自己在這個時間向公司提出辭職。來到公司也近一年了,正是在這里我開始正式踏上了社會,實現了自己從一個學生到一個完整社會人的最初轉變。在其間,有過受到挫折之后的堅持與失落,有過艱苦工作留下的汗水,也有過收獲的喜悅與激動。

公司里良好的人際關系和民主的工作氛圍,讓我找到了歸屬的感覺,在這里我能安心的工作,安心的利用業務時間學習。然而對于公司交辦的一些重要事項,我不能夠很好的圓滿完成,加之工作上的毫無成熟感、及不能夠很好的靈活處理好遇到的各種突發事件,總是讓我自己深深的感到愧疚,也總讓自己感到很彷徨。

雖然我即將要離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但是在公司工作的這一年時間里所發生的一件件、一樁樁事情,使我終生難忘。我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對我的諄諄教導。

離開公司,我滿含著愧疚、遺憾。我愧對公司對我的期望及信任,遺憾我不能經歷公司今后的發展及以后的輝煌成就,不能分享你們的甘苦,不能聆聽領導的教誨。

最后,愿公司在今后的發展中能夠一帆風順,興旺發達!并祝愿各位領導與同事:健康快樂,平安幸福!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4尊敬的__臺長,__副臺長,__責編,以及各位兄弟姐妹們:

感謝您閱讀我的辭職信!

經過幾個月的慎重思考,和內心的掙扎。我決定上交這封無奈的辭職信,重新定位我的生活狀態。

首先要感謝的是這2年多工作以及來培養我、幫忙我,支持我的各級領導和兄弟姐妹們,這份感情是無法用言語來表達的。

20__年9月9日,我又一次為了夢想闖進了夢寐以求的電視臺大門。經過2年多工作的磨練,這段完美的歡樂時光深深地印入了我的心里,暫且不談成敗得失,起碼和兄弟姐妹們相處是真誠的,沒有任何戒心的。

記憶猶新的是2007年年底在新聞中心開會的時候,會議資料是讓大伙談談對社會新聞的看法,并隨即對開播《新聞趕擺場》表態,很多老同志由于種種原因表示反對,而且還有老記者煽然淚下,用自我的事例反對開播新欄目。當時我唯一的感受是無助、無奈、無聊,甚至已經絕望,可回頭想想確實不然,大伙都是肉長的,誰有膽兒拿自我的前途開玩笑呢!值得慶幸的是,在領導的堅持下,《新聞趕擺場》最終還是誕生了。

再者,感謝各位領導讓我發揮了自我的優勢,幾部能夠稱為我的“實驗”片的短紀錄片隨之誕生并上演。這些東西都是我短短20幾年的思想經驗,雖然幼稚、極端,但卻是我的人生態度的體現。擁有這樣的機會是不可多得的,甚至是得了一次少一次,我十分珍惜它,在此,再一次感謝各位領導的支持。

我是個熱愛哲學的人,雖然學得淺顯,但隨時隨地都在問自我這樣的問題:你為什么活著?你活著有意思嗎?這也許就是我的人生態度:雖不盡如人意,但求無愧于我心。

往復循環的日子,同樣的工作、同樣的工作資料、同樣的采訪對象、同樣的選題、同樣的為人處世原則、同樣的商業性質、同樣的用酒精揮發著自我的假面、同樣的處理無端、無聊的事情、同樣的沒有時光去捫心自問:“你為什么活著?你活著有意思嗎?”

或許可笑、或許可悲,或許無知、或許無聊,但這是我作出辭職的依據。

該如何正確定位我的人生目標呢?去年12月中旬的時候就開始思考這個問題了,隨著時光的推移,問題迎刃而解。首先是家人的支持,其次是兄弟姐妹們的鼓勵,仔細想想,此刻是該我離開的時候了。

不經歷風雨,怎樣見彩虹?年輕是需要付出代價的,年輕是有期望的,年輕是銳氣的,期望當我老的時候還能笑看這一切!

感謝所有培養我的人,支持我的人,感謝所有愛我、恨我的人!請領導理解并給予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安檢員離職申請書5敬愛的中心領導:

您們好!

在此,感謝單位領導給予我一個很好的提升自我的機會,感謝單位領導一向以來對我的信任和關照,個性感謝給予我發揮個人優勢的平臺。在單位的兩年多里,您們給予我很多的培育,讓我學到很多。但因為某些原因,我不得不在此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

作為畢業后的第一個工作單位,兩年里我一向努力去做好本職工作,努力提高自我的專業技能。付出的辛苦也在服務對象上得到了肯定,對此無憾矣。但作為一支專業團隊,一個有完整結構的機構,我不得不說,壓力很大。一中層領導會將優秀技術人員說得比一個新手都不如的環境,我不知能說什么,也無能為這幾位優秀同事說些什么。自問我們幾個老員工要問的問題,你中層未必能解決,當然你中層能夠夸夸其談,忽悠無知的家長能夠,忽悠得了我們嗎?我們不是無知,而是無奈!

這天我同一位家長說,我要走了,他說社會需要我們我種專業人才。我明白這是事實,但另一個事實是社會不珍惜我們這種人才。都明白康復工作對我們工作人員來說是傷害性的,請問哪位康復工作者脊柱不是錯位、勞損的?沒有,那只有兩個原因,一是新手,二是懶蟲!工作辛苦,但回報呢,低微的。提升空間有限。當然,也有人透支自我去提高回報,但請問我們都在說提高生活質量,而你的生活有質量嗎?尊重職業、尊重自我,七彩組合,才是陽光!人生是一個過程,但不僅僅只是出生、成長、工作、死亡,還就應有更豐富的資料,看山、觀星、聽海、聞風,人生之道!請社會愛惜我們吧!

我常常想起師傅們,他們高超、精湛的技術是我不止的追求。其中我的一位老師此刻正在讀康復博士,這是國內僅有的。他們有高遠的追求,而追求的背后,有一個精神核心。師傅及他們的同事雖然每月至少拿五、六千的工資,有的甚至上萬,但工作辛苦、壓力大,部分人想轉行,卻又不舍離去,“唐主任還在,我不走!”這就是凝聚力,這就是精神核心!我不知這背后的故事,但作為一個領導,這絕對是成功的。心無所向,游離不定。遠離吧,無論可悲的中層,還是糟糕的管理,只許別人斤斤計較的事實,將會與我無關!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規范管理,合理用人,當代企業生存之根本。

這就是一位即將離職人員的獨白,是我膚淺的“某些原因”。

工作熱情消退,悲傷由此而生,這樣無論對我個人還是單位的影響都是不好的。特此辭職。同時在此衷心祝愿中心的業績蒸蒸日上,各領導及同事工作順利!

請中心領導審查批準!

此致

敬禮!

篇3

一、將條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有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第四條中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第十八條中對外貿易經濟部門或其授權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

二、刪除第九條第(二)項,將第(三)項修改為第(二)項,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五、在第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資審批情況報交通運輸部。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2019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貿部根據2019年1月11日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規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審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道路運輸業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業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第三條 允許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資經營道路運輸業:

(一)采用中外合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旅客運輸;

(二)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三)采用獨資形式投資經營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和其他與道路運輸相關的輔助及車輛維修。

本條第(三)項所列道路運輸業務對外開放時間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四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外商投資設立道路運輸企業的合同和章程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擬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六條 外商投資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二)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四)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第七條 設立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規模、期限等;

(二)項目建議書;

(三)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

(四)投資者資信證明;

(五)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設施和設備等投資的,應提供有效的資產評估證明;

(六)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擬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除應當提交上述材料以外,還應當提交合作意向書;

提交的外文資料須同時附中文翻譯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由該企業向其所在地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立項批件復印件;

(五)資信證明。

第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下列程序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和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收到前項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或者變更批件;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申請人收到批件后,應當在30日內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獨資道路運輸企業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六)投資者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證明文件及資信證明文件;

(七)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在4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規定的,頒發或者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立項批件和批準證書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按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申請人收到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應當在30日內持變更批件、變更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其他相關的申請材料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辦理完有關手續后,應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取得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批件后18個月內未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手續的,立項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19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于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十七條 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經營期滿6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上報企業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記錄等有關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商務主管部門后批復。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歇業或終止,應當及時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投資者以及海外華僑在中國內地投資道路運輸業參照適用本規定。

篇4

隨著衛生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企業檔案的重要性逐步顯現出來,作為衛生監督人員,急切盼望企業衛生監督檔案能在衛生監督工作中起到應有作用,但現在各地企業檔案不統一、不規范,雖然在裝訂和書寫方面能夠做到完整、有序,但檔案要求填寫的內容不全,缺少信息量,只是做做樣子應付檢查,根本起不到監督人員了解企業,掌握企業基本狀況的作用。筆者認為應當適當擴充檔案的有用信息量,使之在衛生監督工作中發揮作用,僅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為例,談一下檔案的實用內容與保管使用。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訂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實施,把衛生管理檔案工作以衛生規章的形式明確下來。但是,《實施細則》只是籠統列出九項內容,筆者在《實施細則》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內容框架內,從實用的角度和多年的工作經驗進行了細化和整理完善,其他類別和行業僅作參考。

1檔案內容

1.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作為審批檔案,應該是企業檔案的一類重要內容,應按申請書所列項目,提供給監督員,申報材料欄應有以下內容:①企業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②從業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材料。③企業衛生管理制度、突發應急報告制度。④公共場所平面布局圖。⑤單位地理位置圖。⑥衛生設施,包括各類消毒設施——消毒間(區域),紅外線消毒柜(容量)、蒸汽消毒柜(容量)、消毒藥種類、數量、保存期限等;“三防”設施——紗窗、紗門各多少扇(平方米)、鼠夾數量或鼠藥(名稱、品種、數量);個人衛生設施——工作服、帽、套袖、流水洗手、水龍頭個數等,封閉保潔柜每個容積、個數等。

1.2企業基本情況包括的項目有:企業名稱(全稱)、地址、經濟性質、電話、法人代表(負責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聯系電話、身份證號、職(員)工總數、從業人員數(男、女各多少人)等資料。具體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①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單位名稱、經濟性質、單位負責人、法人代表、單位詳細地址、電話、員工總數、直接從事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數、單位面積等。②營業執照復印件。③單位組織代碼復印件。④法人代表(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要求確認)。⑤衛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要求確認)。⑥衛生許可證申請表資料(審批檔案)。⑦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公示牌復印件(量化分級的復印件)。⑧公共場所平面布局圖,要求標出以下設施位置:廁所、門、窗、防蚊防蠅設施位置、柜臺或床位等,排風扇、消毒間或設施、洗手設施的位置等(要求用圖標進行標注)。⑨單位地理位置圖(標出場所的所在地臨近街路的名稱、四鄰名稱、門牌號等)。⑩單位人員名冊(分崗位)。⑾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或名單(3人及以下提供復印件、3人以上提供名單)。⑿公共場所衛生監測報告(有資質單位的監測數據)。⒀客用化妝品索證資料(要求確認)。⒁客用消毒產品索證資料(要求確認)。⒂桶裝水索證資料(要求確認)。⒃其他衛生用品索證資料(要求確認)。⒄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文書。⒅每年對公共場所的整改報告。⒆各項管理制度(證照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衛生制度、公共用品用具購買、驗收、貯存制度、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制度、公共場所自身檢查制度、洗衣房衛生管理制度、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健康危害事故與傳染病報告制度、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公共場所衛生檔案管理制度、衛生設施維護保養制度)。

1.3衛生許可證年檢、換發、從業人員體檢培訓情況動態變化衛生許可證年檢、換發包括的內容為:①衛生許可證年檢、換發的日期。②有效期(起止日期)。③衛生審查日期。④期滿換證日期。⑤經辦監督員姓名。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情況動態變化包括的內容為:①新辦許可證時情況(第一年、第二年以此類推)。②體檢不合格調離情況(調離時間、調離人數、調離決定書文號)。③變動情況(新增、減少人數、時間)。從業人員詳細情況包括體檢日期、姓名、性別、年齡、體檢單號、結果。

1.4單位地理位置圖和平面示意圖單位地理位置圖應標明單位所在具置:***街(路)門牌號、四鄰名稱等項以確定具置;平面示意圖應該用圖標標明整個單位各個部分位置、面積(長、寬)上、下水位置,排風位置(功率大?。┫鹃g、保潔柜位置、更衣間廁所位置面積,門窗位置、朝向等內容。

1.5監督文書情況環境及消毒效果監測:①采樣單;②委托單;③報告單;④評價書并按要求把衛生監測結果報告單送給被監督單位。

篇5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后加注有關分類標識(如“(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

對于*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后,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后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后的批準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準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鐚徟鷻C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準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準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于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后,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后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注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準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并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準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并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準。

對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于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篇6

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漆t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

(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四)療養院;

(五)綜合門診部、??崎T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七)村衛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臨床檢驗中心;

(十)??萍膊》乐卧?、??萍膊》乐嗡?萍膊》乐握?;

(十一)護理院、護理站;

(十二)其他診療機構。

第四條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條例及本細則,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五條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外的醫療機構,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管理。

中國人民后勤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提供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另行制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定期評價實施情況,并將評價結果按年度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條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一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專科醫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萍膊》乐螜C構的設置審批權限的劃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其他醫療機構的設置,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二條有下列開展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的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置醫療機構,由其代表人申請;個人設置醫療機構,由設置人申請;兩人以上合伙設置醫療機構,由合伙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單位名稱、基本情況以及申請人姓名、年齡、專業履歷、身份證號碼;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以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式、時間、診療科目和床位編制;

(七)擬設醫療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配備;

(八)擬設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配備;

(九)擬設醫療機構與服務半徑域內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和影響;

(十)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

(十一)擬設醫療機構的通訊、供電、上下水道、消防設施情況;

(十二)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醬);

(十三)擬設醫療機構的投資預算;

(十四)擬設醫療機構五年內的成本效益預測分析。

并附申請設置單位或者設置人的資信證明。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的,可以根據情況適當簡化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

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提交的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區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第十七條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置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本細則審查和批準醫療機構的設置。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醫療機構選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設置審批。

第二十二條《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核準的醫療機構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由設置單位在該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向當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二)《設置醫療機構備案書》。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后十五日內給予《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第三章登記與校驗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者《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六)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錄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登記的,還應當提交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衛生技術人員名錄及其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登記機關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時限進行審查和實地考察、核實,并對有關執業人員進行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紅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由衛生部統一印制。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執業登記申請的受理時間,自申請人提供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不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醫療機構用房不能滿足診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和技能的現場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類別、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資本);

(四)服務方式;

(五)診療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積、床位(牙椅);

(七)服務對象;

(八)職工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登記號(醫療機構代碼);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登記事項。

門認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除登記前款所列事項外,還應當核準登記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夺t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設置許可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必須按照前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范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在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后,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進行審核,按照登記程序或者簡化程序辦理變更登記,并作出核準變更登記或者不予變更登記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改建、擴建、遷建原因,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以及??漆t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和專科疾病防治機構的校驗期為三年;其他醫療機構的校驗期為一年。

醫療機構應當于校驗期滿前三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校驗手續。

辦理校驗應當交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校驗申請后的三十日內完成校驗。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同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通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名冊逐及上報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開業、遷移、更名、改變認療科目以及停業、歇業和校驗結果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稱

第四十條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的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療、中心衛生院、衛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衛生站、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衛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泼Q、疹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準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稱必須史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四十三條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衛生部核準;屬于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準: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十四條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條除??萍膊》乐螜C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十六條醫療機構名稱經核準登記,于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已經核準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準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第五章執業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版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無菌消毒、隔離制度,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減少醫院感染。

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條標有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不得買賣、出供和轉讓。

醫療機構不得冒用標有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歷本冊以及處方箋、各種檢查的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等。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實施醫療質量保證方案,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檢查、考核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經常對醫務人員進行“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訓練與考核,把“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謹態度”落實到各項工作中。

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醫德規范和有關教材,督促醫務人員屬守職業道德。

第五十九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假劣藥品、過期和失效藥品以及違禁藥品。

第六十條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只作是否死亡診斷,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對尸體進行解剖和有關死因檢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實行保護性醫療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屬和有關人員的配合。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第六十三條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由登記機關核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許可和變更登記不得向社會開放。

第六十五條醫療機構被吊銷或者注銷執業許可證后,不得繼續開展診療活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在監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發揮醫院管理學會和衛生工作者協會等學術性和行業性社會團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

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九條各級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擬訂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計劃;

(二)辦理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審查、發證、換證;

(三)負責醫療機構登記、校驗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的統計,并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四)負責接待、辦理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投訴;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醫療機構監督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醫療機構監督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主要職責:

(一)對醫療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對醫療機構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四)對經查證屬實的案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或者處罰意見;

(五)實施職權范圍內的處罰;

(六)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條醫療機構監督員有權對醫療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無償索取有關資料,醫療機構不得拒絕、隱匿或者隱瞞。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醫療機構監督員證章、證件由衛生部監制。

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

(三)醫德醫風情況;

(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

(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

(六)組織管理情況;

(七)人員任用情況;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h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能上能下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評審包括周期性評審、不定期重點檢查。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審時,發現有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情節,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委員為醫療機構監督員的,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

第七十六條《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處罰

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條對不按期辦理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又不停止診療活動,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在限期內仍不辦理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發生重大醫療事故;

(二)連續發生同類醫療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連續發生原因不明的同類患者死亡事件,同時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亂,有嚴重事故隱患,可能直接影響醫療安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醫療機構申請辦理設置審批、執業登記、校驗、評審時,應當交納費用,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中的有關中醫、中西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的條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藥)行政部門擬訂。

第八十七條條例及本細則實施前已經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的審核登記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十八條條例及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

醫療美容:是指使用藥物以及手術、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進行的美容。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四)收費可能對患者造成較大經濟負擔的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技術規范:是指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或者認可的與診療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軍隊的醫療機構:是指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編制仙的醫療機構。

第八十九條各級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條例和本細則以及當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管轄范圍內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先例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建設、規劃、公安、工商、國土資源、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六)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八條拆遷申請書、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二)拆遷范圍、拆遷方式、補償方式、拆遷期限;

(三)被拆遷房屋狀況;

(四)預計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補償的面積,補償安置資金概算;

(五)安置方式、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及可提供的過渡周轉房數量、標準和地點;

(六)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予保留的房屋、綠地及其他設施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載明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許可證號等事項,并在拆遷范圍內張貼。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準予延長拆遷期限的,應當重新拆遷公告。

第十二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五條拆遷公告后,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應當停止建設。拆遷人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確定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一)未經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改變房屋規劃用地性質的;

(二)改變房屋建筑面積、變更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權益狀況等,未按規定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

(三)未按規定將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批準并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拆遷人應當按照變更、備案登記后的房屋狀況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八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九條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由拆遷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二條受理裁決申請的機關應當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織召開裁決聽證會;一方當事人拒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裁決進行。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己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地下人防建筑、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領事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拆遷需要遷移樹木、管線及其他設施的,拆遷人應當事先與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產權單位聯系,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規定存入指定銀行帳戶,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應當與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支付協議。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工作結束后30日內,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目錄及相關資料。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臨時建筑剩余批準年限除以臨時建筑批準年限,乘以臨時建筑工程造價計算補償金額。

第二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二)搬遷期限、搬遷補助費金額及支付期限;

(三)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方法;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一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位置、戶型、結構、建筑面積;

(二)搬遷期限、搬遷補助費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三)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的計算、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四)安置房屋的交付時間和通知方式;

(五)產權調換差價的結算期限;

(六)違約責任及糾紛的解決方法;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權益狀況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住宅、非住宅共用的,按照住宅、非住宅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分別補償;不能區分的,按住宅和非住宅各占建筑面積50%的標準予以補償。

臨時建筑的建筑面積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

第三十三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含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樓層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被拆遷房屋安裝的電話、有線電視、煤氣管道等設施,應當按照現行安裝費用予以補償。

對被拆遷人種植樹木、花草、綠地的補償,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示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和社會信譽良好的拆遷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第三十五條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拆遷估價機構確定后,拆遷人應當與估價機構簽訂書面拆遷估價委托合同,并承擔評估費用。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對第二次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會,進行技術鑒定。

第三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設計規范。

拆遷人不得將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出售、出租、抵押或用于清償債務。

第三十八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遷企業生產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重建超過補償金額的費用,由被拆遷企業承擔。

第四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十一條拆遷無產權關系證明、存在產權糾紛或未確定遺產歸屬等產權不明的房屋及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拆遷房屋產權明確或產權人下落查實后,拆遷人應當按照補償安置方案予以補償安置。

第四十二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三條房屋拆遷的過渡期限,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過渡期限從拆遷公告公布的拆遷截止日期起計算,建設項目為多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建設項目為高層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建設工程合理工期。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際過渡期,自搬遷完畢之日起計算至回遷之日止。

第四十四條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不能自行解決周轉房的,由拆遷人解決。

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必須具備水、電等基本生活條件。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五條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解決周轉房過渡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拆遷房屋所發生的搬運、誤工等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在產權調換期間因停產、停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

第四十八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計劃等部門按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確定和公布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二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制度,確認企業法人資格,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取締非法經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第三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章 登記主管機關

第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全國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企業集團、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其他企業,由所在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

第六條 各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法人登記檔案和登記統計制度,掌握企業法人登記有關的基礎信息,為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根據社會需要,有計劃地開展向公眾提供企業法人登記資料的服務。

第三章 登記條件和申請登記單位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第八條 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該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由聯營企業的組建負責人申請。

第四章 登記注冊事項

第九條 企業法人登記注冊的主要事項:企業法人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從業人數、經營期限、分支機構。

第十條 企業法人只準使用一個名稱。企業法人申請登記注冊的名稱由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核準登記注冊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應當在合同、章程審批之前,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登記。

第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申請注冊的資金數額與實有資金不一致的,按照國家專項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業為主,兼營他業。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 開 業 登 記

第十四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日內,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一)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組織章程;

(四)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六)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企業即告成立。企業法人憑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進行經營活動。

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企業法人開展業務的需要,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六章 變 更 登 記

第十七條 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法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并、遷移,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開業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七章 注 銷 登 記

第二十條 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注銷登記報告、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后,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滿6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經營活動滿1年的,視同歇業,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收繳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

第八章 公告、年檢和證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業、變更名稱、注銷,由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法人登記公告。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其他單位不得企業法人登記公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實行年度檢驗制度。企業法人應當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規定的時間提交年檢報告書、資金平衡表或者資產負債表。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企業法人登記的主要事項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憑證,除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企業法人遺失《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必須登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

第二十六條 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年檢費。開業登記費按注冊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注冊資金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注冊資金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登記費最低額為50元。變更登記費、年檢費的繳納數額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九章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

團體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企業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具備企業法人登記條件的,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章 監 督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企業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二)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

(四)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或者擅自復印《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對企業法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違法活動,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 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后15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繳納罰沒款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第三十四條 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登記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具體登記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各級計劃部門批準的新建企業,其籌建期滿1年的,應當按照專項規定辦理籌建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已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再另行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篇9

第一條為加強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保護成品油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并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許可的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許可。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市級(設區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

第七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1.擁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萬噸以上、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汽油和柴油年生產量在50萬噸以上的煉油企業,或者

2.具有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的進口企業,或者

3.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且成品油年經營量在20萬噸以上的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或者

4.與成品油年進口量在10萬噸以上的進口企業簽訂1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

(四)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五)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第八條申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具有長期、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簽訂3年以上的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成品油供油協議;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四)具有成品油檢驗、計量、儲運、消防、安全生產等專業技術人員;

(五)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點),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六)面向農村、只銷售柴油的加油點,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具體的設立條件。

第九條申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庫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并通過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的驗收;

(二)申請主體應具有中國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三)擁有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公路運輸車輛或1萬噸以上的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四)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其法人應具有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

第十條設立外商投資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同一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超過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資建設加油站、控股和租賃站),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許外方控股。

第十一條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文件;

(二)油庫、加油站(點)及其配套設施的產權證明文件;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環境保護、氣象、質檢等部門核發的油庫、加油站(點)及其他設施的批準證書及驗收合格文件;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五)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六)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申請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具有長期、穩定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加油站(點)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水上加油站(船)還需提供水域監管部門簽署的《加油船經營條件審核意見書》。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規范文本。

第十六條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七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商務主管部門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不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說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受理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提出處理意見。需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的,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章成品油經營許可審查的程序與期限

第十九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收到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自收到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油庫等倉儲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并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后,報商務部備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遷建、擴建加油站(點)等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并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采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確定經營單位的新建加油站項目,招標方、拍賣委托人等單位應取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關于招標、拍賣標的物的規劃確認文件,方可組織招標、拍賣活動;投標申請人和競買人應當經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并取得預核準文件后,方可參加投標、競買。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增加經營范圍或外商并購境內企業涉及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外商投資企業經商務部核準設立、并購或增加經營范圍后,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的批復文件,于10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備案,同時將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基本情況納入成品油市場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接受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經營成品油的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頒發與變更

第二十七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冻善酚团l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

第二十八條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向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請商務部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批發或倉儲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或《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向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應向申請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未發生變化的,屬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船籍管理部門的船舶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附任職證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不涉及油庫和加油站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經營單位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單位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注銷手續,新經營單位應重新申辦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及時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從事成品油經營的企業進行成品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商務部。

年度檢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商務部及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資格。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協議的簽訂、執行情況;

(二)上年度企業成品油經營狀況;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及其基礎設施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有關技術規范要求;

(四)質量、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情況。

第三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蜃N手續。成品油批發和倉儲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18個月,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停歇業不應超過6個月。無故不辦理停歇業手續或停歇業超過規定期限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成品油經營許可,注銷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并通知有關部門。

對因城市規劃調整、道路拓寬等原因需拆遷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經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歇業時間。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和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名單以及變更、撤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三十六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涂改,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已變更或注銷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應交回發證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三十七條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系統外銷售。

第三十八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或超過檢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機,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的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三十九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證明。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商務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應當撤銷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

(一)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成品油經營企業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相應規定條件的;

(四)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七)依法應當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罰款處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有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用于經營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企業申請從事成品油經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為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

(一)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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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聯審批范圍

市級審批權限內的工商企業注冊登記、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列入并聯審批范圍。需由3個或3個以上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和市級審批權限以上有關階段的行政審批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并聯審批責任部門

并聯審批的最終審批單位為并聯審批的牽頭部門,其中市工商局是內資企業注冊登記并聯審批的牽頭部門;市商務局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的牽頭部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建委是市工程建設項目各階段并聯審批的牽頭部門,其他并聯審批事項由首問窗口單位或由市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指定單位為牽頭部門。與并聯審批項目有關的審核審批單位為前置或后置審批部門。

牽頭部門負責并聯審批項目的受理、咨詢、轉告、催辦、協調、匯總、報告和組織相關聯合踏勘、聯席會議等工作。

并聯審批的前置或后置部門負責配合牽頭部門完成并聯審批項目的咨詢、辦理、回復、反饋和參加聯合踏勘、聯席會議等工作。

中心負責并聯審批工作的督辦、協調和管理。對全市經濟和社會影響較大,涉及審批階段和部門較多的并聯審批事項,牽頭部門難以協調的提交中心協調;中心難以協調的,提請市政府協調、決定。

市監察局負責并聯審批情況的監督,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過程中的不正之風或違背承諾等問題。

三、并聯審批原則

并聯審批工作按照“一門受理、轉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原則進行。

(一)一門受理。牽頭部門在中心設立的窗口,負責統一受理項目業主申請,告知其項目并聯審批須知,承擔轉告、催辦、協調、匯總、報告義務,提供服務和指導。

(二)轉告相關。牽頭部門窗口收到項目業主申請后,當天向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開具《××項目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并將通知書連同項目業主的有關材料及時轉遞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

(三)同步審批。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收到《××項目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主動聯系申請人,指導填報表格材料,在承諾時限內提出審批意見。

對確需中心組織實地聯合踏勘和聯合審批的重大審批事項,牽頭部門及時向中心提出,各相關部門參加。聯合踏勘和聯合審批的費用由相關部門承擔。

(四)限時辦結。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收到《××項目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書面告知申請人辦結時限,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審批和報批工作。

工商企業注冊登記審批限時為8個工作日,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限時為10個工作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限時為50個工作日,需實地聯合踏勘和聯合審批的事項,可延長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仍需延長時限的,須說明原因,抄送牽頭部門、申請人和中心。審批時限不含項目上報省、市政府和重大項目選址研究、規劃評審、規劃公示、環評報告公示、土地征用收儲、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程招投標時間。具體時限由審批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

超過時限未及時答復的,一律視為默認,事后由相關審批部門補辦手續,承擔責任。

對審批項目符合條件的,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將“同意”意見和《××項目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及時送申請人及牽頭部門中心窗口。牽頭部門中心窗口收到《××項目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及申請人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報件后,在限時內完成項目審批。

對審批項目不具備條件或需要調整的,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將“不同意”意見、理由、建議和《××項目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及時送申請人及牽頭部門中心窗口。牽頭部門中心窗口按退回件處理并附書面說明。如項目業主按照有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作出整改后,可進入二次申請程序。

對審批項目需報省及省以上部門審批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做好上報和催辦工作,并將報批情況和報批所需時間分別抄告牽頭部門中心窗口、中心和申請人。

對審批項目因企業情況變化,需調整原申請審批項目內容的,按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對審批項目遇有重大或特殊情況,牽頭部門和中心應將項目列入行政審批服務“快車道”,確立專人負責,協助全程辦理,有關職能部門須特事特辦,積極配合。

所有《××項目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和《××項目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需同時抄送中心督查科。

四、并聯審批操作程序

(一)工商企業注冊登記

1.市工商局中心窗口(以下簡稱工商窗口)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后,向申請人發放《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表格,提供相關咨詢服務,告知申請人到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咨詢相關事宜;當天向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開具《企業登記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2.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接到《企業登記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主動聯系申請人,指導填報表格材料,及時進行審核,5個工作日內簽署《企業登記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回復申請人及工商窗口。

3.工商窗口收到前置審批中心窗口(部門)《企業登記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對表示“同意”的,在申請人報件齊全、有效的前提下,3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對表示“原則同意,但要求申報企業在開業前達到相關法定條件、標準,并在規定時間進行復審”的或“同意上報待批”的,以及“超時默認”的,一律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在申請人書面承諾限期(半年)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并承擔相應責任的,3個工作日內發放半年期籌建營業執照。前置審批部門須在6個月內對籌建企業進行復審。復審符合條件、標準或經上級批準的,前置審批中心窗口(部門)及時書面告知籌建企業、工商窗口。工商窗口3個工作日內換發正式營業執照;復審不符合條件、標準和未獲得上級批準的,前置審批中心窗口(部門)及時書面告知籌建企業、工商窗口,工商部門收回籌建營業執照。

對表示“不同意”的,前置審批中心窗口(部門)書面告知申報企業、工商窗口,并列明理由。如企業按前置審批部門要求進行整改重新申請的,工商窗口再次啟動并聯審批程序。

4.屬于省或省以上審批的并聯審批項目,前置審批中心窗口(部門)及時出具初審意見,抄告工商部門。同意上報的項目,應積極爭取上級審批機關盡早審批。當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下發后,前置審批中心窗口(部門)應于當日發給申請人,抄告工商窗口(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

5.工商企業注冊登記后,企業代碼賦碼通知書、稅務登記、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手續一律按即辦件辦理。

企業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程序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

1.市商務局中心窗口(以下簡稱商務窗口)受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報件后,當天向前置審批單位中心窗口(部門)開具《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連同有關申報材料一并轉遞。

市商務局收到市發改委項目核準(備案)、工商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和其他前置審批部門核準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出具合同、章程批復;收到市質監局企業代碼賦碼通知書后,當日頒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準證書。

2.市發改委接到市商務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及項目申報材料,3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審查,簽署《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回復商務窗口和申請人。對核準(備案)的項目向申請人出具核準(備案)文件,抄告市商務局、工商局;對不予核準(備案)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列明理由。

3.工商窗口接到市商務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和市發改委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當日辦妥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手續,簽署《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回復商務窗口和申請人。

4.市質監局中心窗口接到市商務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和市商務局出具的合同、章程批復,1個工作日內辦結企業代碼賦碼通知書,簽署《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回復商務窗口。

5.其它前置審批部門按上述相關步驟進行。

6.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準后,企業注冊登記由工商窗口根據申請人申請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個工作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后,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管理登記、稅務登記、海關備案、財政登記等相關手續一律按即辦件辦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程序辦理有關報批手續。

(三)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分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建設用地許可、建設規劃許可、建設施工許可四個階段進行。各階段的牽頭工作分別由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建委負責,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項目業主依法向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和市建委先后提出工程建設項目申請。

1.項目選址立項許可階段。該階段辦理限時為14個工作日。

(1)市規劃局中心窗口(以下簡稱規劃窗口)受理項目業主項目選址立項申請后,當日向市國土局、市環保局中心窗口和相關審核部門發放《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轉交有關材料。

經營性土地項目選址立項不進入此階段。

(2)市國土局、市環保局中心窗口收到《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環保預審,預審結果書面送達項目業主,《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和預審結果書面反饋規劃窗口。

相關審核部門的預審工作按照上述步驟進行。

(3)規劃窗口收到并聯審核部門意見書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初審,向市發改委中心窗口發放《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并聯審批通知書》并轉交有關材料,向國土局中心窗口出具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函。

(4)市發改委中心窗口收到《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并聯審批審核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立項核準(備案),核準(備案)批文送達項目業主,《項目選址立項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規劃窗口,抄送市國土局、環保局。

(5)規劃窗口收到市國土局和市環保局等并聯審核意見后,11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條件》的制作核發工作。

2.建設用地許可階段。該階段辦理時限為14個工作日。

(1)市國土局中心窗口根據市發改委項目立項審核意見、市規劃局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函和項目業主申報材料,當日簽署《建設用地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送市規劃局、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供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供地,1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業主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2)市環保局中心窗口憑市國土局《建設用地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查批復,10個工作日內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書)審查批復,情況特殊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審查批復可延長7天。審查批復后當天簽署《工程建設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抄送市規劃局、市國土局。

(3)規劃窗口憑市國土局《建設用地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織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技術審查,并根據需要當日向相關并聯審批部門發放《規劃設計方案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4)各并聯審批部門收到《規劃設計方案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簽署《規劃設計方案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

(5)規劃窗口收到各并聯審批部門《規劃設計方案并聯審批意見書》后,11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如方案需要修改,應提出修改意見,明確修改理由,項目業主修改后重新報建;如方案得到批準,辦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規劃許可階段。該階段辦理時限為14個工作日。

(1)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的申請,組織建筑設計方案技術審查,當日向并聯審批部門發放《建筑設計方案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

(2)各并聯審批部門收到《建筑設計方案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簽署《建筑設計方案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

(3)規劃窗口收到并聯審批部門《建設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查和施工圖紙審核。如方案需要修改,應提出修改意見,明確修改理由,項目申請人修改后重新報建;如方案得到批準,項目業主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4)規劃窗口根據項目業主申請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新建民用建筑項目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審查”、“氣象防雷設計審核”、“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審批”、“白蟻防治手續”等并聯審批事項的申報條件,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告知項目業主一次性填報表格,提交相關材料,當天向消防、人防、氣象、市容、房管等并聯審批部門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并轉交有關申報材料。

(5)各并聯審批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辦結,簽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反饋市規劃局,抄告項目業主。

(6)規劃窗口根據并聯審批單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4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放驗線,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設工程施工許可階段。該階段辦理時限為8個工作日。

(1)市建委中心窗口受理項目業主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一次性告知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八項前置條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開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連同涉及審批前置條件的材料分送建委系統有關科室和二級機構。

(2)建委有關科室和二級機構接到《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并聯審批辦理通知書》后,按以下時限完成審核審查備案工作,簽署《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并聯審批審核意見書》回復市建委中心窗口。

施工圖審查備案辦理時限為1個工作日(在圖紙審查機構審查合格書送達后);

工程招投標審查備案的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在招標、投標、評標、定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送達后);

工程質量監督、建材專項管理、工程類別確認、建筑安全監督、工程檔案管理的辦理時限均為1個工作日。

(3)市建委中心窗口根據有關科室和二級機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并聯審批意見書》,5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不予核準的,列明理由,書面通知項目業主。項目辦理結果于次日抄告中心督查科。

(4)項目竣工后,依法組織專項驗收,項目業主持驗收合格資料報市建委備案。房地產開發項目,憑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到房管局中心窗口辦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辦理時限為7個工作日。

五、并聯審批要求

(一)落實分工負責制。并聯審批部門要建立相應的內部高效運轉的辦件制度和有效的工作監督機制,明確分管領導、中心窗口、職能科室和經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并聯審批部門之間要加強工作銜接,密切配合,確保并聯審批高效、規范運轉。

(二)實行政務公開制。并聯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將項目審批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編制《服務告知單》和示范文本在中心窗口陳列,在中心和本單位網站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三)建立聯席會議制。并聯審批聯席會議按照“聯合辦公,充分討論,民主集中,會議決策”原則處理審批事項。會議由牽頭部門或中心負責組織和主持,有關并聯審批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可邀請項目業主列席會議。重大項目由市政府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人員應按時出席聯席會議,有特殊情況可充分授權、全權委托他人出席。若不能按時參加或在會議上不發表意見的,則視作同意。聯席會議上無法形成決定的事項,由中心提出意見,上報市政府決定。